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5日
討論事項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建議廣告招牌管制計劃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諮詢議員就廣告招牌管制計劃建議的意見。

背景

2.根據屋宇署的估計,目前全港共有超過22萬個廣告招牌,並預計每年將增加3%。
又根據該署於1998年在深水埗和灣仔區進行抽樣調查的結果,估計現時全港的廣告
招牌當中,約2%是有問題的,約10%則是廢棄的。

3.政府的首要關注,是廣告招牌引致的公眾安全問題。自1996年起,屋宇署共巡查
並檢視了約62 400個招牌,現時的目標是每月巡查3 000個招牌。

4.招牌的擁有人有責任保養及修理他們的招牌,以確保它們的安全。儘管如此,如
在編定的巡查行動中,或接獲市民的投訴,發現一些有危險或有可能構成危險的招
牌,屋宇署亦採取即時的管制行動,包括清拆有即時危險及廢棄招牌 (倘找到擁有
人的話,並向其追討費用),與及勸喻招牌擁有人修理或拆除招牌。自1996年起,
在屋宇署進行檢查後,約1 400個招牌已被清拆或修理,該署清拆了其中約400個廢棄
招牌。該署預計1999/2000清拆廢棄招牌的開支約為港幣100萬元。

管制廣告招牌的建議

5. 我們的初步建議,大概如下:

  1. 廣告招牌應藉一個登記計劃加以管制;

  2. 財政自給,費用由所收取的廣告招牌登記費中支付;

  3. 某些對公眾安全低風險的招牌應可獲豁免登記,例如:店舖門前的典型招牌、
    面積不超過某些大小的招牌等;

  4. 現有的廣告招牌,政府會給予寬限期(例如2年)以便登記;

  5. 寬限期後,廣告招牌須於豎立後兩個月內登記,申請須連同載有廣告招牌、擁
    有人詳細資料的證明文件、聲明負起維修責任的承諾書以及由廣告招牌承建商
    簽發的證書一併提交。凡廣告招牌面積逾5平方米及/或厚逾300毫米,擁有人
    須將廣告招牌結構的詳細資料提交建築事務監督批准;

  6. 已登記的廣告招牌須把登記號碼展示在招牌上;及

  7. 登記將於一段時間(例如5年)內有效。

6. 我們需要進一步考慮下列事項,以繼續研究這項建議:

  1. 對招牌擁有人的定義:必須清楚識別招牌擁有人,政府才可迅速向他們採取有
    關的行動,例如要求他們修理或清拆招牌,或追討政府代其修理或清拆招牌費
    用。我們初步的構思是招牌擁有人不單包括豎立招牌的人、亦包括因招牌而達
    到推廣其商品或生意目標的人及廣告招牌所在的樓宇或物業業主;

  2. 招牌承建商的註冊:我們需要制定招牌承建商的學歷及經驗要求,招牌承建商
    需證明招牌的結構安全;

  3. 對公眾的責任:我們需要研究應否要求招牌擁有人購買保險建議,以包括因展
    示招牌而引致的事故。我們初步的構思是鼓勵招牌擁有人購買保險;及

  4. 執法行動:我們需要制定有效執法的機制。此機制可以根據屋宇署現行編定巡
    查招牌的行動而制定。我們也要考慮對防止招牌擁有人廢棄他們的招牌採取甚
    麼最有效的措施。

未來發展

7.根據在未來數月諮詢臨時區議會及有關團體的結果,我們將會擬定登記制度的細
節,並於休會後與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再作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