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6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5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的非委員的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梁寶榮先生

屋宇署署長
蔡宇畧博士

地政總署署長
布培先生

規劃署署長
潘國城博士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工務局局長
鄺漢生先生

土木工程署署長
林滿甜先生

水務署署長
許文韶先生

渠務署署長
郭禮莊先生

工務局副局長(計劃及資源)
孔郭惠清女士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陳永生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運輸局副局長(策劃及管理)
何鑄明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馮永業先生

拓展署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張大恩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就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作政策簡報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該局未來一年在規劃及地政兩方面的
施政方針和主要政策範疇。他表示,該局的施政方針是通過有效率的規劃、充足的
土地供應、高水平的建築標準,以及適時的市區重建,使香港發展為一個擘劃周詳
的先進城市,能夠應付長遠的社會及經濟需要。在各個工作範疇中,規劃環境地政
局局長強調政府當局目前正為新界西北和東北部、港島南部及南丫島進行規劃及土
地用途研究。此等研究預算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屆時將可訂出規劃架構,以達到
為38萬人提供居所的目標。此外,政府當局計劃在1999年年中前展開都會計劃檢討
第二階段,並會在1999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城市規劃條例草案》,全面修訂制定
圖則的程序。

土地

2.在批地方面,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將於明年年初決定會否恢復賣地
。儘管當局現正暫停賣地,但仍會繼續平整土地和敷設所需公用設施,以建立土地
儲備來應付社會需要,並為市場奠下穩定的基礎。

3.劉江華議員批評政府當局向公眾發放有關賣地的消息前後不一。他憶述地政總署
署長在行政長官宣布暫停賣地的數小時前,仍重申政府當局會堅決按照批地計劃行
事。他強調,政府當局各級官員在公布重要決定時,必須加強彼此的協調。

4.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不同意政府當局就賣地發放的消息是前後不一的說法。他指
出,暫停賣地的決定是由政府當局最高層作出。地政總署署長作為行政部門的首長
,不能在當局有任何決定前披露暫停賣地的消息。除非接獲暫停賣地的指示,否則
已公布的批地計劃仍屬有效。

5.李永達議員關注暫停賣地對政府收入及建造業人士就業機會的影響。他表示,部
分發展商不滿政府採取暫停賣地的措施,認為這剝奪了他們在物業價格下跌時買地
的機會。李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述明在決定應否撤銷暫停賣地措施時所考
慮的各項因素。

6.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在決定應否恢復賣地時,政府當局會考慮多項
因素,包括經濟狀況、物業市道、銀行業組織審批物業貸款的態度、發展商是否準
備參與賣地活動、公眾對物業市場的看法,以及延長暫停賣地期限對建造業和政府
收入的影響。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強調,暫停賣地的首要目的是確保物業市場保持
穩定。

7.李永達議員表示他支持在 1999年4月恢復賣地,並促請政府當局推出新措施,例
如為透過投標出售的土地設定標金底價,以及准許中標者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地價
。劉江華議員則建議政府當局考慮採取新的批地方式。

8.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曾就發展商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地價的建議
諮詢銀行界,但業內人士的反應並不積極,認為該建議在恢復發展商對物業市場的
信心方面幫助不大。銀行業組織傾向把貸款一筆過而非分期批給發展商。規劃環境
地政局局長又表示,當局多年來一直以公開拍賣、投標及私人批地3種方式批出土地
,而私人批地方式通常適用於非牟利機構。至目前為止,政府當局未有接獲市民所
提出與其他批地方法有關的任何建議。

9.夏佳理議員指出,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曾要求當局在1999年3月後把暫停賣地期限再
延長兩年。他認為政府當局應進一步研究准許發展商以分期付款方式繳付地價的建
議,因為這會鼓勵更多發展商參與賣地活動,從而穩定物業市場。他建議發展商可
主動致函地政總署,表明有興趣競投某幅土地,並提出一個其認為可以接受的地價
水平。該幅指明的土地繼而可納入批地計劃內,而政府當局在釐定該幅土地的標金
底價時,可參照有關發展商所建議的地價。

10.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感謝夏佳理議員提出上述建議,並表示政府當局會予以考慮
。但他強調,對賣地安排作出任何改變,必須獲發展商支持。

