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15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26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鄭家富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陳婉嫻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署理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服務)
蕭何嘉玉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悦賢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吳月華女士
I. 確認通過1998年10月12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650/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707/98-99(01)號文件)

2.主席建議,原訂於1998年12月24日舉行的會議改於1998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2
時30分舉行。委員同意此項建議。

3.委員察悉,由於政府當局正就劉千石議員擬就年齡歧視問題提交的法案與劉議員作
出澄清,該項法案將需再押後提交。

4.事務委員會決定在訂於1998年12月23日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項目:

  1. 為創造就業機會及應付失業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進展情況;

  2. 匯報人力及創造就業機會評估的最新情況;及

  3. 工人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
(會後補註:應政府當局的要求,第(b)及(c)項將分別由"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
的修訂建議"及"僱員再培訓局:前瞻"這兩個項目所取代。原先的項目將押後至
1999年1月28日的會議席上討論。)

5.李卓人議員表示,國際勞工組織已裁定,特區政府於1997年10月分別廢除《僱
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1997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及修
訂《1997年職工會(修訂)(第2號)條例》此舉,違反了《國際勞工公約》。他建議
因應對復職的檢討及當局對於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的回應進行討論。委員同意此
項建議。

6.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局長答稱,當局認為,特區政府並無違反《國際勞工
公約》。當局正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並會對國際勞工組織的報告作出回應。

7.關於上文第4(c)段,陳榮燦議員關注政府會否透過立法,保障工人進行罷工及採
取工業行動的權利。主席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工人享有罷工的權利
及自由,他詢問當局會否考慮對《僱傭條例》作出相應修訂。教統局局長在回應
時表示,當局現正等候這方面的法律意見,他並同意在討論此事時,向事務委員
會匯報有關的法律意見。

III. 為創造就業機會及應付失業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進展情況
(立法會CB(2)707/98-99(02)號文件)

8.教統局局長表示,現時的失業率為5.3%。某些行業的失業情況頗為嚴重,尤以建
造業為甚。他預期失業率在未來數月會持續高企。不過,鑑於有多項利好消息,包
括外圍經濟因素有所改善、利率下降、物業價格穩定,以及市民對本地經濟的信心
有所增強,因此,無需對香港未來的經濟過分悲觀。

9.教統局局長應主席所請,特別提述就業專責小組所採取的各項措施所取得的以下
進展 --

  1. 政府會在1998年年底,就開設職位的進展作出評估,並提交綜合報告,
    在評估過程中,政府亦會考慮《1998年施政報告》所公布的措施及作出
    的承諾;

  2. 當局推行新猷,以試驗性質,批出前啟德機場客運大樓以南一幅面積約
    20 000平方米的空地予一間非政府機構,該機構將由1999年1月初起,以
    非牟利的形式,在周末及公眾假期開設跳蚤市場,為期3至6個月。政府
    當局正擬訂詳細的撥地安排及申請資格,並會在下星期邀請非政府機構
    遞交建議書。跳蚤市場內只可售賣乾貨,並會禁止出售冒牌貨品。非政
    府機構只會徵收象徵式的費用,以支付營運跳蚤市場所需的基本開支;

  3. 作為另一項新猷,政府當局會在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
    推行3項社區建設計劃,藉以推廣私人大廈管理、防火安全,以及調查
    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的居住情況。該等計劃會創造3 590個臨時社區幹
    事的新職位,而招聘工作將於1998年11月底展開;及

  4. 所有其他措施均能達到預期目標。
10.陳榮燦議員提述資料文件第6及17項的內容,並詢問設立跳蚤市場預計可創造的
職位數目,以及現時由僱員再培訓局(下稱"再培訓局")開辦的特別再培訓暨就業選
配計劃,在填補家務助理職位空缺方面的情況。

11.教統局局長表示,若設立跳蚤市場,估計可為大約1 000人創造就業機會。至於
家務助理的職位,教統局局長指出,本港對兼職家務助理有一定的需求。再培訓局
會繼續開辦訓練課程,並加強宣傳,協助再培訓學員尋找家務助理的工作。教統局
副局長補充說,再培訓局曾於1998年10月底發出宣傳單張,並由1998年10月中開始
,在電視播放有關僱員再培訓計劃的政府宣傳短片,特別集中講述為家務助理提供
的訓練。再培訓局亦會加強社區方面的聯繫工作。雖然僱主傾向聘用曾接受酒店式
訓練的家務助理,但當局為家務助理物色僱主時存在問題。港島東區對家務助理的
服務需求甚殷,但曾參加家務助理特別再培訓暨就業選配計劃的學員大多居於九龍
。政府當局會聯同再培訓局,進一步研究對策,以期解決問題。

