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789/98-99號文件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15日(星期四)
|
---|
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
---|
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
---|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鄧兆棠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夏佳理議員
出席的非委員的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
- 劉勵超先生
-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
- 劉耀華先生
- 屋宇署總屋宇測量師(危樓組)
- 徐皓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土地註冊處處長
- 高傑博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
- 劉國材先生
- 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1
- 蔡國泉先生
- 政府產業署副署長
- 曾梅芬女士
- 建築署工程策劃經理121
- 李察臣先生
-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
- 鄺慶業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1
-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2
-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1057/98-99及CB(1)1009/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19日及1999年2月11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19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由政府當局提出的事項:
- 西九龍渠務改善工程第2及3期;
- 水管更換及修復工程第1階段第1期;及
- 有關市區重建局及《市區重建局條例草案》的建議。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其後應政府當局的要求撤回議程項目(c)。)
3. 議員亦同意討論政府當局在海燕花園發生露台倒塌事件後提出的新界豁免管制樓宇新管制措施。
4. 何鍾泰議員提到政府當局所擬備有關斜坡安全的文件(已隨立法會CB(1)1076/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並要求事務委員會日後討論該份文件。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6月10日的會議上討論斜坡安全事宜。)
I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5. 議員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了下列參考文件:
CB(1)998/98-99號文件 | -- | 立法會議員與九龍城臨時區議會在1998年12月17日舉行會議的紀要有關收回私家街道的節錄;
|
CB(1)1039/98-99號文件 | -- | 有關保留政府土地監督一職(首長薪級第2點)以領導地政總署清理環境專責組的參考文件;
|
CB(1)1076/98-99號文件 | -- | 有關斜坡安全的參考文件;
|
CB(1)1077/98-99號文件 | -- | 立法會議員與北區臨時區議會在1998年11月5日舉行會議的紀要有關水浸問題的節錄;
|
CB(1)1083/98-99及
CB(1)1098/98-99號文件 | -- | 公用事業機構對掘路工程的建議收費及處罰制度提出反對的來函及政府當局的回覆;及
|
CB(1)1119/98-99號文件 | -- | 有關建築署就長沙灣批發市場綜合大樓第2期計劃開設一個總建築師職位以及就全日制小學計劃開設一個總建築師職位(屬可由多類專業職系人員出任的職位)和一個總工料測量師職位的參考文件。
|
IV. 建議廣告招牌管制計劃
(立法會CB(1)1113/98-99(01)號文件)
6.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借助電腦,並透過重點講述政府當局的文件所載各項要點,解釋廣告招牌的安全問題及擬議管制計劃的詳情。
聘請專業人士
7. 主席指出,事務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對廣告招牌作若干管制已有一段時間,但他關注到當中涉及的程序和按建議實施管制計劃所需的費用。根據擬議計劃,凡面積超逾5平方米及厚度超逾300毫米的招牌,其詳細結構資料須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他詢問現時大部分招牌是否超出上述尺寸。
8.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表示,建議實施廣告招牌登記制度,用意是求取平衡,一方面不會完全不作規管,另一方面又不會作出過多管制。這解釋了為何某些對公眾安全構成低風險的招牌(例如店舖門前的典型招牌)可獲豁免登記。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表示,政府當局根據在深水?及灣仔區對招牌進行抽樣調查的結果,估計現時廣告招牌中約有12%的面積超逾5平方米。考慮到招牌與其面積及支撐系統相對的荷重效果,政府當局訂明招牌的面積及厚度,該等招牌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才可安裝。至於安裝超出指定尺寸的招牌,則須由認可人士把有關招牌的詳細結構資料提交建築事務監督審批。目前,認可人士為註冊結構工程師。
