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37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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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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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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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缺席委員 :呂明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警務處處長
- 許淇安先生
- 警務處刑事偵緝及保安處處長
- 劉玉權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2
- 張琼瑤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職務)
- 麥國華先生
- 巿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
- 蒲沛亮先生
- 巿政總署高級參事(公共衛生)
- 伍景燊先生
- 區域巿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衛生政策)
- 黎國棟先生
- 區域巿政總署參事(牌照)
- 李婉女士
- 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總主任
- 袁漢權先生
- 消防處消防總長(防火總區)
- 劉樹林先生
- 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
- 劉耀華先生
- 屋宇署高級屋宇測量師/牌照
- 張治權先生
- 警務處警司(牌照)
- 范錫明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2
- 張琼瑤女士
- 消防處救護總長
- 麥桂培先生
應邀出席者 :
- 卡拉OK條例關注組
- 關廉豪先生
DRYSDALE教授
陳旭明先生
伍德良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2)1
-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967/98-99及CB(2)969/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3日及11月5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965/98-99(01)號文件)
2. 議員同意在1999年2月4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提高警隊的服務質素;
- 抽取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及
- 藥物治療及康復中心的擬議登記計劃。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改於1999年2月11日舉行。)
3.主席提述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一封政府當局邀請信時表示,當局邀請議員參觀警察訓
練學校,以便了解警隊興建戰術訓練大樓一事。議員同意前往參觀。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訂於1999年1月26日上午參觀政府化驗所及警察訓練學校。)
III. 1998年的罪案情況
4.警務處處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1998年的罪案情況,並將之與1997年的情況作
一比較。他向議員闡述1998年本港罪案情況的統計資料,該等資料於會議席上提交。
他指出,1998年的整體罪案率及罪案數字雖較1997年上升,但與過去10年的同類數字
相比,已有所改善。在過去24年,1997年的整體罪案率為歷年最低。香港在1998年的
罪案率遠較其他許多城巿為低。
(會後補註:有關的罪案統計數字已隨立法會CB(2)1015/98-99(01)號文件送交缺席
會議的議員參閱。)
因經濟不景氣而導致的罪案
5.警務處處長表示,罪案率普遍上升雖與近期經濟不景氣並無直接關係,但某些罪案
如打荷包、搶掠及與代收債款有關的刑事恐嚇有所增加,相信是目前經濟欠佳所致。