12.何敏嘉議員詢問,為何未能填補港島東區超過700個家務助理的職位空缺。教統
局副局長解釋,由於家務助理所選擇的工作時間不符合僱主的要求,難以為他們選
配工作,而路程及交通費亦使不少居於九龍的家務助理卻步,不願前往港島工作。

13.教統局副局長補充說,為了解決就業選配的問題,當局會致力在港島東區加強
宣傳,推廣家務助理特別再培訓暨就業選配計劃,以期可以為區內(例如柴灣及小
西灣)更多市民提供再培訓,使他們可以填補港島東區家務助理的職位空缺。就此
,何世柱議員建議工會協助推廣特別再培訓暨就業選配計劃,以期鼓勵在港島東
區居住的求職人士接受再培訓,繼而從事家務助理的工作。

14.何敏嘉議員認為,全職家務助理的工資水平會影響兼職家務助理的就業機會。
教統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每年均檢討外籍家庭傭工的工資,進行檢討時
會考慮薪酬水平、薪酬趨勢、本地經濟等因素。政府當局完成該項檢討後,會向
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結果。

15.何敏嘉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亦檢討與外籍家庭傭工有關的一般政策。教統
局局長表示,以往從未就外籍家庭傭工與本地兼職家務助理的工資水平作出比較
。本地兼職家務助理只以兼職形式工作,並無固定薪金。此外,香港現有外籍家
庭傭工的數目(約170000人)較本地兼職家務助理的人數為多。政府當局認為,本
地留宿家庭傭工為數甚少。在進行檢討時,亦應與提供類似服務的本地工人的工
資作出比較,這樣會較為恰當。

16.陳榮燦議員詢問設立跳蚤市場的進展情況。田北俊議員質疑政府當局曾否就設
立跳蚤市場的事宜諮詢零售業。他詢問當局會否為跳蚤市場作出宣傳,以期吸引
前往深圳購物的市民轉往該處購物。李卓人議員對於設立跳蚤市場的目的及由非
政府機構負責管理的安排提出質疑。他對於失業人士能否在擬議設立的跳蚤市場
覓得工作表示懷疑,他並建議當局把部分地方劃為小販擺賣區。鄭家富議員及梁
耀忠議員均懷疑擬議設立的跳蚤市場能否有效協助失業人士尋找工作。

17.關於委員在上文第16段所述就跳蚤市場提出的問題,教統局局長回應時提出以
下各點 --

  1. 政府當局會在1998年11月底邀請非政府機構提交建議書。宣傳工作大
    概會在下星期進行。當局會成立工作小組,處理各項申請,而有關結
    果會在1998年12月底或1999年年初公布;

  2. 政府當局曾非正式地諮詢零售業。當局會作出宣傳,推廣跳蚤市場,
    並強調其優點。為免加劇零售業的競爭,跳蚤市場只會在周末及公眾
    假期營業。政府當局希望該項計劃實施後,部分失業人士可找到臨時
    工作;

  3. 在研究小販擺賣的問題時,政府當局必須認真考慮環境及衛生方面的
    因素。此外,如撥出更多地方供小販擺賣,便難以制止無牌小販的擺
    賣活動。另一方面,有關跳蚤市場的計劃為期3至6個月。一間非政府
    機構將以非牟利形式負責跳蚤市場的營運,而所收取的費用只會足夠
    抵銷行政及管理方面的開支。當局希望檔位經營人最終可以賺取利潤
    ;及

  4. 政府當局會研究非政府機構的建議書,包括就收入及支出擬備的擬議
    財政報告,以確保獲選的非政府機構會以非牟利形式營辦跳蚤市場。
    政府當局無意干預運作方面的細節安排,例如如何分配檔位及有否聘
    請失業人士營辦檔位等問題。
教統局副局長補充說,該項試驗計劃有助加強整體社會的參與,而這是推動這項計
劃的動力。

18. 梁耀忠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如何處理非熟練工人的失業問題。他建議,公營機
構應開設額外職位,例如家務助理及看更。教統局局長指出,失業問題反映本港目
前的經濟狀況。在經濟復甦前,當局的整套措施亦不能解決失業率不斷上升的問題
。該等措施旨在紓緩失業情況。失業率上升,未必顯示政府當局所採取的措施對紓
緩個別人士的失業問題並不奏效。當局在提出創造就業機會的建議前,需考慮公營
機構的財政資源,及其他因素,包括資源增值計劃。當局在開設職位時,會考慮該
等職位的功能、是否有此需要及其作用。勞工處一直有提供就業輔導及就業選配服
務,協助失業人士(包括非熟練工人)尋找工作。再培訓局正開辦再培訓課程,並會
在有需要時籌辦更多課程。

