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90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PS

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1月16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黃宏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及IV項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柏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王倩儀女士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4)
譚惠儀女士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
陳佩珊小姐

房屋署副署長(管理)
鄔滿海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行政)
鍾麥雪梅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
劉國材先生

水務署副署長
陳沛華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房屋署工會大聯盟代表

林民焯先生(召集人)
關志芳先生(副召集人及首席發言人)
唐永安先生(副召集人)
關文強先生(秘書)
黃展圖先生(成員)
羅玉麟先生(成員)
邱殷洪先生(成員)
莫敬甫先生(成員)
郭耀華先生(成員)

水務署工會聯席會代表

水務督察會

潘聰喜先生
梅國英先生

水務抄錶員協會

陳仕志先生
張志明先生

水務署用戶督察協會

曾志平先生
黃雪齡女士

政府水務專業人員協會

譚永泰先生
盧敬賢先生

香港政府水務署職工會

孫名峰先生
譚 貴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10月19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606/98-99號文件已於1998年11月13日隨立法會CB(2)607/98-99號文件
發出)

1998年10月19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613/98-99(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在1998年12月21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中討論下列3項議題:

  1. 由效率促進組簡介有關資源增值計劃的實施情況;

  2. 在政府部門及機構節省開支的措施;及

  3. 為高級公務員海外公幹提供旅費及膳宿津貼的政策。

3.議員並同意把下列兩項議題推延至日後舉行的會議中討論:

  1. 由郵政署與機電工程署進行簡報,介紹該兩個部門在成為營運基金部門後員
    工的情況;及

  2. 公務員向高利貸借貸金錢。

III. 房屋署服務私營化 對有關員工的影響

(a) 與房屋署工會大聯盟(房署大聯盟)代表會晤
(立法會CB(2)613/98-99(02)號文件)

4.在提述該文件時,房署大聯盟重點指出他們反對房屋署 (房署) 服務公司化的原因
。房署現正研究把服務私營化,在邁向此一目標時,房署把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為居
者有其屋(居屋)計劃屋苑及租住公屋(公屋)屋邨所提供管理服務的成效誇大。其實私
營物業管理公司為獲取最大利潤,往往以較低薪酬聘請員工,而此等員工的能力亦
不足,在處理突發及性質複雜的問題時,往往未能勝任。此外,私營物業管理公司
的員工流失率偏高,此一情況在中層管理階層尤為顯著。房署大聯盟指出,房署職
員經常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支援及督導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經驗不足的僱員。但房
署管理階層卻沒有適當地嘉許屬下職員所付出的時間與人力,對房署職員極不公平
。房署大聯盟又指出,此等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當中,不少在接手管理居屋屋苑及公
屋屋邨時缺乏資源或資源不足。房署為他們提供寫字樓、傢俬及其他設備,因此房
署差不多是資助他們的業務。

5.房署大聯盟更表示,公司化並非提高生產力的唯一途徑。在過去幾年,房署已進
行一連串管理改革以期提高生產力。如房署進一步改善其管理架構與工作程序,增
加在員工培訓方面的投資,房署職員有信心該署可與私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競爭。
房署大聯盟估計,房署若干高層人員是基於個人利益而急於推動房署公司化。房署
若干高層可能準備在退休後,出任此等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的高層管理職位;或在退
休前成立公司,以期在退休後承接房署外判的工作。

6.房署大聯盟又指出,房署大多數員工均希望留在公務員隊伍。現時提出把房署公
司化的計劃業已破壞管理階層與職員之間和諧的關係。倘若房署實施公司化計劃,
將會違反基本法的條文。基本法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任職的公務
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
標準。房署大聯盟並認為,由於房署成員具備專業知識,加上署方提供妥善的申訴
渠道,因此居屋與公屋居民大都希望房署可繼續負起其屋苑/屋邨的管理及維修保
養工作。此外,政府部門須受中央政府、立法機關及區議會的嚴密監察;但私營機
構則不受此等機構的監察。

7.楊孝華議員詢問是否有證據證明房署若干高層人員是基於個人利益推動房署公司
化。房署大聯盟回應時表示,據其會員觀察所得,若干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的高層管
理人員均為房署前高層職員;雖然他們承認,亦有若干較低級的前房署職員任職於
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

