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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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向高利貸者借款

目的

向各議員簡介公務員向未經批准貸款來源借貸的情況。

現行政策及有關規例

2.當局極重視維持公務員隊伍的高度操守標準。公務員不得向批准貸款來源以外的
其他來源借取款項,除非跟據有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及《1992年接受利益公告》
而得到所屬部門首長批准。違反上述規例的公務員,可能受到紀律處分,並可能視
乎情況而遭當局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3條檢控。

整體情況

3.公務員向未經批准貸欵來源借貸的個案的來源,包括來自廉署/警方的轉介,市民
及員工的投訴,及個別部門進行的管理措施。

4.自一九九七年十月起至一九九八年九月的十二個月內,有40個公務員因為向未經
批准貸款來源借貸而被紀律處分。其中有一個公務員被革職,11個被迫令退休及28
個被施以其他紀律懲處,包括譴責及嚴厲譴責。公務員向未經批准貨款來源借貸的
個案數目並不多,顯示整體而言,這問題在公務員隊伍中並不嚴重。

管理措施

5.雖然個別人員有責任審慎理財,但當局也採取了適當措施,預防和監察公務員接
受未經批准貸款的情況。這些措施包括:

  1. 要求部門經常提醒員工善用金錢,避免欠下無力償還的債項。部門也
    應定期向員工傳閱有關借款的規則和規例,促請他們注意一旦陷入短
    期經濟困難時可以獲得貸款的來源;

  2. 部門時刻保持警覺,留意員工是否有經濟困難及違反任何借款規則或
    規例。例如警方會就員工的欠債情況進行調查,以便密切監察有關情
    況;並發出行政指引,協助各級主管確認、防止及處理其員工的欠債
    問題。此外,亦會透過有關教育及培訓,提高員工對欠債影响的警覺
    性及勸阻超支習慣及賭博;

  3. 員工如被發現或懷疑經濟嚴重拮据,會接受輔導,以及在執行職務時
    受到嚴密監督。我們又規定員工在破產後即時向部門首長作出報告。
    我們會採取措施,確保破產的員工所執行的職務並不涉及公帑的處理;

  4. 對於違反有關借款規則及規例的個案,我們會嚴厲執行紀律處分措施
    。廉政公署可視乎情況,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對於接受未經
    批准貸款的行為提出檢控;

  5. 為協助遇到短期經濟困難的員工,以及避免出現未經批准貸款的情況
    ,公務員事務局已發出小冊子,說明政府內部及外間機構為公務員提
    供貸款的認可來源;以及

  6. 如有需要,部門會提供輔導,以及在指定情況下,透過預先發放薪金
    或部門濟急基金/部門福利基金的貸款提供援助。

總結

6.被發現向未經批准來源借款的公務員人數不多。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及提醒員工有責任避免陷入經濟困難。

公務員事務局
第四部門事務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