9. 李永達議員表示,他原則上贊成實施廣告招牌登記制度,但對於按情況所需聘請註冊承建商或認可人士證明招牌的結構安全或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圖則的規定,他卻有所保留。鑑於過往甚少發生招牌墜下傷人的事故,他認為建議須在專業人士協助下安裝招牌的措施,不但會使安裝招牌變得昂貴,而且亦過分嚴苛。依他之見,規定招牌擁有人或安裝招牌的公司登記已經足夠,因為關鍵之處在於使他們須為與招牌有關的事宜負上個人法律責任,因而自動對招牌進行維修保養。招牌變得危險或殘破,往往是因失修而非安裝欠妥所致。
10.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強調,只有超出指定尺寸的招牌,才須由認可人士提交圖則。政府當局會在諮詢公眾後,檢討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才可安裝的招牌的面積。
11. 關於招牌承建商的登記事宜,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表示此事仍在研究中。初步構思是訂立一套新的招牌承建商登記制度。任何人如要符合登記為招牌承建商的資格,必須在安裝招牌方面具備充足的知識。至於專業資格,則非一項必要的條件。在安裝及維修招牌方面具備專門知識的現有招牌承建商,可根據該制度進行登記。擬議制度預料不會為招牌擁有人帶來龐大的額外費用。
豎立招牌所需的費用
12. 何世柱議員表示,實施招牌承建商登記制度會引致承建商收取較高費用。管制計劃如過分複雜,會對廣告業及商業活動構成不利影響。他擔心各行各業會因所需支付的額外費用而放棄安裝招牌。鑑於廣告招牌一向具有吸引遊客的特色,上述情況亦會對旅遊業造成影響。
13.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表示,政府當局知道經營生意者安裝招牌所需的費用會受影響,故此提出一項成本效益較高的登記制度,而未有建議推行發牌制度。他補充,即使在現行法例下,某些招牌已受《建築物條例》管制,並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才可安裝。擬議管制計劃會就受管制招牌的種類訂立明確指引。
14. 夏佳理議員查詢在擬議管制計劃下安裝招牌及為招牌進行登記所需的費用。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就此表示,不論招牌的大小為何,登記費用估計一律為600元左右。至於安裝招牌需要多少費用,則視乎招牌的設計和安裝工作的複雜程度而定。政府當局應議員要求答允提供資料,比較現時安裝廣告招牌所需的費用與在擬議管制計劃下所須支付的額外費用,包括就超出指定尺寸的招牌聘請認可人士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圖則的費用。
招牌擁有人的定義
15. 主席認為,擬議管制計劃會把確保招牌安全的責任加諸招牌擁有人身上。李永達議員表示,招牌擁有人如須為其招牌負責,便會進行適當的維修保養工作,因為他們知道如招牌未能符合規定,政府可能會拆去其招牌,並向他們追討清拆費用。
16. 鑑於議員關注招牌擁有人的責任,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表示,在實施擬議管制計劃前,有必要清楚界定招牌擁有人的涵義,以便在有需要時可對擁有人採取行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則表示,當局的初步構思是,招牌擁有人不應只包括豎立招牌的人士,亦應包括用招牌推廣商品或生意的公司東主,以及附有招牌或豎立了招牌的樓宇或物業的業主。規定樓宇業主須為廣告招牌負責,是因為樓宇外牆及其附著物均屬樓宇的一部分,應同樣由業主負責。業主若同意安裝招牌,便須負責確保招牌安全。政府當局在有需要時會根據建議中招牌擁有人的3層涵義,就有問題的招牌依次向下列人士採取行動:申請豎立招牌的人士、展示招牌的公司及招牌所在樓宇的業主。
17. 鄧兆棠議員認為,當局提出的招牌擁有人定義對樓宇業主有欠公允。主席認為,擬議管制計劃規定樓宇或物業業主須為與所安裝招牌有關的事宜負上法律責任,會對安裝招牌的費用構成影響,因為樓宇業主讓人在其樓宇豎立招牌時會叫價更高。
18. 夏佳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並未在文件中提供足夠資料說明擬議管制計劃的詳情。雖然他贊成透過登記對招牌作出管制,但他關注到私人物業業主在擬議管制計劃下有何法律責任。他又指出,商業樓宇租約通常為期3年,但招牌的擬議登記有效期則為5年,其間可能會產生問題,因為在招牌擁有人遷離出租樓宇後,未必追尋得到其下落。此外,樓宇外牆可能亦會有業權問題,以致管制計劃變得更加複雜。夏佳理議員建議規定招牌擁有人在申請豎立招牌時,須繳付登記費或按金,作為另一項管制方法;從中收取的款項在日後認為有需要時,可用來支付清拆廢置或危險招牌的費用。
19. 何世柱議員認同夏佳理議員的見解。他認為向所界定其中一類招牌擁有人追討費用的建議極為繁複。由於問題的關鍵在於需要清拆廢置或危險的招牌,因此,他支持規定任何人為招牌登記時須繳付按金的建議。
20.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同意,廣告招牌的管制事宜性質複雜,這正是政府當局至今仍未實施規管制度的原因。擬議計劃是一項初步構思,政府當局現正徵詢議員的意見,然後會進行公眾諮詢。當局已研究過規定為廣告招牌登記者須繳付按金此做法的利弊。訂定適當的按金數額十分重要,因為數額太低將不足以彌補各項必要開支,而太高則會對招牌擁有人造成負擔。如有充分理由支持,政府當局會考慮規定為招牌登記的人士須繳付按金。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強調,政府當局無意在現階段徵求事務委員會批准實施擬議計劃。當局會因應在未來數月進行諮詢的結果,制訂登記制度的細則,並會在立法會夏季休會期結束後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21. 李永達議員代表涂謹申議員詢問當局現時如何處理廢置招牌。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表示,屋宇署會清拆那些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的招牌,並會向有關招牌的擁有人追討清拆費用。如未能找到該等擁有人,清拆費用會從公帑中支付。
公眾諮詢
