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務事務委員會
建築地盤打樁工程的監察機制



目的

本文件介紹建築地盤打樁工程的監察機制。

背景

2.本港常用的樁柱有兩類:撞擊樁和鑽孔樁。這些樁柱一般都以混凝土和鋼材建
造。當樁柱用作建築物的地基時,建築物的結構是否穩定,端視樁柱系統是否安
裝妥當而定。因此,對樁柱地基的設計和建造施加管制,尤其重要。

3.《建築物條例》已訂定一套監管機制,以確保監管工作得以施行。根據這套機
制,凡獲建築地盤的發展商委聘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一般建築承
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須負起設計和建造私人樓宇樁柱的特定職責。

4.屋宇署署長則以建築事務監督的身分,擔當監察角色,確保認可人士、註冊結
構工程師、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履行其法定責任,並確定有關
樁柱符合安全標準。

打樁工程的設計

5.鑑於本港的建築發展步伐急速、建築物類型繁多並密集,樁柱地基必須符合高
水準的安全設計和專業水準。有關的安全標準在《建築物條例》和《建築物(建
造)規例》中均已訂明,再由屋宇署印備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
補充說明。註冊結構工程師設計打樁工程,並呈交工程圖則給予建築事務監督審
批。這些註冊結構工程師,以及負責審核樁柱圖則及打樁工程的屋宇署結構工程
師,均為經驗豐富的專業工程師。我們在這方面以往記錄一向優良,水準更在世
界前茅之列。

打樁工程的施行

6.根據法定程序,凡進行打樁工程以前,除樁柱圖則須經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外,
還必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同意,方可展開工程。此舉乃雙重保障,以確保工程符
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在發出同意書時,建築事務監督可以附加條件,訂明有關的
規定及程序。這些規定和程序一般關乎預防及保護措施、施工次序、註冊結構工
程師及其他適任技術人員呈交報告、證明書及有關文件,以及監工等事宜。

7.在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後,發展商須聘請一名專門負責地基工程的註冊專
門承建商來進行有關工程。在打樁工程進行期間,註冊專門承建商有法定責任不
斷監督工程進行,而註冊結構工程師則須定期進行監督及巡查,以確保工程是按
照核准圖則及《建築物條例》和規例的有關條文進行的。

8.就撞擊樁而言,在首支樁柱進行打樁測試時,屋宇署的結構工程師必定在場,
以便監察打樁過程。進行測試的目的,是要證明該樁柱確實具有指定的承載能力
。如有需要,屋宇署的結構工程師亦可能須監察進一步的打樁測試。

9.對於以混凝土和鋼材造成的各類樁柱,包括撞擊柱及鑽孔柱,屋宇署的結構工
程師均會就以下各項進行檢查並採取適當行動:
  1. 由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認可的實驗所擬備的混凝土立方塊及鋼筋測試報告;

  2. 由製造商發出的鋼筋出廠證明書;

  3. 預鑽記錄;

  4. 修訂圖則及任何進一步的實地查勘報告;及

  5. 監察記錄及有關鄰近樓宇、構築物及土地的報告。
10.打樁期間,屋宇署會特別注意實地查勘物料測試記錄和鑽探或打樁記錄,並會
抽樣核對這些記錄,以確定記錄是否與早前所得的資料及所作的假設相符。這些
檢查有助確定應否就任何樁柱的完整性提出質疑。同時,屋宇署亦會監察所有建
築地盤(包括正在進行打樁工程的地盤)的各項工作。屋宇署的地盤監察組人員
會巡查打樁工地,確保地盤監督工作是按照監工計劃書進行。監工計劃書是由認
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專門承建商擬備,並提交屋宇署,這是同意施工
的一項規定。

打樁後的驗證測試

11.打樁工程完成後,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專門承建商須按其個別情
況,向建築事務監督證明,他們所負責的打樁工程是按照核准圖則進行,並符合
《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同時,註冊結構工程師須向屋宇署呈交記錄圖則、其他
竣工記錄,以及樁柱本身和樁柱基礎水平所用的建築物料的附加測試報告和證明
書。屋宇署人員會抽樣審研這些文件,並會跟進所發現的未符標準之處或違規情
況。

12.當屋宇署收到完成樁柱工程後呈交的所有圖則和文件,即會考慮展開驗證測試
。有關人員會挑選樁柱進行測試,抽樣比率約為建造樁柱總數的1%。屋宇署一般
會採用兩種驗證測試:針對撞擊樁和直徑細小的鑽孔樁會採用荷載測試,針對直
徑大的鑽孔樁則會採用鑽孔測試。在屋宇署最近進行調查的15個建築地盤,就曾
對直徑大的鑽孔樁進行了鑽孔測試。

13.就直徑大的鑽孔樁而言,由於提供巨重荷載以進行荷載測試並不切實可行,因
此以取芯鑽探方式進行驗證測試。工程人員會鑽穿經選取樁柱的柱身,直達基礎
岩層下的一定深度,以確定設計時所作假設是否屬實。屋宇署的工程師會檢驗以
此方式取出的混凝土芯和石芯,以核實樁柱的基礎水平,以及支承樁柱和其上的
建築物的基礎物料是否可以接受。

進一步測試有疑問的情况

14. 如任何驗證測試結果或其他證據顯示有可疑或不理想之處,建築事務監督可
以要求進行更多測試或其他測試,以確定所建造的樁柱能夠發揮其原定的功能。
在建築事務監督對於為上蓋建築物而設計及建造的所有樁柱的完整性表示滿意之
前,不得在樁柱地基上興建上蓋建築物。

總結

15. 概括而言,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專門承建商所提交的樁柱設計
、建築記錄、報告及文件等,均會由屋宇署審核,務求工程有品質保證。屋宇署
的專業人員除審研設計外,亦會透過一套審查系統,監察建築標準。在打樁工程
完成後,他們會要求進行驗證測試,以確保樁柱達到安全標準。如採用打入樁,
屋宇署會額外要求署方人員在場監察下進行打樁測試。

規劃環境地政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