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6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PS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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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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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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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國強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缺席委員:
黃宏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林煥光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
- 李淑儀女士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 柏志高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 王倩儀女士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087/98-99號文件已於1999年1月15日隨立法會
CB(2)1088/98-99號文件發出予各議員)
1998年12月21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088/98-99(01)號文件)
2.下次會議原定於1999年2月15日舉行,但由於當日為農曆的大除夕,加上文件所列
的待議事項並非緊急性質,議員同意把會議日期押後至1999年3月15日。
3. 議員並同意在1999年3月15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中討論下列3項議題:
- 由郵政署進行簡報,介紹該部門在成為營運基金部門後員工的情況;
- 由機電工程署進行簡報,介紹該部門在成為營運基金部門後員工的
情況;及
- 防止公務員與政府資助機構聘用的員工享受雙重房屋福利。
4.鑑於一名懲教署職員聲稱在其規定工作時數以外所承擔的工作,應被視為"上班候
命工作"而非"隨時候召工作",張文光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在有關訴訟審結後,討
論為公務員提供逾時工作津貼的問題。
5.張文光議員並建議,事務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法定組織(如貿易發展局及房
屋委員會)是否需要實行資源增值計劃。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III. 公務員向高利貸者借款
(立法會CB(2)1088/98-99(02)號文件)
6.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向議員簡介公務員向未經批准的貸款來源借貸的情況。她
表示,當局極重視維持公務員隊伍的良好操守標準。為保護公務員隊伍的誠信與服
務質素,當局要求公務員審慎理財,及避免陷入債台高築,以致無力償還的境況。
為協助有短暫經濟困難的員工,部門會在指定的情況下,透過預先發放薪金或部門
濟急基金/部門福利基金的貸款向其提供援助。
7.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並表示,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及《1992年接受利益公
告》,除非已得到所屬部門首長批准,否則公務員不得向未經批准的貸款來源借貸
。違反上述規例的公務員,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並可能視乎個案的情況而遭當局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檢控。在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的12個月期間,有40
名公務員因為向未經批准的貸款來源借貸而被紀律處分。雖然被發現向未經批准的
來源借款的公務員人數不多,但當局仍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提醒員工有責
任避免陷入經濟困難。
8.張文光議員對警隊內的欠債情況表示關注。他表示,總數約達33 000名警務人員當
中,每年約有12 000名警務人員透過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警隊管理層每隔半年
會進行一次調查,而根據1998年1月至6月的最新調查顯示,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
數目,從1997年同期的82名增至107名。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當中,約有52% 因
超支及賭博而欠債;約有18%因替家庭成員還債而欠下債項。欠債的個案當中,有16%
