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0/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22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列席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呂明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智鴻議員
單仲偕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
吳麗敏女士

政府經濟顧問
鄧廣堯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
吳麗敏女士

政府經濟顧問
鄧廣堯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
周東山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鄺勝仕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
吳麗敏女士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曹振華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蘇錦成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簽證管制)
歐卓聯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職業健康顧問醫生
梁禮文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林培生先生


I. 確認通過1999年5月27日的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2587/98-99號文件及CB(2)2601/98-99(01)號文件)

1999年5月27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 委員察悉政府當局須採取的跟進行動。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2601/98-99(02)號文件)

3. 委員商定,在1999年9月20日上午8時30分舉行的下次會議上,將討論以下事宜 --

  1. 青年就業問題的跟進事宜及從內地新來港人士的就業問題;

  2. 有關規管黑色暴雨警告及颱風期間的工作安排的跟進事宜;

  3. 改善工業安全的新建議及措施。

III. 最低工資制度的跟進事宜
(立法會CB(2)2601/98-99(03)號文件)

4. 應主席邀請,政府經濟顧問向委員簡介政府當局對"最低工資制度"研究報告的回應,該份報告由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編製。他並特別提出 --

  1. 長久以來,反對實施法定最低工資的論點可概述如下:

    1. 在實施法定最低工資的行業中,實施該制度所造成的就業減少,可能會超過那些仍以最低工資僱用的工人的得益;

    2. 除非低薪工人來自貧窮家庭,否則從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中受惠的,可能是屬於境況較佳家庭的低薪成員;及

    3. 實施最低工資的行業所產生的過剩勞工,可能會抑壓未設最低工資行業的工資,因而抵銷了實施最低工資行業在紓貧解困方面所取得的效盆。

    近年來,一些來自實際觀察的研究均試圖證明法定最低工資的效用,但着眼點不再是紓貧解困方面而轉為經濟效益。不過,最終卻發現研究結果大多有缺陷,否則就是重新確定主流論據。

  2. 政府當局研究過該份報告、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近期對這個課題進行的綜合研究,以及其他有關此課題的參考資料後,在其文件的第8至29段作出分析,並有如下的結論:

    1. 政府當局認為沒有論據改變其立場,即法定的最低工資制度不應在香港實施;

    2. 該份報告並無提供任何有力理據,支持香港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報告充其量說明該制度對經濟的影響利弊參半,而其中所帶來的不良後果不容忽視;

    3. 特別要關注的是,實施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後,邊際工人和低薪工人的就業機會可能最受威脅,這與設立法定最低工資用來保障和幫助這些工人的原意背道而馳;

    4. 其他研究,包括經合組織的研究,均重新確定法定最低工資對就業情況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並對紓貧解困的效用不大;

    5. 為設立和執行法定最低工資制度而制定的架構和營運機制不單止複雜,亦會容易引起爭拗;

    6. 即使新加坡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介入當地經濟的運作,但仍沒有實施法定最低工資制度;及

    7. 過去數十年,香港經濟能夠強勁增長,大大提高市民的生活水準,實有賴市場力量的暢順運作。要促使經濟長時間持續增長,確保產品及生產要素市場(包括勞工市場)的復原力和靈活性,至為重要。

5. 陳婉嫻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並無就委員在事務委員會1999年5月27日會議上提出的問題作出回應。她補充,由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題為"有關月薪於8,000港元就業者的概況"的資料摘要透露,在1999年2月至4月間,月薪少於8,000元的就業者有900 100人。由香港工會聯合會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月薪少於3,000元的就業者約有90 000人。她表示,政府當局把工資交由市場的供求力量決定,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她並促請當局即時採取措施,以解決此問題。

6. 政府經濟顧問在回應時請委員參閱政府當局就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的資料摘要所作的回應(在會議席上提交委員省覽,並隨立法會CB(2)2625/98-99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他並表示,設立法定最低工資可能會有反效果,特別是在工人的工資水平高於其工作價值的情況下。如引入法定最低工資,僱主或可採取縮短工作時數而不減少工作量,或提高工作量而不增加工作時數的做法。除非當局同時就工作量和工作時間施加限制,否則不能防止出現這種情況。不過,這樣便會製造出一個全面受限制勞工市場的不理想情況。至於月薪少於3,000元的就職者人數,政府經濟顧問表示,在共27 800名月薪少於3,000元並工作40小時以上的就職者中,只有9 800名為僱員。其餘的是僱主、自僱人士或無酬家庭工作者。因此,只有少數人會從引入法定最低工資中真正受惠。

