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8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MP/1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27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啟明議員(主席)
劉千石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敏嘉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
張岱楨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
張岱楨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
周東山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鄺勝仕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長
張岱楨先生

勞工處處長
張建宗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勞資關係)
曾健和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女士
(只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研究主任1
胡志華先生
(只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高級主任(2)5
林培生先生
I. 確認通過1999年3月3日、3月23日及4月22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867/98-99、CB(2)2024/98-99、CB(2)2074/98-99及CB(2)2072/98-99(01)
號文件)

1999年3月3日、3月23日及4月22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委員察悉政府當局須採取的跟進行動一覽(立法會CB(2)2072/98-99(01)號文件)。

3.委員察悉,財務委員會曾在1998年12月4日的會議上討論僱員再培訓局(下稱"再培訓
局")的撥款事宜,並建議人力事務委員會參觀再培訓局的培訓中心。再培訓局隨後邀
請事務委員會委員前往該局的培訓中心參觀。陳婉嫻議員對參觀活動表示支持,並建
議委員亦應參觀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委員同意會參觀再培訓局及職訓局。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2072/98-99(02)號文件)

4. 委員商定在1999年6月24日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

  1. 人力事務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擬稿;

  2. 為創造就業機會及應付失業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進展情況;

  3. 老人就業問題的跟進事宜;

  4. 針對就業方面的年齡歧視進行的調查;

  5. 工人進行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的跟進事宜;及

  6. 工作時需使用電腦的人士的職業健康問題。
(會後補註:鑑於可能沒有足夠時間討論所有項目,主席隨後決定押後討論項目(f)。)

關於項目(c),陳婉嫻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年齡介乎40至60歲的人士的
就業情況,並說明政府當局採取甚麼措施,以解決與老人就業有關的問題。

III. 有關最低工資制度的研究報告
(由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撰寫的研究報告,以及在席上提交並隨立
法會CB(2)2138/98-99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的補充資料)

5. 主席表示,鑑於政府經濟顧問不在香港,教育統籌局(下稱"教統局)副局長曾在會前
建議,待政府經濟顧問返港後才討論這項目。由於席上提出的任何事宜可在會後轉交
政府經濟顧問以書面作覆,主席決定不會押後討論這項目。

6.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應主席所請,向委員概述有關最低工資制度的研究報
告所載的主要結果。她表示,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曾研究澳洲、法
國、日本、中國內地、新加坡、南韓、台灣、英國及美國的經驗,當中除新加坡外,
其餘所有國家均實施最低工資制度。每個地方所推行的最低工資制度均切合本身的社
會經濟需要。在研究範圍內的地方,贊成及反對訂立最低工資制度者各持不同的論據
。有關最低工資變動對就業率、貧窮問題及入息分配的影響的各項實質數據研究,並
沒有一致的結果。因此,各方未能就最低工資的確實影響取得共識。

7.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特別提出以下研究結果 --

  1. 關於最低工資制度的豁免範圍及該制度是否適用於外地工人的事宜,
    該部察悉,在澳洲,職業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所有受薪工人。在美國
    及法國,專業僱員不屬最低工資制度的涵蓋範圍。在日本及南韓,學
    徒及受訓學員是獲得豁免的主要工人類別。在台灣,以佣金計算薪酬
    的工人獲得豁免,不受基本工資制度規管。在中國內地,地方政府可
    決定最低工資制度應否適用於由縣/鎮設立的企業。在研究範圍內的
    國家,傷殘工人一般不屬最低工資制度的涵蓋範圍;

  2. 在法國、台灣、南韓及中國內地,最低工資由行政機關釐定。在美國
    及英國,最低工資則由立法機關釐定。澳洲的勞資關係委員會有權訂
    定行業的最低工資。在日本,各縣的最低工資審議會負責釐定地區的
    最低工資,而不同的行業委員會則負責為不同行業釐定最低工資;

  3. 澳洲、法國、台灣、日本、南韓及中國內地的有關機關均按年調整最
    低工資。在法國,最低工資的調整與通脹率掛鈎;

  4. 在法國、英國、台灣、南韓及中國大陸,在正式諮詢組織調整最低工
    資時,職工會擔當重要的角色。澳洲、美國或日本並沒有設立正式的
    諮詢組織;

