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54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23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鄧兆棠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的非委員的議員:

吳亮星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III及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蕭炯柱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馮永業先生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規劃署署長
馮志強先生

規劃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
趙達萊先生

規劃署
高級城市規劃師(條例檢討)
李啟榮先生

規劃署
城市規劃師(條例檢討)
葉子季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助理局長(規劃)
鍾文傑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柏嘉禮先生

土木工程署
土木工程處副處長(工程管理)
簡博恩先生

拓展署
新界東拓展處副處長
嘉廉明先生

拓展署
新界東拓展處
西貢及將軍澳發展部工程師
李天生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拓展署
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
趙華斯先生

拓展署
新界西拓展處高級工程師(主要工程)
劉國明先生

海事處
策劃部總經理
林偉明先生

海事處
策劃部高級海事主任
陳銘光先生

規劃署
荃灣、葵青及深水埗規劃專員
黃靄儀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陳永生先生

拓展署
新界北拓展處處長
黃鴻堅先生

拓展署
總工程師(元朗)
張慶雲先生

九廣鐵路公司
項目經理(北段)
袁偉揚先生

工務局總助理局長(技術事務)
鄺慶業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土地註冊處處長
高傑博先生

土地註冊處經理
李何玉卿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較早時曾對政府當局遲至在會議上才提交參考文件中
文本的情況表示不滿。他提醒政府當局須在事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數天前提供中英文討
論文件,以便議員有足夠時間審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就當局延遲提供是次會議的
文件致歉,並保證事務委員會日後各次會議的文件均會及早提供予議員審閱。

I. 《城市規劃條例草案》
(立法會CB(1)1010/98-99(01)號文件)

2.主席告知與會各人,事務委員會曾在1996年8月6日及12月17日討論《城市規劃白紙
條例草案》(下稱*白紙條例草案*),而前立法局亦曾在1996年12月18日的會議上辯論
要求政府當局早日提交《城市規劃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議案,該議案最後
獲得通過。由於議員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會詳細研究當中各項規定,因此,主席
建議今次的討論應集中在先前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一般事項。

3.規劃署高級城市規劃師(條例檢討)借助電腦,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以及比較現行
《城市規劃條例》、白紙條例草案及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其間重點講述當局因應
在公眾諮詢期內接獲的意見而對有關條例及條例草案所作的修改(見參考文件附件I)。

4. 規劃署高級城市規劃師(條例檢討)回應劉江華議員就上訴機制的提問時表示,根據
條例草案,上訴委員會會在由提出上訴之日起計 3個月內考慮該上訴個案。如上訴個
案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上訴委員會可把有關限期延長。至於該限期應延長多久,則
須由上訴委員會按每宗個案的情況決定。劉議員關注到,上訴委員會在考慮上訴個案
時獲准採取極具彈性的做法,可能有礙規劃工作的進展。

5. 李永達議員察悉並關注到,條例草案的政策方針與白紙條例草案有一些基本分別,
特別是在公眾參與及透明度兩方面。他指出,根據白紙條例草案,任何人均可就草圖
提出申述;條例草案則規定,只有那些受草圖影響的人士才有權提出反對。條例草案
亦免除在建築事務監督核准建築圖則前取得規劃證明書的需要,並刪除進行違例發展
將被判監禁的規定。他要求政府當局解釋條例草案為何會有如此明顯的倒退。

6.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澄清,條例草案並未偏離白紙條例草案提高透明度及鼓勵公眾
參與的精神。實際上,任何人均可就草圖提出申述,但有關人士是否受草圖影響,則
須由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決定。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製備圖則的效率和參與
製備圖則過程的權利兩者之間,求取適當的平衡。

7.李永達議員指出,由於土地是公共資產,因此其用途及規劃均會對整個社會構成影
響。由城規會判斷提出申述的人士是否受草圖影響並不恰當,因為即使草圖內的地方
與提出申述人士的住處距離甚遠,亦可對其造成影響。

8.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政府當局在公眾參與製備圖則過程方面
所採取的並非倒退做法。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現行規定,只有受草圖影響的人士
才可提出反對。雖然白紙條例草案建議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述,但公眾諮詢的結果顯示
各界對此事意見不一。根據條例草案現時提出的建議,只有受草圖影響的人士才可提
出申述的現行制度將維持不變。提出申述的人士只須證明其會受草圖影響,而"附近"
此概念並非須予考慮的因素。城規會會對所有提出的申述進行研究,並會探討規劃建
議與四周環境是否協調。此外,城規會會公布選定用途的申請,以徵詢公眾意見,亦
會在憲報刊登須予公布的規劃許可申請一覽表。該制度較現行制度更為公開。在現行
制度下,規劃申請無須向外公布。

