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會議)
政府對《僱傭條例》第9、31H、31X及32H條
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意見
引言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人力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討論工人的罷工權利後,政府已就《僱傭條
例》(第57章)第9、31H、31X及32H條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問題,再次
作出仔細研究。
政府的意見
2.政府再次研究過《僱傭條例》第9、31H、31X及32H條後,重申這些條文並沒有牴觸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政府諮詢法律意見後,所持的理由闡述如下。
對《僱傭條例》第9條的詮釋
3.《僱傭條例》就保障僱員的福利及權益訂定條文。當中第9條訂明僱主可以在某些情
況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4. 根據普通法,工人參加罷工可能涉及違反合約,而導致他可能被即時解僱。在《 基
本法》生效前,雖然《僱傭條例》第9條並無寫明參加罷工是可以作為即時解僱的理由
,但僱主亦有可能根據普通法,指罷工違反合約或援引《僱傭條例》第9(a)(i)、(ii)及/或
9(b)條將僱員即時解僱。
5.《基本法》生效後,明文保障罷工的權利。因此政府認為,《僱傭條例》第9條的合
理詮釋是,如果僱員合法行使罷工的權利,則不屬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行為不當
或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而以普通法為依據,指罷工屬違反合約而可作為
即時解僱僱員的理由,亦已經不再有效,因為這樣會牴觸《基本法》中保障罷工權利
的條文。
對第31H、31X及32H條的詮釋
6.《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訂明,如僱員已接獲僱主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
而該僱員在通知期限屆滿前參加罷工,而僱主因該理由而按照第9條終止僱傭合約,
則該僱員仍有權因遭解僱而獲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而其根據僱傭條例得到僱傭
保障的補救的權利,亦不得因其參加罷工一事而受影響。這些條文的目的,是保障
僱員在罷工的特殊情況下的法定權利。
7.《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所存在的疑問,在於這些條文的字眼是否意味僱
主有權因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把僱員
解僱。如果情況是這樣,這些條文是否牴觸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證香港居民享
有罷工權利的規定。
8. 正如上文第5段所述,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政府認為合理的詮釋,
是僱主不能再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以僱員參加罷工作為即時解僱的理由。如果
採納這樣的詮釋,《僱傭條例》第 31H、31X及32H條的有關字眼其實已沒有什麼意
思或作用。因此,並不存在這些條文牴觸《基本法》的問題。
結語
9.由於《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條文並沒有牴觸《基本法》,因此沒有需要
修改這些條文,以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