11.譚耀宗議員建議在賣地條款內加入一項條件,規定發展商在土地發展計劃中撥地
興建長者住屋。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發展商對該建議有所保留,理由
是其所建物業的價值可能會蒙受不利影響。政府當局認為,與其倚靠私人發展商為
長者提供住屋,不如指定土地作此用途,這個做法會更為理想。規劃署及地政總署
正與社會福利署緊密合作,以提供更多老人宿舍。

12. 關於填海土地的供應,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當局會在1999至2000年度提供
40公頃填海所得或經過平整的土地,其中9公頃是東涌的填海用地,餘下31公頃則
是在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範圍平整的土地。一位議員關注有否土地可供興建迪士尼
主題公園,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從規劃及地政的角度而言,他看不到
實施有關建議會有任何重大困難。

發展計劃審批過程

13.主席表示,無論政府當局明年會否恢復賣地,發展計劃的審批過程應予簡化和
加快進行。他問及檢討審批過程的進展。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檢討工作已經
完成。當局成立了一個由政府當局、專業學會及各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的工作小
組,評估去年為改善審批過程而採取的各項措施。

小型屋宇政策

14.議員查詢政府對小型屋宇政策的立場。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稱,當局已成立
工作小組,負責檢討小型屋宇政策,其中一個考慮中的方案是取締該項政策。檢
討結果將於1999年公布,以作公眾諮詢。

15.有關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準則,尤其是關乎風水的考慮因素,地政總署署長解
釋,根據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既定程序,分區地政處會在有關鄉村張貼公告,看
有否任何人對申請提出反對。有些反對申請的理由確與風水有關。地政總署署長
強調,以風水為理由提出反對,並非必然獲得接納。地政主任會與有關村民磋商
,以期解決問題。這個處理申請的系統行之已久,各有關方面普遍認為可以接受。

市區重建

16.在市區重建方面,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現正確定市區重建策略的
有關建議,並制訂市區重建局的擬議職權範圍、權力和運作指引。《市區重建局
條例草案》預計會在1999年年初提交立法會審議。物業市場近期陷入低潮,已對
市區重建工作造成障礙。市區重建局日後須採取更具策略性和更全面的方針,確
保市區重建工作在財政上切實可行。

17.涂謹申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承擔市區重建計劃的費用,否則以目前的市道來說,
這些計劃均無法付諸實行。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同意,由土地發展公司及私人發
展商進行市區重建計劃的現有安排,在當今的環境下未必切實可行。他表示,政
府現正檢討其在市區重建方面擔當的角色,特別是有否需要承擔市區重建計劃的
費用。

樓宇安全

18.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為鼓勵業主對舊樓進行適當的保養,政府當局已推
出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下稱"貸款計劃"),協助業主進行樓宇檢驗及維修工程。
與此同時,屋宇署會加強對不安全舊樓採取執法行動,並鼓勵業主參加樓宇安全
檢驗計劃(下稱"檢驗計劃")。

19. 李永達議員關注貸款計劃反應欠佳的情況。屋宇署署長就此澄清,自貸款計劃
在1998年8月推出至今,當局約接獲200項查詢和14宗申請。申請數目偏低是由於業
主不清楚貸款計劃的申請資格,特別是他們所須符合的必要條件,即參加自願性質
的檢驗計劃。政府當局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工作。李議員跟進此點時認為,在舊樓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會有困難。依他之見,民政事務總署在這方面可從旁協助。
屋宇署署長表示,屋宇署正與民政事務總署緊密合作,鼓勵舊樓業主成立業主立案
法團,負責管理所屬大廈的維修保養及改善工程,並支付這些工程的費用。

20.至於違例天台搭建物及危險附加物的清拆工作,屋宇署署長表示已加快進行有
關清拆計劃。隨著近期人手增加,屋宇署的目標是每年處理100幢樓宇的高風險違
例天台搭建物,以及拆除2 000個危險附加物。清拆計劃的進展將視乎可供使用的
內部資源和所作的安置安排而定。

額外地積比率

21.一位議員要求當局說明批出額外地積比率的準則。他表示,在近期中區一個重
建項目中,有關發展商曾提出額外地積比率的申請,以興建地底通路,方便地下
鐵路乘客往來,但該項申請不獲批准。

