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0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13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鄧兆棠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李永達議員
夏佳理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皇發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陳永生先生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
鄺慶業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渠務署助理署長(設計拓展)
黎福根先生

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
蕭永如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水務署助理署長(設計及建設)
梁孟釗先生

水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
吳孟冬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市區重建)
余志穩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屋宇署署長
蔡宇畧博士

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
劉耀華先生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產業管理)
麥樂端先生

地政總署首席地政主任(鄉村改善及管制)
吳文輝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香港建築師學會

會長
韋栢利先生

本地事務部主席
吳享洪先生

香港工程師學會

結構界別代表
黃志明工程師

建造分部主席
蕭文波工程師
香港測量師學會

會長
黃山先生

會員委員會主席
陳華偉先生

技術顧問委員會主席
劉志強先生

教育委員會主席
鍾鴻鈞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1207/98-99及CB(1)1231/98-9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2月5日與環境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及於1999年3月30日與房屋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1999年6月10日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1. 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

  2. 斜坡安全;及

  3. 有關緩解道路噪音的政策(此事由工務小組委員會交付處理)。

I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3. 議員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了下列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1256/98-99號文件--將土木工程署轄下土力工程處的3個編外職位更改為常額職位;及

立法會CB(1)1308/98-99號文件--城市觀察組就《城市規劃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書。

IV. 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計劃第2及第3階段
(立法會CB(1)1296/98-99(02)號文件)

4. 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借助電腦,解釋參考文件所載政府當局為解決西九龍水浸問題而建議的策略,以及如何制訂整項策略的施工計劃。他強調,當局曾審慎檢討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第2及第3階段的原有策略,發現該項策略實施起來會嚴重妨礙公眾,因為在過程中須興建兩條很深的箱形暗渠,穿過旺角樓宇密集的地區。經檢討後,現建議修訂施工策略,包括在大坑東遊樂場地底建造一個蓄洪池(大坑東蓄洪計劃),以及興建一條由九龍塘至新蒲崗的雨水轉運隧道(啟德雨水轉運計劃)和另一條將山坡的雨水堵截並引離西九龍的隧道(荔枝角雨水轉運計劃)。

5. 鑑於當局建議興建隧道來輸送雨水,主席詢問在這些隧道內裝置其他公用設施是否切實可行,因為如此可方便進行維修保養,從而盡量減少進行掘路工程及因此而對公眾造成的干擾。他指出,日本多年前已開始把地下公用設施安置在隧道內。

6.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在檢討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第2及第3階段時,顧問工程師已把擬議工程及施工計劃的資料送交所有有關部門及公用事業機構,以徵詢這些部門和機構的意見,迄今未有任何部門或機構提出異議。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補充,當局曾研究在地底興建箱形暗渠安置所有公用設施的可行性。若採取此做法,便須動用龐大財政資源。根據粗略估計,為新市鎮建造如此一條暗渠,所需費用與地下鐵路工程第I期的建築費用相若。此外,雖然地下公用設施可裝置在一條公用隧道內,但仍有需要把這些設施接駁到個別樓宇。因此,公用設施的若干部分必須伸延至隧道以外。渠務署助理署長(設計拓展)表示,渠務署未有考慮在雨水排放隧道裝置其他公用設施,因為當隧道內充滿雨水時,將難以為當中的公用設施進行維修保養。

7. 主席表示,建造大型隧道來安置所有公用設施,費用偏高實在所難免。然而,政府當局應衡量所需費用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並應從政策層面考慮此事。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表示,政府當局過往亦曾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在隧道內裝置公用設施,例如獅子山隧道的情況。在樓宇密集的舊區,要覓得更大地方容納用以安置所有公用設施的大型箱形暗渠會有困難。再者,對地下公用設施作出重大改動,亦會嚴重妨礙公眾。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政府當局察悉議員的意見,並會研究在隧道內裝置公用設施的利弊和可行性。

