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9年6月10日審議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燈籠洲危險品碇泊區
背景
政府於1999年3月23日曾向議員們解釋,為進行荃灣海灣填海計劃而需要把荃灣危險品
碇泊區遷往燈籠洲。及後,政府與有關議員繼續討論工程的餘下問題。我們原定於1999
年4月28日就遷置危險品碇泊區一事,向工務小組委員會申請撥款,但其後撤回申請,
原因是為了盡量解決議員們餘下的兩個關注:
選址
2. 有些議員關注到燈籠洲以南未必適合設置危險品碇泊區,因其位置接近馬灣養魚場
(見附件A的位置圖)。此外,亦有議員向政府提議考慮周公島以南的地點。(見附件
B的位置圖)。
3. 在選擇燈籠洲作碇泊區之前,我們已進行了一個全港性合適地點研究。在物色適當
選址時,當局曾經考慮過下列因素:
(一) | 選址需接近青衣及葵涌,以盡量減少盛載危險品的船隻在海港航行的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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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址需遠離人口稠密地區和渡輪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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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選址需遠離預留作港口發展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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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選址的環境可容許工程在該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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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選址需位於足夠水深的地方,以繫泊盛載危險品的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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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選址需避免可能有污泥的地區,避免對環境(特別是水質方面)造成
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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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們最初研究過8個地點,各個地點的優劣比較見
附件C。當局選出其中3個較適合的
地點(即燈籠洲以南、喜靈洲以北及小欖)作進一步評估,最終發現燈籠洲以南的地
方最適合作危險品碇泊區。我們已於1998年完成了此地點的詳細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環
境評估影響,以確定在此興建危險品碇泊區的可行性。
5.有議員提議在周公島以南的地方建碇泊區。我們認為這地點並不合適,因為此地正
位於北長洲海峽和西博寮海峽的交界。北長洲海峽是一條非常繁忙的航道,經常有來
往港澳及內地其他港口的高速客船穿梭;至於西博寮海峽則對整個大嶼山北岸的未來
發展相當重要。如在該處設置危險品碇泊區,盛載危險品的船隻便會直接在此繁忙的
海峽進出,引致不可接受的海上風險。
6.應議員的要求,我們已進一步研究周公島以南這個地點,但最終仍得出同一結論,
認為此地並不適宜設置危險品碇泊區。
特惠津貼及補償事宜
7.根據現行政策,因進行填海、挖泥、堆填及其他發展工程而損失捕魚區的漁民可獲
發特惠津貼(見附件D - 1993年5月7日財務委員會文件);同時如政府進行挖泥或填
海工程而引致水中懸浮固體的含量高於預設的水平,養魚戶則可獲發特惠津貼(見附
件E - 1993年7月23日財務委員會文件)。
8.有議員表示擔心填海及挖泥工程會對水質構成長遠的影響,而且在懸浮固體含量超
出可獲發特惠津貼的水平以前,魚類可能已經死亡。雖然政府合約一般都規定有關承
建商須就對第三者所構成的任何損失向政府作出彌償,但受影響的養魚戶往往要自行
向有關的承建商進行民事追討賠償,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一般都既費時又昂貴,而所需
費用又大多是追討人(即養魚戶)無法負擔的。此外,這類索償一般都會引起爭論,故
追討人要向法庭詳細證明養魚區內的損失是由在遠處進行的工程所致才可追討賠償。
追討人認為,這是既不合理及他們無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9.在全面考慮過上述的關注後,政府決定彷效工務局技術通告第28/92號:《因公共工程
而引致耕地上農作物及財產損失》的安排(見附件F),以試驗計劃方式,把這行政安
排引伸至本項工程。簡單來說,若危險品碇泊區工程引致養魚戶蒙受損失而提出任何
申索,則 -
(一) | 政府會負責確立損失是否因碇泊區工程所致;若然,再決定補償
的水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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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政府已有足夠證據證實有關損失是由危險品碇泊區工程所致,
政府會確保有關的承建商立即賠償。如承建商延誤賠款,政府便
會直接付款給索償人,然後再向有關承建商收回有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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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述建議安排的特定條款,詳情將會訂明在燈籠洲危險品碇泊區的工程合約之內。
11. 我們相信以上的行政安排應可消除各位議員及捕魚和養魚業人士對此工程的憂慮。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