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簡介政府建議實施的非公務員合約條款方案,以供部門/職系首
長僱用相當於非首長級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這項建議會改善現行僱用臨時僱員
和短期合約僱員的安排。
背景
2.公務員事務局於本年較早時公布的施政方針之一,是要將聘任制度現代化和令其
更為靈活,以切合現今的情況和部門的需要。這項施政方針,其中包括對現行按臨
時聘用條款聘任的模式作出檢討。這項檢討的一個主要目的,是使臨時聘任制度更
具彈性,以及讓部門/職系首長在僱用和調配員工方面有更大自主權,以便他們能更
迅速回應服務需求,及能更有效地運用資源。
目前聘用非公務員的情況
3.目前,政府部門經常僱用一些非公務員擔任特定工作,以應付職務和運作需要。
這些非公務員包括各部門按日薪或月薪形式聘請的臨時僱員和短期合約僱員(例如
公務員培訓處的課程導師、教育署課程發展處的課程主任及郵政署的業務發展經
理)。
4.這些非公務員有別於公務員,主要是他們並非受聘擔任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亦
並非按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支取報酬。這些僱員不會獲調職、晉升或轉任任何公
務員職位。他們通常按固定期限的合約條款受聘,部份亦提供約滿酬金。
5.臨時僱員向來是按一套標準的服務條件和規則受聘(例如薪金與公務員薪酬的起薪
點掛鈎、僱用期不得超過12個月)。至於部門按合約條款聘用其他非公務員擔任特定
工作,則須就個別個案徵詢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6.現行聘用非公務員的制度,被認為欠缺彈性而不足以應付不同部門多樣化的服務
需要。舉例說,由於僱用期限的指引為12個月,部門如需為一些為期二至三年的固
定期限計劃僱用臨時僱員,便須每次提出理據以徵求公務員事務局的同意。不少部
門/職系首長均要求在僱用這些人員和決定僱用條款方面時有較大的靈活性,以配合
他們的招聘情況及運作需要。
建議非公務員合約條款
7.為回應部門/職系首長要求在聘用事宜上有較大彈性,我們建議容許部門/職系首
長可靈活僱用相當於非首長級的非公務員,以應付短期的職務及運作需要。
8. 根據建議,部門/職系首長可在遵守下列指引下,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
-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應僱用作為應付部門短期或計劃性質的職務或運作需
要,而無需長期保留員工;
- 這些人員的薪酬條件須定於非首長級相若的水平,而整套薪酬條件不應
高於相若職級公務員的薪酬條件;
- 僱用條件應完全符合《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以及
- 這些人員的僱用應由部門內的首長級人員核准,僱用事宜應由適當級別
的人員監督。
非公務員合約條款的要點載於
附件。
目標
9.上述建議讓部門/職系首長有更大自主權採用非公務員合約條款,可令他們對資
源作出更佳調配,以應付部門的職務和運作需要。這項建議是回應部門要求,在
聘請臨時僱員及擔任特定工作的短期合約僱員時有更大的靈活性,和改善現有聘
請這些僱員的安排。建議亦為部門/職系首長提供所需聘用彈性,以落實"資源增
值計劃"提高生產力。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須由首長級人員決定(見上文第(8)
段(d)項),將確保有關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制衡。
實施
10.我們現正透過一份有關非公務員合約條款的通告預覽本知會員方有關的安排。
這項建議預計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實施。
查詢
11.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聘用)陳松青先生為有關事宜的負責人員。他的聯
絡電話是2810 3063
(傳真號碼:2530 1265,或電子郵件信箱:csbappt@csb.gcn.gov.hk)。
公務員事務局聘任政策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非公務員合約條款的要點
核准權限
- 部門/職系首長或獲授權的首長級人員可批准僱用相當於非首長級的
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及核准整套僱用條件,而整套薪酬條件不應高
於相若公務員職級的薪酬。
整套僱用條件
條款
- 非公務員合約期可靈活訂定,每份合約最多為期三年。
- 按固定條款受聘,亦無任何續聘保證。不會獲調職、晉升,或轉
任任何公務員職位。
薪酬
- 部門/職系首長可訂定薪酬水平,但有關薪酬不得超過相若公務員職級的
起薪點。
- 不會獲得增薪。部門/職系首長可根據生活水平調整薪酬,但調整幅度不
得超過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幅度。
酬金
- 部門/職系首長可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供約滿酬金,但該員必須在合約
期內工作表現和行為良好。發放的酬金不得超過下列數額:
- 需要技能的工作 - 底薪的15%;以及
- 無需技能的工作 - 底薪的10%。
其他
- 其他僱用條款(例如終止合約和革職等)及服務條件(有薪年假、疾病津貼、
生育保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均依照《僱傭條例》及《僱員補償條例》
的規定。
公務員事務局聘任政策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