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2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PS
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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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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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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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其他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李淑儀女士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2)
- 柏志高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 王倩儀女士
-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 譚惠儀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5
- 羅榮樂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8
- 蘇美利小姐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46/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14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8年10月19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 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內有關公務員的事宜作簡報(尚待公務員事務
局局長同意);
- 房屋署服務私營化 -- 對員工的影響;及
- 水務署服務私營化 -- 對員工的影響。
3.主席建議邀請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下次會議,向事務委員會簡介上文第2段第(b)
及(c)項,議員對此表示同意。
4.張文光議員關注近日傳媒報道公務員借取高利貸一事,並建議在下次會議上討論
此事。主席表示,議員可先在第III項議題下提出討論此事。倘議員仍認為有需要作
進一步討論,事務委員會將把此事會列入下次會議的議程內。議員對此表示同意。
5.議員亦同意在下文第IV項議題下,討論若干企業就其產品及服務向公務員提供優
惠一事。此事屬事務委員會其中一項首要研究的事項。
(會後補註:行政署長在1998年9月22日告知秘書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會在事務委
員會於1998年10月19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就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內有關公務員
的事宜作簡報,時間為上午10時45分至11時45分。)
(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此時開始參與會議。)
III.公務員貪污問題
(立法會CB(2)273/98-99(01)號文件)
6.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在提述上述文件時表示,雖然1998年上半年舉報公務員貪
污的個案,較1997年同期錄得的個案,增加了22%,但這不一定表示公務員貪污的
活動同樣地有所增加。舉報貪污的個案較前為多,可能是基於以下原因:公眾對貪
污的警覺性有所提高及對公務員的操守有較高期望;廉政公署主動進行肅貪行動,
特別是為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繫,以鼓勵各部門轉介貪污個案而採取的行動。部門
管理層對可疑個案的警覺性已較前為高,並會迅速向廉政公署舉報此類事件。轉介
予廉政公署調查的個案數目增加了45%,便足以證明這點。儘管舉報公務員貪污的
個案在整體上增加了22%,但在1998年上半年裏,此等個案中的可跟進個案只較
1997年同期增加了17%。投訴公務員貪污個案與可跟進個案的比率,在1995年至
1998年6月期間,一直維持在差不多的水平上。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再表示,政
府當局會繼續致力加強公務員的誠信操守,就此採取的其中兩項措施,分別為擬備
一份簡便的良好行為指南,以及成立專責小組,協助各政府部門就如何避免利益衝
突,進行檢討和制訂配合部門運作情況的補充指引。
7.關於文件第4(e)段,張文光議員表示,如基於技術理由,公務員獲裁定無罪或其
貪污控罪被推翻,為公眾利益著想,當局應考慮立即把有關公務員革職,而非迫令
其退休。
8.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只可在行為不檢的個案獲證實的情況下
,以及根據《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才可以採取行動,將有關公務員革職
。對於貪污控罪因技術理由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公務員,當局亦可向其採取紀律
處分。當局可因應個案的情況,根據該命令的第9或10條,向公務員採取紀律處分
。如公務員涉嫌觸犯的失當行為並非嚴重至需要將其革職,當局會根據第9條採取
行動。不過,公務員涉嫌觸犯的失當行為一經證實,當局便會根據第10條將其革職
或迫令其退休。在某些情況下,假如迫令有關公務員退休是合乎公眾利益的話,當
局亦可援引該命令第12條,迫令其退休。
9.張文光議員又指出,在1995年至1998年6月期間,可跟進的個案共有2 951宗;
他詢問,為何在1994/95年度至1998年6月期間迫令退休個案數目甚低,只得81宗
。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解釋,該81宗個案並未包括當局以譴責、經濟懲罰、降
職及革職等其他方式懲處公務員的個案。
10.陳榮燦議員問及正式紀律研訊涉及的程序,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回應時解釋
,被指控人員需在研訊委員會席前解釋其個案。如委員會裁定有關人員涉嫌觸犯的
失當行為罪名成立,其所屬部門首長會向公務員事務局建議應實施的懲處等級。公
務員事務局接著會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才作出懲處。向總薪級第14
點及以上和第14點以下的人員施以懲處的權力,分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及部門首長
所有。有關人員如因任何紀律處分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長官提交呈請書,或就政
府當局的決定,向最高法院原訟法庭尋求司法審核。
11.楊孝華議員提述文件附件A時指出,在1997年已完成的檢控公務員個案有40宗,
公務員被裁定與貪污有關的罪行罪名成立的個案有18宗。至於1998年1月至6月期間
這兩類個案的數目,則僅為10宗及8宗。他詢問為何上述兩組數字會出現如此大的分
別,儘管後一組數字只涵蓋1998年上半年。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
於個案的複雜程度各有不同,在任何一段已知的期間,已完成檢控程序個案的數目
與公務員被定罪個案的數目,二者並沒有直接關係。
