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 456/98-99(01)號文件

(摘譯)

香港僱主聯合會於1998年9月18日致函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主席李啟明議員,就
香港社會保障學會發表有關在本港訂立最低工資的研究文件表達意見。

該會表示完全認同

"負責任僱主"的概念,並樂意推動一個和諧及有利生產的就業環境,令勞資雙方得
益。但該會強烈反對訂立最低工資制度,因認為此舉與上述目標背道而馳。

該會認為,工資水平應由自由市場決定,後者有本身的方式平衡勞工的供求情況。
由於市場的多元化及靈活多變,實難以為不同行業的各種職業類別訂立統一的最低
工資水平。倘若所訂立的最低工資低於市場工資,便很容易成為最高工資,這對僱
員並無好處。反過來說,若所訂立的最低工資高於市場工資,僱主將會被迫減少聘
用僱員或削減僱員的福利,以便把經營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總括而言,任何人為
的企圖只會對資源的妥善分配造成扭曲,並會帶來反效果。該會對於訂立最低工資
可確保人力資源得到妥善運用和保障的說法提出質疑,認為僱員的薪酬水平應由其
生產力、能力、技能及是否勤勞所決定。

該會指出,雖然許多國家已訂立最低工資制度,但我們不應忘記,自由市場機制是
本港賴以成功及維持競爭優勢的最重要因素。本港在亞太地區的主要競爭對手,例
如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南韓等均沒有訂立最低工資制度。至於已訂立最低工資制度
的國家,大部分的失業率均較本港為高。此外,最低工資在這些國家已成為政治問
題,結果造成反效果。

該會認為,有關的研究文件建議本港採用新加坡模式。但新加坡並沒有訂立最低工
資制度。該國設立國家工資委員會的主要目的只是根據該國的長遠經濟和社會發展
情況,為工資調整釐定概括性指引。而實際工資則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共同商定。

該會指出,研究文件列出6項支持訂立最低工資的理據,當中4項是從社會福利的角
度出發。雖然該會同意僱主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但反對把社會保障作為釐定工
資的主要考慮因素。此外,美國及其他國家的經驗證明,訂立最低工資並不能有效
紓緩貧窮問題。因勞工成本上升導致對勞工的需求萎縮,這將在非熟練工人與半熟
練工人之間造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最終會令低技術工人,尤其是那些其正常工資
低於或接近法定最低工資的工人受最大影響。

該會指出,香港社會保障學會在其研究文件中假設,在訂立最低工資後,280 000名
現時的工資較建議最低工資為低的僱員將會得益。但該會認為,此類僱員大部分在
勞工市場上屬於競爭力較弱的一群,倘若訂立最低工資,他們不但不會獲得最低工
資的保障,反而會被完全排擠出勞動市場。此外,最低工資制度、《僱傭條例》及
即將實施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對於最低工資所訂定的不同定義將會造成混亂。

該會認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本港應把精力和資源運用於重建本土及海外投資
者在本港的投資信心。只有這樣才會令就業機會和僱員的福利持續得到改善。該會
指出,倉卒進行干預及立法只會阻礙本港經濟的復甦及進一步削弱本港的競爭力。
本港以往曾克服多次經濟走下坡的情況,部分原因是本港所奉行的自由市場原則提
供一個有利營商的環境,從而創造大量職位。訂立最低工資將會打擊企業家的意欲
,無助經濟復甦。

該會指出,本港有相當數目的企業屬小型企業,邊際利潤甚低。訂立最低工資只會
迫使此等企業無視有關法例(或想方設法加以逃避),終止經營或削減僱員的數目。
這些均非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或勞工組織的原意。

該會認為,為香港的整體社會利益著想,勞資雙方應携手合作。任何帶有偏向性的
保障方案均不應受到支持。

基於上述原因,香港僱主聯合會反對香港社會保障學會提出訂立最低工資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