7. 陳婉嫻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太快作出結論,斷定香港難以引入最低工資制度。她認為政府當局應如新加坡一樣,成立一個工資局,在作出任何結論前深入研究這個問題。政府經濟顧問答稱,政府當局並非妄下結論。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年中討論此問題時,當局已自該時開始研究此問題。當局亦曾徵詢多名學者及經濟學家的意見,他們均普遍認為引入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月薪少於3,000元的僱員應接受再培訓,以提高他們的生產力。

8. 政府經濟顧問在回應李卓人議員時表示,從政府當局文件附件II可總結一點,就是以低薪工人在收入家庭較低組別所佔的比例而言,香港較英國及荷蘭為高,但較美國則低許多。

9. 李卓人議員表示,在研究過與此問題相關的文件和報告後,在這個問題上似乎並無主流的結論。雖然政府經濟顧問表示,由經合組織進行的研究重新確定法定最低工資對就業情況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並對紓貧解困的效用不大,英國卻重新引入最低工資制度。引入最低工資制度,至少會令該9 800名月薪少於3,000元的就業者受惠。即使沒有最低工資制度,僱員仍須承擔很大的工作量。即使在接受再培訓後,一名清潔工人可能仍繼續擔任清潔的工作。他補充,《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訂明,工人應享有合理的工資。由於這些工人須工作非常長時間,但每月只賺取3,000元或以下,他質疑他們如何可以被視為賺取該公約所規定的合理薪酬。勞工處處長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此問題尋求法律意見,並獲告知當局並無違反該公約第7條。李議員指出,即使政府當局並無違反該公約,但既存在不少人每月賺取3,000元或以下的情況,亦顯示政府當局並無充分實施該公約的規定。

10. 政府經濟顧問表示,上述的主流論據獲得廣泛接納。他補充,經合組織的報告顯示,英國的最低工資制度對低收入工人有負面的影響。該國最近重新引入最低工資制度,可能是由於政治上的考慮。最低工資制度既有上述的負面影響,每月賺取3,000元或以下的9 800名就業者或會成為該制度的犧牲品。雖然一名清潔工人在經過再培訓後,可能仍是從事清潔工作,但他或她可提高其工作效率,從而減少被取代的可能性。李卓人議員認為,若英國為了政治理由而重新引入最低工資,香港亦可以協助該9 800人作為政治理由而引入該制度。

11. 劉千石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為本港工資持續下調的問題負責。他詢問,在提供再培訓後,倘月薪少於3,000元的就業者數目仍續有增加,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

12. 政府經濟顧問答覆,政府當局無意壓低港人的工資。當局僅認為,工資應由供求的市場力量決定。所有行業的工資普遍下調,反映經濟狀況低沉,而某個行業出現的工資下調,反映該行業的勞工供應超過需求。再培訓可協助該行業的求職者轉向其他行業求職。他補充,在出現通脹的時候,最低工資通常會向上調整。不過,最低工資或須在出現通縮的時候向下調整。教育統籌局副局長("教統局副局長")補充,工資的普遍下調,反映勞工供應已超逾需求。政府當局已在向市民提供培訓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使他們可提高其資歷和升上較高級的職位。

13. 田北俊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的立場,認為工資應由供求的市場力量決定。他表示,一些海外國家主要是為政治或種族理由而實施最低工資制度。政府經濟顧問認為,英國可能是基於政治考慮而重新施行最低工資制度,而美國則可能是基於種族理由而施行最低工資制度。他重申,最低工資制度會削弱工人參加再培訓課程的意慾,因而亦會阻礙人力培訓的工作。

14. 就田北俊議員有關施行最低工資國家有否失業津貼的問題,政府經濟顧問表示,根據報告的表12,失業津貼額與最低工資水平之間並無直接關係。李卓人議員指出,失業津貼和最低工資制度在大部分國家均同時存在。

15. 委員察悉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發出的通函(在會議席上提交委員省覽,並隨立法會CB(2)2625/98-99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就政府當局在其有關最低工資的文件內所提問題作出回應。

IV. 老人就業問題的跟進事宜
(立法會CB(2)2601/98-99(04)號文件)

16. 教統局副局長向委員簡介政府當局有關老人就業問題的文件。他表示,勞工處已進行一連串措施,協助長者尋找工作,並為長者提供合適的再培訓課程。

17. 政府經濟顧問表示,由於年長就業人士的教育程度及技能水平普遍較低,他們之中有較多人從事較低技能及較低薪酬的工作,如管理員及清潔工人一類工作。因此,他們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會較整體就業人口者為低。另一方面,在年長就業人士中,任職經理及行政級人員的比例與在整體就業人口中的相應比例則大致相同。因此,他們的薪金中位數比社會上的低收入工人為高。

