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會議)
政府對「罷工權利」的意見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本港並無法例禁止罷工,僱員有參加工會和罷工的自由和權利。
2.根據我們所得的法律意見,本港的法例,包括僱傭條例的現行條文,是符合基本法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事實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
日舉行的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在審議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後,通過了
關於《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當時,《僱傭條例》並沒有
被列作與《基本法》有所抵觸的法例。
《僱傭條例》的保障
3.《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規定,凡已接獲僱主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的僱
員,如在通知期限屆滿前參加罷工,其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僱傭保障的補償
的權利將不會受到影響。
《僱傭條例》第九條以及其他有關終止僱傭合約的規定
4.有些人士認為,《僱傭條例》第九條與《基本法》有所抵觸,而提出修訂第九條
的條文。政府對這項提議並不贊同。《僱傭條例》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條例,它就保
障僱員的福利及權益訂定條文。該條例第二部的第六條至第十條,是為終止僱傭合
約的情況作出了規定。
5.根據第六條和第七條,僱主或僱員可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以終止
僱傭合約。僱主只能在第九條訂明的情況下才可以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
僱傭合約,這些情況包括: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下列事宜上:
-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為不當;
- 欺詐、不忠實;或
- 慣常疏忽職責。
政府亦在勞工處編製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等資料文件中明確指出,即時解僱是嚴重
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
用。
6.《僱傭條例》第九條並沒有規定僱主可以用僱員參與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為理由
,予以解僱並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僱主根據第九條解僱僱員而無須給予通知
或代通知金是否合法,須視乎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而定。如雙方對解僱的合法性
有爭議,僱主有舉證責任證明解僱僱員是根據第九條的規定合法地作出的。法庭會
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和情況,詳細考慮,然後作出裁定。
7.事實上,第九條的規定,是和條例中第六、七、八和十條息息相關。這些條文,
旨在訂定僱主及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應給予對方的通知期或補償。其中第十條
便相應地為僱員可以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作出規定。有
關情況包括如果僱員:
-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或
- 受僱主苛待。
8.由此可見,《僱傭條例》第九條的條文,並不關乎僱員是否有罷工的權利,亦不
影響《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體現。
罷工權利的行使及罷工個案的處理
9.香港的僱員一般都是透過與僱主談判、協商解決勞資問題,而絕不輕言罷工,但
在有需要的時侯,他們會進行罷工或採取其他工業行動。根據勞工處的紀錄,罷工
的個案,在1995年有9宗,1996年有17宗,1997年有7宗,1998年有8宗。在這4年期
間,因罷工而損失的工作日數,每1,000名受薪僱員每年平均只有0.5天,是全世界
其中一個錄得因罷工而損失工作日數最少的地方。在這些個案中,勞工處並沒有接
獲僱員投訴,因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而遭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第九條解僱。
10.實際上,每當僱員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勞工處都會積極提供調解服務,協助勞
資雙方解決糾紛。如雙方未能就一些關乎法定或合約的權益達成和解,當事人可將
個案交予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作出裁決。
11.此外,根據《勞資關係條例》,如果普通調解未能解決糾紛,勞工處處長可採取
其他措施,包括任命特派調解員負責進行特別調解,亦可委任一名調停員或委出一
個調停委員會負責調停糾紛。
12.《勞資關係條例》自1975年生效以來,勞工處處長只有在兩宗勞資糾紛中,根據
這條例委任特別調解員,而這兩宗糾紛亦在特別調解員的調解下,獲得圓滿解決,
直到目前為止,政府無須要引用條例的其他條款去處理勞資糾紛。
13.根據勞工處處理由僱員罷工或工業行動引起的勞資糾紛的經驗,勞資雙方及職工
會都會採取務實及冷靜的態度,去解決彼此間的分歧。很多時候,他們都能在勞工
處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
政府的立場
14.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這權利和自由在基本法第二
十七條已作出了憲法性的保障。而香港並沒有法例禁止市民罷工,香港的法例,包
括《僱傭條例》的條文沒有抵觸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市民事實上已享有罷工
權利。根據過去實際的經驗顯示,香港的僱員,已有行使罷工的權利。過去幾年涉
及僱員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的糾紛,皆能透過勞工處的調解而獲得解決,而勞工處
亦沒有接獲僱員投訴因罷工或採取工業行動而被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第九條解僱。
因此,政府認為在現階段沒有需要去修改《僱傭條例》。
15.事實上,勞資雙方如能增加彼此間的溝通,自可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磨擦和糾紛。
為了加強推廣勞資溝通的重要性,勞工處於1998年4月成立了勞資協商促進組,專責
促使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僱傭事務進行有效的溝通、直接的對話和自願談判。和洽的
勞資關係,在目前經濟困難的時刻,更形重要。政府極之希望,若勞資雙方發生糾
紛時,雙方皆應避免採取激烈行動,本着以和為貴及同舟共濟的精神,解決分歧,
維持香港的整體經濟和社會利益。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