6.張文光議員詢問警方已制訂何種措施,用以對付未來數年因為經濟不景氣而可能
日趨惡化的罪案情況。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警隊會額外調派前線警務人員執行
巡邏工作,以及加強收集情報的工作,以便更有效地調配資源。此外,警隊已獲發
一套指引,指示警務人員如何處理及調查與代收債款有關的刑事恐嚇。
7.李卓人議員關注有市民指代收債款公司作出刑事恐嚇及造成滋擾,以及警方採取
何種措施以對付此問題。警務處處長表示,某些銀行及財務公司確有聘用代收債款
公司向債務人追討欠債。香港銀行公會已向其成員發出有關代收債款的指引。如有
證據證明代收債款公司在代收債款的過程中確有使用非法手段,警方會知會有關的
銀行或財務公司,以便其解除與有關代收債款公司的合約。據警方了解,大部分涉
及刑事恐嚇及使用暴力的個案,與追收賭債、非法放債人的貸款等有關。警方對有
關問題相當重視。
8.李卓人議員問及警方採用最新的指引來處理與代收債款有關的刑事恐嚇的情況,
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根據有關的指引,警方接獲每宗此類舉報後,均會交由有
關的分區調查組負責跟進。
非法入境者
9.警務處處長表示,1998年拘捕的內地非法入境者人數雖有所減少,但因犯罪而被
拘捕的非法入境者人數則增加29%。大部分被捕者均涉及與爆竊及搶劫有關的罪行,
或違反逗留條件。
10.程介南議員詢問,警方是否備有非法入境者所犯罪行的統計數字。警務處處長
表示,非法入境者犯案的問題未至於令人憂慮。
11.警務處處長回應主席時表示,雙程證持有人除參與賣淫活動者外,在留港期間
犯罪的情況不算特別嚴重。
嚴重毒品罪行
12.警務處處長表示,1998年搜獲的毒品數量,除*冰*(甲基苯異丙胺)及可卡因外,
較1997年減少了23.5%。數量減少的主要原因是毒販不再以香港作為藏毒中心。在
香港搜獲的毒品數量雖有所減少,但警方透過與內地及海外國家的執法機關聯手進
行調查,在世界其他多個地方均搜獲大量毒品。
13.何俊仁議員注意到警方在1998年搜獲屬*其他*類別的毒品較1997年增加了271.3%
,他就此詢問數字激增的原因為何,以及有此現象是否當局對毒品禍害宣傳不足所
致。警務處處長表示,*冰*、可卡因、軟性毒品等均屬此類別毒品。由於在1998年
多次突擊搜查中搜獲大量*冰*及可卡因,以致有關的數字激增。他同意*冰*的搜獲
數量愈來愈多,此趨勢令人關注。至於宣傳工作方面,警務處處長表示,警方會與
禁毒處㩦手合作,加強禁毒宣傳工作。
14.何俊仁議員關注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警務處處長表示,據所收到的報告數字
,濫用藥物的青少年人數有下降趨勢。
商業罪案
15.警務處處長表示,雖然警方並無就商業詐騙案件另備統計數字,但商業罪案調查
科在1998年進行調查的次數顯示有關罪案有增加趨勢。然而,大部分罪行是在經濟
衰退前所犯,而在案件涉及的各方遇上財政困難時才被揭發。故此,該等罪案與經
濟不景氣並無直接的關係。
16.李卓人議員詢問,警方是否訂有計劃,以對付有關經營*倫敦金*業務的公司,以
及所謂的模特兒公司欺騙求職者的投訴。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由於投訴人曾與
有關公司訂立條款對其相當不利的合約,放棄了本身的權利,故此根據現行法例,
難以就有關買賣*倫敦金*的詐騙案提出檢控。儘管如此,警方仍在研究各種方法,
務求堵塞有關漏洞。至於所謂的模特兒公司欺騙求職者的個案,警務處處長表示,
警方現正提出數項檢控。他向議員保證,警方十分重視該類個案。
銀行劫案
17.警務處處長回應張文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大部分銀行劫案的犯案者屬獨行賊匪
。以百分率計算,1998年的銀行劫案數字雖較1997年大增,但以實際數字而言,只
增加了10宗而已。
18.楊孝華議員詢問,銀行櫃台的設計是否令銀行劫案更常發生。警務處處長表示,
銀行劫案發生與否,與銀行採用的設計無關。警方一直與銀行管理層保持密切聯繫
,所以並未過分憂慮銀行劫案會有上升趨勢。
搜獲槍支
19.主席詢問搜獲槍支的類別為何及打算作何種用途,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搜
獲的槍支大部分為氣槍。他指出,1998年搜獲的槍支數目增加,是由於在張子強
及其黨羽一案中搜獲大量槍支所致。
打荷包
20.楊孝華議員詢問,觀光地點是否經常有打荷包的情況,以及受害者屬遊客的案
件數字為何。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涉及遊客的打荷包案件只佔少數。打荷包
通常在人多擠迫的地方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
21.周梁淑怡議員追問有關涉及遊客的打荷包案件的分項數字,警務處處長回應時