22. 何世柱議員查詢當局就擬議管制計劃進行諮詢的範圍。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諮詢香港旅遊協會、零售業組織、香港承建商協會、廣告界及其他受影響的行業。
V. 在土地註冊處保留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專責推行及實施業權註冊制度
(立法會CB(1)1113/98-99(02)號文件)
23. 土地註冊處處長表示,財務委員會在1994年2月通過開設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以處理與提出《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有關的事宜。條例草案曾在1994年11月提交前立法局,但前立法局在1995年6月決定擱置審議該條例草案。如獲行政會議批准,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7月重新提交立法會。因此,政府當局建議保留該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負責訂立及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土地註冊處處長強調,即使議員贊成保留該編外職位,亦不表示他們必須支持條例草案。若條例草案不獲立法會支持,該編外職位便會刪除。
24. 主席詢問刪除副首席律師一職對現時出任該職位的人員有何影響。土地註冊處處長表示,土地註冊處法律事務部是由屬於政府劃一律師職系的律師組成,該職系的律師會調派往多個不同部門,其中包括土地註冊處。如副首席律師一職其後被刪除,出任該職位的人員會重返有關職系,以便重新作出調配。
25. 李永達議員詢問,副首席律師職位在1994年獲准開設時的職責範圍為何。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答稱,副首席律師負責進行條例草案的籌劃工作、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通過,以及為實施該項新法例而進行準備工作。前立法局在1995年6月決定擱置審議條例草案後,該編外職位於1996年7月1日被撤銷。儘管前立法局有此決定,土地註冊處自1995年7月開始即不斷諮詢律師會及其他關注條例草案的團體,並已因應所接獲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作出修改。目前,政府當局仍就條例草案的擬本與律師會進行討論。
26. 李永達議員指出,在某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法案通常會由該部門的署長或助理署長負責提出,政府不會為此而開設職位。不過,由於該條例草案性質複雜,他贊成保留副首席律師職位。他強調,批准保留副首席律師職位負責提出條例草案屬個別情況,而不應視為先例。
27. 土地註冊處處長察悉李永達議員關注的事項。他表示,除條例草案本身種種複雜之處外,與條例草案有關的其他實際問題和非法律問題,亦須由副首席律師以其專業知識加以處理。參考文件附件2列出副首席律師的職務,其中包括就擬議賠償基金的財務安排進行研究。這是副首席律師在法案的一般處理工作以外所須承擔的其他職務。
28. 夏佳理議員表示,在一般情況下,他不會支持開設編外職位來處理推行新政策的工作;但他注意到,條例草案引起了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和技術問題。以往審議條例草案的委員會曾成立技術小組,負責研究條例草案,該技術小組在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擱置前舉行過15次以上的會議。鑑於各界對業權註冊制度意見不一,他認同在副首席律師一職不存在的情況下,實難以繼續處理有關事宜。此外,沒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在與專業及非專業團體交涉方面,亦不如具備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般佔優。因此,雖然他不支持業權註冊制度的概念,但他卻贊成保留有關的副首席律師職位。
VI. 元朗天水圍綜合維修廠
(立法會CB(1)1113/98-99(03)號文件)
29.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解釋建議在元朗天水圍天壇街的空置用地上為水務署、機電工程署、渠務署、建築署及路政署興建一座永久綜合維修廠的背景和理由。他表示,政府當局擬在1999年5月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把31GK號工程計劃的部分項目提升為甲級,以便委聘顧問進行合約生效前所需的工作,包括工程設計及擬備合約文件,顧問費用估計為4,300萬元(按1998年12月的價格計算)。
發展策略及成本效益
30. 鑑於個別工務部門已在不同區域設立本身的維修廠,主席詢問其中一些廠房會否在擬議綜合維修廠啟用後騰空,以及若然如此,遷置該等維修廠會使整體廠房面積增加還是減少。
31.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表示,位於亞皆老街的水務署新界西區區部辦事處將遷往天水圍的綜合維修廠,地方會較現時更大。與此同時,渠務署亦須設置一個實用面積約為350平方米的永久分部廠房。鑑於興建綜合維修廠須作出重大的財務承擔,何世柱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該項工程計劃的成本效益資料,以及在有關部門的維修廠遷往天水圍後,可騰出作重新發展或其他用途的用地的分項資料。政府當局答應照辦。
32. 何鍾泰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說明興建綜合維修廠的理由。他認為,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而言,由各區多間維修廠負責應較集中由一間維修廠負責更具效率。他詢問集中由一間維修廠提供服務,是否為了在市區騰出所需土地進行重新發展。他又指出,現時空置工業樓宇數目眾多,大可作維修廠之用。
33.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回應時表示,工業樓宇並非專為維修廠用途而興建,故未必適合用作維修廠。擬議設施是用以應付各部門的分區廠房特有的不同需要。由於部分工務部門如水務署及渠務署在新界西部及西北部並未設有分區廠房,因此,建議興建的大樓有助維修服務分區化。另一方面,各部門的分區廠房將設在同一幢樓宇內,以便充分使用現有用地。