是涉及投資及生意失敗。據報章報道,欠債是導致警務人員自殺的主要原因。張議員
並指出,警務處副處長最近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承認,警隊管理層低估了無力償還債務
的警務人員的數目,原因是部分此類警務人員不願意把其欠債資料向管理層透露。張
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認為警務人員欠債問題情況嚴重;若然,當局將採取何種行
動,以解決他們欠債的問題。
9.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警務處處長非常重視警隊內的欠債問題。為
解決該問題,警隊管理層已訂定一套防止、確認及處理警務人員欠債問題的全面策
略。警隊在1997年展開了一個名為"健康生活之道"的推廣活動,教導警務人員如何
避免沉迷賭博。自1994起,警隊每隔半年便會就警務人員的欠債問題進行一次調查
。警隊雖要求警務人員在理財方面保持審慎及克制的態度,但亦會透過預先發放薪
金或警察福利基金的貸款,向理財不當或因未可預見的情況而欠債的警務人員提供
援助。就警務人員欠債情況所進行的最新調查,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指出,在107
宗個案中,有105宗涉及向經批准的貸款來源借貸。107宗個案數目雖非龐大,但她
向議員保證,警隊管理層將繼續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致力令警隊維持廉潔誠實。
10.張議員表示,該項調查結果並未準確地反映問題的嚴重性。他表示,若干警務人
員曾私下向他承認,警務人員超支及賭博的風氣十分普遍。他認為警隊應採取更積
極的方法,不但鼓勵欠債的警務人員將其經濟困難告知管理層,更為他們提供貸款
,使他們可悉數償還欠債。他又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向警務處處長提出此項建議,並
在稍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進展。
11.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根據現行安排,陷入經濟困難的警務人員
可申請預先發放薪金或福利基金的貸款。儘管如此,她會把張議員的建議向警務處
處長轉達,供其考慮。她並表示,為確保警隊的服務質素不會受到影響,員工如被
發現或懷疑經濟拮据,會在執行職務時受到嚴密監督。管理層並會採取行動,調派
此等人員承擔一些不易受賄的職務。
12.陳榮燦議員認為當局應作出更多努力,教育及輔導警務人員有關超支習慣及賭博
的影響,以期勸阻他們向未經批准的貸款來源借貸。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對陳議
員的意見表示贊同,並以警隊在1997年展開的"健康生活之道"推廣活動為例,表明警
隊管理層重視教育警務人員有關奉行健康生活方式的好處。
13.主席希望當局除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外,亦應加強教育及輔導工作
,從而提醒公務員避免陷入無力償還債務的境況。
IV. 公務員申報投資事宜
(立法會CB(2)1088/98-99(03)號文件)
14.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提述該份文件,向議員簡介經修訂後的投資申報規定的最
新實施情況。她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中的25個主要職位,已列為中央指
定的第I層職位。除此之外,還有2 874個職位被局/部門基於其可能引致潛在
利益衝
突而被指定為第II層職位。任職第I及II層職位的公務員均需申報在本港及本港以外的
投資。任職第I層職位的公務員須在每年一次的投資申報期之間,在進行任何單次的
投資交易後7天內,呈報任何相等於或超過200,000港元的投資。任職第II層職位的公
務員須在每兩年一度的投資申報期之間,在任何單次投資交易後7天內,呈報任何相
等於或超過200,000港元或3個月薪金(以數額較少者為準)的投資。
15.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並表示,當局亦要求局/部門考慮根據其運作需要而制定
投資附加指引。至目前為止,已有20個局/部門制備/發出投資附加指引,大概涉及
公務員隊伍中約43 000個不同層次的職位;亦有若干其他部門表示他們正草擬附加指
引。
16.鑑於個別部門的公務員所承擔的職務與其他部門的公務員的職務有所不同,楊孝
華議員詢問申報表的內容是否在某程度上有其共通之處。
17.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任職第I、II層職位的公務員均需按其所屬級
別層次的規定申報投資。至於由局及部門所發出規定員工遵守的投資附加指引,則
是根據各局及部門的特定運作需要而制定。她列舉由兩個市政總署發出的投資附加
指引為例。該等指引規定,不論涉及的投資金額為何,衛生督察須申報在飲食與酒
樓業所作的每項投資。其他部門如貿易署、運輸署及地政總署均有發出投資附加指
引,規定員工不論涉及的投資金額為何,必須申報與其公務有關的每項投資交易。
18.張文光議員表示,根據新訂的《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62(4)條,公務員在與有公
務往來的公共機構(包括立法會、兩個市政局或區議會)或私人機構成員從事任何投
資或商業活動時,必須作出申報。新規例並無涵蓋與內地政治團體如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全國人大)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政協委員會)成員從事投資的活