18. 陳榮燦議員指出,以60歲以上的人士而言,就業率達95.5%屬偏高。據他所知,不少年老僱員屬被迫退休。他質疑就業率因何會偏高。政府經濟顧問答稱,60歲或以上的人士一般被視為退休人士,而通常不會計入工作人口。在政府統計處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中,退休年長人士若非正在求職,便不會被視為工作人口的一部分。長者因此有較高的就業率。

19. 主席表示,長者咭僅發給65歲或以上人士。強制性退休金(強積金)計劃的退休年齡亦定於65歲。這些措施都反映政府當局的政策,是預計人們在退休前,工作至65歲。因此,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把60歲以上人士界定為退休人士的做法並不恰當。

20. 田北俊議員關注到,與整體就業人口比較,年長就業人士的薪酬中位數較低,工作時數則較長。關於政府當局文件第2段,勞工處處長表示,勞工處已推行一連串措施,以協助長者尋找工作。勞工處向50歲以上的求職者派發一份小冊子(在會議席上提交委員省覽,並隨立法會CB(2)2625/98-99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介紹該處所提供的服務,使他們更了解可享有何種服務。勞工處處長並在會上提交一份概要,載述截至1999年7月16日止,相對於求職者人數,在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的各工種/行業的職位空缺數字。有關資料可協助求職者在考慮到每個行業的申請者和空缺數目後,決定在哪一個行業登記求職。陳婉嫻議員質疑該份概要是否有用。她表示,管理員/護衛員職位雖有大量空缺,但該等人士須依賴其僱主為他們申請相關的牌照。她詢問這些人士可否自行申請牌照。勞工處處長表示,由於此問題屬保安局的管轄範圍,他會把問題轉交保安局。

21. 陳婉嫻議員指出,女性及年長人士通常會在經濟低迷時被迫離開勞工市場。她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年長人士被迫退休或辭職的數目及理由,以及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年長人士數目。她認為政府當局應重新考慮設立一個老年退休保障計劃。政府經濟顧問答允向政府統計處轉達陳婉嫻議員的要求。教統局副局長補充,當局已在1992年至1994年期間詳細討論過設立老年退休保障計劃的問題,並已決定應制定一個強積金計劃。由於強積金計劃會於2000年12月設立,當局不宜引入另一個退休保障計劃。有需要的年長人士可申請綜援。

22. 羅致光議員有如下意見 --

  1. 60至69歲人士的勞工參與率在過去10年下跌約10%。55至64歲人士的勞工參與率如下:

    年齡組別 年份 勞工參與率
    60至64歲 1976 67.2%
    1996 49.9%
    55至59歲 1976 84.5%
    1996 77.2%

  2. 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中,60歲以下人士會被問及他不求職是否因為他相信不會找到工作。若答案為是,回應者會被當為"沮喪工人",並列入失業人士的行列。該問題並不適用於60歲或以上人士。因此,在比較長者與整體人口的就業率前,應先在這方面作出適當的調整。

23. 政府經濟顧問有以下回應 --

  1. 在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中,60歲或以上的人士亦如其他年齡組別的人士一樣,會被問及是否屬"沮喪工人"的問題;及

  2. 較年長人士的勞工參與率在過去10年不斷下降,反映經濟迅速發展和收入增加,以致一些人選擇提早退休。

羅致光議員不表同意,他並表示,勞工參與率下跌的情況亦出現於55至59歲的年齡組別。由於這些人士未達退休年齡,勞工參與率下跌顯然是由於年齡歧視所致。主席補充,勞工參與率下跌可能反映經濟滑落及失業率上升,也可能反映年長人士是競爭激烈的勞工市場中的失敗者。政府經濟顧問表示,過去10年內曾有多段時間出現勞工短缺及低失業率的情況,因此不宜把勞工參與率下降純粹歸咎於年齡歧視或被迫退休。

24. 李卓人議員指出,政府當局的老人政策令人混淆。當局雖然有協助老人求職的政策,但亦有一些職位,如大廈管理員及護衛員等,均禁止長者擔任。他認為政府當局在協助65歲以下人士求職之餘,應制定一項為65歲或以上人士提供退休保障的中央政策,並應針對年齡歧視制定法例。在沒有退休保障的情況下,當局應提高向老人發放的綜援金額,使他們足以維生,而無需出外工作。教統局副局長表示,這個是涉及多個政策局的複雜問題。