表示,警方並無就涉及遊客的打荷包案件另外備存紀錄。根據警方所得的資料,
有些遊客在香港反而是扒手。
22.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警方有否採用簡捷的程序來處理涉及遊客的打荷包舉報。
警務處處長表示,考慮到遊客在港逗留時間短暫,警方會設法盡快把涉及遊客的
案件呈交法院審理。
電腦罪行
23.程介南議員關注不法之徒使用電腦來犯案的情況。警務處處長表示,該類罪行
大致分為兩類,分別是利用資訊科技進行信用卡詐騙,以及未經授權取閱儲存於
電腦內的資料。使用假信用卡的統計數字顯示,大部分與電腦有關的罪行屬於第
一類。
澳門的罪案情況
24.主席表示,外間謠傳澳門現時治安不靖,是本港黑社會分子所造成,因為他們
在1997年香港回歸前被警方強迫離港。倘此事屬實,難免令人憂慮該等黑社會分
子或會在回歸後返回香港。警務處處長表示,警方絕不會容忍黑社會活動。不論
是回歸前或回歸後,警方都有責任打擊黑社會活動。導致澳門目前罪案情況的成
因,性質相當特殊。儘管如此,警方了解公眾關注到澳門的情況可能對香港造成
不利影響。警方一直與澳門警方保持密切聯繫及交換情報。警務處處長表示,沒
有跡象顯示澳門的暴力之風會向本港蔓延。
25.張文光議員表示,澳門多宗罪行被指是內地匪幫所犯。他關注到該等匪幫亦可
能"受聘"來港犯案。警務處處長表示,1998年發生的罪案雖有涉及內地人,但人
數微不足道。"聘用"內地匪幫犯案的趨勢並不明顯。警方透過與內地執法機關建
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情況續見改善,而在1997年更錄得歷年最低的罪案數字。警
務處處長補充,“聘用"匪幫犯案的問題在任何地方都會發生。要成功對付此問題
,很大程度取決於有關的執法機關在收到情報後能否迅速採取行動。他對警方打
擊罪案的能力充滿信心。
襲擊當值公職人員
26.何俊仁議員詢問警方是否備有公職人員在當值時被襲擊的人數統計數字,以及
警方有否制訂任何預防措施。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警方並無備存此等統計數
字。警方會按需要向公職人員提供協助或保護。
IV. 卡拉OK場所的發牌建議
(立法會CB(2)965/98-99(02)及CB(2)965/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27.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11月舉行的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
徵詢議員對卡拉OK場所發牌建議的意見。當局在1998年2月至5月期間進行了為期3
個月的公眾諮詢。在接獲的意見書中,卡拉OK業界及公眾人士普遍支持政府當局改
善卡拉OK場所安全的目標。當局亦注意到,業界關注遵守樓宇或結構安全規定對他
們所造成的財政影響。當局在進行公眾諮詢後,已與卡拉OK業界商談修改各項改善
規定的細則,藉以解決他們關注的問題。現時仍有4項樓宇安全規定有待解決,分別
為卡拉OK場所的走廊闊度、單向逃生通道(即死角位)、可容納人數及具有一小時耐
火時效的結構。當局已就業界提出的該4項關注事項作出書面回應,有關文件在會議
席上提交。她表示,雖然業界關注的問題需要解決,但不應影響改善卡拉OK場所安
全的目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就業界有意見的4項樓宇安全規定作出回應的文件(立法會
CB(2)1015/98-99(02)號文件),已送交缺席會議的議員參閱。)
卡拉OK條例關注組申述意見
28.關廉豪先生表示,卡拉OK業界同意卡拉OK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應予改善。業界
已主動要求政府當局舉辦防火訓練的課程、向業界員工發出消防安全指引等。他表
示,當局並無把管制卡拉OK場所的傢具及設備所用材料及布料的建議納入發牌建議
內,亦缺乏經實驗證明的數據以支持其建議。關於走廊闊度的問題,關先生表示,
鑑於卡拉OK場所在申領食肆牌照時已符合所有發牌規定,他認為加闊走廊的建議並
無必要。他進一步表示,業界不同意建議的法例,因為發牌當局獲賦予酌情決定權
,可能會導致出現行賄的情況。
(會後補註:卡拉OK條例關注組就政府當局參考文件作出回應的文件(立法會
CB(2)1015/98-99(03)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其後並送交缺席會議的議員參
閱。)
29. Drysdale教授表示,增加卡拉OK場所內的結構耐火時效的建議,對顧客的生命
安全並無實質幫助。相反,在處所內安裝自動噴灑系統、向員工提供充分防火訓練
使他們可指示顧客逃生的途徑,以及設計良好的逃生路線,卻可大大減低顧客生命
受到危害的風險。他指出,管制卡拉OK場所的傢具及設備所用材料及布料,對減低
火勢蔓延的速度相當重要。然而,此點在當局的諮詢文件內並無提及。倘牆壁夾層
