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會議討論
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在土地註冊處保留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
專責推行及實施業權註冊制度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簡介在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保留下述編外職位的建議,為期三年
,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專責推行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
1個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116,650元至123,850元)
並刪除下述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1個高級律師(總薪級第45至49點)
(76,845元至88,115元)
問題
2.現時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將於1999年6月21日撤銷。
土地註冊處處長繼續需要一名首長級律政人員提供支援,以便把現行的契約註冊制
度轉為業權註冊制度。
建議
3.我們建議保留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為期三年,
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副首席律師負責協助土地註冊處處長核定《土地業權條例
草案》,把該草案提交立法會,以及策劃和籌備業權註冊制度的推行工作。
理由
4.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獲授權力,批准在土地註冊處開設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
位,為期六個月,截至1999年 6 月20日為止。副首席律師須向土地註冊處處長負責
,他的職責包括進行《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的籌劃工作,把該草案提交立法會,以
及在《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實施前進行準備工作。副首席律師亦須掌管由三名高級
律師和一名律師組成的法律事務部,該部負責就以營運基金運作的土地註冊處的營
運事宜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並為此與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門和
決策局聯絡。
5.自該職位在1998年12月開設以來,副首席律師主要負責在《土地業權條例草案》
提交立法會前就該草案進行諮詢和舉行簡介會。在副首席律師的協助下,土地註冊
處處長已諮詢若干有關團體的意見,其中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鄉議
局、消費者委員會、香港銀行公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及香港測量師學會,並為土
地及建設諮詢委員會、多個立法會議員、以及立法會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等
有關組織和團體,安排了簡介會。副首席律師會在每次舉行諮詢和簡介會後,整理
和分析有關團體的意見和建議。
6.為進一步研究業權註冊制度在香港應如何運作,副首席律師已蒐集其他司法管轄
區在實施土地業權註冊制度方面的資料。她亦諮詢了15個實行業權註冊制度司法管
轄區的意見,包括英格蘭和威爾斯、幾個澳洲省份、新加坡、多倫多、新西蘭、上
海,並正就取得的有關資料進行評估。
7.我們原定在1999年 3 月把《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但是由於需要預留
更多時間讓部分諮詢團體發表意見,以及讓當局按收到的意見檢討條例草案,並研
究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土地業權制度,土地註冊處處長較預期需要更多時間籌備推行
該草案。我們現計劃在1999年7月把該草案提交立法會。土地註冊處處長在1999年6
月21日之後仍需要一名副首席律師的支援,協助他把《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提交行
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並在2001年年中該草案實施前草擬《土地業權規例》和有關
的附屬法例。該副首席律師亦須擬定規管香港物業轉易和擁有權的新程序和表格、
諮詢香港律師會和其他團體對修訂條例和新程序的意見、向傳播媒介解釋該草案及
有關規例、進一步研究業權註冊制度的彌償問題、使土地註冊處能夠處理實行《土
地業權條例草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以及進行員工培訓。此外,副首席律師須研
究香港實行業權保險的可行性,並就是否須把業權保險加入業權註冊制度提供意見。
8.基於上述種種的承擔,我們認為需延續現時副首席律師的任期,因她具備草擬文
件、物業轉易、業務運作、協商和管理方面所需技能和經驗。故此,我們建議保留
副首席律師的編外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三年,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預計可於2001年年中實施。在該草案實施前,副首席律師
會就策劃和提交該草案提供法律支援。由草案實施該日至2002年 6 月,副首席律師
會為實行《土地業權條例草案》,特別是在支付彌償款項方面提供法律支援。我們
將會在2002年年初檢討是否需保留該首長級職位。倘若《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不獲
立法會通過,我們會刪除該編外職位。
9.土地註冊處的組織圖和副首席律師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
附件1和
2。
10.我們在考慮過資源增值計劃的影響後,建議保留副首席律師職位,並刪除一個高
級律師職位,以作抵銷。在刪除高級律師職位後,其現行職務將由法律事務部的所
有人員負責。
財政影響