34. 鑑於機電工程署在設立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後已進行主要的重組及分區工作,並在新界設置了多個較小型的維修分站,何世柱議員詢問該署是否打算恢復採用以往集中提供服務的運作模式。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回應時表示,現時九龍及新界的汽車維修站位於宋皇臺維修廠。為提高效率及協助逐步騰出有關用地作重新發展用途,政府當局建議把維修工場遷往天水圍。目前由宋皇臺維修廠提供的服務,其中一部分會由港島的維修工場接辦。
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資產值
35. 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講述原位於宋皇臺的維修廠一旦遷往天水圍對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資產值有何影響。主席認為,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資產值應把新維修廠的實際價值計算在內。
36.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回應時表示,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按財政自給的原則運作,以每年目標回報率達到資產值的13.5%為目標。政府會按照舊廠一平方米換新廠一平方米的準則,把機電工程署原位於宋皇臺的工場遷往天水圍的綜合維修廠。因此,該項搬遷計劃對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成本和資產值不會構成任何影響。
37. 夏佳理議員認為,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應視為在公平及審慎的財政基礎上運作。由於該基金是財政自給,因此不應繼續享有政府在提供土地方面所給予的資助。
38.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表示,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在運作上一向緊守財政自給的原則。他又指出,機電工程署總部由加路連山道遷往柴灣的計劃亦會在不影響成本的情況下進行。
環保措施
39. 鄧兆棠議員擔心,綜合維修廠可能會對鄰近環境造成滋擾,因為該維修廠附近建有學校及住宅樓宇。建築署工程策劃經理121請議員參閱在會議上提交的綜合維修廠位置圖,並表示綜合維修廠已納入天水圍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當局進行了初步環境檢討,評估建議興建的綜合維修廠對環境的潛在影響,結果發現沒有問題。該項工程並非《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下的指定工程項目。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補充,當局會在有關地點設置一些緩衝區,以盡量減少綜合維修廠對鄰近學校及位於南面的住宅樓宇可能造成的影響。與此同時,車輛出入口在設計上亦盡可能減少對居民造成的干擾。鑑於在擬議綜合維修廠南北兩端均有住宅區,主席強調必須採取各項紓緩措施,以盡量減輕該維修廠在運作期間引起的空氣污染及噪音問題。
(會後補註:綜合維修廠位置圖已隨立法會CB(1)1159/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空間的運用
40. 鄧兆棠議員關注到,綜合維修廠的總樓面面積為54 000平方米,但計劃中只會使用其中一半地方。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1表示,工場需要大量空間供貨車行走。由於綜合維修廠是一幢多層大廈,因此須在每層設置車輛通道。擬議總樓面面積達54
000平方米的綜合維修廠樓高7層,實用樓面面積為27 000平方米,實用率約為50%。該實用率與興建中其他各個多層工場的實用率幾近相等,因為工場內必須設有斜路及供車輛行走的空間。
41. 主席指出,由於多層維修廠需要空間設置通往各層的車輛通道,以及須為重型車輛提供額外荷重設施,因此,興建一所多層維修廠所需的費用會較高。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1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充分善用寶貴的土地,因為可作廠房用途的地點越來越少,而又難以物色合適的新地點。
42. 夏佳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其文件中未有說明在本港遷置維修廠的基本策略。有關策略似乎是要騰出現時市區內各個分區工場所佔用的黃金地段,並在同一地方綜合提供原屬不同工務部門的服務。然而,有關文件並無解釋把不同工務部門的服務集中起來可如何提高效率,以及建議中位於天水圍的綜合維修廠可如何為各區提供更佳服務。政府當局應就綜合維修廠在空間運用方面實用率低的情況作合理解釋,以及提供資料,開列該維修廠的各項用途及在成本方面的詳細分項數字。夏佳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有關撥款申請時,應澄清上述所有問題。
43.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補充文件,闡釋設置維修廠的整體策略、現正興建及在籌劃中的維修廠所在地點、在天水圍興建綜合維修廠的成本效益、該綜合維修廠的空間運用情況,以及所須採取的環保措施。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所需資料,該等資料其後隨立法會CB(1)1341/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VII. 其他事項
44.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2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