動。他認為新規例的條文並未切實處理前立法局調查梁銘彥先生離職事件專責委員
會所提出的建議。該委員會建議,為免生疑問及避免不明朗的情況,當局應制定指
引,規定公務員在處理與本港或本港以外的政界人物共同從事私人投資活動的正確
行為操守。張議員並詢問,此一遺漏是否只是一時疏忽所致。
19.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解釋,《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62(4)條以普遍適用的方式
撰寫,以涵蓋所有類型的私營或公共機構,其中內地政治團體亦包括在內。該規例
提及立法會、兩個市政局或區議會,因為公務員最有可能與此等機構的人員有公務
往來。
20.張議員建議,為使規例條文的涵義更為明確,《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62(4)條亦
應提及全國人大及政協委員會。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在
下次檢討時考慮張議員的建議。
21.張議員並表示,當局應規定公務員在進行任何交易前,須向其所屬的政策局局長
或部門首長作出申報,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
表示,根據經修訂的申報制度,除了在預定的申報投資週期需作出申報之外,擔任
職指定職位的公務員更需要申報任何相等於200,000港元或3個月薪金(以數額較少者
為準)的任何單次投資交易。此外,如該公務員的投資與其公職出現或可能出現利益
衝突,其政策局局長/部門首長將考慮要求該職員解除全部或部分投資,避免購入
投資,或放棄其投資,或把投資交予信託人處理。
V. 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已於1998年12月21日發出的立法會CB(2)924/98-99號文件)
22.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向議員簡介參考文件所述有關政府建議實施的非公務員
合約條款方案,以供部門/職系首長僱用相當於非首長級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她
表示,該項建議是在檢討公務員臨時聘任制度後提出的。該項建議讓部門/職系首
長在僱用及調配員工方面有更大自主權,以便他們能更迅速回應服務需求。舉例說
,部門如需為一些為期2至3年的固定期限計劃僱用臨時僱員,便不須每次徵求公務
員事務局的同意。建議亦為部門/職系首長提供所需聘用彈性,以落實資源增值計
劃提高生產力。
23.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並表示,非公務員並非按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支取報酬
,其薪酬水平不得超過相若公務員職級的起薪點。為確保臨時聘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
的制衡作用,僱用非公務員僱員應由部門內的首長級人員核准,僱用事宜應由適當級
別的高級人員監督。
24.李卓人議員關注到,引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可能會影響前綫初級員工的士氣。他
表示,若干政府部門及政府資助機構現已採取聘用臨時僱員的模式,聘用僱員承擔
不屬短期或個別工程計劃性質的非技術性工作,例如清潔及保安等工作。他認為該
等僱員其實正被此一聘任制度所剝削,因為他們所承擔的工作雖屬長期性質,但卻
並非按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支取報酬。他並表示,他曾接獲以短期性質受僱於政
府的僱員提出的投訴,指若干政府部門未能按《僱傭條例》第23條所載,在 7日期
限內向他們支付工資。
25.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在回應時表示,她無法想像會出現政府違反《僱傭條例》
而未能支付工資的情況。雖然如此,她答應就此事進行調查。至於聘用臨時僱員承
擔長期或永久性質的工作一事,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解釋,出現此一情況,主要
因為工作表現良好的臨時僱員經常獲聘任承擔其他短期工作。鑑於政府部門僱用該
等僱員應付職務或運作需要,而此等需要屬短期或個別工程性質,為期僅數月以至
兩年(在若干情況下),因此,以永久服務條款聘用此等僱員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26.李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對各部門聘用的臨時僱員,就其在引入新的非公務員合約條
款之前及之後的人數作一比較。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由於該項建議
在1999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故此有關各部門僱用臨時僱員的數字暫時未能提供。
雖然如此,她會研究如何取得李議員要求提供的資料。
27.李議員詢問,在若干政府部門把部分服務外判予私人機構前,政府當局會否徵詢
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政府的政策是讓政府部門
在僱用及調配員工方面有更大自主權,以便他們得以更迅速回應服務需求,及能夠