  5. 在研究範圍內的地方,釐定最低工資時所依循的準則包括:工人的基
    本需要、平均工資、勞動生產力、通脹率、就業率、僱主所得利潤及
    貧窮線;

  6. 據觀察所得,在本世紀開始,不同行業均設有不同的最低工資。在近
    數十年,訂立劃一工資額的做法較為普遍;

  7. 在研究範圍內的地方,最低工資制度由負責勞工事務的機關執行。因
    沒有支付最低工資,或向執行機關作出虛假報告而被判罰的罰則,在
    研究範圍內的地方各有不同。在美國及南韓,僱主可能會因沒有支付
    最低工資而被判入獄;

  8. 在美國、法國及英國,支取最低工資的工人數目約為勞動人口的10%
    。這些支取最低工資的工人主要為婦女,大多從事紡織及製衣業、飲
    食業、零售貿易及個人護理服務的工作;

  9. 在澳洲、美國、法國、台灣、南韓及英國,年輕工人及受訓學員的最
    低工資約相等於成人最低工資額的70%至90%;及

  10. 關於研究範圍內地方的最低工資,研究所得結果如下:

    國家/地區每小時
    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與平
    均工資的比率
    法國53.1元59%
    澳洲48.8元不適用
    英國46.2元45%
    美國39.9元42%
    日本38.4元42%
    台灣15.2元45%
    南韓8.54元38%
    中國1.46至2.34元30%至45%
8.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指出,在考慮是否設立最低工資制度時,通常會探討
以下因素--
  1. 設立最低工資制度會否確保低薪工人達到起碼的生活水平、解決在職者
    的貧窮問題、提高低薪工人的購買力,以及鼓勵僱主提高效率/生產力
    ;及

  2. 設立最低工資制度會否減少就業機會、使不受最低工資制度規管的行業
    的工資減少、影響經濟體系的競爭力,以及導致在職訓練減少。
9.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提述研究報告中的表16,並把根據平均工資不同比率
計算的不同最低工資額告知委員。委員察悉,倘若把最低工資定為 4,000元,支取最
低工資的工人約會有261 000名;倘若把最低工資定為6,000元,則支取最低工資的工
人約會有483 700名。根據政府統計處(下稱"統計處")表示,外籍家庭傭工已計入這些
數字之內。

10.陳婉嫻議員詢問有否資料說明並非從事經濟活動的工人數目。研究主任1表示,該
等數字是根據統計處在1998年最後一季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所得結果而得出,該
項調查只提及就業人口。

11.李卓人議員表示,部分工人的每月入息雖然超出某一水平,但他們的工作時間可能
極長。儘管他們每月賺取的工資較最低月薪為高,但他們每小時賺取的工資可能低於
最低時薪。為方便估計根據不同最低工資水平支取最低工資的工人數目,他建議資料
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計算,倘若把最低工資定在不同水平,會有多少工人可支取最低
工資,在計算時並須考慮工作時間。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承諾搜集所需資料。

12.英國的低薪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 曾調查國民最低工資對社會經濟所造成的影
響。研究主任1就此表示,根據所得結果,低薪委員會發現難以準確預測國民最低工資
的影響。他請委員注意,最低工資制度僅於 1999年4月1日在英國重新推行。低薪委員
會將於1999年年底檢討最低工資所造成的影響。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會跟進此事
,並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結果。

13.教統局副局長回應李卓人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目前並無計劃在香港設立低薪委員
會。不過,他會把此事轉交政府經濟顧問研究。司徒華議員表示,由於政府當局不願
研究訂立最低工資的問題,因此有需要在香港設立低薪委員會,負責探討此事。

14.鑑於支取最低工資的工人數目只佔勞動人口的10%,鄭家富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
採取負責的態度,承擔保障低薪人士的責任。教統局副局長答稱,由於政府經濟顧問
不在香港,他不宜就此作覆。他補充謂,政府當局的立場已在1998年10月舉行的事務
委員會會議席上清楚闡明。鄭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採取積極負責的態度,詳細研究
在香港訂立最低工資制度的問題。