8. 涂謹申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計劃的原有策略作出重大改變,並對此表示關注。他要求當局說明原有策略與經修訂的策略對交通的相對影響。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表示,建造新排水渠把雨水輸往並排出大海的原有策略會嚴重阻礙交通,因為在施工期間,西九龍樓宇密集的地區須封閉道路,特別是建議在區內興建兩條大型箱形暗渠的旺角。當局已研究過這些暗渠的一切可行路線,並已充分考慮空間的限制及與其他不能移走的地下構築物有何抵觸。經檢討後,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修訂施工策略,把其中一些雨水導往啟德明渠,另一些則貯存在一個大型地下蓄洪池內。施工策略經修訂後,在工程第2及第3階段須予改善的排水渠的總長度會由94公里縮短至48公里,減幅約為50%。

9. 涂謹申議員關注施工策略在修訂後是否可行,因為引離的雨水會流動一段較長的距離,使水浸黑點由一個地方轉移至另一地方。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表示,當局已就修訂策略進行電腦模式研究,結果發現引離雨水及建造蓄洪池可紓緩水浸問題。目前,花墟道及大坑東遊樂場附近地區很容易受水浸影響,這些地區的水渠往往在暴雨期間滿溢。在大坑東遊樂場地底建造蓄洪池將可減輕水浸危機,雨水會暫時貯存在蓄洪池內,並可於稍後抽走。此外,亦有需要興建兩條雨水轉運隧道,一條由窩打老道至啟德明渠(把約30%的雨水引離旺角),另一條則由九龍西北部至昂船洲(把約20%的雨水引離西九龍)。當局現正就後一條隧道進行可行性研究。

10. 議員查詢雨水轉運隧道的斜度,尤以啟德雨水轉運隧道為然,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回應時表示,這是在設計上首要關注的事項,因為斜度不足會導致雨水倒流。在啟德雨水轉運計劃下興建的雨水轉運隧道直徑為4米,長度為1.8公里。由於這條雨水轉運隧道相對較短,所輸送的雨水會流進有剩餘容量的啟德明渠,因此預計不會出現雨水倒流的問題。

11. 何鍾泰議員支持修訂施工策略,以解決西九龍的水浸問題。他關注到,施工策略一經修訂,與正在進行的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及尚未有定案的東南九龍發展計劃是否協調。

12. 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表示,修訂施工策略不會對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改善工程第1階段構成影響,進行第1階段工程是為了改善現時容量嚴重不足的排水渠。渠務署正與拓展署保持密切聯絡,以確保擬議渠務工程與東南九龍發展計劃互相協調。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補充,東南九龍發展計劃與啟德雨水轉運隧道的路線及雨水的排放位置並無關係,因為修訂後的施工策略只會利用啟德明渠的剩餘容量。

13. 鄧兆棠議員詢問,如發現修訂後的施工策略在技術上並不可行,政府當局會否重新採用原有策略。他擔心若情況如此,便會使工程受阻。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表示,經過初步設計研究,大坑東蓄洪計劃及啟德雨水轉運計劃已證實是可行的,該兩項計劃的詳細設計工作正在進行。待詳細設計在2000年年中完成後,當局會就該兩項計劃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出撥款申請,以便在2000年年底展開工程。與此同時,荔枝角雨水轉運計劃的可行性研究亦在進行中。

14. 鄧兆棠議員查詢蓄洪池的容量,渠務署總工程師(工程管理)答稱,蓄洪池在紅色暴雨警告訊號下可容納連續6小時的雨量(平均每小時50毫米),而在黑色暴雨警告訊號下則可容納連續4.5小時的雨量(平均每小時70毫米)。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補充,蓄洪池及雨水轉運隧道預料可合共容納50年一遇的暴雨所帶來的雨量。

15. 涂謹申議員詢問,如把雨水集中在某一地區,是否仍會發生水浸。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表示,現時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的容量不足,是因為要同時接收來自西九龍及北九龍的雨水。由於部分雨水日後會導往兩條雨水轉運隧道,政府當局相信西九龍雨水排放系統的容量,將足以應付來自區內的雨水。

16. 涂謹申議員質疑當局為何未有一開始便提出該項經過修訂看來簡單直接的施工策略。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表示,政府當局一直不斷嘗試運用各種策略來對付水浸問題。由於建造新排水渠及改善現有排水渠的一貫做法證實會造成極大滋擾,因此,渠務署參照外國的經驗,修訂了原有施工策略。