12.梁劉柔芬議員認為,有關當局就處理貪污問題而實施的現行機制,是打擊公務員
貪污問題的關鍵所在。她認為,當局應加強有關機制的透明度及定期作出檢討,以
確保其有效性。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當局會定期告知事務委員會在防止貪
污方面的新發展。
IV.公務員以權謀私的情況
(立法會CB(2)273/98-99(02)號文件)
13.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提交上述文件,並簡介政府當局所採取的有關預防公務
員以權謀私的措施。
14.張文光議員認為,現行法例不足以處理公務員以權謀私的問題。他建議引進新
法例處理此問題。
15.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近期3名郵務人員觸犯普通法擔任公職時
行為失當的罪行,因而受到檢控;是次檢控顯示,就此類違法行為採取檢控行動在
法律上是可行的。此宗個案將在1998年10月在法庭進行聆訊,在此階段實不宜討
論該宗個案的詳情。她認為,此宗個案的結果,將對政府日後考慮是否有需要提交
新法例有重大影響。她並進一步表示,現行的《公務員事務規例》訂有多項制裁措
施,懲處觸犯涉及以權謀私的指明不當行為的公務員;此等制裁措施包括就不當行
為而採取的紀律行動,該等不當行為包括未經批准接受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提供利益
或款待、未經批准為有公事往來人士擔任外間工作、濫用政府財物/資源,以及利
用從公職獲得的資料/權力以謀取私利。在1995/96年至1997/98年的期間,共有161
名公務員因濫用職權而遭受紀律處分。在該批161名遭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當中,64
人遭受口頭或書面警告;45人遭受譴責、嚴厲譴責、降職及/或經濟懲罰;以及其
餘52人被革職或被迫令退休。為提高公務員的良好行為標準,公務員事務局將在短
期內出版了一本題為《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的小冊子,重點介紹如何避免出現利
益衝突,以及在公務員中維持高度廉潔的操守。這份小冊子將會發給所有公務員參
考。公務員事務局將在是次會議後把該份小冊子的擬稿送交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參閱
。
(會後補註:《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擬稿已於1998年10月8日隨立法會CB(2)384/
98-99號文件送交各委員參閱。)
16.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回應主席提問時表示,公務員以優惠價格向商業機構購
買產品及使用其服務,只要這些優惠在商業機構的正常業務中,也有向其他顧客提
供,便不會被視為以權謀私,行為不當。在大多數情況下,此等優惠純屬商業機構
的市場推廣技倆,除了以公務員作為推廣對象外,亦有提供予其他目標社群。她並
指出,《1992年接受利益公告》已列出清楚的指引,說明公務員可以獲准接受何種
利益。
V.檢討公務員投資申報制度
(立法會CB(2)273/98-99(03)號文件)
17.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向議員簡介上述參考文件中詳列的檢討結果。根據經修
訂的申報制度,第I層職位人員須每年申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他們亦
須申報任何相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的投資交易。至於第II層職位人員,他們須每兩
年申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以及任何相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或3個月薪
金(以數額較少者為準)的投資交易。她並進一步告知議員,經修訂的申報制度將在
今年10月起實施。
18.張文光議員不滿當局在頒布經修訂的申報制度前沒有諮詢立法會。他表示,經
修訂的申報制度未能堵塞因前立法局調查梁銘彥先生離開政府一事而暴露的漏洞
;為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他認為應規定公務員在進行任何投資交易前,必
須向政府當局作出報告。在回應時,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表示,政府當局在制
定經修訂的申報制度時,已把前立法局的調查建議包括在內。在經修訂的規例下
,公務員如與其本身職務有公事往來的市民或私人機構進行投資交易,現在必須
向政府當局作出報告。她並說,有關利益衝突事宜的新增及更新的規則及程序,
已在有關公務員申報投資事宜的公務員事務局第8/98號通告中列出。她答應在會
議後向事務委員會各委員提供該份通告。
(會後補註:公務員事務局第8/98號通告已於1998年10月8日隨立法會CB(2)384/
98-99號文件送交各委員參閱。)
19.涂謹申議員指出,所有廉政公署的人員均須申報其投資,但警隊人員卻不須這
樣做。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公務員事務局鼓勵運作上容易出現利益衝突
的部門,按其運作上的需要,自行制定補充申報規定。
VI.公務員劃一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
(立法會CB(2)273/98-99(04)號文件)
20.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提述上述文件時,重點介紹自1995年起實施的劃一條
款方案其中部分內容;劃一條款旨在消除"本地"及 "海外"兩套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
之間存在的差異。她解釋,文件介紹的修訂建議, 並不擬改動1994年提出的劃一
條款方案中的任何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唯一建議作出的修訂,是只對在某一日期
後新入職的公務員實施擬議的劃一條款,以期簡化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的管理工作
。
21.在回答李啟明議員的問題時,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現有的聘用條款及
服務條件,將繼續適用於所有在職的合約公務員,只要他們繼續留任政府,以及
沒有中斷其服務。不過,以劃一條款聘用的公務員,如他並非本地人,在申請續
約時,將須視乎是否沒有其他適合的本地人可以出任該職。
22.署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各個公務員事務諮詢機構及職方代表均支持該修
訂建議。由於總薪級表34點或以上按劃一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將有資格申請租金
津貼計劃,當局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開設新的分目,以實施向按劃一條款受
聘的合約人員提供租金津貼的建議。根據租金津貼計劃,有關人員可申領須全數
憑單據證明的租金津貼,用以租住居所,為期10年。該租金津貼的款額將與當時
的居所資助津貼的款額掛鈎。
23.各委員支持該項建議,並察悉政府擬在1998年對新入職公務員實施劃一條款。
VII.其他事項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24.張文光議員詢問,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是否包括監
察法定機構如機場管理局的服務條件。主席請秘書跟進,要求法律事務部澄清此
事,並在下次會議中匯報結果。
25.會議在下午12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