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
資料便覽
公務員申報投資事宜
目的
本便覽旨 -
- 列明當局在檢討公務員投資申報制度時如何處理前立法局調查梁銘彥
先生離職事件專責委員會(專責委員會)的意見;以及
- 告知議員經修訂後的申報規定的實施情況。
檢討和經修訂的申報規定
2.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我們向議員簡介投資申報制度的檢討結果和經修訂的申報規定。就議員的提問,
我們向各議員分發了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發出公布有關修訂申報規定的公務員
事務局通告第8/98號;以及政府因應專責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所採取措施的要點。
3.議員尤其關注的,是專責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如何得到處理。專責委員會的
意見摘要,載於
附件。在考慮到不同職位可能面對不同程度的利益衝突情況、龐
大的公務員人數和需要對有潛在利益衝突情況作出警惕的情況下,我們在新修訂
的申報規定中增加了下述措施:
- 提醒公務員在與有公務來往的公共或私人機構成員從事任何投資時,必
須作出申報。新規定消除了公務員對某項投資會否引起利益衝突或是否
需要申報的疑問;
- 要求局長/部門首長考慮根據他們的局/部門的運作需要而制定投資附
加指引,規定員工避免或申報任何表面上會產生利益衝突的投資活動。
在這方面,我們在通告內訂明詳細指引,說明如何確定公職與私人投資
之間的利益衝突;
- 提醒公務員,如對某項私人投資會否與其公職產生利益衝突有疑問,應
向他們的上司查詢,因為呈報任何這方面的衝突是公務員本身的責任;
以及
- 除了在預定的申報投資週期需作出申報之外,任職於指定職位的公務員
,更需要在交易後七天內,呈報任何相等於二十萬港元或三個月薪金(以
數額較少者為準)的任何單次投資交易。在考慮過處理投資申報表格所需
的工作及個別局長/部門首長可能就特定投資項目而制定附加指引,我們
認為以二十萬港元或三個月薪金作為即時申報的起點是合理的。
實施
指定職位和審核申報表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5個主要職位,已列為中央指定的第I層職位。我們已邀
請第I層職位人員作出申報,並會制備第I層職位的經濟權益登記冊,於十一月供
市民查閱。
5. 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共有1,895個職位被各局/部門指定為第II層職
位。它們包括1,177個首長級職位和718個非首長級職位。此外,有部分局/部門已
通知需花更多時間,才能完成有關指定職位的工作。我們稍後會告知議員指定第II
層職位的總數。
投資附加指引
6.六個局/部門亦已發出投資附加指引,以便其員工遵守。另有部分局/部門已表
示它們正在考慮/制定附加指引。局/部門所制定的投資附加指引,加入了不同的
附加規定,內容大致如下:
- 規定擔任敏感職位的公務員在受聘時申報投資;
- 規定公務員作出更頻密的申報;以及
- 規定公務員,在進行與其公職有關的某些指定商業活動時,需要申報
每項投資交易,不論投資金額多少及不論他們是否任職於指定職位。
結論
7.公務員事務局會與各局/部門緊密合作,落實新修訂的申報投資規定,並會定期
進行檢討。
公務員事務局
第四部門事務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附件
調查梁銘彥先生離職事件及有關事宜專責委員會報告摘要
5.9據委員會觀察所得,《公務員事務規例》載有規管公務員私人投資的規定,而公
務員事務科亦曾就這事發出若干通告。然而,政府並無制訂任何指引,訂明公務員
在處理本身與立法局議員及其他香港或外地政界人士的私人商業關係時,應有的適
當行為。委員會認為這些事情極其重要,並建議政府制訂指引,以免產生疑問及不
明確之處。然而,委員會期望政府官員,特別是擔任高層職位者,在考慮某些商業
關係是否適當時,應時刻運用個人判斷力,作出恰當明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