、傢具及地板所用材料屬燃燒性低的物料,一旦發生火警,火勢便不會迅速蔓延,
顧客因而會有較多時間逃生。故此,他認為如能審慎管制卡拉OK場所的牆壁夾層、
傢具及設備所用材料,便可放寬對走廊闊度所訂的規定。
(會後補註:Drysdale教授的發言稿(立法會CB(2)1015/98-99(04)號文件)已於會議席
上提交,其後並送交缺席會議的議員參閱。另外,秘書處又發出立法會CB(2)1025
/98-99號文件告知議員,Drysdale教授亦準備了一盒內容講述含標準等級聚氨酯發
泡膠的傢具可令火勢迅速蔓延的錄影帶,可借予議員觀看。)
政府當局的回應
30. 保安局副局長2作出下述回應
- 若干卡拉OK場所雖在領有食肆牌照或酒牌的處所內經營業務,但該等
牌照內載述的消防安全標準是多年前所訂,或已不符合現行的消防安
全標準。鑑於卡拉OK場所內設有多間面積細小的房間,加上容納的顧
客人數眾多而且稠密,當局認為必須對卡拉OK場所的消防安全加倍重
視。考慮到卡拉OK業界所關注的事項,當局已盡量以靈活的方式制訂
有關的建議;及
- 從死因裁判官就近期數宗火災慘劇所作的死因報告可知,耐火傢具可
減低火勢蔓延的速度。就此,工商局已承諾會研究海外國家的經驗,
以便在《消費品安全條例》內就若干特定傢具訂定易燃標準。
31.保安局副局長2重申,為了在發生火警時讓顧客有時間逃生,以及讓消防員有時
間進行拯救及救火,規定耐火結構須具一小時的耐火時效,已是最低要求。屋宇署
助理署長(專業事務)補充,Drysdale教授的研究重點在於火勢達至閃燃前一段時間的
情況,而政府當局則主要關注火勢達至閃燃後那段時間的情況。為使消防員有足夠
時間進行拯救行動,把火勢控制在卡拉OK房間內實屬重要。
討論過程規管影響評估
32.周梁淑怡議員支持政府當局改善卡拉OK場所安全的目標,但對於當局制定會妨
礙卡拉OK業發展的法例則不表支持。鑑於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在回應當局就卡拉OK
場所發牌管制建議進行的公眾諮詢時,在函件中建議當局進行規管影響評估,她
詢問當局有否考慮採納該署的建議。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時表示,她在1998年年底
與工商業推廣署署長就卡拉OK場所的發牌事宜交換意見時曾討論過此事。雙方經
討論後同意,發牌制度是改善卡拉OK消防安全的必要方法。此外,當局亦已透過
立法制訂相類措施,規定商業大廈和處所改善其消防和樓宇安全標準。工商服務
業推廣署署長接納當局的立場,同意無需就卡拉OK場所的發牌制度進行規管影響
評估。
33.周梁淑怡議員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提供資料,說明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是基於何
種理據而認為不必進行規管影響評估。周梁淑怡議員亦詢問,儘管不會進行規管
影響評估,當局有否評估發牌建議的成本效益。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參考文件的
附錄載有發牌規定的綱要。政府當局原則上只會訂明業界所須符合的標準,至於
如何安排進行工程以符合有關規定,則由卡拉OK經營者自行決定。
處理發牌的時間
34.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根據建議的發牌計劃發出牌照估計需時多久,保安局副局長
2回應時表示,就性質簡單的個案而言,倘申請人能符合各項必要規定,有關發牌
當局通常可在6個月內向首次申領牌照的人士發出牌照。在有關當局處理申請期間
,申請人會獲發給臨時牌照。倘申請人在該6個月期間內,基於一些其不能控制的
情況而未能符合所有發牌規定,有關當局或會考慮把其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延長6個
月。對於現有卡拉OK經營者,有關當局會發出有12個月豁免期的過渡性牌照或許
可證,使他們有時間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倘申請人同樣基於一些其不能控制的
情況而未能符合所有發牌規定,發牌當局或會考慮把該等牌照或許可的有效期延
長12個月。她強調,卡拉OK經營者會有足夠時間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
具一小時耐火時效的結構
35.關於發牌規定對卡拉OK業是否過於苛刻的問題,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政府當局
與業界已討論過發牌建議所引致的改建工程成本,特別是為符合耐火結構須有一小
時耐火時效的規定所需的改建費用。當局已就此進行過多項相關的評估。屋宇署助
理署長(專業事務)補充,當局已連同業界委聘的建築師就改建工程所需的成本進行
評估。然而,雙方所得的結果各有不同。根據當局所得的結果,為符合屋宇署規定
