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798/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11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馮兆元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候任)
貝彬先生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麥文本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馮兆元先生

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
羅敏儀博士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
李美美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
梁士雄先生

署理衞生署助理署長(特別衞生事務)
黎潔廉醫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副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廖李可期女士

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處長
陳志新先生

財經事務局助理局長
劉家麒先生

律政司法律草擬科政府律師
林少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2)1258/98-99號文件)

1998年12月3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1257/98-99(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9年3月4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修訂建議;

  2. 更換水警輪;

  3. 入境處訓練學校及掃管笏入境事務中心;及

  4.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提供免簽證入境的安排。
(會後補註:第2(d)段所述事項將押後至1999年3月31日會議席上討論。)

事務委員會在日後舉行的會議討論的事項

3.張文光議員表示,鑑於終審法院最近在1999年1月29日作出的判決,可能會觸發大量
非法入境者從內地湧入本港,他對此感到關注。他要求政府當局向議員簡報有關方面
採取了何種反偷渡措施,以對付此問題。主席建議在1999年2月底或3月初召開一次特
別會議,討論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讓此類人士以有秩序的
方式來港的安排,以及各種反偷渡措施。他補充,待政府當局作出回覆,並視乎內務
委員會是否決定將此事交由事務委員會跟進,才訂定舉行該次特別會議的日期。議員
對此表示贊成。

(會後補註:由於內務委員會先後於1999年3月2日及3月5日舉行兩次特別會議,討論和
上述判決有關的事項,事務委員會並未舉行上述特別會議。秘書處已於1999年2月15日
致函政府當局,要求當局提供參考文件,說明有關方面為對付偷渡問題而採取/將會
採取的預防措施。)

III. 提高警隊的服務質素
(立法會CB(2)1257/98-99(02)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4.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向議員簡介上述參考文件的重點。他表示,警隊一向
致力為所有警隊成員建立一套共同的價值觀。警隊已為各級警務人員舉辦多個實踐價
值觀的研習班,以期向所有警務人員灌輸警隊的價值觀。此外,有關方面亦為駐守北
角警署的警務人員,舉辦一項提供具體服務對象訓練的試驗計劃。該項試驗計劃現已
擴展至秀茂坪警署及沙田警署。根據在該等警署推行試驗計劃的所得經驗,警方會在
所有警署實行該計劃。

5.在處理市民提出的舉報方面,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表示,在接到市民的舉
報時,有關的警務人員首先會研究和決定該項舉報是否屬刑事性質。若然,便會把該
項舉報交由刑事調查隊進行調查。倘該項舉報並無揭發任何罪行,該名警務人員便會
向作出舉報的市民清楚解釋警方未能跟進有關個案的原因,並在適當情況下提供所需
協助或意見。此外,警務人員亦會詳細解釋在處理該案時,警方的權力受到何種限制
。倘市民對警務人員處理舉報的手法感到不滿,可要求報案室內另一名較高級的警務
人員覆核所作決定。此外,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代表亦應邀前往警察訓練學校,向學員
解釋刑事罪行和民事案件的區別。

討論過程

業主和租客之間的糾紛

6.何俊仁議員對於警隊為改善向市民提供的服務的質素而作出的努力雖表支持,但卻
認為在市民有需要時及時向他們提供協助,才是至為重要的一點。他表示,關於新界
居民指稱被私人發展商騷擾及恐嚇的個案,他曾接獲多宗有關報案室職員所提供意見
的投訴。報案室職員往往會告訴投訴人,由於有關個案不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的涵蓋範圍內,警方將無法處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表示,警方已於1997年發出
內部指令,解釋有關的法例及應該如何處理此類糾紛。舉例而言,根據新界北總區發
出的指令,在接到市民的舉報時,應由屬於督察/高級督察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處
理。自發出上述內部指令後,所接獲的投訴個案已有所減少。何俊仁議員要求當局提
供新界北總區所採用的內部指令,供議員參閱。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答應有關的要
求。何俊仁議員進一步建議政府當局檢討是否有必要修訂有關法例,以對付此問題。

