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討論的文件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
引言
自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後,公共流動無線電話
服務及個人通訊服務的用戶在轉用另一流動網絡時,可保留原有的流動電話號
碼。這項措施令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公共流動無線電話服務及個人通訊服務,讓
市場出現有效競爭。
推行步驟
2.繼對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進行可行性研究及成本效益分析後,電訊管理局
局長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發出聲明,宣布決定在本港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可攜
服務。
3.電訊管理局局長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所有固定及流動網絡營辦商發
出指令,規定它們由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並須
遵守電訊管理局局長就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所發出的業務守則。電訊管理局
局長亦同時訂明若干技術規格,並發表聲明,說明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
後,就收回該項服務的成本所作的安排。
4.在一九九八年八月,電訊管理局及營辦商代表組成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執
行專責小組,負責訂定技術細則,並就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和測試有關
系統運作制定時間表。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系統包括固定及流動網絡的數據
庫及一個用作公平有序地處理有關服務申請的中央派籌系統。該專責小組根據
用戶對於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預計需求,訂定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系統
每天最多處理5 000宗申請。
5.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中至二月底,所有固定及流動網絡營辦商均積極參與流動
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系統的測試工作。這項工作包括測試每個營辦商的流動電話
號碼可攜服務系統的功能、穩定性及負截能力,以及為所有營辦商所設的系統
進行綜合測試。有見於測試結果令人滿意,電訊管理局及業界均認為可如期在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推出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
6.為協助消費者了解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電訊管理局印備資料單張(見附
件1),供派發予消費者,這份單張簡單介紹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並且列
明申請該項服務的程序。消費者可於各營辦商的門市部索取這份單張。此外,
電訊管理局亦舉行記者招待會及接受傳媒訪問,向公眾解釋這項服務的詳情。
電訊管理局更設立一條電話熱線(電話號碼:2961 6333),回答市民的查詢
及處理對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投訴。
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初步結果
7.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成功推出。直至目前為止,所有
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系統均順利運作。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八日期
間實施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統計數字載於附 件2。這段期間,共有88 116宗
電話號碼成功轉攜個案,而中央派籌系統每天向營辦商派籌的數目亦未超過每天
5 000宗的申請限額。成功轉攜號碼的個案佔所有申請的91.2%。在未能成功轉
攜或遭拒絕的申請個案當中(即餘下的8.8%),六成是由於有關客戶的資料錯
誤或不齊全,或與原先網絡營辦商的客戶資料紀錄不符所致;餘下四成則是由
於營辦商無法及時處理客戶的申請。電訊管理局已促請營辦商盡快重新處理那
些遭拒絕的申請,及確保受影響的客戶可以盡快獲得轉攜號碼服務。
8.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八日期間,電訊管理局接獲826宗有關流動
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一般查詢,同期接獲185宗投訴個案。大多數投訴涉及號碼
轉攜後遇到服務中斷的情況,或營辦商處理轉攜申請時有延誤。電訊管理局已對
所有投訴個案作出調查,並要求營辦商即時採取補救措施,以盡量減少對消費者
的影響。至今,電訊管理局並無接獲任何有關流動網絡營辦商作出妨礙競爭的行
為的投訴。
結論
9.電訊管理局認為推行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過程順利,並且達到預期目的
。電訊管理局將繼續密切監察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實施情況,並與業界合
作,以期精簡現有程序,改善流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的質素及提高客戶成功轉
攜號碼的比率。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