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戊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會議
討論事項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打擊兒童色情物品和孌童旅遊活動的擬議法例


目的

政府建議立例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第6段)和孌童旅遊活動(第14段)。本文件徵詢議員
對擬議法例的意見。

背景

2.目前,色情物品的分發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規管,兒童色情
物品也在管制之列。條例第21條規定,發布淫褻物品(包括兒童色情物品)、管有或
輸入該等物品以供發布,即屬犯罪,違例者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之前
有一名日籍工程師因為在互聯網發放色情資料而被定罪。該案例顯示,《淫褻及不
雅物品管制條例》也適用於從香港透過互聯網傳送色情資料,但源自香港以外地區
的傳送,則不屬於我們的管制範圍。

3.《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載有條文,保護兒童免被性侵犯,從而防止他們被利
用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舉例來說,條例第 123 條規定,與未滿13歲的女童非法
性交,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第 146 條則規定,向未滿16歲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

4.根據回歸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應受到
保護,免被利用進行各類色情活動,包括被利用作淫穢性表演。公約第34條的文本
載於附件A。制定這方面的法例,代表我們在履行公約所載義務方面邁出積極的一
步。

問題的嚴重性:兒童色情物品

5.以下的警方統計數字 (一九九五至九七年) 顯示,香港確有兒童色情物品問題:

    涉及製作/分發兒童色情物品的個案數字6宗(全部均予檢控,
    3宗源自互聯網)

    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個案數字10宗(沒有提出檢控)

    警方所知的以香港為根據地的孌童癖網站
    、電子布告板系統、新聞組和電子郵件地
    址數目
    97個

打擊兒童色情物品的擬議法例

6.為更有效保護兒童,我們建議制定新法例,透過下列規定遏止兒童色情物品,從
而加強現有的法律架構:

  1. 把兒童色情物品界定為展示未滿或貌似未滿16歲的兒童並以兒童性行為或性
    器官為重點的任何事物。 "物品"一詞的基本定義會借用自《淫褻及不雅物品
    管制條例》,然後擴大至涵蓋電腦檔案或透過互聯網傳送的電子資料。展示
    貌似兒童的成人的色情物品及虛擬圖片 (例如透過電腦繪畫) ,也包括在內。
    不過,為合法理由 (例如新聞報道、藝術創作、研究、家庭用途或執行法紀)
    而製作的,則不視作兒童色情物品;

  2. 把蓄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列為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是監禁五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則是監禁兩年;

  3. 禁止促致或僱用兒童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
    是監禁十年;

  4. 禁止售賣兒童色情物品廣告。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刑罰是監禁八年;以及

  5. 把分發兒童色情物品循公訴程序定罪後的最高刑罰,由監禁三年增加至八年。

7.蓄意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建議刑罰是監禁五年,與美國、加拿大和澳洲相同。 "蓄
意管有"這一概念,顯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所管有的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

8.至於促致或僱用兒童參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建議的刑罰與《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章)關於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刑罰相同。至於售賣兒童色
情物品廣告和分發兒童色情物品,我們建議把刑期定為八年,反映這類罪行比關於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和促致兒童參與製作這類物品的建議罪行的嚴重性。

互聯網

9.在立例針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時,我們已慎重考慮透過互聯網傳送兒童色情物品
的問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可以同時是內容供應商和服務供應商。作為內容供應商
,他們可以完全控制信息內容,因此,規定有關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須就信息內容
是否合法負上責任,是合理的,但作為服務供應商,他們只是把大量接達容量轉售
,以網頁、電子郵件戶口和新聞組等形式向客戶提供短期的貯存空間,信息內容並
不是他們所能控制,因此,規定有關供應商須監察這類短期貯存空間以至轉載的信
息,查看是否有非法資料,是既不可能也不合理的。建議加入的 "蓄意管有"概念,
應可解決問題,也可確保無意闖進兒童色情物品網站的人不會觸犯法律。

建議的裨益

10. 我們相信上述建議會帶來以下裨益:

  1. 在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方面邁出一步。很多先進國家早已制定針對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法例。香港如果不制定類似法例,就是落後;

  2. 更嚴峻的法例有助保護易受傷害和沒有自主能力的兒童;

  3. 可向社會人士傳達強烈信息,當局絕不姑息這種令人髮指的惡行;以及

  4. 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列為罪行,可遏止這類物品的需求,從而於根源打擊問
    題。

孌童旅遊活動

11.利用兒童進行色情活動,可能涉及國際層面,例如遊客利用兒童進行色情活動、
把年青人販賣給其他國家的妓院。澳洲、比利時、丹麥和美國等多個國家已制定治
外法例,禁止孌童旅遊活動,我們並無這類治外法例,把孌童旅遊活動刑事化。

12.警方一直就孌童旅遊活動與其他國際刑警成員密切聯絡。據警方所知,有16個已
知的孌童癖者定期由香港前往其他亞洲地區,但沒有證據顯示香港是孌童旅客的主
要來源地。

13.然而,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方,我們必須透過立法表示我們決意
打擊這類罪行。性質使然,這類活動通常須由各國合力對付。礙於雙重犯罪原則,
如果沒有上述法例,我們便不能就這類罪行安排引渡或為海外司法管轄區提供司法
互助。制定上述法例後,香港和海外的兒童都會有更大保障。

針對孌童旅遊活動的擬議法例

14.基於上述原因,我們建議給予《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針對兒童被性侵犯的現
有條文治外效力,所包括的罪行,載於附件B。鑑於孌童旅遊活動令人齒冷,我們
更建議把舉辦這類旅遊活動和售賣有關廣告列為罪行,並建議循公訴程序定罪後的
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




附件A


第34條


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為此目的,締約國
尤應採取一切適當的國家、雙邊和多邊措施,以防止:

  1. 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

  2. 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

  3. 利用兒童進行淫穢性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附件B


《刑事罪行條例》內須具備治外效力的條文


    條次罪行

    第118條 強姦*

    第118A條 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

    第118B條 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

    第118C條 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

    第118D條 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第118F條 非私下作出的同性肛交*

    第118G條 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

    第118H條 由21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J條 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

    第118K條 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第119條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0條 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1條 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122條 猥褻侵犯*

    第123條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4條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第126條 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

    第130條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與人非法性交或賣淫*

    第132條 促致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與人非法性交*

    第134條 禁錮他人為使他與人性交或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第135條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或男童賣淫;導致或鼓勵他
    人與其性交或向其猥褻侵犯

    第140條 准許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或男童經常前往或置身於
    處所或船隻以與人性交

    第141條 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於處所或船隻以作出性交、
    賣淫、肛交或同性性行為*

    第146條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注意

* 只適用於未滿16歲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