以不當手法追討債項

7.何俊仁議員關注到警方如何處理和使用不當手法追討債項有關的舉報,以及採取何
種措施對付此問題。

8.根據參考文件第13段所載,警方會對被歸類為"並無發現違法事件"或"純屬滋擾"的
個案進行監察,直至指稱由收數公司造成的滋擾及騷擾告終為止。就此,鄭家富議
員詢問警方所採取的具體行動為何。

9.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回應時表示,警方已就該類投訴的處理方法發出新的內部指
令。在接到投訴時,無論當時是否有足夠證據,警方均會對有關個案進行深入調查
,直至一名屬警司職級的警務人員對該個案的整體調查工作感到滿意為止。倘有迹
象顯示有關的指稱屬刑事性質,警方會對所涉及的個案作進一步的調查。他向議員
保證,警方對所接獲的每項此類舉報均極為重視。何俊仁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
關處理該類投訴的新內部指令,供議員參閱,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答應有關的要
求。

10. 何俊仁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向作出滋擾及騷擾行為的收數人提出檢控,控以"行
為不檢"或"破壞社會安寧"的罪名。何俊仁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是否有任
何收數人曾被控"行為不檢"或"破壞社會安寧"。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答應如有上述資
料,即會送交議員參閱。

11.主席認為向前線警務人員提供更多有關普通法罪行的訓練,將有助提高他們處理該
類投訴的能力。

警隊文化

12.張文光議員對於警隊存在"地下文化"一事表示關注。以最近多宗警務人員自殺個案
為例,他擔憂警務人員賭博、酗酒及向高利貸過度借貸的問題,可能會導致警隊成員
工作表現欠佳或從事不法活動。他詢問警隊管理當局是否知悉有關問題,以及為此採
取何種預防措施及提供甚麼協助。

13.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時表示,現時並無迹象顯示有關問題已趨惡化
,報稱發生的事故亦只屬個別事件。倘警務人員被發現向高利貸借貸,有關方面會向
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此外,有關方面亦會向干犯任何罪行的警務人員作出檢控。
他表示,警方正謀求改變警隊的文化,並鼓勵警務人員培養健康的生活方式。此外,
警隊亦銳意吸納高質素的成員。長遠來說,警隊的質素及工作表現將有所改善。他補
充,警隊管理當局會向警務人員提供支援服務。舉例而言,警察福利主任及曾接受特
殊訓練的區職員關係主任會為需要協助的警務人員提供輔導。在若干情況下,警隊更
會協助遇上財政困難的警務人員重新安排其債務。

14.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警務處處長決意維持一支廉潔及忠誠的警隊。為此,警隊管
理當局已實施一套全面的策略,防止警務人員欠債、識別出現欠債問題的警務人員,
以及處理有關的欠債問題。關於預防措施方面,警隊管理當局曾舉辦提高對欠債問題
的認識的訓練,並推行提倡節儉的美德的活動,勸喻警務人員遠離賭博及過度揮霍的
陋習。區職員關係主任在改善警隊內部溝通方面,亦擔當積極的角色。警方現正進行
一項有關年青警務人員生活方式的試驗研究,目的是找出警隊成員的消費模式及人際
關係。至於識別出現欠債問題的警務人員的措施,警隊管理當局已發出指引,尤其是
供高層管理人員參閱的指引,概述識別及處理有關問題的方法。此外,警隊管理當局
會就警務人員欠債情況進行每 6個月一次的調查,藉以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會研究
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的成因。過度揮霍及沉迷賭博是導致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的
主要原因。警隊管理當局雖會向因為無法預見或值得體恤的情況而欠債的警務人員提
供協助,但卻絕不會姑息純粹因為過度揮霍或沉迷賭博而借貸的警務人員。倘警務人
員向未經許可的財務機構借貸,更可能須接受紀律處分。保安局副局長1強調,警隊
管理當局會持續檢討各項措施的成效,從而對付有關問題。

15.張文光議員認為,不管欠債的原因為何,警隊管理當局最低限度應盡力向無力償還
債務的警務人員提供一次協助,除非他們是向高利貸借貸。為方便議員了解警務人員
欠債問題的最新情況,張文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在備妥有關資料後,提供1998年下半
年就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而進行每6個月一次調查的結果。保安局副局長1答應有關
要求。

