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88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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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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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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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鄧兆棠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劉皇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庫務局副局長
- 劉嫣華女士
-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 許雅達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 馮永業先生
- 地政總署
- 助理署長(清理環境專責組)
麥樂端先生
- 地政總署
- 政府土地管制監督
王漢基先生
- 規劃署
- 總城市規劃師(中央執行及檢控)
劉榮想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 徐茂志先生
- 渠務署
- 助理署長(設計拓展)
黎福根先生
- 渠務署
- 總工程師(顧問工程管理)
楊榮贊先生
- 環境保護署
-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污水基礎建設規劃)
何嘉文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I. 選舉副主席
(立法會CB(1)581/98-99(01)及(02)號文件)
主席邀請議員提名副主席人選。黃容根議員提名鄧兆棠議員,何世柱議員附議。鄧
兆棠議員接受提名。
2.由於沒有其他提名,主席宣布鄧兆棠議員當選為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I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568/98-99號文件)
3. 1998年10月15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4.議員同意在1999年1月14日事務委員會下次定期會議上,討論下列由政府當局提
出的事項:
- 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及
- 灣仔填海工程第2期。
(會後補註:在政府當局要求下,並經主席同意,事務委員會押後討論荃灣海灣
進一步填海計劃,並把《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列入會議議程內。)
IV.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492/98-99號文件)
5.議員察悉太古地產提交了一份題為"Hong Kong Central Waterfront Development Concept
Plan"(香港中區海旁發展概念圖則)的意見書。事務委員會同意待政府當局就中區填海
工程作出具體建議後,邀請太古地產介紹有關的概念圖則。
V.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1999至2000年度整體撥款
(立法會CB(1)581/98-99(03)號文件)
6.庫務局副局長應主席所請,引領議員參閱有關文件,當中載述當局提出的方案,以
請求工務小組委員會向財務委員會作出下述建議:批准基本工程儲備基金1999至2000
年度的整體撥款、修改分目5101CX的範圍,以及開立新的整體撥款分目7014CX。庫
務局副局長表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各個總目下現有和建議新開立的整體撥款項目在
1999至2000年度的建議撥款總額為79億7,000萬元,較1998至99年度的撥款少11.15%,
這是由於在總目701(土地徵用)下的整體撥款減少48.98%所致。若不把總目710及總目
701下的建議整體撥款計算在內,1999至2000年度其餘9個總目下的整體撥款約為56億
2,000萬元,較1998至99年度約51億元的撥款增加9%。庫務局副局長表示,1999至2000
年度的整體撥款所涉及的撥款項目約有4 960個,其中3 000多個為現有項目,另外約
1 500個為新開立的項目。載列所有撥款項目的一覽表會備存在立法會秘書處內,供
議員參閱。
7. 關於建議修改整體撥款分目5101CX的現有範圍,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此舉的目的