V. 水管更換及修復工程
(立法會CB(1)1296/98-99(03)號文件)

17. 水務署助理署長(設計及建設)簡要地引領議員參閱政府當局的文件,當中載列建議為老化水管進行更換及修復工程的背景、理由及範圍。

18. 主席詢問須予更換的水管的使用年期分布情況,水務署助理署長(設計及建設)答稱,全港水管有45%已敷設30年以上,其中一些更使用了50至60年,即將到達使用年限。水管的使用年限視乎製造水管的物料而定,食水管的使用年限約為50年,至於鹹水管,由於鹹水會產生腐蝕作用,因此使用年限僅為20年左右。擬議工程旨在更換狀況欠佳、老化或過去曾發生故障的水管。當局已就須予更換的水管進行檢討。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補充,深水埗、中環及旺角等舊區的水管大部分均是在60年代敷設,至今已差不多使用了40年。

19. 主席擔心因更換水管而進行的掘路工程會妨礙公眾。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表示,水務署會在初步設計過程中委聘工程顧問進行交通影響評估。此外,顧問亦會就採用最新的更換及修復水管技術作出建議,務求盡量減少開掘道路,並會策劃和監督試驗工程,以確定在香港採用有關新技術是否適合。

20. 鄧兆棠議員認為,為盡量避免開掘道路,重要的是水管更換及修復工程與其他渠務改善工程互相協調。水務署助理署長(設計及建設)回應時表示,水務署一直就施工計劃與渠務署保持密切聯繫。兩個部門如須在同一地區進行工程,便會訂出一個協調施工方案,以期盡可能減少開掘道路。

21. 鑑於第1A及1B期工程會分別由水務署及顧問負責進行,主席關注該兩期工程在設計上如何銜接。水務署助理署長(設計及建設)表示雙方預料會緊密合作,冀能協調整項施工計劃。第1A期工程的詳細設計工作正在進行。政府當局計劃在2000年6月把該部分工程提升為甲級,以期在2000年11月動工。

22. 鄧兆棠議員詢問水管更換及修復工程是否原擬作為一項持續進行的計劃,因為在20年後完成有關工程時,鹹水管的使用年限亦告屆滿。水務署助理署長(設計及建設)表示,隨著科技進步,在更換水管計劃中會採用更耐用的物料製造水管。就鹹水管而言,水務署現正嘗試採用抗腐蝕的塑料管,包括聚乙烯管。在採用更堅固的新物料製造水管後,鹹水管的使用年限可延展至30年或更長。

23. 鑑於每年因水管爆裂及滲漏而流失的食水佔總供水量約25%,何鍾泰議員認同有需要盡早進行有關工程。他籲請政府當局作出審慎策劃,以盡量減少對公眾造成的滋擾。他又強調,在進行工程時必須顧及填海區出現的沉降問題,並須採用更耐用的物料製造水管以作更換。政府當局答應提供更多資料,詳列在水管更換工程中可供採用的各類製管物料。

24. 涂謹申議員認為有必要對擬議工程進行詳細研究,因為有關工程將需時長達20年才能完成。他促請政府當局提供更多關於該項工程的資料,以及委聘顧問提供專業意見。鑑於私人機構參與供水服務的顧問研究正在進行,涂議員詢問水管及其他地下水務設施會否視作固定資產,以及若會視作固定資產,這些資產的價值在私營化計劃生效後會如何計算。他認為當局必須在進行擬議工程前澄清此事。

25.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按照既定指引委聘顧問,而且只會聘請合資格的顧問。鑑於水管損耗迅速,無論會否讓私人機構參與供水服務,亦有迫切需要及早展開有效的更換/修復水管計劃,以改善供水網絡。一旦實行供水服務私營化,當局會制訂有關的財務安排,當中會顧及地下資產和在更換/修復水管計劃下所作的投資。

26. 涂謹申議員表示,民主黨根據現有資料,對於支持更換/修復水管計劃有極大保留。他指出,如在兩三年內推行私人機構參與供水服務計劃,接管水務署工作的新公司應就可如何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進行改善工程,自行制訂施工方案。他同意水管發生故障是令人關注的問題。然而,由於東江水供過於求,因此可押後實行更換/修復水管計劃,以便先行訂出一項有效而協調的施工方案,配合私人機構參與供水服務,如此便可動用私人機構所提供的資源。政府當局回應主席時答應提供參考文件,解釋私人機構參與供水服務對更換/修復水管計劃有何影響。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應議員要求提供資料,有關資料其後隨立法會CB(1)1384/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I. 新界豁免管制樓宇新管制措施
(立法會CB(1)1296/98-99(01)號文件)