8.楊孝華議員並詢問有關房署職員為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的僱員所提供支援服務的程
度,以及有否任何統計數字,可顯示居屋/公屋居民分別對房署及私營承辦公司所
提供樓宇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的水準所作出的評估。房署大聯盟回答謂,房署職員
常常須超越其監察本份,跟進由私營物業管理公司僱員轉交他們處理的問題個案。
房署大聯盟又指出,若干屋邨的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外判予私營機構承辦後,投訴
的個案沒有顯著增加;但鑑於房署職員經常為私營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援助,因此實
難確定居民對私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表現是否不滿意。

9.主席表示,由於沒有任何關於房署職員跟進問題個案的統計數字,此等個案可能
只會視作個別事件,而不能代表房署職員須提供全面的支援服務。張文光議員對主
席的意見表示贊同。

10.陳榮燦議員關注房署公司化後,房署職員如不再提供支援服務,私營物業管理公
司的服務水平可能因而下降。

11.張文光議員表示,根據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政府會在10年內提供最少
250 000個單位,以供出售予租戶。當租戶成為其單位的業主後,房署便不再負責單
位內部維修保養及租務管制工作,因此房署需縮減運作規模,似乎是無可避免的事
。他並指出,租戶成為業主後,便可絕對自由地選擇房署或私營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其屋邨的管理工作。房署大聯盟回應時重申,推行公司化並非改善生產力的唯一途
徑。他們認為,如房署就其管理及維修保養的運作,更靈活地作出安排,房署職員
將可提供更積極迅速及以客為先的服務,藉以與私營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競爭。他們
認為,如新建公共屋邨的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交由房署職員負責,將可避免因引入
租置計劃而需縮減房署運作規模而導致人手過剩的問題。

12.梁劉柔芬議員及張文光議員表示,除現正進行的顧問研究外,當局亦應進行另一
項研究,就房署及私營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的成效作一比較,
此研究將會提供有用的資料。

(b) 與房屋局及公務員事務局代表會晤
(立法會CB(2)613/98-99(03)號文件)

13.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表示,該份文件已清楚說明房署如何利用私營機構的資源
提供服務,以及房署正在研究的有關新措施。她強調當局在研究是否實施任何新措
施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須確保公眾利益不受損害。

14.對於是否能透過自然流失方案,達致縮減房署管理及維修服務的運作規模此一目
標,李啟明議員表示懷疑。他進一步詢問房署會否考慮精簡其管理架構及工作程序
,使房署現行職員可獲調配擔任新工作,從而避免出現超額人員的情況。

15.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 向議員保證,倘若出現超額人員的情況,房署將採取適當的
行動解決問題。他並指出,推行公司化不一定意味著房署職員會成為超額人員。鑑
於社會對受過訓練及經驗豐富的房屋管理人員需求日趨殷切,房署推行公司化其實
可為房署員工另闢事業發展途徑。他強調,當租戶成為業主後,會自行選擇管理公
司,因此,房署有必要精簡其運作,以提高競爭能力。

16.張文光議員表示,把房署的管理與維修保養等服務公司化的任何建議,最終均不
應影響房署員工的服務條件,並必須受到立法機關及有關公共機構的監察。他建議
有關顧問研究應涵蓋房屋署署長曾公開提及的4項方案。該4項方案包括把管理及維
修保養服務售予私營機構;在房署轄下設立一間附屬公司;推行私營化;及與私營
機構組成聯營企業的安排。

17.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 表示,有關顧問研究會研究各項方案,其中包括張先生提及
的 4 項方案。顧問公司在草擬其建議時,會顧及建議可能對受影響員工產生的衝擊
及該等員工的憂慮。預期顧問公司可於本年年底前完成研究報告,並向房屋委員會
提交該份報告以供考慮。他並指出,當局現正考慮只把房署部分服務公司化,而受
影響的員工將可選擇留在公務員隊伍或加入新公司。

18.李卓人議員表示,倘若房署計劃與私營承辦商競爭,他不認為房署員工的服務條
件可以不受影響。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 表示,房署現正面對與其顧客的關係有所改
變的情況,因而有需要提高生產力及競爭力。但他不認為房署員工的服務條件會因
房署與私營承辦商競爭而出現必然向下調整的情況。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補充,
鑑於市民對較佳質素的房屋管理及維修保養服務需求殷切,提出最低投標價的公司
不一定會取得合約。

19.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 回答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房署設有一套完整的投標程
序,以甄選私營承辦商。投標商號必須符合嚴謹的要求,而提出最低投標價的商號
不一定會取得合約。由於房署負責監察私人承辦商的工作表現,房署與私人承辦商
的分工範圍將會在合約內清楚列明。在提及房署大聯盟指房署職員有時須超乎其監
察本份,完成私人承辦商尚未完成的工作時,房屋署副署長 (管理) 表示,房署將就
此事與有關職員進行檢討。