22. 屋宇署署長解釋,當局在批出額外地積比率方面訂立了明確的準則,當中的指
導原則是,在私人發展計劃中興建通路,必須符合公眾利益而又能改善交通流動情
況。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補充,政府當局在考慮發展商提出的額外地積比率申請時
,必須在私人發展商的利益與公眾利益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一般而言,額外地積比
率只會批予地面或上層設有全日開放的公眾通路的建築物。

II. 工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作政策簡報

23.工務局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工務局的施政方針和主要工作範疇。有關
資料詳載於題為"工務計劃"、"斜坡安全人人受惠"及"供水服務"的小冊子內,該3本
小冊子已分發給議員參閱。工務局局長強調,該局一向努力促進本港與內地在公
共工程技術和專門知識方面的交流。中港雙方曾於今年年初在青島舉行研討會,
交流心得。該局亦曾聯同貿易發展局舉辦內地考察活動,為本港建造業開拓參與
內地工程項目的機會。業內人士均認為該等活動有用,故此,政府當局會繼續舉
辦此類備受歡迎的活動。

工務計劃

24.鑑於失業率高企,何世柱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讓更多本地建築機構參與公共工程。
工務局局長表示,本地建築機構參與公共工程的百分比一向很高。政府當局在審批
公共工程合約時,本地建築經驗向來是考慮因素之一。當局會檢討現行評審準則,
研究可否再作改善。有關檢討亦會研究規定在各項公共工程中,以月薪僱用的建築
工人須佔某個百分比。此外,為協助本港小型公司競投公共工程,政府當局正考慮
把大型工程項目分拆為多個規模較小的工程項目。政府當局察悉,本地機構在赤鱲
角新機場建築設計方面的參與程度有限,主席對此感到失望。

25.部分議員關注把外國公司具備的專門建造技術引入本港建造界一事,並詢問在主
要公共工程合約內訂明此類技術轉移的規定是否可行。工務局局長表示,由於難以
界定所須轉移的技術,因此不能把技術轉移的規定列入每份工程合約內。事實上,
本港建造界透過大型公共工程引進外國公司的建造技術及專門知識已有多年,從建
造橋樑及隧道方面可見一斑,問題是如何把政府在公共工程中所獲得的專門知識引
入私營建築機構。關於此點,工務局局長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曾邀請本港和內地多
間大學參與青馬大橋受風速影響的監察工作,並取得此等大學的支持。這項安排將
有助引進技術及專門知識。議員指出,除政府外,兩間鐵路公司及機場管理局等其
他公共機構亦應率先在轄下基建項目中加強技術轉移。工務局局長答應與各有關機
構討論此事。

26.鑑於目前借貸緊絀,一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講述當局為協助承建商履
行公共工程合約而考慮採取的措施。工務局局長表示,雖然在財政上向某一行業提
供援助並非政府當局的政策,但為了改善承建商的現金周轉情況,工務局正與有關
部門磋商,研究可否縮短現時在工程完成後42天內付款的期限。

斜坡安全

27.對於《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第87段所載確保斜坡安全穩固的措施,一位議
員要求當局說明香港在勘察斜坡和進行風險評估方面所採用據說是全球最先進的技
術和方法。工務局局長表示,就本地的地理環境而言,香港在使用最先進的斜坡勘
察及維修技術上已處於領先地位。在香港賽馬會贊助下,香港大學成立了一個土力
工程研究中心,與內地的土力工程研究機構保持密切聯繫,發展及改良土力工程技
術。

28. 土木工程署署長闡釋當局所訂目標以落實與斜坡安全有關的施政方針時表示,
為期5年的加快防止山泥傾瀉計劃是按照一個優先次序分類系統進行。該系統由土
力工程處研製,用以訂定勘察及鞏固斜坡的適當優先次序。上述計劃在 2000 年年
底完成後,不合標準的舊人造斜坡發生山泥傾瀉的風險,將會降至1977 年山泥傾
瀉風險水平的50%以下,到2010年更會進一步降至1977年風險水平的 25% 以下。
隨著鄰近危險斜坡的寮屋區一一清拆,加上當局對那些在1977年前建成的人造斜
坡進行鞏固及維修工程,山泥傾瀉的風險和後果已大為減輕。雖然香港的斜坡數
目眾多,而且地少人多,但本港在維持斜坡安全方面一向表現出色,甚至較其他
已發展國家優勝。