15. 田北俊議員表示,雖然在研究範圍內的國家中,法國的最低工資高踞首位,但該
國的失業率約為12%至15%,在歐洲也是最高。他詢問有否資料說明法國的社會保障
制度及最低工資對失業率的影響。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請委員參閱研究報
告第9.20至9.23段時表示,對於最低工資對就業率是否有負面影響的問題,法國的研
究人員有不同的意見。關於法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她提述表 12,並告知委員,法國
同時設有失業保險金及失業援助金。失業人士必須在先前進行受薪工作期間曾作出
保險供款,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金額相等於先前總收入的 60%。在法國,如要領
取失業援助金,則須通過資產審查,而該項援助金與先前所得收入及所作供款無關
。受助人可無限期領取福利金,而每年可領取的福利金額介乎15,950法郎至27,010
法郎。

16.李卓人議員提述研究報告第9.18段時表示,據一位美國勞動部部長表示,若把最低
工資定在相等於平均工資50%或以下的水平,即使對就業率產生負面影響,也會屬於
輕微及難以察覺。

17.副主席表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該公約")第7條訂明,工人
的薪酬應足以讓他們及其家人享有合理的生活水平。由於低收入工人及其家人的生活
遠未能達到合理水平,他質疑政府當局有否在香港實施該條文。李卓人議員不滿政府
當局對最低工資所持的態度。他表示,雖然該公約已適用於香港多年,但政府當局仍
未實施該公約第7條。教統局副局長承諾研究此事,並提供答覆。

18.副主席建議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進行研究,探討受僱於快餐連鎖店、超級市場
及承辦政府清潔工作的公司的工人所得工資。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承諾核查
該部有否資源進行這方面的研究。

19.呂明華議員表示,香港的估計最低工資似乎較亞洲其他地方為高,並詢問可否在顧
及各地方生活水平的情況下,比較不同地方的最低工資。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
管提述表9時表示,為方便作出該等比較,該部以經濟學普遍使用的購買力平價兌換比
率兌換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下稱"經兌換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顯示研究範圍內的地
方的一般生活水平。可以注意到的是,在研究範圍內的地方,雖然美國的經兌換人均
國民生產總值高踞首位,但該國的最低工資水平只排行第三位。雖然法國的最低工資
處於最高水平,但該國的經兌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只排行第四位。

20.陳婉嫻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仔細審閱該份研究報告,並就最低工資的問題制訂長遠對
策。她建議事務委員會在 1999 年7月的會議席上再討論最低工資的事宜。田北俊議員
認為,在審閱該份研究報告及探討最低工資的事宜時,政府當局亦應研究最低工資對
企業 (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及香港整體經濟的影響。呂明華議員同意他的意見,並認為
在研究最低工資的事宜時,亦應一併研究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呂議員補充謂,訂
立最低工資是保障工人的消極措施。政局當局應考慮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21.主席表示,政府當局一直依賴勞工市場自行調節工人的工資。不過,失業率近期已
升至6.3%,並預期會持續上升。由於支取最低工資的工人只會佔勞動人口的10%,而
訂立最低工資的目的純粹是保障低薪工人,因此政府當局應重新認真考慮應否繼續奉
行不干預政策。

22. 委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7月再討論此事。

IV. 為創造就業機會及應付失業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進展情況
(立法會CB(2)2072/98-99(03)號文件)

23.教統局副局長應主席所請,特別說明為開設職位及解決失業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進
展。他告知委員,該份文件已加插一欄講述最新進展的資料。

24.教統局副局長回覆陳榮燦議員時表示,因應在資助學校進行大型維修保養工程,以
及加快進行政府小型維修工程而開設的所有職位空缺已經填補。

25.何世柱議員表示,據他所知,整體職位供應在1998年最後兩季雖有減少,但在1999
年首季卻出現輕微增加。失業率上升的原因,可能是尋找工作的人數增長較開設職位
的數目為多。教統局副局長答稱,雖然他現時未有該等資料,但根據他的印象,職位
供應有輕微增加。

26.鄭家富議員關注,隨著更多大學及中學畢業生在夏季投入勞工市場,失業率會上升
。教統局副局長答稱,政府當局亦非常關注此事。就業專責小組(下稱"專責小組")會在
翌日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事。他應主席的要求,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提供資料,說
明專責小組所商定的措施。