16.主席表示,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的問題比現時揭示的情況嚴重得多。他建議事務
委員會在1999年4或5月舉行的會議跟進此事。

(會後補註:警務人員的欠債問題已列入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一覽。)

為灌輸共同價值觀而採取的措施及其成效

17.呂明華議員詢問當局採取了何種措施,鼓勵警隊建立擁有共同價值觀的優質文化,
以及警隊管理當局採取了何種措施,檢討警隊所採用策略的成效。署理警務處助理處
長(服務質素)回應時表示,所涉及的各項改善措施均需要警隊各階層人員一同參與。
有關方面曾舉辦一連串有關雙向溝通的新研習班,為各級警務人員提供就警隊內實踐
共同價值觀交換意見的渠道。此外,當局亦就各項改善措施的進展情況作出評估,並
向警隊管理當局反映警隊成員作出的回應。有關方面會透過職員意見調查收集警隊成
員的意見。為確保調查結果客觀和準確,該項調查會由獨立的調查公司進行。此外,
警隊將會每隔一年輪流進行民意調查及服務對象滿意程度調查。

青少年問題

18.鄭家富議員對於警方如何處理有關童黨在屋邨游蕩的舉報表示關注。他曾接獲多宗
關於此問題的投訴。雖然警方在接到指稱有童黨造成滋擾的舉報後迅即抵達現場,但
生事的少年往往在警方到場後立即四散奔逃,警方遂無法進一步採取行動。為對付此
問題,鄭議員建議警方考慮調派便衣警務人員巡視青少年聚集的地方,並加強有關童
黨進行非法活動的情報工作。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指出,當局難以純粹因為童黨對
鄰近居民造成滋擾而向他們提出檢控。除警方進行的執法工作外,當局亦須和各區社
會服務機構聯手對付青少年問題。

在警署內提供錄像面見室

19.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張文光議員時表示,當局已在各間警署設置共60間錄像面見室
,另有兩間錄像面見室亦即將啟用。現時在每一間主要的分區警署內,均最少設有一
間錄像面見室。張議員認為在警署設置錄像面見室,對於確保錄取口供的過程公正無
私實非常重要。他建議在日後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設置錄像面見室的問題。

(會後補註:設置錄像面見室一事已列入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一覽。)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方法

20.何俊仁議員對於警務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舉報的方法表示關注。主席要求政府
當局提供處理該類舉報的現行指引,政府當局答應有關的要求。

999指揮及控制中心的運作

21.最近在跑馬地發生的一宗交通意外中,市民無法接通指揮及控制中心的電話,即使
接通該中心的電話亦無人接聽,呂明華議員認為此情況令人無法接受。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長E表示,當發生嚴重意外時,999指揮及控制中心通常會在同一時間接到很多有
關該宗意外的報告,因此該中心的電話線路可能會因為過於繁忙而出現故障。儘管如
此,警方在上述意外中仍能在短時間內抵達現場。他指出,在999 指揮及控制中心接
到的緊急召喚中,警方能夠在超過98%的召喚中按其服務承諾所訂目標奉召到場。

22.呂明華議員表示,警方應認真調查此事。有關其他事故的報告不能單純因為緊急召
喚電話無法接通999指揮及控制中心而受到阻礙。他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解釋999指揮
及控制中心的運作情況及編制。保安局副局長 1答允提交有關上述事故的報告,以及
有關999服務的資料、運作情況及服務承諾。

IV. 抽取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
(立法會CB(2)1257/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23.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上述參考文件旨在徵詢議員對有關抽取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
本的擬議法例的意見。目前,本港並無任何法定條文,對抽取體內樣本或非體內樣本
作出規管。擬議法例是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以及跨部門工作小組就該等建議
進一步作出的研究而制定的。脫氧核糖核酸分析已成為執法機關採用的一項極有效工
具。透過從口腔拭下樣本的方法來抽取非體內樣本,所造成的侵擾程度較低。如要抽
取體內樣本,除了須獲得疑犯的書面同意外,亦須事先獲得司法機構的授權。至於抽
取非體內樣本,則無須獲得司法機構授權。為免警方濫用權力,在抽取體內樣本及非
體內樣本時,均須獲得一名屬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的授權,而該名人員必須有
合理理由懷疑有關疑犯涉及一宗可被判監禁5年或以上的嚴重可逮捕罪行。此外,疑
犯會獲得明確告知抽取其樣本的理由何在,以及就抽取樣本而獲得的授權為何。他強
調,有關的立法建議可在必須有效執行法律的規定,以及保障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取得
平衡。