是清楚指明該分目涵蓋各個費用不超過1,500萬元的小規模斜坡工程項目。至於開立
新分目7014CX(鄉郊工務計劃)的建議,庫務局副局長則表示,該建議旨在應付鄉郊
地區對小型基建工程和改善工程的持續需求。她證實當局曾就此諮詢各有關鄉事委
員會及臨時區議會。當局與這些組織進行磋商後,為1999至2000年度定出約180個撥
款項目,預算開支為1億元。議員察悉,鄉郊工務計劃將由民政事務總署負責。
8. 主席記得,工務小組委員會最近審議的一項河道改善計劃是在總目707的鄉郊規劃
及改善策略計劃下撥款進行,而非納入總目704渠務工程的撥款範圍。他要求政府當
局澄清把工程項目納入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計劃的準則。庫務局副局長解釋,鄉郊
規劃及改善策略計劃的範圍十分廣泛,當中涵蓋各項用以改善鄉郊地區基礎設施及
環境的小型工程,包括小型緊急道路工程。這些工程通常在當局與有關地區的居民
和臨時區議會聯絡後從速進行。為繼續推動有關工程以滿足地區需求,政府當局建
議在總目707下開立一個新的整體撥款項目,為鄉郊工務計劃提供款項。這樣做可給
予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行事上所需的彈性,使其能迅速而靈活地應付各項迫切的需要
及轉變。
9.庫務局副局長解釋總目701(土地徵用)下整體撥款減少的原因時表示,這是收回土
地的特惠補償率大幅下降所致。有關補償率在每年4月及10月進行調整,以反映土地
價格變動。政府當局亦採取了更審慎的方式,估計來年可收回的土地數量。
10.至於建議撥款範圍是否包括西鐵計劃在收回土地方面所作的補償,庫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工務)表示,西鐵計劃徵用土地所需的款項並無計入總目701內。推行該項計
劃所涉及的徵用土地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會由九廣鐵路公司承擔。鄧兆棠議員詢問
該項計劃的收地特惠補償率是由政府當局還是九廣鐵路公司釐定。政府當局答應確
定為西鐵計劃收地工作提供的款額,以及就鄧議員的疑問作出澄清。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補充資料文件,說明為西鐵計劃收地工作提供款項一
事,該文件其後隨立法會CB(1)670/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1. 鑑於現時的工程價格有下降趨勢,何世柱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在釐定1999至
2000年度整體撥款的建議撥款額時有否顧及這情況。庫務局副局長證實預算開支是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而目前採用的一套價格調整因素,在1998年9月至10月期間
才經過修訂。由於大部分項目均為在短期內會完成的小型工程,因此價格變動預計
不大。
12.鄧兆棠議員表示,工務小組委員會審批的財務建議應與工程有關。他質疑建議整
體撥款為何包括總目710下各項電腦化計劃的開支。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電腦化計劃
在技術上不屬工務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然而,每年透過工務小組委員會向財務
委員會一次過申請撥款,進行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所有整體撥款項目,是多年來的一
貫做法,以便議員可對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各個總目下的建議撥款項目有全面了解。
庫務局副局長進一步澄清,總目710為所有電腦化計劃提供款項,不論這些計劃是否
與工程有關。上述電腦化計劃全部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負責進行。政府當局會證實
有否或會否就這些計劃諮詢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在1998年12月14日諮詢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事務
委員會各委員對有關的撥款建議並無異議。)
VI. 清理新界環境黑點的進度報告
(立法會CB(1)581/98-99(04)號文件)
13.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應主席所請發言。他表示,今次簡報的目的
是向議員報告地政總署及規劃署清理新界環境黑點的進度,以及就坪輋及華山的建
議基礎設施改善工程徵詢議員的意見,該兩個地點已獲確定適合作"露天貯物"及"貨
櫃車拖架/拖頭停車場"用途。建議工程的預算費用約為1億2,200萬元。由於上述基
礎設施改善工程與清理環境黑點工作有關,如獲得財務委員會批准,當局將會從清
理環境專責組(下稱"專責組")開支總額中撥款支付有關工程的費用,這樣便無須為
申請撥款而把工程納入工務計劃內,從而加快進行這些工程。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
年1月15日向財務委員會提出撥款申請。
