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會議上討論

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檢討外籍家庭傭工的駕駛職務

引言

本文件旨在請委員對全面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執行駕駛職務的建議提供意見。

背景

2.政府現時並不批准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全職司機。外籍家庭傭工標準僱傭合約的"居住
安排及家庭職務明細表"(明細表)內,訂明"不會批准外籍家庭傭工申請入境簽証以擔任
全職司機"。不過,明細表卻准許外籍家庭傭工執行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職務。

3.本地司機工會自一九九三年已開始投訴越來越多外籍家庭傭工被僱主調派執行全職
駕駛職務,以致嚴重影響本地司機的就業機會及工資水平。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在
一九九八年十月曾致函勞工處處長,聲稱他們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1375個司機職
位中,有407個職位是由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因此,該工會及部分立法會議員要求全面
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執行駕駛職務。由於現時失業率高企,本地傳媒對這事亦頗為關注。

執法上的限制

4. 根據政府的現行政策,在有本地司機可供聘用的情況下,不得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為
全職司機。現時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為每月3,670元,較本地司機的市場工資水平
為低。倘若容許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全職司機,將對本地司機的就業機會造成不利影響
。另一方面,部分僱主為了方便,會要求能夠駕駛汽車的外籍家庭傭工執行家庭職務
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職務,例如接載僱主的子女往返學校、駕車往市場等等,這都是
現行安排下所容許的。

5.雖然當局本着良好的動機,制定條文,容許外籍家庭傭工承擔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
生的駕駛職務,但當執法人員懷疑有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全職司機時,採取執法行動便
會有困難;因為"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生的"這個用詞,可能導致許多灰色地帶。例如
,駕駛汽車的外籍家庭傭工可聲稱其職務是由於執行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生的。與此
同時,執法者亦難以證實外籍家庭傭工是否全職執行駕駛職務。

6. 在目前的情況下,入境事務處如擬對有關的僱主及/或外籍家庭傭工採取行動,須
證實他們觸犯《入境條例》第42(1)條或《入境事務隊條例》第18條的罪行。這即是說
,須證實他們向入境事務主任提交明知為虛假的資料,以便有關的外籍家庭傭工取得
工作簽證,或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誤導任何入境事務隊成員,以隱瞞其真
正目的是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為全職司機,才可採取行動;這樣,當局必須有證據證明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申述前,已經知道該項申述內容不實。在
大部分個案中,唯一可以取得的證據是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認罪。由於他們都是同
意該犯罪行為的人,因此,要使他們認罪實在非常困難。

考慮因素

7.政府剛完成核對入境事務處及運輸署的記錄。結果顯示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
本港共有2 367名外籍家庭傭工(1 955名男性及412名女性)持有有效的本港駕駛執照。
在這些人當中,有177名是在一九七四至一九八九年期間獲首次簽發駕駛執照,而其
餘2 190名則是在一九九零至一九九九年期間獲首次簽發駕駛執照,詳情如下:

年份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1999*
簽發駕駛
執照的數目
81139166244234342222217370175

(*註: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的數字)

數字顯示申領本港駕駛執照的外籍家庭傭工人數近年持續上升,而大部分申請者都是
男性。

8.另一方面,在一九九九年首六個月,共有3 533 名求職者到勞工處的本港就業輔導組
尋求司機空缺,但只有306名求職者獲安排找到工作。

9.鑑於外籍家庭傭工主要受僱擔任家庭職務,例如家庭雜務、照顧兒童及老人,故此
沒有必要執行駕駛職務。現時全港超過 184 100名外籍家庭傭工中,只有2 367人(相當
於總數的1.2%)持有駕駛執照,足以證明這點。因此,禁止外籍家庭傭工擔任駕駛職務
,應該不會對本地僱主造成太大不便。此外,現時外籍家庭傭工不得全職擔任司機職
務,禁止他們執行駕駛職務,應該不會令他們失去工作或須面對其他困難。

建議行動

10.現建議全面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執行駕駛職務。此舉可避免外籍家庭傭工佔去本地司
機的工作,亦有助當局採取執法行動。

11.這項建議如能實施,可由入境事務處從生效日期開始,在外籍家庭傭工的護照簽註
,訂明禁止執行駕駛職務,而禁令的規管範圍是在該日期後簽訂的新合約。我們已徵
詢法律意見,確實了實施這項修訂毋須修改現行法例。現有合約的外籍家庭傭工,可
按照合約的規定,繼續執行附帶的駕駛職務。此外,由實施日期起計的六星期亦會定
為過渡期,期間入境事務處會繼續接納現時的標準僱傭合約。

12.由於建議的禁令會影響到現時派遣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家庭職務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
職務的僱主,政府在作出最終決定前,會徵詢外籍家庭傭工僱主聯會的意見。此外,
我們亦會諮詢與此事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各方,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僱員組織。

徵詢意見

13. 請委員就以上有關完全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執行駕駛職務的建議,提供意見。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