9.何世柱議員詢問,除沒收履約保證金外,違反城規會所訂規劃條件的人會否受到其
他處罰。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徵收履約保證金是為了確保有關
人士完全遵守城規會訂定的規劃條件。有關人士如違反規劃條件,政府將會採取行動
確保他們遵守該等條件,並會從履約保證金收回採取行動所需的費用。

10.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回應何世柱議員時表示,城規會現時共有34名
成員,其中7人為官方成員。

11.夏佳理議員對於城規會以何方式考慮規劃申請及申述表示關注。他指出,根據城規
會的現行運作機制,研究規劃申請或申述的成員不一定是就有關申請或申述進行表決
的成員。此情況實有欠理想,因為參與表決的成員未必會對那些已經過研究的事項有
全面了解。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他並未發覺研究規劃申請的成員不是就有關申
請進行表決的成員此種情況。條例草案提出把城規會會議法定人數由5人增至9人的建
議,將可令會議的出席率更加穩定。依他之見,會議出席率是否穩定的問題並非法律
問題,而是關乎城規會成員的專業態度。

12.對於增加會議法定人數可解決問題的見解,夏佳理議員不表贊同,亦不接受此事並
非法律問題的說法。他表示,城規會的現行運作方式造成了漏洞,讓人有機會操縱選
票。吳亮星議員亦與夏佳理議員一樣關注城規會研究規劃申請及就有關申請進行表決
的成員組合可能不同的問題。吳議員又關注到,城規會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考慮某些規
劃申請。他認為,雖然有必要提高透明度及鼓勵公眾參與,但政府當局應同時獲授更
大權力和責任,就規劃申請作出決定。此舉可加快規劃過程,令整個社會受惠。

13.何鍾泰議員認同有需要加強城規會的獨立性及透明度,但他指出,增加會議法定人
數本身未必能夠達到加強獨立性的目的,因為官方成員的數目可能會較非官方成員為
多。何議員認為,為確保城規會成員有高而穩定的會議出席率,應只委任那些願意並
能夠承擔城規會工作的人士為成員,此點相當重要。何議員同意,凡與任何考慮中的
規劃申請有關連的城規會成員,均須申報利益,但他質疑,就城規會運作的透明度而
言,此項措施是否足夠。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增加城規會會議
法定人數將可鼓勵成員參與會議。目前,城規會成員出席會議的情況 ( 包括抵達及離
開的時間 ) 會記錄在案。條例草案將明文規定城規會成員必須申報利益。城規會在擬
訂其辦事程序規則時,應考慮提高該會運作的透明度。主席表示,城規會有一項確立
已久的安排,就是在該會考慮某項規劃申請時,與該項申請有利益關係的成員均不會
接獲有關文件或出席有關會議。

14.何鍾泰議員詢問城規會的會議會否公開進行,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
答稱,條例草案並無就此作出規定。由於在城規會會議上交換的資料可能是敏感的商
業資料,因此在最近進行的一項探討規劃署及城規會所有事務的顧問研究中,亦未有
作出舉行公開會議的建議。

15. 何鍾泰議員詢問,有關專業學會的代表會否以其公職身份獲委任為城規會成員。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城規會所有成員均以個人身份獲行政長官
委任。當局會在現屆城規會成員的任期屆滿時,考慮何議員所提出委任專業學會代表
加入城規會的建議。

II. 將軍澳第137區發展
(立法會CB(1)1010/98-99(03)號文件)

16. 黃容根議員詢問,除將軍澳第137區第2階段填海工程外,將軍澳有否其他填海工程
正在籌劃中。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在將軍澳進行的下一項填海工
程將會是將軍澳市中心第2階段第3期填海工程,該項工程預計會在 1999 年年底展開。
當局亦會在將軍澳第131區進行一項小規模填海工程,藉此提供土地重新設置貨物裝卸
區,以便在九龍東南部進行發展。

17.黃容根議員又詢問,就環保而言,擬議填海工程對海洋生態及漁業會造成甚麼影響
。他擔心該項填海工程會影響在鄰近的燈籠洲及布袋澳進行的海魚養殖活動。土木工
程處副處長(工程管理)表示,當局曾對將軍澳第137區整個填海地點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研究,範圍包括生態評估,結果並無發現任何特別令人關注的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補充,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顯示,第1階段填海工程的地點雖然接
近大廟灣的海魚養殖區,但不會對海魚養殖活動構成嚴重影響。相比之下,第 2 階段
填海工程的地點與海魚養殖區的距離會遠得多,因此對海魚養殖活動的影響只是微不
足道。政府當局應黃容根議員的要求,答允提供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結果,供議
員參考。

