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81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S/1
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2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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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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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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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譚耀宗議員(主席)
梁劉柔芬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李啟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吳亮星議員
張永森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庫務局局長
- 俞宗怡女士
-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林煥光先生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1)
- 王倩儀女士
-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3)
- 麥駱雪玲女士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5
- 陳美卿小姐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7
- 盧思源先生
I. 就稅務局局長的個案檢討公務員申報投資∕利益的制度
( 立法會CB(1)1606/98-99(01)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會CB(1)1606/98-99(02)號文件—— 在1998年9月18日發出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98號)
舉行特別會議的目的
主席表示,舉行是次特別會議的目的,在於就稅務局局長的個案檢討公務員申報投資∕利益的制度。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報
2.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政府在1998年全面檢討了公務員申報投資的制度。當局在諮詢廉政專員公署(廉政公署)、律政司、以及中央評議會的署方與職方代表後,修訂了申報投資制度。該修訂指引的詳情載於1998年9月18日發出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98號。公務員事務局亦鼓勵各局與部門因應本身運作需要,自行訂定申報投資的增補規定。根據修訂指引,經劃分為第I及第II層的公務員須申報他們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所有投資,並須向上司報告任何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呈報利益衝突的責任在於個別公務員。就此方面,公務員事務局一直與部門首長及廉政公署緊密合作,大力推行公務員廉潔守正計劃,以加強公務員對本身應有的操守廉潔的認識,及確保指引所載條文清晰明確。
3. 至於稅務局局長黃河生先生的個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行政長官已指示審計署署長審核自1996年4月起的有關稅務檔案,以查核各項有關條例與內部指示及訓令是否已妥為遵守。審計署署長已承諾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4. 張文光議員認為,倚賴個別公務員申報其投資與本身的公職之間的利益衝突並不足夠。若個別公務員不申報此等資料,除非有關事件由傳播媒介報道或由其他人士舉報,否則政府當局將無從知悉真實情況。為了堵塞漏洞,張議員建議:
- 把所有部門首長職位劃分為第I層職位,使有關公務員須每年申報他們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以及登記他們的投資和權益,供市民查閱;及
- 所有屬於第I層的公務員將須接受抽樣查核,使任何未按規定作出申報的公務員無所遁形。
5. 黃宏發議員對張議員在上述第4(a)段提出的建議表示支持。
6.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張文光議員提出把所有部門首長職位劃分為第I層職位的建議,但對其提出進行抽樣查核的建議則有所保留。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補充,其實政府當局曾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但獲告知,在現行法律制度之下,只有執法人員(例如警務人員或廉政公署人員)對個別市民存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可就此等市民的投資及財產進行調查。因此,政府當局在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實不宜查核公務員及其配偶的投資及財產。
7. 然而,張文光議員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的解釋不表信服。他指出,大專學生在申請資助及貸款時,亦須接受抽樣查核,讓當局可以查獲虛假的申報。他質疑同一措施因何不可用於政策局的局長及部門首長申報投資的事宜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就張議員引述的措施的合法性,他並非就此作出評論的適當人選。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重申,政府當局對此建議有所保留。此外,當局必須在維護公眾利益及保障公務員私隱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若公務員未能申報其投資或任何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他將須面對嚴重的後果,例如紀律處分及∕或法律訴訟程序。