25. 梁耀忠議員表示,雖然強積金會於2000年設立,市民要十多年後才能開始從該計劃中受惠。為協助長者尋找工作,當局應考慮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及對工作時數實施法定管制。更多就業機會可透過縮短工作時數上限而製造出來。他補充,政府當局數年前已答允研究對工作時數實施管制的問題。然而,該項研究一再受到阻延。教統局副局長答稱,工作時數較適宜由僱傭雙方考慮其實際情況及需要而決定。在經濟低潮時就工作時數施加法定的管制,可能迫使一些公司倒閉或縮減其規模。主席建議,對工作時數施以管制的問題應列入待議事項,供日後商討。

V. 工人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的跟進事宜
(立法會CB(2)2355/98-99(07)號文件)

26. 陳榮燦議員詢問政府當局何時會對《僱傭條例》 (第57章)("該條例")第9、31H、31X及32H提出立法修訂。教統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律政司正擬備建議的立法修正案,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9月就修正案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的意見。當局會在完成諮詢勞顧會後才展開立法程序。陳婉嫻議員表示,若政府當局未能就該條例第9條作出修訂,她會提出一項議員條例草案,以修訂該條。教統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會就該條提出立法修正案。

27. 李卓人議員指出,政府當局將提出的立法修正案,僅可令該條例不抵觸《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等修正案難以令工人享有罷工的權利。他表示,香港職工會聯盟始終認為,為確保工人享有罷工的權利,應採取以下措施 --

  1. 在僱員合約內併入充分的保障,特別是復職權或凍結合約方面的權利;及

  2. "罷工"應作為某種形式的工會活動而獲得保障。

28. 教統局副局長答稱,該條例與《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並無抵觸。後者已保證僱員享有罷工權利,而該項權利屬個人權利。當局無需修改該條例,以明確規定僱員享有罷工的權利。他補充,由於罷工基本上不會在工作時間以外或在僱主的同意下進行,因此,"罷工"顯然並不屬於該條例第21B條所指的一種職工會活動。李卓人議員不同意罷工權利屬一種個人權利的看法,他並表示,"罷工"必須是多名工人的集體行為。

29. 劉千石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即將提出的立法修正案,必須在該條例中加入有關復職權的條文。倘政府當局沒有提出加入該項條文,他希望陳婉嫻議員會在她的議員條例草案中加入該項權利。

VI. 檢討外籍家庭傭工的駕駛職務
(立法會CB(2)2601/98-99(05)號文件)

30. 教統局副局長應主席邀請,向委員介紹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並特別提出以下各點 --

  1. 本地司機工會自1993年已開始投訴越來越多外籍家庭傭工被僱主調派執行全職駕駛職務;

  2. 容許外籍家庭傭工承擔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職務的現有條文,令執法人員在懷疑有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全職司機時,難以採取執法行動;因為"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生的"這個用詞,可能導致許多灰色地帶;

  3. 當局利用入境事務處及運輸署所備存的資料,最近完成一項核對工作,結果顯示,截至1999年7月3日,本港共有2 367名外籍家庭傭工持有有效的本港駕駛執照。數字顯示獲發本港駕駛執照的外籍家庭傭工人數有上升的趨勢;

  4. 在1999年首6個月,共有3 533名求職者到勞工處的本港就業輔導組尋求司機空缺,但只有306名求職者獲安排找到工作;

  5. 政府當局建議全面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執行駕駛職務。這項建議如能實施,可由入境事務處從生效日期開始,在外籍家庭傭工的護照簽註,訂明禁止執行駕駛職務。由實施日期起計的6星期亦會定為過渡期,期間入境事務處會繼續接納在生效日期前簽署的現有標準僱傭合約;及

  6. 政府當局在作出最終決定前,會徵詢外籍家庭傭工僱主聯會的意見。當局亦會諮詢與此事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各方,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僱員組織。

31. 陳婉嫻議員表示,雖然政府當局的建議來得比預期的遲許多,香港工會聯合會仍歡迎該項建議。據她所知,當局原來打算在1998年年底左右提出該項建議。她詢問,當局是否由於遭到社會上某些界別的強烈反對,因而遲遲不解決此問題。她並詢問,倘社會上某些界別提出強烈反對,政府當局會否改變其立場。

32. 教統局副局長答稱,政府當局的立場是建議全面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執行駕駛職務。當局在決定應否就建議作出任何改變前,會考慮在諮詢期間所接獲的所有意見。勞工處處長補充,政府當局並無延遲解決此問題。雖然政府當局已在1998年決定建議全面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執行駕駛職務,但需要更多時間徵詢律政司、保安局及入境事務處等部門的意見。