電話轉介服務

27.關於有多少名求職者已透過電話轉介服務成功覓得工作,勞工處助理處長(就業)表
示,當局並無資料顯示求職者透過電話轉介服務成功覓得工作的比率。整體的就業率
約為 16%至24%。該比率會不時改變,最高曾達30%。他補充謂,電話轉介服務並非
求職者尋找工作的唯一途徑。他們亦可同時循其他途徑 (包括親身前往本港就業輔導
組辦事處及透過互聯網 )尋找工作。根據勞工處進行的一項非正式調查,成功覓得工
作的求職者所佔比率介乎25%至33%左右,但較高職位所佔的比率則較低。勞工處處
長補充謂,電話轉介服務包括把職位空缺的資料張貼在就業輔導組辦事處內,讓求職
者可直接與僱主聯絡,以安排面試。

為期9個月的特別"服務行業訓練證書課程"

28.陳榮燦議員察悉,為期9個月的特別"服務行業訓練證書課程"提供1 000名學額,在
報讀方面一向競爭激烈,因而詢問為何只有916名及907名學員分別完成第一及第二個
學期的課程。再培訓局行政總監表示,由於部分學員因成功覓得工作而退學,故此完
成第一及第二個學期課程的學員均少於1 000人。由此出現的所有空缺已由其他申請人
填補。主席詢問該局會否為該項課程開辦新班,再培訓局行政總監回覆時表示,該項
課程以試驗性質開辦。待該課程的 3 個學期完結後,再培訓局會評核結果,才決定會
否開辦新班,以及應否修改課程的內容。不過,主席及陳婉嫻議員認為,該局應在第
一個學期結束後,立即展開評核工作。再培訓局行政總監表示,學員必須通過學期考
驗,才能修讀下一學期的課程。由於各學期的結束時間不同,該局有需要待3個學期
結束後,才評核該項課程。

在政府部門開設的新職位空缺

29.陳婉嫻議員提及文件第3段,並詢問在政府部門開設的8 500個職位空缺,是否因應
公務員體制改革而出現。她察悉失業率持續上升,因而質疑該等空缺是否透過刪除常
額職位而開設的臨時職位。教統局副局長答稱,據他所知,該等空缺並非透過刪除常
額職位而開設的臨時職位,並與公務員體制改革無關。他補充謂,失業率只反映整體
的經濟狀況。陳婉嫻議員認為,雖然政府當局正透過各項措施開設新職位,但卻透過
廢除輔助警隊、把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私營化,以及進行公務員體制改革,製造失
業。

在受公帑資助的機構及私營機構開設的新職位空缺

30.田北俊議員提及文件第3段,並質疑在目前的經濟氣候下,受公帑資助的機構及私
營機構會否開設 113 000個新職位。教統局副局長表示,各政府部門及兩間鐵路公司
就政府推行的主要措施及計劃(包括公共房屋計劃及鐵路計劃)提供資料,而當局則根
據該等資料估計新職位空缺的數目。由於在這些計劃當中,多項已外判予私營公司承
辦,因此私營機構會開設若干新職位。

關於已刪除職位數目的資料

31.李卓人議員提及列表第1項時表示,當局雖然已透過提前展開工務計劃而開設24 000
個新職位,但卻沒有提供資料,說明已刪除的職位數目。據他所知,各個政府部門已
減少所聘請的臨時僱員數目。各項工務計劃完竣後,職位亦會刪減。他關注到有報道
指部分顧問公司已把業務轉移至內地,而新公屋單位的某些組成部分更在內地預製,
再運往香港裝嵌。有鑑於此,他質疑因批出工程/顧問合約而產生的24 000個職位空
缺,會否全部由本地工人填補。他認為,既然某些業務已遷往內地,由此等業務而產
生的職位空缺便不應計算為已開設的職位。他補充謂,倘若已開設如此多的職位,失
業率理應不會升至該水平。教統局副局長表示,就已刪除職位的數目搜集資料有困難
。不過,政府當局會研究此事。

32.何世柱議員表示,建築工程大多只能在香港進行。如沒有輸入外勞,有關職位肯定
會由本地工人填補。他補充謂,工務小組委員會近期已更頻密舉行會議,以審批更多
計劃。他促請委員支持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審批的建議,使建造業可開設更多職位。
教統局副局長表示,教統局已與工務局緊密合作,以提前展開工務計劃及開設職位,
兩局在這方面會繼續合作。陳婉嫻議員表示,香港工會聯合會一直促請政府當局在工
務計劃的合約中,訂明必須僱用本地勞工。可惜,這方面至今仍毫無進展。