與專業學會會晤

27. 主席邀請各個專業學會的代表發表意見。

28. 香港建築師學會會長韋栢利先生表示,新界豁免管制樓宇與其他按全面發展計劃興建的樓宇的建造過程分別不大,因此沒有理由以不同方式處理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現時不但需要解決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結構問題,亦有需要解決這些樓宇在環境、支撐程度及維修保養方面的問題。香港建築師學會認為,政府當局目前提出的臨時管制措施尚有不足之處,無法解決所有問題。韋栢利先生強調,只確保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結構穩定並不足夠。在環境、排水及其他安全規定方面,這些樓宇亦應符合與其他樓宇相同的標準,而整個建造過程應在一名認可人士監督下進行。若不妥為留意樓宇的設計及其他建築問題,樓宇很快便會出現失修情況,因此實有必要就整個建造過程制訂一套全面的方案。建造過程如能顧及各方面,所建樓宇的質素會更高,對業主及社會來說更有價值。香港建築師學會認為,如須作出改變,新界豁免管制樓宇不應繼續屬於獲豁免類別,而應納入《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一般建造過程作出管制的範圍內。

29. 香港工程師學會的黃志明工程師表示,香港工程師學會支持確保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結構安全的新管制措施。新訂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設計及興建技術指引》(下稱"技術指引")會就設計及建造關鍵構件的基本規定提供技術指導,以確保安全。規定須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工程師負責監察關鍵構件的建造工程,以及須委任T2合資格人士負責監督整幢樓宇的建築工程,將可確保工程符合有關技術規定,從而確保新界豁免管制樓宇安全。清楚界定各方的責任,可加強有關方面對工程未符規定的問責性。

30. 香港測量師學會的劉志強先生表示,政府當局只曾在1999年2月12日向各專業學會作出簡介,此後在制訂技術指引的過程中再無諮詢香港測量師學會,亦未有向該會提供有關指引,該會只能自行從分區地政處取得指引文本。劉先生繼而引領議員參閱香港測量師學會在會議上提交的意見書,並重點講述下列各點:

  1. 為公眾的安全和利益著想,應全面檢討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管制機制,以及在建築、規劃及安全方面的標準;

  2. 要解決問題,其中一個簡單快捷的方法是對《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作出修訂,禁止在新界豁免管制樓宇興建露台及簷篷;

  3. 加強對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管制,必須在《建築物條例》的規管範圍內進行。如須作進一步監察,應由《建築物條例》所訂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負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7條訂明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獲得豁免,不受《建築物條例》第4條規管,這項規定須予檢討;

  4. 如須就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建築工程提交證明書,有關工程必須由一名註冊建築承建商進行,並由一名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督;及

  5. 新界豁免管制樓宇政策與小型工程政策須作整體檢討。

(會後補註: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1334/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1. 劉志強先生總結其發言時表示,香港測量師學會不滿當局施行新管制措施。香港建築師學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在1999年2月12日與政府當局舉行的會議上已清楚表明,認可人士與註冊結構工程師在監督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建築工程方面擔當同樣重要的角色。然而,當局未有聽取兩個學會的意見,結果現行指引僅規定須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監察關鍵構件的建造工程。劉先生又表示,認可人士有資格全權負責建築物的結構事宜,因此,當局不讓建築工程由認可人士監督,實有歧視和越權之嫌。此外,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建築師學會會員根據《建築物條例》有資格成為認可人士,但在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新指引下卻不獲委任,亦有違平等機會的原則。他要求議員敦促當局檢討新指引。由於受影響的各方需要時間了解新指引,香港測量師學會認為應押後實施有關指引,或最低限度應在實施日期前設立一段寬限期。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32. 主席表示,作為立法會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的代表,他對於有指建築師及測量師在新管制措施下遭受歧視深表關注。鑑於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為數甚多,這類樓宇的管制問題備受公眾關注。他同意香港建築師學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的見解,認為除結構安全問題外,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其他建築問題亦應詳加研究。他亦關注到,有關管制措施未經充分諮詢便已付諸實行。由於新界豁免管制樓宇在設計上差別可以頗大,有關指引未必適用於每幢新界豁免管制樓宇,因此他質疑發出指引的好處何在。