更有效地運用資源。她向議員保證,如政府當局考慮把大量工作外判時,會先向部
門協商委員會進行全面諮詢。
28.陳榮燦議員察悉,非首長級臨時僱員的聘用期已從不多於12個月增至長達3年。
陳議員詢問此一情況是否表示政府招聘臨時僱員以節省成本將成為日益普遍的趨勢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時重申,引入新安排的用意,是要讓政策局局長及部
門首長在僱用非公務員時有更大的靈活性,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應付短期職務及
運作上的需要。她以政府部門聘用合約僱員進行電腦化計劃為例,該等計劃均屬短
期或個別工程性質。
29.楊孝華議員詢問,為合約僱員提供約滿酬金的原意,是否作為未能為他們提供長
俸的補償;若然,行將實施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對合約僱員的約滿酬金會有甚麼影
響。
30.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約滿酬金的確包含了長俸的成分。她並表
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政府作為僱主,將須為僱用不少於60日而
年齡介乎18歲至64歲的僱員供款。該條例並規定僱員的法定供款為僱員的月薪的
5% 或1,000元,以較少者為準。在聘用附有約滿酬金服務條款的合約僱員或為合
約僱員續約時,政府會在合約中列入一項條款,指明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實施後
的服務期開始,僱員獲支付的約滿酬金加上政府的供款,將等於該僱員在其服務
期內所支取總底薪的25%。至於仍在履行其現行合約餘下服務期的合約僱員,其
約滿酬金將不會作任何調整。
31.楊議員進一步詢問因何沒有一個科學化程式計算約滿酬金的數額。公務員事務局
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約滿酬金數額的水平並非根據一個科學化程式計算。約滿酬
金的安排是經過多年的發展,並加入多項因素(例如市場對該工作的需求)而予以釐
定。
32.主席詢問何以約滿酬金為底薪的10%至15%不等。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時
表示,根據新訂的非公務員合約條款,非技術性工作與技術性工作的約滿酬金將分
別為底薪的10%及15%。她並表示,獲底薪的25%此一較高百分率的約滿酬金,是
在引入新訂的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前政府支付的最高水平的約滿酬金。
33.陳國強議員表示,一批曾受僱於市政事務署超過10年的臨時僱員最近獲聘任職
該署的永久職位,他詢問當局會否為此等僱員提供長期服務金。公務員事務局副
局長(1)回應時表示,她會研究此事。
34.李啟明議員詢問,在政府部門的層面上,是否設有機制監察他們聘用非公務員僱
員。
35.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該份文件載列部門/職系首長在僱用非公務
員合約僱員時所需遵守的指引。除此等指引外,其他僱用條件及福利條款將需符合
《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如有疑問,部門/職系首長或獲其授權的首長
級人員應向公務員事務局徵詢意見。如有關問題涉及複雜的法律事宜,則應尋求法
律意見。因此,該制度實已提供足夠的制衡作用,足以防止任何濫用權力的情況出
現。她並表示,在實施該項建議前,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曾到訪各部門,向部門管
理層及僱員代表解釋該項建議的詳細內容。在實施該項建議後,當局亦再次前赴此
等部門,以了解該等部門在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方面有否遇到任何困難。
36.在回答李議員的進一步詢問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表示,倘有僱員感到在政
府實施新訂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條款後令他們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他們亦有充足的渠
道可以提出投訴。
37.李卓人議員認為,政府作為一個良好的僱主,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供的僱用條
款,應較勞工法例的規定條款為佳。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有關為此
等僱員提供的整套僱用條件問題,應由部門/職系首長按規定的指引及符合有關勞
工法例的條文作出決定。
VI. 檢討公務員體制
38.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當局應市民的要求,將會對公務員體制進行檢討,以縮
小公務員與私營機構間在薪酬和附帶福利方面的差距。在1999年1月14日舉行的立法
會會議上,行政長官宣布會集中在以下四方面進行檢討:把薪金與工作表現掛鈎、
簡化紀律處分程序、改革已有150年歷史的長俸制度,以及建立一套新的管理文化。
公務員事務局現正制定檢討公務員體制的諮詢文件,預期可在數月間完成。在完成
該份文件的諮詢工作後,當局將在12至18個月的時間內分期提交諮詢員方的詳細建
議。
39.張文光議員詢問,把薪金與表現掛鈎的制度會否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而當局在評