18.何鍾泰議員表示,他贊成把將軍澳第137區第2階段填海工程的地點劃為公眾填土區
,以紓緩公眾填料吸納量不足的情況,並延長堆填區的使用期。他查詢其他公眾填土
區如屯門第38區及白石角目前的情況。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 表示,在
尋覓地方卸置拆建物料時,有多項事宜需要注意,其中一項是公眾填料總吸納量相對
於預計會產生的廢料總數量的情況,另一項是填土區的所在地是否方便往來,因為這
會對交通及運輸費用構成影響。作為拆建物料管理策略之一,政府當局會確保公眾填
料總吸納量足夠,以及在方便往來的地點傾倒物料。填土區的位置最好是接近產生廢
料的源頭,但亦可透過設置躉船轉運站,利用水路運送廢料來解決有關問題。

19.關於其他填土區目前的情況,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屯門第38
區第1階段填海工程的填土區預期大概會在年底填滿。土木工程處副處長(工程管理)補
充,由於有需要提供土地作房屋發展,白石角第3階段填海工程已提前至先於第2階段
第2期工程進行。第 3 階段填海工程已訂於本年稍後時間展開填土工程,最遲應會在
2000 年年底完成。在工程第3階段完成後,第2階段第2期的填海工程會繼續進行,整
項白石角填海工程預計將於2004年完成。政府當局應何鍾泰議員及黃容根議員的要求
,答應提供有關公眾填土計劃的文件及將軍澳所有填海工程的位置圖。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提供公眾填土計劃的資料及將軍澳填海工程一覽表,該等
資料及一覽表分別隨立法會CB(1)1129/98-99及CB(1)1116/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

20.鄭家富議員詢問現有堆填區的容量是否已達飽和程度,以及在第1階段填海工程完
成後有否其他公眾填土區可供使用。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表示,根據
1998年11月推出的減少廢物綱領計劃,現有堆填區的容量將於2015年達致飽和程度。
如目前的情況持續,而廢物的預測數量又不斷增加,香港工業產生的拆建物料有80%
不會再運送至堆填區,而會棄置在公眾填土區,或透過即場篩選及循環再用減少廢物
。如能達到一個更高的目標,以致拆建物料有84%無須運送至堆填區,堆填區的使用
期便可進一步延長至2019年。然而,若未能維持或增加無須運往堆填區的拆建物料的
數量,堆填區的使用期將會大幅縮短。在沒有地方供卸置廢料的最壞情況下,堆填區
在5或6年內便會填滿。因此,公眾填土區的供應必須維持在穩定的水平。

21.何鍾泰議員詢問擬議工程需要多少成本,土木工程處副處長(工程管理)回覆時表示
,按1997年12月的價格計算,所需成本估計為4億3,820萬元左右。把通脹成本計算在
內,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的工程成本預期會增至5億4,000萬元。

22.李永達議員關注將軍澳填海工程的規模。他詢問參考文件附件A顯示的海岸線是否
最終的海岸線。土木工程處副處長(工程管理)表示,他相信圖則所示為可見將來的最
終海岸線,因為佛堂洲的海岸線須有凹入之處,以便較大型的船隻進行深水海旁工業
活動。

23.鄭家富議員詢問在技術上有何理由從有關地點的南面(第1階段工程)向北面(第2階段
工程)進行填海工程。土木工程處副處長(工程管理)就此表示,填海地點南部已確定用
作潛在危險設施用途,因此,當局認為該處有較迫切需要進行發展。此外,亦有需要
維持在北面用躉船前往新界東南堆填區的海上交通路線,直至通往該堆填區的道路網
建成為止,屆時便不再需要該條海上交通路線。若非為了維持該條海上交通路線,整
個地區可一次過進行填海工程。

24.至於從第2階段填海工程所得土地是否發展深水海旁工業唯一地點的問題,土木工
程處副處長(工程管理)表示,在1989年10月完成的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研究已確定該
地點適合用來發展深水海旁工業,因為該處海域是一個深水港,故沒有需要進行挖泥
工程來開闢航道。在西貢及其他地方均不能找到此類深水海域。