14.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清理環境專責組)引領議員參閱有關的參考文件,以了解當中
詳載的專責組工作進度。他重點指出,經清理或改善的環境黑點共有102公頃土地,
其中參考文件第6(a)段所提及的88幅私人土地的擁有人或經營者,經政府當局勸喻
後已自行結業、拆卸原址的搭建物或轉業。至於新田兩幅已確定適合作貨櫃車停泊
用途的短期租約用地(見參考文件第11(a)段),其中一幅已招標出租,另一幅則會在
1999年1月招標出租。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清理環境專責組)表示,管制隨處傾卸廢物
跨部門工作小組已經成立,以便更有效地統籌政府為管制及處理非法傾卸廢物問題
而進行的各項工作,並負責研究相關的環境事宜,例如動物屍體收集系統及公眾填
土區的運作時間等。在專責組工作的幻燈片介紹結束後,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中央
執行及檢控)向議員簡報參考文件所載規劃署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組(下稱"管制及檢
控組")的工作進度。他重點講述管制及檢控組所採取的管制及檢控行動數目,以及
所涉土地的範圍。
15.涂謹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對違例發展採取管制及檢控行動時有否遇到困難。規劃
署總城市規劃師(中央執行及檢控)回答時表示,管制及檢控組執行的管制行動有時亦
受到司法質疑。他引述高等法院審理的一宗上訴案件,當中強制執行通知書的收件人
就其判罪上訴得直。法官在該案中裁定,收件人應有權選擇在3個月內中止有關的違
例發展或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若收件人選擇申請規劃許可而非中止違
例發展,執行管制程序便會大受拖延,因為處理違例發展的許可申請需時甚久才能
完成。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中央執行及檢控)表示,日後提交立法會審議的《城市
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會堵塞這方面的漏洞。政府當局回應涂議員時答應向事務委
員會提交高等法院就有關案件發出的判決書。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交了高等法院就女皇訴大棠荔枝園有限公司一案發出的
判決書,該判決書已隨立法會CB(1)653/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6.參考文件第28段提到,管制及檢控組內部成立了特別隊伍,負責從規劃角度評估
在廈村及流浮山行動區內各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涂謹申議員就此要求當局提供該
特別隊伍工作方面的資料。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中央執行及檢控)表示,該特別隊
伍的工作是區分違例發展與現有用途(亦即《城市規劃條例》所容許的用途)。現有
用途的合法化工作會由專責組負責,對違例發展的管制及檢控行動則會由管制及檢
控組執行。
17.主席留意到參考文件表2所示管制及檢控組採取管制及檢控行動的進度,並對檢
控率偏低的情況表示關注。當局在1997年7月至1998年7月期間共發出1380份強制執
行通知書,但只對當中59宗個案提出檢控。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中央執行及檢控)
澄清,該1 380份強制執行通知書牽涉246宗個案,當局對其中59宗採取了檢控行動
,佔所涉個案總數25%左右。
18.鄭家富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一直擔當矛盾的角色,一方面進行清理環境黑點工作,
另一方面卻透過合法化工作及改劃土地用途,鼓勵公眾以土地作露天貯物之用。地
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回應時解釋,專責組的工作是處理屬於《城市規劃條例》
所容許的現有用途的環境黑點。在清理現有用途經營機構所造成的環境黑點方面,
專責組採用"污染者自付"的方法。為此,專責組會不斷作出勸喻或警告,促請土地
擁有人或經營者自費進行"原址環境改善工程",以符合專責組建議的規定,包括必
須確保經營過程不會引致水浸情況。對於已妥善完成原址環境改善工程的現有用途
,專責組會向土地擁有人發出短期豁免書,把其在私人土地上所蓋的搭建物列為合
法。如有需要,專責組會批出短期租約,使毗連政府土地的違例佔用情況變成合法。
19.鑑於現有用途經營機構的經營者須作出重大投資,以進行原址環境改善工程,譚耀
宗議員對短期租約/短期豁免書的有效期甚短表示關注。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清理環境
專責組)表示,短期租約/短期豁免書只是用以對現有用途暫時予以合法化,在一般情
況下會批出一年,此後便會逐季批出,惟經營者須依時繳付租金及有關費用。規劃署