33. 劉千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於何時實施該項建議,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在答覆時表示,政府當局需要兩星期時間諮詢有關各方。該項建議預計可於3個月內實施。劉千石議員表示,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司機職務的問題相當嚴重。他反對當局實施6星期過渡期的做法。教統局副局長表示,入境事務處需要6個星期的時間處理業已提交並在處理中的僱傭合約。教統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在上次進行時亦有6個星期的過渡期。關於政府當局文件第8段,李卓人議員表示,在1999年首6個月,約3 000名尋求司機工作的求職者未能找到工作。因此,建議的禁止應盡早實施。由於現有合約並無載明外籍家庭傭工可擔任司機職務,而實施禁止僅涉及入境事務處在外籍家庭傭工的護照簽註,因此該項禁止應從實施日期開始生效。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簽證管制)表示,在該項禁止開始生效時,當局會為外籍家庭傭工使用新的僱傭合約。由於把僱傭合約送往有關國家供僱員簽署及有關當局核簽需時約6星期,建議的過渡期屬恰當。

34. 陳榮燦議員對此項建議表示支持。他並詢問,6個星期的過渡期可否縮短。首席入境事務主任(簽證管制)表示,根據以往經驗,6個星期的時間屬合理。若再縮短該段時間,會引起僱主的不滿。

35. 何世柱議員預計建議不會遭到僱主的強烈反對。倘司機人手日後出現短缺的情況,當局可根據特別輸入勞工計劃輸入勞工。

36. 主席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全力支持當局禁止外籍勞工擔任司機職務的建議。

VII. 工作時需使用電腦的僱員的職業健康問題
(立法會CB(2)2345/98-99號文件)

37. 職業健康顧問醫生介紹政府當局的文件。他表示,長時間操作電腦可導致肌肉骨骼及視力問題。雖然這類健康毛病多屬暫時性質,可以在工餘得到舒緩,但如不加理會,也可能惡化成為慢性疾病。在使用電腦時採用按人體功效學原理設計的工作站,並訓練使用者把他們的家具調校至合適的位置,均有助預防這類健康毛病。為保障使用電腦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以免他們受到有關的危害,政府當局會建議制定《職業安全及健康(顯示屏幕設備)規例》。勞顧會已通過一套遵從標準,當局就該套標準與受影響行業進行諮詢後,會連同擬議規例一併發出。

38. 就李卓人議員有關立法時間表的詢問,勞工處處長表示,政府當局打算在下個立法年度開始時向立法會提交此項規例。

39. 李卓人議員關注到當局任由僱主自我規管及自行進行風險評估的問題。他認為,有關的規定必須量化,例如規定僱員在工作一至兩小時後便稍為休息若干分鐘。職業健康顧問醫生答覆謂,有關小休安排的問題正由勞顧會屬下一個委員會進行商討。他表示,進行風險評估是僱主的責任,僱主應就如何調校其家具至合適位置的事宜,為他們的僱員提供培訓。

40. 職業健康顧問醫生在回應陳榮燦議員時表示,一些電腦操作人員患上腱鞘炎,可能是由於長時間及快速操作電腦鍵盤所致。腱鞘炎與網球肘相似,同樣是由於重複的動作所致,但發炎的部位並不相同。由操作電腦所致的眼部不適可透過稍作休息而得到舒緩。對於眼睛不會帶來長遠的負面影響。陳榮燦議員希望該規例可盡早提交立法會。

41. 何世柱議員表示支持該項建議。他希望有關的規定可得以實施。他補充,若僱員的健康問題是由於受僱前長期操作電腦所致,懲罰僱主則有欠公允。

43. 梁耀忠議員詢問,一名電腦操作員應在工作多少個小時後才作休息。職業健康顧問醫生表示,工作時數的長短會視乎工作的性質及操作電腦的速度而定。身為醫生,他會勸諭病人在感覺疲倦時便稍事休息。至於其他國家的經驗,職業健康顧問醫生表示,海外其他國家所提出的建議與政府當局的建議相似。雖然在所作出的規定方面並不相同,但所採用的原則卻一樣,即操作電腦的人士應在感覺疲倦時便稍事休息。李卓人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規例擬稿時提供資料,說明外國的有關規定。他希望當局可在該規例中訂明已量化的各項規定。

43. 應委員的要求,勞工處處長答允加強為電腦操作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的宣傳和教育。他亦答允考慮委員的建議,向公眾人士,特別是家長、教師及學生,發出有關電腦工作的指引。

44.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0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