25.鄭家富議員要求當局提供將軍澳第137區發展的資料。他強調,在土地用途規劃方
面必須作出協調,尤其是將軍澳,因為區內同時存在工業邨、堆填區及住宅樓宇,而
且彼此的位置相當接近。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表示,將軍澳工業邨及
將軍澳第137區的車輛可使用西岸公路直達東九龍。第2階段填海工程的地點最初會作
為公眾填土區。在該填土區填滿後,所得土地將作工業用途。將軍澳整個工業區會與
住宅樓宇分隔,並可使用西岸公路往來。由此可清楚證明,將軍澳第 137區的發展是
經過協調的。

26. 鄭家富議員又詢問將軍澳的交通安排,以及該等安排如何配合區內的發展。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答稱,西岸公路預計將於2006至2007年落成。他承認
在西岸公路落成前,區內交通情況不能完全令人滿意,因為因使用將軍澳工業邨而
在區內往來的車輛可能會在某程度上造成交通擠塞。第2階段填海工程將於2002年峻
工,然後所得土地會用來進行工業發展,在此之前,來往該區的車輛不會太多。此外
,他向議員保證,公眾填土區對交通造成的影響將十分輕微,因為大部分填料會經水
路運送。

27.主席申報利益,表明他是將軍澳工業邨管理局主席。鄭家富議員關注到,即使西岸
公路可如期建成,將軍澳的交通及其他發展仍會出現銜接問題,主席對此同感關注。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認為有需要編排各工程項目的優先次序,以及使運輸網絡的發展
與其他發展互相配合。他表示,西岸公路的建造工程性質複雜,因此並非一個簡單的
工程項目。議員同意將此事交由交通事務委員會作詳細討論。

(會後補註:交通事務委員會已在1999年4月23日的會議上討論配合將軍澳第137
區港口發展工程的基本運輸設施發展事宜。)

28.主席總結討論時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議員索取的資料,然後才把有關撥款建議提交工
務小組委員會審批。

III. 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
(立法會CB(1)1010/98-99(04)號文件)

29.鑑於荃灣區居民對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提出強烈反對,尤以麗城花園的居民為
然,李永達議員詢問,就房屋和交通需要而言,進行該填海計劃的理據何在。規劃環
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 回應時表示,居民反對該計劃的主要原因是,沿現有海
岸線興建的樓宇所擁有的海景,日後會被荃灣海灣填海地點的新建樓宇遮擋。政府當
局已因應該等反對意見,對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的設計作出修改。他請議員參閱
參考文件附件 A 所載的地圖,當中顯示現有住宅物業與填海區會以一長形康樂用途地
帶分隔。至於交通安排,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表示,政府當局打算在
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中加入一項隧道繞道建造工程,為填海區提供運輸服務。此
舉亦可紓緩荃灣區的交通擠塞情況。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規劃)又表示,荃
灣海灣填海區是全港發展策略檢討中認定的市區策略性增長地區之一,提供土地以應
付本港日益增長的房屋需要。當局計劃一共興建11 000個房屋單位,以容納3萬人左右
。由於荃灣市中心預期在未來數年會進行重建,該項建屋計劃將有助調遷約19 000 名
在荃灣市中心280幢殘舊樓宇內居住的人士。

30.鑑於目前全港商業用地供應過盛,李永達議員質疑是否仍有需要在荃灣海灣填海區
撥地作商業用途。何鍾泰議員亦有相同看法,他指出,計劃中把填海土地的十分之一
用作商業發展,比例未免過高。規劃署荃灣、葵青及深水埗規劃專員表示,西鐵荃灣
西站四周的土地已預留作商業發展。他澄清,地圖上的紅色部分已重新劃為綜合發展
區,該地區會按照經修訂的荃灣分區計劃大綱草圖進行混合發展。

31.在參看有關地圖時,李永達議員察悉並關注到,與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及私人住
宅發展的批地情況比較,撥作租住公屋用途的土地面積較小,而這便是日後市區重建
中受影響居民的主要調遷地點。他表示,民主黨現正徵詢荃灣區居民對荃灣海灣進一
步填海計劃的意見,但該黨在現階段對此項工程計劃有所保留。

32. 黃容根議員關注到,在荃灣海灣興建長 1 500米的海堤,可能會令翻起巨浪的情況
更加嚴重。拓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 (荃灣)表示,政府當局清楚知道興建海堤可
能會造成巨浪的問題,並會確保該海堤不會帶來任何壞影響。建議興建的海堤屬斜坡
類型,因此不會使海水反彈造成巨浪。海堤的工程事宜已經過詳細研究,而如何避免
翻起巨浪的問題,在初步設計中已予考慮,並會在詳細設計階段再作探討。