33. 屋宇署署長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建築工程須分別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3方面監督。這個3層監督制度適用於所有市區建築物,當中大部分為結構複雜的多層建築物。考慮到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特點,也就是在結構及設計上較為簡單,政府當局認為3層監督制度對這類樓宇來說未免過份繁複。因此,新指引規定須委任一名T2合資格人士監督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建築工程。T2合資格人士須具備指定學歷及最少3年從事建築工程的經驗,以便在監督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建築工程方面掌握所需的專門知識。為加強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安全,新管制措施亦作出另一層監管,規定須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工程師監察關鍵構件的建造工程。當局認為,建議由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和一名T2合資格人士執行的兩層監督制度,已能充分而適當地確保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結構安全。事實上,按規定監察新界豁免管制樓宇關鍵構件所採用的安全標準,與《建築物條例》所訂建築工程須符合的安全標準是相同的。

34. 韋栢利先生表示,香港建築師學會並非設法確保認可人士獲得就業機會,而只是關注到,對有關制度作任何改變,均應以改善現況為目的。他指出,很多豁免管制樓宇都是一些面積相當大的房屋,當中不少會再劃分以便出售或作出租用途。香港建築師學會認為必須改善整個建築過程,以策安全。關於新指引英文本第9頁所載的簷篷平板厚度資料,韋栢利先生表示簷篷平板的指定規格及各項細則未符理想,並不合乎安全標準。若依照指引所訂規格進行工程可保證安全,便無須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工程師監督建築工程。他重申,有關指引並非一項全面的措施,根本無法完全解決問題。因此,香港建築師學會反對新管制措施。主席同意韋栢利先生的見解,認為不宜訂明建築細則,因為這未必適用於每幢新界豁免管制樓宇。

35. 主席質疑為何對新界豁免管制樓宇及非新界豁免管制樓宇採用截然不同的建築規定。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市區重建)回應時表示,在新界興建的丁屋無論在設計或建造方面均較為簡單,故以往一直獲得豁免。《建築物條例》的適用範圍在1960年擴大至包括新界,當時丁屋仍屬獲豁免類別。在一幢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發生露台倒塌事故後,政府當局認為必須就這類樓宇的設計及建造發出指引,以策安全。政府當局又認為,除非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政策有所改變,否則應維持現狀。當局現正檢討《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稍後會決定是否需要修訂該條例。

36.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補充,海燕花園在1998年12月24日發生露台倒塌事故後,政府當局曾承諾就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的建築工程發出指引。為此,當局已諮詢各個專業學會,並於1999年2月12日與這些學會舉行會議,討論擬議指引。政府當局採取了務實的方針,釋除公眾對新界豁免管制樓宇安全的疑慮。可按現行法例執行的新管制措施,已即時付諸實行,作為臨時措施。另一方面,政府當局亦答應檢討《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探討是否需要對結構安全以外的其他方面作出管制。該項檢討將需要一段時間進行,在檢討完成後,當局或會對有關法例提出修訂。

37. 鄧兆棠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原居村民。他表示自己並未擁有新界豁免管制樓宇。鑑於興建丁屋在土地及其他方面已受到限制,若採用《建築物條例》所訂嚴格的規定,日後將無法興建這類樓宇。結構安全是首要關注的事項。他認為新訂指引已達到確保結構安全的目的,因此支持新管制措施。

38.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回應何鍾泰議員時表示,只要地基符合規格,興建沒有關鍵構件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無須由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監察,但整幢樓宇的建築工程仍須在一名T2合資格人士監督下進行。

39. 何鍾泰議員詢問,興建中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會否受新管制措施影響,以及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批准興建3層以上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以充分善用土地。

40. 由於時間所限,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留意何議員所提出的問題。他表示,待政府當局就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意見書作覆後,事務委員會或會再討論此事。

VII. 其他事項

41.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6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