IV. 水務署服務私營化 -- 對有關員工的影響

(a) 與水務署工會聯席會(水務署聯席會)代表會晤
(立法會CB(2)613/98-99(04)號文件及由水務署聯席會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一份聲明)

20.提到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聲明,水務署聯席會簡單解釋該會因何反對水務署進行私
人機構參與供水服務可行性顧問研究。由於一向以來,水務署的供水服務一向運作
良好,而由於供水服務對市民十分重要,該會看不到有必要以新服務取代現有供水
服務,況且新服務是否能穩定地提供優質食水,根本無法保證。目前水費是由政府
差餉所補貼;該會預料,如由私人機構負責供水服務,水費一定會大幅度地提高。

21.水務署聯席會並表示,公司化或私營化不一定能提高效率或改善服務。海外國家
的經驗顯示,私營機構提供的服務不一定比公營機構為佳。私營機構與公營機構有
所不同,他們以利潤掛帥,缺乏公眾問責性、透明度及社會責任感。

22.水務署聯席會並指出,際此經濟不景,失業高企,水務署實不宜此時研究私營機
構參與供水服務。他們促請水務署放棄該項計劃,以避免影響水務署員工的士氣,
以及為社會帶來不安。

(b) 與工務局及公務員事務局代表會晤
(立法會CB(2)613/98-99(05)號文件)

23.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政策及發展) 向議員簡介文件的重點。他指出,政府當局對
私營機構以何種形式參與供水服務並無既定立場。即將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的研究,
將會參考海外國家的經驗,探討私營機構參與供水服務的各種方式,包括私營化、
公司化及外判等。為此之故,在現階段猜測水務署員工可能會受到何種影響,實屬
言之過早。水務署員工在 6 月時獲知會該項顧問研究,因為水務署的一貫政策,是
讓員工全面獲悉事情的發展,並就任何可能影響他們的計劃及早諮詢他們。

24.張文光議員表示,供水服務實在不容出現任何錯誤,水務署不可以輕率倉卒地作
出任何決定。他並關注到,一旦私營機構參與供水服務,現時良好的水質是否得以
維持,而水費是否仍由政府補貼,使之維持在市民負擔能力範圍內。他亦質疑,私
營機構既非政府部門,如何可與國內當局就東江水的供應進行磋商。在回應時,工
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政策及發展) 重申,政府當局會參考海外國家的經驗,審慎考慮
各項選擇,然後才建議日後最佳的路向為何。

25.應主席的要求,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政策及發展) 答應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書面回
覆,紓解水務署聯席會在聲明中表示感到憂慮的事項。

26.有關李卓人議員查詢的內容,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 政策及
發展)回應時表示,該項顧問研究的範圍已載列於文件的第3段。他補充說,政府當
局對研究的結果並無既定立場。不過,列出了有關顧問須具備
的背景及經驗。當局會要求顧問在提出建議時,須顧及香港現時的情況和安排。

27.李卓人議員關注到,一旦私營機構參與供水服務,水費便可能須予提高。工務局
首席助理局長 (政策及發展) 回答,在現階段猜測水費會否因私營機構參與供水服務
而須予提高,實屬言之過早。

28.在回答主席的提問時,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政策及發展) 表示,有關的顧問研究
費會在核准的撥款中支付,毋須向財務委員會申請額外撥款。

29.陳榮燦議員表示,水務署聯席會提供的文件述及海外國家的情況;根據這些國家
的經驗顯示,消費者與提供供水服務的私營機構之間常常發生爭執。工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 (政策及發展) 回答時表示,顧問公司在提出建議前,會先參考海外國家公營
機構及私營機構提供供水服務的經驗。

30.在回答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政策及發展) 表示,政府當局
進行顧問研究,並非對現時的情況有所不滿;當局一直不斷致力提高水務署的效率
及服務質素,而該項研究只是該署提高效率及服務質素的其中一項措施。

31.李卓人議員建議要求公務員事務局提供資料,告知事務委員會是否有其他政府服
務正在研究私營化、公司化及外判的可能性,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V. 公務員申報投資
(立法會CB(2)613/98-99(06)號文件)

32.由於會議已超過原訂時限,而此項議題亦並不急切,因此主席建議把 " 公務員申
報投資"的議題押後至下次會議討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33. 會議在下午12時49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