總城市規劃師(中央執行及檢控)補充,只有那些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取得短
期核准的地點,才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延續該條文所訂的短期核准。若情況沒有
改變,這些申請通常會獲得批准。現行安排不但在土地用途規劃方面融入彈性,且亦
確保經營者遵守城市規劃委員會訂立的基本規定。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表示,
部分土地擁有人/經營者已透過所屬商會,要求削減短期豁免書費用/短期租約租金
。政府當局現正考慮此事。為節省成本,部分土地擁有人/經營者已著手清拆現有用
途的上層構築物,藉此免卻繳付短期豁免書費用/短期租約租金的需要。
20. 鄭家富議員關注現有用途經營機構所引起的渠務問題。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
督表示,在發出或續批短期豁免書/短期租約前,專責組會就任何應進行的改善工程
(例如渠務工程)諮詢有關部門。當局會密切監察現有用途經營機構的運作,確保其沒
有違反建議規定。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清理環境專責組)補充,對於建議在現有用途地
點進行的渠務工程,當局一般會監察個別施工地點的工程進度。這些渠務工程的規模
通常較小,由專責組的工程師負責監督;至於大型渠務工程,則仍然屬於渠務署的職
責範圍。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表示,作為解決問題的長遠措施,政府當局會在
劃作露天貯物及與貨櫃有關的用途的地區進行各項基礎設施改善工程,包括擴闊通路
及建造新道路和排水渠,以期解決與上述用途有關的渠務及交通問題。
21. 關於把坪輋及華山的農地改劃作"露天貯物"及"貨櫃車拖架/拖頭停車場"用途,
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表示,該兩幅土地位於文錦渡及沙頭角附近,交通方便
,故適合作露天貯物及與貨櫃業有關的用途。為使該兩幅用地能早日按劃定用途使
用,政府當局建議在這些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改善工程。黃容根議員要求當局提供
建議工程收地工作的資料。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表示,為方便前往有關地點
,實有需要收回土地,以擴闊現時各條不合標準的通路。雖然該兩幅用地有七成面
積屬私人土地,但當局只須收回少量土地,區內受影響的農戶因而不會超過20戶。
房屋署及漁農處將負責處理這些家庭的安置及賠償事宜。上述工程計劃將會根據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刊登憲報,公眾人士可在諮詢期內提出反對。
22.鄧兆棠議員質疑,政府當局為有助進行私人發展及經營與貨櫃有關的業務此類商
業性質活動而收回土地,是否恰當的做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解
釋,在坪輋及華山收回土地是為了提供所需的基礎設施,尤以道路為然。收地程序
會按照《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
補充,現時坪輋約有三成用地已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的規定獲得批准,進行
與貨櫃有關的業務或作露天貯物用途。這引起了各項交通及渠務問題,而此等問題
必須加以處理。收回土地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土地,改善區內基礎設施及周圍地區的
現有環境,而非純粹為了方便經營與貨櫃及露天貯物有關的業務。即使從該等業務
獲得任何利益,也只屬一些額外得益。
23.議員指出,有關的土地擁有人可能想繼續在其土地上耕種,而未必有興趣把農地
改作露天貯物用途。地政總署政府土地管制監督表示,土地用途視乎市場需求而定
。在道路及渠務改善工程完成後,預計會有更多土地擁有人因市場需求而希望把土
地由農業用途改為露天貯物或與貨櫃有關的用途,因而向地政總署申請批准。
24.至於政府當局有否就建議工程計劃諮詢有關的臨時區議會及區內居民,地政總署
政府土地管制監督表示,政府當局曾諮詢北區臨時區議會。有關人士擔心在坪輋進
行道路工程及開闢更多土地作露天貯物用途,可能會令水浸問題惡化。為釋除他們
的疑慮,政府當局準備在該項工程計劃的撥款申請獲財務委員會批准後,為該區進
行渠務改善工程。
25.李永達議員質疑,在貨櫃業務放緩之際,動用1億2,200萬元在坪輋及華山的新開
拓地點進行基礎設施改善工程是否合理。他認為作貨櫃後勤及露天貯物用途的土地
,需求已不及以往般大,因為部分現有用途經營機構已獲批短期租約/短期豁免書
而得以合法經營。主席亦有同感,並指出動用數額如此龐大的款項,只能為土地可
用面積共達26.5公頃的兩個新開拓地點敷設基礎設施。然而,據參考文件第29段所
載,當局已在新界鄉郊地區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上預留374公頃土地作露天貯物及貨
櫃後勤用途,另有192公頃土地劃為工業用地,可作工場和相關用途。與上述兩批
