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
提供出外公幹機票及有關膳宿津貼予高級公務員的政策
目的
本文件闡述政府提供機票及膳宿津貼予高級公務員出外公幹的政策。
公幹旅程
公幹旅程的機位等級
2.本局曾於1992年檢討公務員離港公幹所乘飛機客位等級,經參照國際習慣,
採用以下安排:
職薪點 | 機位等級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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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級薪級表 第8點或以上 | 頭等客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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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級薪級表 第5點至第7點 | 商務客位 | 如飛行時間為六小時或以上 ,可提升至頭等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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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級薪級表 第4點 | 商務客位 | 如飛行時間為十二小時或 以上,可提升機位等級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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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級薪級表 第3點或以下 | 經濟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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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以下情況,亦可提升機位等級:
- 該員在七曆日之內須再啟程
- 該員的飛行/公幹行程編排非常緊迫
3.本局最近向部門發出指引,明確規定公務員如在外訪地點執行任務前放假,
便不可提升所乘機位等級。
購買公幹旅程機票
4.在一九九八年六月卅一日以前,購買公幹旅程機票,均按照政府與兩間航空公
司所簽訂的《機票協約》辦理。但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機票協約》終止
,改由新的購票安排取代。
5.在新程序下,部門須依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購買公幹旅程機票。按照該
規例,部門處理價值不超過兩萬元的機票須取得最少兩個報價,超過兩萬元則須
取得最少五個報價。假如所選機票的報價並非最低或所得報價數目不足,接受該
機票報價的人員,其職級必須在首長薪級表第2點或以上。在一般情形下,部門
必須選購最有成本效益及最能配合行程需要的機票。
更改機票安排
6.只要能妥善履行公務和沒有妨礙出訪行程,部門可以准許公務員更改原定的
機票安排,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員須支付所有因私人理由更改安排而引致的額外開支;
- 該員購買平價機票省下來的金額不應用於補貼其私人行程;
- 經更改的機票安排仍須應配合原定外訪行程所需。
檢討
7.本局正進行關於公幹旅程的機位等級、提升等級和更改機票安排的整體檢討
。待檢討完成後,本局會提交另一文件予各位議員。
膳宿津貼
發放膳宿津貼的目的
8.公務員離港公幹,可領取膳宿津貼。發放這項津貼的目的,是給有關人員支
付住宿和膳食費用、洗熨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及一切小額的零用雜費。膳宿津
貼由抵達公幹地點的晚上開始計算,直至並包括離開公幹地點之前的晚上為止
。所有離港公幹的公務員均可支取這項津貼。
膳宿津貼額
標準津貼額
9.每個公幹的國家或城市的標準津貼額都有所不同,視乎該地生活水平而定。
有關津貼額會在第10至12段所列明的情況下有所調整。
扣減的津貼額
10.如公務員獲其他機構免費提供住宿、膳食、或交通,現行津貼額會扣減如下
:
獲得贊助或 已另外支付的項目 | 標準津貼額 被扣減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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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房間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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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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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膳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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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餐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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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交通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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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贊助 | 贊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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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關人員沒有入住酒店,而是由朋友、親屬或另一名公務員免費提供住宿
,又或該員居住於自己的房子裏,則所得的津貼會減至標準津貼額的60%。
調高的津貼額
11.如果獲得部門首長批准,公務員可在下列情況下憑單據支取調高的津貼額(
部門首長的申請須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
- 如因工作理由而須在某間酒店住宿,或沒有其他收費較廉的酒店房
間可供住宿,所得津貼將為租住酒店的實際開支(不包括膳食和雜項
費用)加標準膳宿津貼的40%。
- 如市內交通費超過標準津貼的5%,所得津貼將為實際的市內交通費
用加標準膳宿津貼的95%。惟有關旅程一定要是必需的,及旅程所
選用的交通工具,是最合乎經濟原則或切合實際情況。一般而言,
當行程緊密及/或有關國家的公共交通設施不足時,可乘搭的士或
出租汽車。如公務員共同乘搭一輛的士或出租汽車,每人會被扣減
膳宿津貼的5%。
12.同時根據第11(a)及(b)段獲發津貼的公務員,所得津貼為租住酒店的實際開
支、實際的市內交通費用加標準膳宿津貼的35%。
公務員事務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