19.梁耀忠議員評論說,鑑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有所規限,失業人士在應付基
本生活費方面將會更為困難。教統局局長表示,有關意見會轉達衛生福利局參考。

20.何世柱議員預計,建造業的失業問題會更為嚴重。他評論說,政府在處理承建
商就基建工程提交的申請書方面進度緩慢。關於社區建設計劃,他認為,根據該
等計劃所開設的只是為期3個月的臨時職位,對於紓緩失業問題的作用不大。

21. 教統局局長作出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

  1. 建造業工人的失業率不斷上升,主要是私人機構進行的發展項目減少
    所致。政府當局會繼續加快公營機構建築工程的進度;及

  2. 市區建設計劃屬短期計劃,因而只能創造臨時職位。不過,該等計劃
    有其作用,尤其是對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居住情況進行的調查所得的
    資料,對於政府在規劃及制訂政策時甚具參考價值。
22.鑑於海員訓練課程將於1998年12月中結束,陳鑑林議員關注正修讀該課程的學
員的就業機會。教統局副局長表示,修讀該課程的學員表現良好,而航海業亦給
予好評。職業訓練局正就安排學員就業的事宜與僱主聯絡。此方面的工作會繼續
進行。教統局副局長回應劉千石議員的問題時表示,開辦該項訓練課程每年的成
本約為300萬元。學員接受課堂訓練期間每月所領取的4,000元再培訓津貼,是由
再培訓局支付的。以每班最多24名學員計算,每年可為超過200人提供訓練。

23.丁午壽議員提述資料文件英文本第10頁第2項時,促請政府當局在財務方面承
擔更大責任,以便為中小型企業提供更多協助。他表示,貸款機構在處理中小型
企業的申請時,通常會要求該等企業以其物業作為擔保,並拒絕接受未能提供此
等擔保的申請。教統局局長承諾把此意見轉達工商局,供該局在1999年年初檢討
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時考慮。

VI. 處理減薪及裁員的指引
(立法會CB(2)707/98-99(03)號文件)

24.政府當局在席上提交一份由勞工處發出、題為"僱主與僱員指引:如何處理減
薪及裁員"的小冊子。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在會後亦就上述僱員指引發出撮要。小冊子及撮要已送交
立法會全體議員。)

25.教統局局長表示,該份指引旨在鼓勵勞資雙方以理性的態度,坦誠協商,就
涉及減薪及裁員的事宜謀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26.劉千石議員以香港電訊最近發生的勞資糾紛為例,質疑該份指引在保障僱員
權益方面的成效。教統局局長答稱,當企業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面臨嚴竣的營
商環境時,僱主與僱員應本著該份指引的精神,緊密合作,共渡難關。僱主不
能單方面更改僱用條款,必須諮詢僱員。來自傳媒、職工會等方面的壓力會對
僱主(包括被視為無良的僱主)構成阻礙,令他們不致貿然在未經屬下僱員同意
的情況下,更改僱用條款。他續稱,根據《勞資關係條例》,勞工處處長可委
任調停員,負責調停勞資糾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各方同意下,將有
關勞資糾紛轉介予以仲裁。此外,勞資糾紛亦可轉介予調查委員會處理。

27.教統局局長答覆劉千石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當局不宜就個別減薪
及裁員事件置評。僱主與僱員務須進行商討,謀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此點至為重要。

28.劉千石議員就涉及小型公司的勞資糾紛進一步提問,勞工處助理處長答覆時
表示,透過立法對減薪及裁員的行動加以規管的做法並不恰當。政府當局相信,
至重要的是,僱主與僱員務須進行討論,謀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29.陳榮燦議員轉達陳婉嫻議員的意見,她認為該份指引對僱主並無法律約束力
,因而在處理減薪及裁員的個案時作用不大。她建議立法保障僱員的權益。

30.勞工處助理處長表示,該份指引自從獲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通過及
於1998年10月底公布以來,獲得社會各界(包括人力資源經理、僱員、僱主、學
者及傳媒)的正面回應。該份指引一直卓有成效。有關減薪及裁員的電話查詢已
由1998年8月的9600宗大幅減至1998年11月的700宗。僱主在推行減薪計劃前,
普遍根據該份指引的建議辦事。越來越多僱主在考慮應否減薪前,願意遵照指引
的建議,開心見誠地與屬下僱員坦率磋商。在勞工處所接觸的個案中,所有僱主
均給予僱員最少7日時間考慮是否接納減薪建議。部分僱主亦已安排高層人員接
受幅度較基層員工為大的減薪建議。

