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2)480/98-99(01)號文件

香港中華總商會的信頭

編號:(B)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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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本會早前收到 貴委員會寄來之「香港最低工資方案」研究報告,特別成立專責小組進行研討。本會專責小組就該文件有如下意見:

一、自由市場經濟運作

-根據自由市場經濟定律,工資水平應由供求因素決定。當供應或需求有所改變時,工資亦會自動作出調整,最後達至平衡。本會認為訂定最低工資制度將會妨礙市場自然調節:定下的最低工資在經濟增長時會調高,但在經濟不景時,卻未必能迅速作出反應,向下調整,結果導致市場運作欠缺靈活性。

-此外,各行各業情況不同,甚至同一行業在不同地區的工資亦會有差別,故此實際上亦難以制訂一個適合所有行業的最低工資。事實上,通過供求規律,各個行業均有不成文之行內最低工資,為僱傭雙方提供指引。

-研究報告中以足夠負擔工作者及需要其供養的家人之基本生活費用作為訂定最低工資的標準,本會認為此點有待商榷。由市場機制訂定之工資如果太低,僱員亦會作出衡量,選擇接受工資或改而申請政府之援助。如工資不足以供養家庭,應由社會福利提供保障及援助,而不應由僱主承擔。

-報告中提出全球有80多個國家設立了最低工資制度,證明最低工資制並不會影響自由市場經濟及其增長。但亞洲四小龍中的其他三個地區南韓、台灣及星加坡均未有採用此制度,報告中其他設立此制度的國家均有其歷史背景及原因,例如政治需要或種族問題等,而且這些國家之經濟增長程度差別甚大,所制定之最低工資水平及落實執行政策情況亦有差異,實不能一概而論。

二、香港經濟狀況

-本會認為現時香港經濟低迷,消費力下降,不少行業生意額大幅下降,經營極為困難。如於此時設立最低工資制度,必定加重僱主負擔,令經營百上加斤,增加結業的壓力。

-此外,由於行業結構轉型,導致某些行業式微,工資隨之調低;而某些工作類別薪酬原屬高水平,但在經濟不景時亦會自行調節。如訂立最低工資,未必有利於行業結構及類別薪酬調整。薪酬標準缺乏自然調節,將影響本港在國際間的競爭力。部份行業為了減低工資成本,加速向中國內地轉移,結果令失業問題更加嚴重。
-訂立最低工資制亦未必真正符合僱員實際利益:-

  1. 為減低經營成本,僱主可能需要減少長期僱員人數,改為聘用時薪僱員,最終影響僱員利益。

  2. 非家庭經濟支柱之人士如選擇在居所鄰近地區從事兼職,由於無需支付交通費用,多願意接受較低薪酬。如訂立最低工資,將可能影響這類人士之就業機會。

  3. 在經濟不景,生意欠佳時,如僱員下調工資則可維持原來之僱員就業,避免員工因失去工作做成心理打擊。

  4. 此外,此建議將鼓勵僱主聘用經驗較豐富之人士,而新人入行的困難亦會增加。
三、平衡僱傭權益機制

本會認為實行最低工資有可能相反變相成為最高工資的指引。訂定最低工資將難以為僱員、僱主以至整體經濟發展之利益作出平衡。訂立最低工資並非保障僱員之方法,本會認為該通過一個有效機制協調及平衡僱傭雙方的權益,現行的架構是否足夠,應加以檢討。

此致
立法會
人力事務委員會

香港中華總商會
199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