估高級公務員的表現時,會否把關於政府部門及官員表現的輿論加以考慮。
40.在回答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把薪金與表現掛鈎的制度將會同樣適用於高
級公務員。他進一步表示,評核高級公務員的方法已作出重大改變。以往,評核高
級公務員的表現,是根據他們在運用資源達到服務指標的有效性方面進行評核。現
在,評核的方法是就他們獲提供的資源而達致的工作成果作出評核。對於把有關輿
論在評核高級公務員表現時列入考慮的建議,他表示有所保留。他指出,當政府提
出某項不大受人歡迎的政策時,即使該項政策是在中央政府的層面制定,並在實施
前曾作公眾諮詢,市民往往仍會怪責有關的政策局局長。
41.楊孝華議員詢問政府是否會採用私營機構的做法,即以工作主要範疇的成果來衡
量員工的表現。
42.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答,員工考績報告已作出多項修訂。他指出,評核人員在評
核下屬的工作表現時往往過於寬鬆。為解決此一問題,改革公務員體制的一個重點
便是建立一套新的管理文化,以期扭轉這種態度。
43.李卓人議員關注到,一旦政府跟隨私營機構的趨勢,調低公務員的薪酬水平,本
港的整體薪酬水平便會進一步下調。他並表示,假如實施把薪金與工作表現掛鈎的
制度,公務員的職業保障便會受到削弱,因為部門及職系首長便會在解僱員工方面
獲授予更大的權力;此舉很可能會在公務員隊伍中鼓吹聯群結黨的風氣。
44.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會繼續堅守公平、開放
及高透明度等原則。他強調有需要簡化現有紀律處分的程序,現時此方面的程序既
複雜又需時過久。他向李議員保證,政府並非希望大規模解僱現有員工,然後再聘
用工資較低的新入職人士。相反,政府其實認為有必要提供一套程序,可供部門首
長以公平、有效及迅速的方式處理紀律事宜。
45.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並表示,把薪金與表現掛鈎的建議並非由政府最先提出。事實
上,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曾先後多次提及此一建議。此項建議的好處
是可鼓勵公務員在工作上爭取更佳表現。至於公務員的整體薪酬檢討,現時已是政
府當局再次檢討公務員起薪點的適當時機,尤其現時本港正處於經濟不景氣,更宜
進行此項檢討。
46.李啟明議員詢問,有關檢討是否會集中在公務員體制中若干已發現問題的範疇。
47.在回應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儘管香港的公務員隊伍一向被評為全球及全
亞太區最佳的公務員隊伍之一,但以持續不斷的方式檢討公務員體制亦非常重要,
因為這樣做才可確保公務員能與時並進,足以迎接21世紀的挑戰。
48.李議員並詢問,在檢討公務員體制時,政府會否遵守《基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
,即公務員的薪金及福利待遇不低於香港特區成立之前的標準。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回答表示會遵從《基本法》的規定,但《基本法》第一百條並沒有訂明政府不可以
提出改善公務員體制的措施。
49. 主席詢問,政府在制定檢討公務員體制的藍圖時,會否傚法海外國家在這方面的
經驗。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回答時表示當局沒有就海外國家的做法進行系統化的研究
。他並表示,部分海外國家採用獎金制度,如果公務員表現出色,整體或個別公務員
便會獲發給獎金。根據香港的公務員體制,尚未到達其所屬職級頂薪點的公務員,如
其表現合符理想,每年均可獲給予一個增薪點。此一制度的原意是鼓勵員工即使未能
獲擢升至較高職級,亦會在工作上力求進步。不過,此一制度卻帶來一個負面效果,
就是令部分公務員產生自滿,不求上進。政府將在檢討公務員體制時研究此一問題。
50.李卓人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考慮讓公務員享有較強制性公積金為佳的退休保障。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答,強制性公積金不適用於常額及可享受退休金的員工。他並
表示,政府正考慮實施一項退休計劃,使員工毋須等到特定年齡才可領取退休金。
51.張文光議員關注到,檢討公務員體制可能導致處理相同職務的公務員薪金待遇不
相同的情況。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察悉張議員表示關注的事項。
52.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定期向事務委員會簡報有關檢討的進度,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對此表示贊同。
VII. 房屋署服務私營化 -- 對有關員工的影響
(由房屋署職工大聯盟提交的信件,已在1999年1月15日隨立法會
CB(2)977/98-99號文件發出)
53.議員察悉由房屋署職工大聯盟提交的信件,要求當局調查一名房屋署助理署長所
作的言論;該名助理署長指房屋署會向受房屋署服務私營化計劃影響的員工提供豐
厚的賠償的報道不確。由於信件中欠缺充分證據,議員決定不跟進此事。
54.秘書告知議員,據政府當局表示,有關房屋署服務私營化計劃的諮詢文件將在農
曆新年前完成。房屋署屆時會向有關方面發出該份諮詢文件,並會諮詢員工的意見。
5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