29. 議員認為,以 1977年山泥傾瀉風險水平的某一百分比為基礎,來訂定改善斜坡
安全的目標,實在令人費解。他們促請政府當局在此方面設計一個簡單的系統,令
一般市民容易明白。土木工程署署長回應時表示,現時並無其他國際認可方法測量
山泥傾瀉風險。他告知議員,一位澳洲土力工程專家以每 600萬人口每年在山泥傾
瀉事故中的死亡率,界定山泥傾瀉風險。按此方法計算,香港在過去數年由山泥傾
瀉造成的死亡人數每年少於 5 人,比率與其他國家相若。政府當局察悉議員關注有
需要優先維修高風險斜坡,亦即行人或車輛流量甚高的繁忙地區毗鄰的斜坡。

供水服務

30. 關於確保供應給用戶的用水水質符合標準的措施,水務署署長表示,東江水流
入木湖的收集點後,水質即受到嚴密監察。如水質低於某一標準,此等東江水不會
輸往濾水廠。他向議員保證,濾水廠能把水質不同的用水過濾,以至完全符合世界
衞生組織的標準。由於大部分香港人住在高樓大廈,用水須經由大量水管組成的輸
水系統輸送至用戶的水喉。一般而言,如用水在離開濾水廠後長時間留在水管內,
水質便會受到影響。當局在1994年制定法例,禁止在新建樓宇及更換水喉總管工程
中裝置沒有鍍鋅內搪層的鐵喉管,故此,在殘舊的水管逐步更換後,用水水質在未
來5至10年內預計會有重大改善。

31.鑑於水務署將於 2000年展開一項更換殘舊水喉總管的計劃,以期在2006 年年
底前完成,主席要求該署加快進行有關工程,同時配合其他道路工程,務求盡量
減少對交通造成的阻礙。水務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更換水喉總管的計劃持續進行。
由於水管爆裂的情況較以往為多,水務署制訂了一項資產管理計劃,以有系統的
方式管理地下水管。食水管可持續使用50年左右。鑑於現有水喉總管的平均壽命
約為30年,政府當局認為在2000年分區展開有系統的更換計劃是適當做法。水務
署署長向議員保證,該署會與警方、運輸署及各公用事業機構保持密切聯繫,協
調所需掘路工程,從而盡量減少對交通造成的阻礙。

治理河道計劃

32.鄭家富議員關注易受水浸影響地區的居民或受治河工程影響的居民的安置安排
。工務局局長就此表示,安置事宜不屬工務局的職責範圍。但他指出,在各項防
洪計劃完成後,新界的水浸問題將可大為紓解。渠務署署長補充,實施治理河道
計劃,須安置河堤旁邊的居民。這些寮屋居民雖無權在有關土地上居住,但過去
卻一直獲得安置。當局將在下一個雨季來臨前,安置得月樓、河上鄉及天平山共
約311戶居民;而在上游的治河工程進行期間,亦會有更多受影響的村民獲得安置
。現已完成的鄉村防洪計劃共有16項,另有11項處於建築及規劃階段。

33.鄭家富議員認為不應按個別情況處理安置事宜,而應由工務局及房屋局攜手制
訂政策,安置水浸災民和受防洪計劃影響的人士。工務局局長表示,雖然各工務
部門樂意就公共工程引起的安置問題提供意見,但工務局不能在這方面作出任何
承諾。評估安置資格的工作是由房屋局負責。

封閉道路

34.涂謹申議員得悉,因公用道路封閉一段時間而損失生意,並沒有任何賠償。他
對此感到關注。工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370章),任何人可就為進行道路工程而收回土地或有關工程使地役權永久終絕
所引致的騷擾,提出補償申索。


35.主席告知議員,在秘書處申訴部近日處理的一宗個案中,政府當局曾表示因公
用道路暫時封閉而受屈的人士,可提出補償申索。主席建議要求當局作出解釋,
然後才把此事納入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一覽表內。涂謹申議員亦表同意。

II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303/98-99號文件)

36. 1998年9月10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V.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7.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11月12日舉行的下次定期會議上,討論下列事
項:

  1. 中央註冊系統;

  2.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1999至2000年度整體撥款;及

  3. 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
(會後補註:在政府當局要求下,並經主席同意,議題(b)項現押後討論,議題(c)
項則改為"位於添馬艦基地填海區的新政府總部大樓"。)