33. 黃容根議員表示,捕魚業人士反對在燈籠洲重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因為這會對
在該處海域作業的漁民構成潛在危險。拓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表示,為
進行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有必要重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多年前在海事處支持
下進行研究的結果顯示,馬灣和燈籠洲附近是重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的最佳地點。當
局已對有關重置地點進行詳細的工程及環境研究。*危險品碇泊區*一詞本身可能會令
某些人感到關注,但實際情況是,危險品碇泊區只是為運載燃油的船隻提供碇泊地方
,與爆炸品或任何此類性質的東西並無關係。無論是否重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該等
運載燃油的船隻都會在全日不同時間在港內航行。在重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後,在藍
巴勒海峽發生事故的風險會降低,但馬灣地區所受到的威脅難免會有所增加。當局進
行了一項詳細環境影響評估,所得結論是,新設的燈籠洲危險品碇泊區所造成的危險
和環境影響均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在此方面可能出現的例外情況是,在某些風力和
潮水狀況下,該處海域如發生船隻相撞而溢出燃油的嚴重事件,部分溢出的燃油可能
會飄到若干受影響的地方。海事處會馬上採取控制油污措施。不過,由於使用該危險
品碇泊區的大型輪船為數甚少,因此發生撞船事故的風險極低。此外,只有在非常罕
見和很差的風力及潮水狀況下,溢出的燃油才會在不足兩小時內移向受影響的地方。
此種情況只是百年或甚至千年一遇。環境保護署曾研究危險因素的評估,並同意所涉
及的整體風險是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

34.黃容根議員表示,他曾隨海事處視察建議重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的地點。他指出,
燈籠洲附近的海峽十分繁忙,有不少船隻在該處的航道航行。若其中一艘船隻因繫泊
設施損壞而與另一船隻相撞,便會產生問題。他不同意此類撞船事故甚少發生的說法
。倘船隻在相撞後溢出燃油,後果會很嚴重,尤其是在馬灣四周的水域,由於水流湍
急,以致溢出的燃油很容易在半個小時內便飄到受影響的地方。他表示,民主建港聯
盟對在燈籠洲重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的建議有所保留,因此,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另
覓地點進行重置工作。

35.拓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向議員保證,危險品碇泊區的選址不會佔用航
道,因為其中一項設計標準是確保有足夠的航行空間,供船隻進出危險品碇泊區。至
於有人擔心繫泊設施損壞,以致船隻在航道上飄浮的問題,拓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
程師 (荃灣)表示,這幾乎是沒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因為新的危險品碇泊區將以大幅石
砌防波堤包圍,以保護碇泊區內的船隻,使其在風暴中免受巨浪侵襲。因此,即使在
繫泊設施損壞此種可能性不大的情況下,有關船隻亦只會撞向碇泊區的內牆,而不會
飄浮進入航道。有較大可能發生的事故,是船隻在航行時相撞,但此等風險是在可以
接受的範圍內。

36.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補充,海事處曾進行一項工作,在全港物色重
新設置危險品碇泊區的最佳地點,最後認為燈籠洲是最適合的選址,因為在該擬議地
點設置新的危險品碇泊區所造成的危險和環境影響,均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在重新
設置危險品碇泊區後,很多航行緩慢的躉船和運載危險品的船隻將不再利用藍巴勒海
峽,因此可加強藍巴勒海峽的海上安全,從而減少撞船機會。若在航道相對較窄而海
上交通繁忙的藍巴勒海峽發生撞船事故,後果會嚴重得多。

37.主席詢問有關船隻進出燈籠洲的擬議安排。拓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回
答時表示,防波堤的位置必須小心選擇,以配合現有航道,當中須顧及對海港水流造
成的影響。整個海港的水流很容易受防波堤所在位置影響。當局進行了一項詳細的水
力研究,包括研究防波堤對整個海港產生的累積效果,以決定危險品碇泊區在形態上
可如何作出配合。碇泊區的出入口位置會更加遠離防波堤以東的航道,使船隻在該航
道與南面或西南面的毗鄰航道之間有更大的航行空間。如出入口位於南面或西南面,
船隻的航行空間會較小。