31.有關立法方面的問題,勞工處助理處長重申,透過立法對涉及減薪及裁員的行
動加以規管並不恰當。當局應致力鼓勵僱主與僱員共同協商,謀求雙方均可接受
的解決辦法。他亦承諾跟進陳婉嫻議員提出的個案。

32.李卓人議員提到香港電訊勞資糾紛的最新情況,並指資方已違反指引的精神。
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就該宗勞資糾紛作出仲裁。教統局局長重申,不宜就個別減
薪及裁員的事件置評。他再次扼要說明現行處理勞資糾紛的機制,在該機制下,
政府當局可按照上文第26段所述的《勞資關係條例》,在處理勞資糾紛方面,發
揮積極作用。教統局局長回應李卓人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政府當局雖
然沒有行使《勞資關係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但這未必代表當局在處理涉及減薪
及裁員的勞資糾紛時,不會行使該項權力。

33.鄭家富議員表示,民主黨會向立法會提出議員法案,確保當僱主提出減薪及裁
員的建議時,僱員的權益得到保障。他請政府當局就此事及擬提出的議員法案會
否違反《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問題提出意見。教統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如有
機會研究有關法案,會就法案擬訂本身的立場。

34.梁耀忠議員提述該份指引第1.3段,並詢問政府當局如何可確保僱主會開心見
誠,向僱員解釋公司在業務方面所遇到的困難。教統局局長表示,雖然有例外情
況,但在不少個案中,僱主與僱員均能共同磋商業務上所遇到的困難,謀求雙方
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包括按照減薪前的工資計算遣散費。教統局局長回應梁耀
忠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在目前經濟不景的時候,當減薪及裁員變得無
可避免時,當局有必要在這方面為僱主及僱員提供有用的指引。

35. 主席關注該份指引在處理涉及遣散費的減薪個案方面的成效。他質疑,如僱主
及僱員已達成減薪協議,而該僱主在一年後破產,則會否按照減薪前最後一個月的
工資,計算遣散費的金額。他亦詢問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及勞資審裁處會否承認該份
指引。教統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要求勞顧會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檢討此
事。

36.田北俊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曾採取甚麼措施,以鼓勵僱主不要在經濟不景的時
刻,結束營業或減薪裁員。勞工處助理處長指出,資料文件第5段特別載述政府當
局為宣傳該份指引而採取的措施。據他表示,該份指引已隨勞工處出版的最新一期
刊物"勞資透視",發給約10萬間僱用5名或以上僱員的機構。

V. 公用事業機構的專營權變動後對現有僱員及將來的僱主的影響
(立法會CB(2)707/98-99(04)號文件)

37.劉千石議員認為,當公用事業機構的專營權出現變動時,其僱員的權益應獲得
保障。他質問當局因何不能在招標時加入條件,訂明當專營權變動後,原有經營
者的僱員須獲提供其原有的職位及聘用條件。教統局副局長答稱,立法會交通事
務委員會將於翌日的會議詳細討論此事,他會把此項意見向運輸局轉達,以供參
考。

38.教統局副局長在答覆劉千石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指出,倘若專營權或服務牌照
的終止導致有關的專營權、特許經營權持有者或服務提供者須裁減或遣散僱員,
僱主必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行事。當局亦會鼓勵即將終止經營的專營權、
特許經營權持有者或服務提供者以僱主的身份,與受影響的僱員坦誠進行商討,
以期就僱員非法定的權益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安排。勞工處將為被裁減的職員提
供就業輔導,而僱員再培訓局亦會舉辦一連串的再培訓課程及提供相關的服務。

39.教統局副局長強調,當局並無制定規則或規例,訂明如何處理因服務牌照或專
營權終止或更改而引致的僱傭問題。每宗個案應按個別情況予以處理。他進一步
表示,不同個案的僱傭安排亦有所不同。就某些個案而言,受影響的僱員會獲發
放酬金。至於被辭退的工人應否獲優先聘用的問題,當局可規定新的服務提供者
須優先聘用現有經營者的僱員,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及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
的個案已有這樣的安排。

40.劉千石議員察悉教統局副局長在上文第38至39段的解釋,但他並不同意僱員的
權益可以獲得保障的看法。他堅稱,政府在招標時,應要求新的僱主為受影響的
僱員提供相同的職位及聘用條件。

41.李卓人議員表示,受影響的僱員若只按當時市場的條件受聘,便會處於不利位
置。主席表示,新僱主若承認受影響僱員的年資,便可解決此問題。

42.關於在席上提交的香港收費道路從業員協會籌委會的意見書,李卓人議員講述
受影響人士的就業問題。該籌委會亦已要求政府在標書內規定,新的僱主應承認
受影響僱員的年資,以相同的薪金聘用他們。

43.教統局副局長重申,他會把委員的意見向運輸局轉達,以供考慮。

4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