11.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如下─
| 元 | 職位數目
|
---|
擬保留的編外職位
|
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 1,443,000
| 1
|
減去擬刪除的常額職位
|
高級律師(總薪級第45至49點)
| 985,260
| 1
|
| ________
| ________
|
額外開支
| 457,740
| 0
|
12.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
983,808元。
13.此外,實施上述建議須保留一個一級私人秘書非首長級職位,按薪級中點薪額估
計,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為291,840元,而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
451,884元。
14.1999-2000年度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業務計劃已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建議所需的
額外開支。
背景資料
15.土地註冊處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的總經理。該營運基金是根據《營運基金條例
》設立,以自負盈虧的形式運作,土地註冊處處長須就營運基金的表現,向規劃環
境地政局局長負責,以及就土地註冊和土地業權註冊的政策和立法事宜向局長提供
意見。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旨在維持一個效率與效益兼備的土地註冊及查冊系統,
使土地交易能更有條理地進行。
16.香港實行契約註冊制度已超過 150 年。參照由契約註冊轉為業權註冊的其他普通
法司法管轄區的經驗,我們認為香港實行業權註冊制度的好處包括有明確的業權、
簡易的物業轉易程序及由政府提供業權保證。目前,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奉行
這種業權註冊制度,實行此制度使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運作一致。
17.在1994年 2 月25日的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委員通過開設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
(EC(93-94)(60)),以接替前註冊總署署長(首長級薪級第7點),其職責包括核定《土
地業權條例草案》、把該草案提交行政局和立法局通過,以及為實施新法例進行籌
備工作。該草案於1994年11月16日提交立法局。雖然當局成立了法案委員會和技術
小組專責研究該草案,但前立法局在1995年 6 月決定擱置審議該草案,因此該職位
在1996年7月1日撤銷。
18.由1995年 7 月起,土地註冊處處長進一步諮詢了香港律師會和其他有關團體,如
消費者委員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和香港銀行公會的意見,並根據
收到的意見修改該草案。雖然香港律師會在某程度上對《土地業權條例草案》表示
關注,但原則上支持業權註冊制度。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9.由於我們建議保留的副首席律師職位屬編外性質,如有關建議獲得通過,我們會
依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報告。
徵詢意見
20.請議員就上述為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保留一個編外職位的建議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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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9年4月
[c:\job\cm\4-5-99.doc]
附件1
附件2
土地註冊處
副首席律師職責說明
職級:副首席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副首席律師須就下述主要職務和職責向土地註冊處處長負責-
(1) 協助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和土地註冊處處長把《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及其附屬法
例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
(2) 與法律草擬專員商議後,草擬《土地業權規例》和有關的附屬法例。
(3) 因應《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和土地註冊處處長提議推行的中央註冊系統,對其他
法例作出若干相應修改,以及修訂供香港律師會會員使用的《土地業權條例律師指
南》和供土地註冊處員工使用的《土地業權條例註冊手冊》。
(4) 就《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修訂本、《土地業權規例》擬本、以及因實施《土地業
權條例草案》和《土地業權規例》而修改的其他法例,諮詢香港律師會和其他專業
團體的意見。
(5) 籌劃和統籌與實行業權註冊制度有關的法律事宜,其中包括與香港律師會商議草
擬新的物業轉易法律文件、制定法定表格和指定表格,以及擬定符合《土地業權條
例草案》和其他有關法例的新註冊程序。這些文件、表格、程序和《土地業權規例
》將規管香港物業轉易和物業擁有權的整體運作。
(6) 就業權註冊制度賠償基金進行研究,並就有關安排提供意見。由於《土地業權條
例草案》的賠償條款會大大加重土地註冊處處長的法律責任和承擔,故這部分尤為
重要。
(7) 研究業權保險的事宜,並就是否須把業權保險加入香港業權註冊制度提供意見。
(8) 掌管土地註冊處法律事務部,並就土地業權法例對土地註冊程序的影響和因實行
新法例所需提供的培訓課程,向土地註冊處提供法律意見。
(9) 掌管法律事務部,並就以營運基金運作的土地註冊處的營運事宜向土地註冊處處
長提供法律意見,以及為此與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門及決策局聯絡。
(10) 執行土地註冊處處長所指派的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