家務助理技能的培訓

33.鄭家富議員指出,本港對家務助理的需求有所增加,因而詢問再培訓局會如何提供
培訓,使家務助理掌握所需技能,以切合社會的需求。他亦認為,除在港島區開辦更
多家務助理培訓課程外,再培訓局亦應在新界開辦更多這類課程。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表示,一些僱主僅需聘用兼職的家務助理,為迎合他們的需要,再培訓局已為畢業學
員提供 "兼職組合",安排他們在附近地點從事數份兼職。完成家務助理培訓課程的學
員的就業率約為74%。至於在新界開辦更多家務助理培訓課程的問題,他表示該局會
在港島區及新界開辦更多培訓課程。由於港島區對家務助理的需求較大,因此位於港
島區的培訓中心所提供的學額較多。

34.陳婉嫻議員詢問,再培訓局有否計劃加強家務助理在老人護理方面培訓。再培訓局
行政總監答覆時表示,再培訓局正修改各項課程的內容,以迎合社會的需求。該局正
修改家務助理培訓課程的綱要,以納入老人護理方面的培訓。經修訂的課程預期會在
1999年9或10月全面採用。

非法勞工

35.陳榮燦議員詢問勞工處進行巡查時所發現的非法勞工數目。勞工處處長承諾在會後
提供所需資料。他補充謂,由於勞工處並無拘捕非法勞工的權力,該署必須把該類個
案轉交入境事務處,以便採取行動。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隨後提供在巡查期間發現的非法勞工數目,有關資料已隨立
法會CB(2)2194/98-99號文件發出。)

V. 工人進行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權利的跟進事宜
(立法會CB(2)2072/98-99(04)號文件)

36.對於《僱傭條例》(第57章)第9、31H、31X及32H條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
條的問題,教育統籌局局長(下稱"教統局局長")向委員概述政府當局的意見。他特別
提出以下各點 --

  1.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及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
    及自由;

  2. 《僱傭條例》第9、31H、31X及32H條沒有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

  3. 鑑於《 基本法》明文保障罷工的權利,政府當局認為,《基本法》生效後
    ,《僱傭條例》第9條的合理詮釋會是,如僱員合法行使罷工的權利,則不
    會構成行為不當或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合理命令的行為。以普通法為依據,
    指罷工屬違反合約之舉,並以此為理由,即時解僱僱員的做法,亦已不再
    有效,因為這做法會牴觸《基本法》中保障罷工權利的條文。
應否廢除《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的問題

37. 陳榮燦議員認為,文件第5及8段互有矛盾。他提述文件第8段,當中載述如採用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詮釋,《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的有關用詞便會
沒有意思。他並表示,應廢除該等條文,特別是考慮到法庭在審理案件時會參照條
例的條文這情況。教統局局長答稱,文件第5及8段並無矛盾。《基本法》生效後,
僱主不能根據《僱傭條例》第 9條解僱參加罷工的工人。政府當局原則上雖然不會
反對在適當的時間廢除《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但卻不認為有迫切需要
立即廢除該等條文。陳婉嫻議員表示,如不廢除該等條文,法庭可能有時需要求有
關方面解釋該等條文,因而導致不必要的訟費。鄭家富議員補充謂,該等條文即使
不牴觸《基本法》,亦應予以修改,使意思更清晰明確。

38.不過,何世柱議員認為,據近期有關《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訂香港居留權的個
案顯示,法庭在解釋某條例的條文時,會考慮到《基本法》。因此,即使不廢除該
等條文,他亦不會擔心。

《僱傭條例》第21條是否與《基本法》一致的問題

39.李卓人議員表示,《僱傭條例》第21B條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有關工人享
有罷工權利的規定。該條訂明,職工會會員或職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
的權利。教統局局長承諾研究此事,並提供回覆。

40.李卓人議員表示,香港職工會聯盟關注復職權問題,該問題正由政府當局研究。教
統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正探討復職權的問題,並會盡快匯報有關結果。

"罷工"的定義

41.教統局局長回應副主席時表示,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罷工"指一群受僱
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
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
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
款或條件的方法。

42.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將會再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此事。政府當局除應就會否廢除
有關條文闡明意見外,亦應檢討公務員根據《基本法》享有的罷工權利。副主席要求
政府當局在提供的文件中訂明"罷工"的定義。

4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