8. 李卓人議員及黃宏發議員提及隨附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98號附件III的申報表,並指出該等表格的重點在於由公務員自行作出的“投資申報”。他們認為,在評估公務員有否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時,其實有關公務員的配偶的資料亦十分重要。現時有關公務員只須在申報表中提供“配偶職業”的資料,李議員認為公務員亦應提供有關其“配偶的投資”資料。
9. 黃宏發議員認為,若公務員的配偶為一所公司的合夥人或執行董事,則須提供有關該公司的進一步資料,例如其業務性質。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指出,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98號除載有指引的詳細內容外,隨附於該通告附件III內全部3份申報表均附有註釋。舉例說,第2及第3份表格(通用表格第389(B)及(C)號)的註釋列明,若投資包括私人公司的權益,則應扼述該公司的業務性質、該名公務員持有的股權及其他股東的姓名等。有關公務員如有疑問,應徵詢其上司或部門管方或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雖然如此,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仍承諾會考慮黃宏發議員的意見,以進一步改善該申報制度。
10. 李卓人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因應部門的需要,為每一個別部門特別設計一套指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總數達70多個部門當中,已有23個部門發出了附加指引。庫務局局長補充,當局已於1998年12月向稅務局發出增補指引。大體上,該份補充指引列明,稅務局人員應避免處理與其配偶以專業或代表身份擬備的報稅表有關連的檔案。她答應向事務委員會提供稅務局的增補指引。庫務局局長回應主席的問題時,承諾會考慮是否有必要就稅務局局長的個案檢討該等指引。
(會後補註:題為“利益上的衝突”的稅務局通告第27/98號已於1999年6月30日隨立法會CB(1)1634/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委員。)
11. 至於黃河生先生的個案,李卓人議員察悉,審計署署長只會審核自1996年4月起,由黃先生妻子所擁有的公司所呈交的或代表委託人處理的稅務檔案,以肯定該等檔案曾否經由黃先生本人親自處理。審核的重點似乎在於是否曾出現直接利益衝突的情況。李議員關注到可能曾出現間接利益衝突的情況,並問及政府當局會如何處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該個案現正由審計署署長進行調查,現階段他不宜就該個案的詳情發表意見。
12.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楊孝華議員及吳亮星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政府當局就黃河生先生的個案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參考文件及發表新聞稿時,在措詞用字方面十分審慎,以免對日後的有關程序有所影響。
13. 張永森議員認為,有關黃河生先生的個案,政府當局及稅務局局長在調查尚未完成前,已向傳播媒介發表有關該個案的意見,當局此一處理手法實在並不理想。張議員問及,處理此類個案時,是否有任何標準程序可予依循。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一般而言,在處理紀律處分個案時,部門首長或政策局局長會先進行內部調查,以確定是否有表面證據,足以支持進行紀律研訊程序。若有表面證據,有關當局會進行紀律研訊程序,以確定該名公務員曾否行為不當。當局會根據調查結果,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公務員?用委員會提出處分的建議,並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任何人員如認為當局的決定令其受屈,可提出上訴或要求進行司法覆核。由於黃河生先生的個案率先由一份報章披露,其他傳播媒介隨即廣泛報道,為了釋除公眾人士的疑慮,政府必須交代已掌握的資料及將會採取的行動。
14. 梁劉柔芬議員認為,為了避免日後有同類事件發生,政府當局應透過舉辦訓練課程與培養風氣,致力提高公務員對本身應有操守的認識,這是至為重要的。她又建議,在評估個別公務員是否適宜升職時,應考慮到其操守問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對此表示贊同。他表示,公務員事務局的主要政策目標,就是維持公務員隊伍的良好操守。在過去3年,公務員事務局與廉政公署緊密合作,大力推廣公務員隊伍廉潔守正的文化,日後該局將繼續推行有關工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補充,當局已在公務員(特別是首長級及執法人員)的晉升問題上,把個別人員的廉潔操守列為考慮的因素。
15. 主席指出,若干接近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可能對避免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缺乏警覺性。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公務員事務局會繼續與廉政公署緊密合作,就公務員的廉潔操守舉辦研討會及訓練課程。當局希望藉此等研討會及訓練課程,使公務員更深切認識此事的重要性。
16. 在回應主席的意見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應在審計署署長完成調查工作後,就稅務局局長的個案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已定於1999年8月20日舉行特別會議,以跟進稅務局局長的個案。)
II. 其他事項
17. 會議於上午9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