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供參考用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運作進行的意見調查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運作進行的意見調查的結
果。

背景

2.我們在一九九八年施政報告中,承諾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文
簡稱該條例),以改善其運作和成效。我們並表明會進行一項有關該條例運作的
意見調查,而調查所得的結果,會用作擬訂政策建議,俾能於一九九九年進行
公眾諮詢。

公眾意見調查

3.一九九八年九月,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委託嶺南學院進行一項
意見調查,研究《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成效、市民對社會上普遍接受
的道德標準的看法,以及如何改善該條例的運作。

調查方法

4.調查分兩部分:即一般調查和焦點組別調查。顧問公司透過問卷調查,以面
談方式訪問被訪者。調查範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1. 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物品分類制度的認識;

  2. 市民對淫褻物品審裁處工作的了解;

  3. 市民對社會上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的看法;

  4. 以自我規管方式管制互聯網上傳送淫褻及不雅資訊的成效;以及

  5. 為保護青少年免受淫褻及不雅物品荼毒而推行的公民教育和宣傳
    工作的成效。

調查工作在一九九八年九月至十二月間進行。

5.在一般調查中,共訪問了1 107名年滿十八歲的人士。隨機抽樣的工作分為兩
個階段。在第一階段,透過政府統計處的協助,以等距複樣本抽樣方式,從屋
宇單位記錄庫抽取4 000個註冊住戶地址。第二階段則以簡單隨機抽樣方式,從
所抽取的每個住戶選出一名年滿十八歲的人士接受訪問。顧問公司要求每名被
訪者完成一份問卷。

6.進行焦點組別調查的目的,是向來自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士進行深入的意見調
查,以補充在一般調查中所蒐集的資料。焦點組別調查共訪問了200名來自社
會不同階層的人士,當中有專業人士(包括律師、醫生、商人、資訊科技專才
、公關顧問、藝術家、設計師)、社會工作者、大眾傳播專才(包括記者、製
作人、出版商)、教師、家長、年滿十八歲的學生、關注團體(包括婦女團體
、宗教團體、臨時區議會/臨時市政局及臨時區域市政局/立法會議員),以及公
眾人士。

7.是項調查的詳細報告(中、英文版)一式兩份已存放在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
播事務委員會秘書處,供議員閱覽。報告摘要載於附件

調查結果

8.第9至18段摘錄了是項意見調查的結果。

對分類制度的認識

9.雖然大部分被訪者對淫褻及不雅物品分類制度有所認知,但在一般調查中,
只有22.6%的被訪者能夠正確識別有關的分類制度。在一般調查及焦點組別調
查中,分別有78.7%和50%的被訪者認為現時把物品分成三類的做法恰當。有
關物品類別的稱號,大部分被訪者(一般調查:67.4%;焦點組別調查:72.5%
)表示,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的分類制度及《電影檢查條例》下的
電影分級制度感到混淆。

對淫褻物品審裁處工作的認識

10.調查顯示,市民對淫褻物品審裁處現時的架構,即由一位主審裁判官聯同社
會人士出任的審裁委員負責評審工作,大致支持。在一般調查和焦點組別調查
中,分別有75.9%和66.5%的被訪者認為由審裁處負責為物品評級是恰當的。大
部分被訪者(一般調查:80.4%;焦點組別調查:67.5%)同意審裁處應以社會
上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作為評定物品類別基礎。另一方面,大部分被訪者(一
般調查:87.8%;焦點組別調查:94%)認為公眾人士應參與評定物品類別工作


對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的看法

11.調查發現,現時審裁處評定淫褻物品的標準大致符合社會人士的期望。但是
,對於含有不雅內容的報章、雜誌及漫畫,被訪者的標準卻較審裁處為保守。特
別要指出的是被訪者對不雅文章的反應強烈;例如,在兩項調查中,超過60%的
被訪者認為,提供色情網址及色情場所資料,以及含有不雅內容的文章,不應在
報章及第一類雜誌上刊登。被訪者普遍認為,必須保護青少年免受色情物品荼毒
。在一般調查中,大約有52.8%的被訪者反對報章及第一類雜誌刊登不雅文章的
理由是保護青少年,而在焦點組別調查中,有72.6%持相同理據。大部分被訪者
(一般調查:57.5%;焦點組別調查:65.3%)認為,描繪暴力及血腥打鬥的漫
畫只適合成年人閱讀。

罰則

12.在兩項調查中,超過60%的被訪者認為,有關違例發布第二類(不雅)及第
三類(淫褻)物品的罰則恰當。

防止青少年接觸不雅物品

13.調查發現,超過80%的被訪者認為,目前法例規定不雅物品必須以封套密封
,以及在物品上展示警告字句的做法可以接受。但是,超過70%的被訪者認為
,這些措施不能有效地防止報販向青少年出售不雅物品;另外,有更多被訪者
認為這些措施不能有效地防止青少年購買不雅物品(一般調查:79.3%;焦點
組別調查:87%)。

14.兩項調查的被訪者都認為,公民教育、家長指引和加重刑罰是防止青少年接
觸不雅物品的最有效方法(在一般調查中,分別佔55.9%、52.5%及49.1%;而
在焦點組別調查中,分別佔72.5%、58.5%及67%)。

互聯網上傳送的淫褻及不雅資訊

15.一般調查的1 107名被訪者中,只有13人表示其子女曾無意中在互聯網上接
觸到淫褻或不雅資訊。焦點組別調查的200名被訪者中,則有4人表示其子女曾
無意中在互聯網上接觸這些資訊。

16.大部分被訪者(在一般調查及焦點組別調查中分別佔73.2%及75.9%)認為,單
信賴互聯網供應商自我規管並不恰當。在兩項調查中,有超過80%的被訪者(在
一般調查及焦點組別調查中分別佔86.5%及82.9%)認為,政府規管是防止青少
年接觸互聯網上淫褻及不雅資訊的有效方法。其他被訪者認為有效的方法依次
為公民教育(在一般調查及焦點組別調查中分別佔85.7%及75.3%)、家長指引(在
一般調查及焦點組別調查中分別佔75%及67.3%),以及由互聯網供應商實行自
我規管(在一般調查及焦點組別調查中分別佔58.3%及49.2%)。

公民教育及宣傳的成效

17.調查顯示,被訪者普遍認為有關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的宣傳及公民教育並不
足夠。

防止青少年接觸淫褻及不雅物品的措施

18.在一般調查中,有80%的被訪者認為,家長在防止青少年接觸淫褻及不雅物
品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其餘依次為傳媒(76.6%)、學校(74.6%)、政府(
71%)及出版商(67.5%)。在焦點組別調查中,被訪者認為責任最大的是傳媒
(75%);其餘依次為家長(74.4%)、出版商(68.5%)、學校(54.8%)和
政府(54.5%)。

未來路向

19.由於調查報告在四月二十九日才收到,我們需要時間研究和分析調查結果。
如第2段所述,我們會參考調查結果,以及執法機構(即警務處、香港海關及影
視處) 執行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經驗,考慮如何改善該法例。我們
會擬訂政策建議及其他相關的規管措施,並會在今年稍後展開公眾諮詢。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一九九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