土地比較,該26.5公頃土地實在微不足道。主席又表示,即使改劃土地用途及進行
基礎設施改善工程,部分土地擁有人亦未必願意放棄務農。
26.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回應時表示,儘管政府當局不斷努力,但現
時仍有大約860項違例發展,一共佔用260公頃土地,此情況必須加以處理。專責組
已不斷採取措施,鼓勵違例發展經營者把其業務遷往那些劃作露天貯物及與貨櫃有
關的用途的地區。興建基礎設施會方便前往坪輋及華山的新開拓地點,是把違例發
展遷往經妥善規劃的地點的其中一項措施。
27.李永達議員表示,在該兩個新開拓地點進行基礎設施改善工程將會引起爭議,因
為市民會質疑當局為何只對該兩個地點而不對其他地點進行改善工程。規劃環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解釋,該兩個地點在與貨櫃有關的用途方面已需求甚大。
由於當中約有三成土地現已作露天貯物用途及用以經營與貨櫃有關的業務,進行基
礎設施改善工程將可使有關土地獲得充分善用。政府當局的解釋未能令鄧兆棠議員
信服,他始終認為當局不應動用公帑來助長私人利益。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
長(規劃)表示政府當局察悉議員關注的事項,並會在提交財務委員會的文件中,進
一步處理這些關注事項。
28.至於興建多層停車場供貨櫃車停泊一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
示,政府當局會評估市場需求,才實施這項建議。以多層建築物作為貨櫃車停車場
,將可使新開拓的地點獲得充分善用。貨櫃業人士對於利用新開拓地點來興建多層
貨櫃車停車場一事,至今未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
VII. 北區排污設備工程
(立法會CB(1)581/98-99(05)號文件)
29.主席表示,議員在1998年11月11日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研究北區排污設備第I
階段第1A期工程的撥款申請時,關注北區排污設備工程的進展。有見及此,事務委
員會把此事列入議程內,以便進行討論。
30.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簡報北區排污設備工程的進展。他表示,排
污設備工程的調查研究已在1997年完成。有關工程將包括興建約13.7公里長的污水幹
渠、供74條鄉村使用的鄉村排污設備、32個抽水站及7所鄉村式污水處理廠。在1999
至2005年的7年施工期間,所需建築費用合共7億元。政府當局預期在排污設備接駁工
程完成後,后海灣、沙頭角海及大鵬灣的水質將可大為改善。
31.黃容根議員詢問有關工程可否減輕沙頭角的水浸問題,渠務署助理署長(設計拓展)
回應時表示,該項工程關乎污水收集而非雨水收集工作。至於北區的水浸問題,目前
正透過雨水排放系統工程及河道改善計劃加以處理。
32.鄧兆棠議員查詢收集所得的污水獲處理的程度,渠務署總工程師(顧問工程管理)回
應時表示,在第I階段工程涵蓋的地區收集得來的污水會在石湖墟污水處理廠作二級處
理。預計在2001年年底前,石湖墟污水處理廠所收集的污水將會獲得進一步處理,包
括去除氮氣及進行消毒。
33.何鍾泰議員關注建議排污設施的排污量是否足以應付北區人口不斷增長的需求,因
為有關排污量是根據1994年完成的北區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研究定出。主席對此亦表關
注,並指出在1996年公布的全港發展策略檢討結果顯示,當局在1994年大大低估了人
口數目。本港在2011年預料會有810萬人口,而非先前估計的650萬。
34.渠務署總工程師(顧問工程管理)表示,有關的排污設施在設計上是用以應付2011年
北區27萬人口的需要。雖然排污計劃是按照在1994年完成的北區污水收集整體計劃研
究的結果制訂,但排污設施其後的設計將可更新有關研究結果,並會預留空間以便日
後進行擴建工程。在第I階段第1A期工程的詳細設計確定前,渠務署已把可供參考的
最新人口估計數字納入考慮之列。由於這部分工程主要涵蓋鄉郊地區,因此人口增幅
預計不大。
35.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補充,根據規劃署提供的北區人口最新估計數字,北區在2016
年將會有40萬人口左右。政府當局正分期檢討本港16個地區的污水收集整體計劃,每
期會把4至5區納入檢討範圍。北區污水收集整體計劃檢討將於1999年展開。政府當局
會按照檢討結果,對有關計劃作出規劃上所需的修改。
36.議員強調排污設施的設計必須配合人口增長及人口分布的轉變,因為要對已完工的
排污設施再作改善,不但費用龐大,更會在施工期間為市民帶來不便。政府當局答應
澄清北區排污設施的設計工作是按1994年還是1996年的人口推算進行。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書面回覆已隨立法會CB(1)757/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III. 其他事項
37.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