V.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279/98-99號文件)

38.議員察悉秘書處在1998年9月30日發出了有關土地註冊處中央註冊系統建議的
參考文件。事務委員會將於下次會議上研究這項建議。

VI. 灣仔填海工程第2期 -- 顧問費用及地盤勘測
(立法會CB(1)304/98-99號文件)

3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應主席所請扼要指出,於1989 年進行的中
環及灣仔填海工程可行性研究,原先建議在灣仔填海工程第2期中填闢45公頃土地
,用來興建住宅、酒店、郵輪中心及公園。《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在 1997年
6月制定後,考慮到市民對填海工程深感關注,政府當局已修訂有關建議,把擬議
填海面積大幅縮減至只有27公頃,所得土地主要用來興建港島東區走廊(下稱"東區
走廊")連接路和一條40米闊的海濱長廊。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強調
,興建海濱長廊將可方便市民前往灣仔及銅鑼灣的海旁一帶。

40.主席關注為灣仔填海工程第2期進行顧問研究的時間安排。他表示,顧問研究會
以政府當局就填海工程規模所作的初步建議為基礎。然而,填海地區的分區計劃大
綱圖仍有待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而當局亦未有就填海工程諮詢臨時區議會。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回應時澄清,顧問研究旨在就填海工程的規模制訂
建議,以達到所表明的目的。在灣仔填海工程第2期中填闢27公頃土地的初步建議,
只是一項供顧問研究的方案,填海工程的確實規模將視乎顧問研究結果而定。當局
會根據研究結果制訂分區計劃大綱圖,提交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規劃環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長(規劃)強調,政府當局無意利用灣仔填海工程第2期計劃來開拓土地作
其他用途。

41. 部分議員認為,為了提供必要的運輸基礎設施,紓緩區內的交通流量,政府當
局應探討建造架空連接路或地下行車道的可行性,從而減少進行填海工程的需要。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政府當局定出中環至灣仔繞道及東區走
廊連接路的擬議路線前,曾進行初步研究。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借助地圖
解釋擬議路線,並指出建議興建的中環至灣仔繞道及東區走廊連接路均會有架空及
地底部分。

42. 鑑於建議在遊艇會現址興建的一段東區走廊連接路將設於地面,主席詢問可否
把這段道路改為地下行車道,使遊艇會無須遷往他處。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
長表示,如該段道路設計成地下行車道,便有必要把連接東區走廊的行車天橋的斜
度提高,但所需斜度卻不能符合交通工程要求。

43.政府當局表示,在會議展覽中心新舊兩翼之間的一段擬議東區走廊連接路將設
於地底。有鑑於此,一位議員質疑有否需要在新翼兩旁範圍進行填海工程。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回應時表示,在建議中的填海用地上不但會有東
區走廊連接路,還會設立一個支路網,讓來自林士街的車輛通往會議展覽中心、
灣仔及銅鑼灣。建議的顧問研究就填海工程的規模制訂建議時,會研究上述整個
道路網的路線。拓展署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補充,如會議展覽中心新翼兩旁的
海面範圍維持原狀,在中區填海工程第 3期完成後,海岸線便會變成"L"形,因而
影響該處海面的水質。

44. 至於建議填海工程是否符合《保護海港條例》的規定,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
理局長(規劃)解釋,該條例設定不准在中央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但並非禁
止填海工程本身。該條例的條文規定在決定進行一項填海工程前,須權衡保存中央
海港與進行該項工程兩者分別涉及的公眾利益。他證實建議填海工程並無違反該條
例的規定。

45.有關政府當局在提出灣仔填海工程第 2期計劃時對可持續發展的立場,規劃環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灣仔填海工程第2期的首要目的是提供土地興建運
輸基礎設施,以紓緩交通擠塞情況。政府當局認為該項填海工程符合可持續發展的
精神,當中包括經濟、文化及社會的考慮因素。

46.對於政府當局為填闢27公頃土地所作的解釋,議員並不信服。他們認為,就興
建東區走廊連接路而言,建議填海工程的規模已超出所需限度,而填海用地亦可
作其他用途。因此,議員不支持填海工程的撥款建議,並提議政府當局不要把有
關建議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審議。

47.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