38. 何鍾泰議員建議沿新的海岸線建造一條海旁大道,以利便來往荃灣海灣填海區的
交通。拓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回應時表示,交通影響評估研究的結果顯
示,除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外,西鐵及其他發展項目亦會造成影響,導致現有荃
灣路的交通超出負荷。該項研究建議興建隧道繞道,連接在填海地點西面一角的舊青
山公路與現時在東北面的荃灣路。當局最近就該建議完成了一項可行性研究,證實有
需要對荃灣路進行改善工程。工程計劃的撥款申請將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考慮。該項
工程計劃主要包括在填海區西面興建一條連接荃灣路的隧道繞道,以便分散交通,並
會擴闊成為雙線行車道路。與此同時,在道路交界處和各支路亦會進行改善工程。拓
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表示,何議員建議在沿岸興建道路,將會引起噪音
問題。此外,由於該地點有地下排水暗渠,故無法在沿岸興建深潛式道路。當局認為
現時提出的建議更具成本效益,因為這既有助荃灣區的整體交通流動,亦可紓緩區內
交通擠塞情況。

39.何鍾泰議員認為當局不應投資在荃灣路的改善工程上,而應把有關款項用來建造一
條與灣仔北海旁大道類似的新海旁大道,這對紓緩交通擠塞情況會更為有用。為減輕
海旁大道造成噪音的影響,可在與該海旁大道距離更遠的位置興建住宅樓宇。拓展署
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表示,有關可行性研究曾探討多個其他方法,包括在沿
岸興建隧道繞道,但最後放棄了該構思,而採納現時被認為更具成本效益的建議。

40.涂謹申議員認為,市民大眾均關注到,有些土地在出售時是位於海旁,但後來因政
府不斷進行填海計劃而變成內陸土地。由於在該等土地上所建樓宇的海景被遮擋,有
關單位的業主因而感到受騙。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表示,就荃灣海灣
進一步填海計劃而言,政府在設計土地用途時已盡量避免遮擋現有樓宇的海景。

41.涂謹申議員又指出,雖然政府當局一直表示荃灣海灣進一步填海計劃會提供調遷用
地以助進行市區重建,但當局至今仍未作出確實的承諾,因此難以確立該填海計劃與
市區重建之間的關係。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規劃)回應時表示,專為某項市
區重建計劃而進行土地平整工程並非慣常做法,因為這會剝奪發展的彈性。不過,以
此方式開拓的土地與附近用地合併以助進行市區重建卻十分常見。此事將由日後成立
的市區重建局研究。涂謹申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策劃填海工程時,必須恪守其就市
區重建所作的承諾。

42.主席指出,荃灣海灣填海區目前的平衡設計,缺點在於有一道路網橫跨擬議住宅區
。主席及涂謹申議員要求當局改善有關設計,以便有彈性地進行發展,例如在現時住
宅樓宇聚集的地點以西撥出休憩用地。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正研究一
項新的規劃方針,把人流和來往車輛分隔,以及使有關地點盡量保持最優美的景觀。

IV. 元朗及錦田的主要排水道 -- 第2階段 -- 錦田至大乪段
(立法會CB(1)1010/98-99(02)號文件)

43.議員察悉,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上述工程計劃的建設費用約為 4億6,000萬元。該
項計劃的撥款申請將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以便工務小組委員會在其1999年4月14日的
會議上審批。

44.鑑於有關工程計劃的合約管理及地盤監督工作將會委託九廣鐵路公司進行,何鍾泰
議員質疑該項安排是否恰當,因為九廣鐵路公司的專長在於建造和管理鐵路系統,而
非渠務工程方面。拓展署新界北拓展處處長表示,西鐵工程項目的較早階段主要涉及
土木工程,與上述排水道工程計劃的河道治理工程有密切關係。政府當局將會確保委
託九廣鐵路公司進行工程的合約條款公平合理。

V. 其他事項

為土地註冊處開設一個編外職位專責推行策略計劃
(立法會CB(1)1022/98-99號文件)

45.主席告知與會各人,此事由夏佳理議員提出討論。然而,由於夏佳理議員有其他要
事在身,因此他已中途離席。夏佳理議員寫了一短箋,表示他不反對開設有關職位的
建議,但這不應理解為他支持新的土地業權制度。土地註冊處處長表示,該編外職位
與土地業權制度沒有甚麼關係,而主要與中央註冊系統及新的資訊科技有關。當局曾
向事務委員會介紹中央註冊系統,議員和用者均贊成採用該系統。為推行策略計劃(其
中包括中央註冊系統),有需要進行大量重組架構工作。

46. 鄧兆棠議員不支持土地業權制度,並要求將此事記錄在案。

47.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