而改建卡拉OK,以每個房間計算,所需費用介乎20,000至30,000元之間,但業界所
得結果則為每個房間所需費用約為80,000至90,000元。出現不同的結果是因為雙方
採用了不同的方法所致,例如選用不同的物料及不同方法來進行改建工程。關廉豪
先生表示,改建工程的額外費用,例如更改現有屋宇設施及裝備所涉的成本,必須
一併計算在內。
36.張文光議員表示,嘉利大廈火災正好說明防煙門及耐火結構在發生火警時是如何
重要。他對卡拉OK條例關注組的論點有所質疑,他指出假如火警在卡拉OK場所外
發生,則關注組有何實據能夠支持其提出的論點,即審慎管制卡拉OK場所內的傢
具等所用材料及向僱員提供較佳的消防安全訓練,可代替有關改善結構耐火時效
的規定。
37.朱幼麟議員詢問政府當局以何依據提出耐火結構最低限度須有一小時耐火時效的
建議。
38.張永森議員詢問,一小時耐火時效是否亦適用於食肆。若然,他質疑當局制訂此
項規定的理據為何,因為食肆經營者定已符合消防安全及樓宇安全規定,才能取得
食肆牌照。由此推論,領有食肆牌照的卡拉OK經營者已符合有關的發牌規定。鑑
於當局准許現有的卡拉OK經營者在進行改善工程時可繼續營業,他認為當局須提
供更多資料,證明發牌建議確有必要。
臨時巿政局的意見
39.張永森議員表示,臨時巿政局公眾衛生委員會在某次會議上討論過建議中卡拉OK
發牌計劃的適用範圍。臨時巿政局議員認為,現有的卡拉OK經營者應獲豁免遵守建
議的卡拉OK發牌規定。至於發牌建議的細節,臨時巿政局議員仍須再詳加討論。
可容納的人數
40.李卓人議員關注到,如採用政府當局的方法來計算卡拉OK場所可容納的人數,會
對卡拉OK業務造成的影響。陳旭明先生表示,問題的重點在於計算卡拉OK場所可容
納的人數時,是否將身處走廊的人數亦計算在內,因為其中的偏差達20%。
卡拉OK條例關注組的進一步意見
41.陳旭明先生表示,就卡拉OK場所建議的安全規定與《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
所訂的規定並非完全類似。舉例而言,該條例並無訂定有關走廊闊度及死角位的規
定。
42.Drysdale教授表示,他提出*以管制材料來控制火勢*此建議,旨在讓政府當局有
另一方案考慮。他指出,在建築樓宇時,有關的專業人士應研究過樓宇的耐火結構。
他是另外建議一項加強耐火功效的措施,使人們可在火勢蔓延前逃離火場。
政府當局的進一步意見
43.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議員就耐火結構須有一小時耐火時效所提出的問題時表示,
政府當局認同業界指管制卡拉OK場所內所用的材料,是另一項重要的安全措施。
然而,考慮到卡拉OK場所內分設多個面積細小及密封的房間此種設計,當局認為
,為了在發生火警時讓顧客有時間逃生,並讓消防員有時間進行拯救及救火,規
定耐火結構須有一小時的耐火時效已是最低要求。此項規定適用於各類型樓宇的
耐火結構,與國際標準一致。
44. 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在草擬有關的法例時,把議員的意見納入考慮之列。
V. 為使用赤鱲角新機場的乘客提供救護服務
(立法會CB(2)965/98-99(04)號文件)
45.主席關注最近在新機場發生的一宗個案,事件中一名需要接受緊急治療的飛機
乘客,須先行支付醫療費用才獲得提供治療。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飛機上的乘客
如要求提供治療,機員可於飛機降落前通知機場運作控制中心,以便飛機抵達指定
的停機位時,救護車可在場候命。此項服務是免費的。根據機場管理局發出的指引
,有關乘客如要求機場內的診所提供治療,他無須先向有關的醫療服務機構支付費
用,才可獲得治療。
46.張文光議員提述1998年8月11日發生的個案,事件中救護車在機場管理局領路車
輛帶領下前往指定停機位,到救護人員抵達飛機上病人身旁,整個過程需時8分鐘之
久,他對此表示關注。消防處救護總長回應時表示,救護車由接獲召喚至抵達停機
坪閘口,只用了4分鐘。救護車隨後由機場管理局的領路車輛帶領前往指定的停機位
。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在正常情況下,由停機坪閘口至停機位所需的行車時間,不
會超過4分鐘。上述個案只屬孤立事件。為進一步加強機場尤其是禁區內的緊急救護
車服務,消防處現正與機場管理局探討可否調派一部救護車在機場禁區內駐守,以
便直接迅速處理緊急召喚。
47.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調派一部救護車在機場禁區內駐守的計劃的實施情況,消防處
救護總長回應時表示,消防處現正考慮在當局發出機場許可證、機場管理局提供有
關培訓,以及對救護車稍作更改之前,於1999年2月進行為期6個月的試驗計劃。保
安局副局長2補充,當局會在該試驗計劃結束後,檢討其是否具有成本效益。
48. 會議於下午4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