討論過程

由法院對抽取樣本作出授權

24.張文光議員表示,從參考文件附件所載有關成功利用脫氧核糖核酸紋印分析技術的
例子,可以發現脫氧核糖核酸分析顯然是偵查嚴重罪行如謀殺及強姦時最常使用的技
術。故此,他認為不論疑犯所觸犯罪行的監禁刑期多長,均可交由法院決定是否抽取
體內樣本。保安局副局長 1澄清,根據有關的立法建議,抽取樣本與否將取決於所涉
罪行的監禁刑期,換言之,該罪行必須為可被判監禁 5年或以上的嚴重可逮捕罪行。
鑑於抽取體內樣本會對疑犯造成較大程度的侵擾,警方必須事先獲得法院的授權。他
指出,從實際角度而言,倘疑犯確是犯案者,將相當可能會拒絕同意讓警方抽取其樣
本,以免被查出其犯案者的身份。由於脫氧核糖核酸紋印分析已被廣泛採用,如每宗
個案均須獲司法機構授權,不但會相當費時,且會為法院造成極大負擔。此舉亦會阻
延罪案的調查工作。當局估計在制定有關法例後的首年內,警方收集的非體內樣本約
有5 000個。

25.張文光議員認為,倘有若干表面證據證明疑犯曾觸犯嚴重罪行,即使疑犯拒絕,法
院亦應獲賦權決定應否抽取其體內樣本。何俊仁議員贊同張議員的意見。他補充,只
有在絕對有必要及關鍵的情況下,才須就抽取體內樣本獲得司法機構的授權。在此種
有局限性的情況下,需要司法機構授權的個案數目將有所減少。

是否有必要抽取體內樣本

26.主席詢問以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進行的脫氧核糖核酸紋印分析有何不同。保安局
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對取自疑犯的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的脫氧核糖核酸物質進行分
析,會得出類似的脫氧核糖核酸紋印。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補充,當局並無必要抽
取疑犯的體內樣本,以便與案發現場取得的體內樣本作一比較。

27. 主席及張文光議員詢問,假如從疑犯的非體內樣本得出的脫氧核糖核酸紋印結果已
足以進行分析,抽取疑犯體內樣本的理據何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回應時表示,有
關的立法建議應可應付日後出現的抽取體內樣本的需要,如不作出此項安排,在出現
上述需要時便缺乏支持抽取體內樣本的法律根據。在某些情況下當局確有必要抽取體
內樣本,例如香港海關必須抽取疑犯的尿液樣本,才能證實該人有否在體內藏毒。況
且,政府化驗所就尚未偵破的案件而備存的脫氧核糖核酸樣本,大部分均屬以舊方法
抽取的體內樣本。他表示當局的立法目的,是在採用會造成較大程度侵擾的技術抽取
樣本時,向疑犯提供較大的保障。保安局副局長 1補充,當局會在擬議法例中訂定嚴
格的程序。

28.何俊仁議員詢問,倘疑犯拒絕合作,當局可否抽取其體內樣本。政府化驗所高級化
驗師表示,體內樣本必須由醫生抽取。按照醫生的意見,在某人拒絕合作的情況下抽
取其血液樣本將構成危險。

29.呂明華議員詢問,毛髮樣本可否用作進行脫氧核糖核酸紋印分析,因為這是案發現
場通常可以找到的證物。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使用從口腔拭下的非體內樣本將
較為可靠,因為毛髮樣本可能會受到污染。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表示,以本港現時
採用的脫氧核糖核酸紋印分析技術而言,毛髮樣本必須同時包括毛囊。本港並未採用
的其他脫氧核糖核酸紋印分析技術,則可從毛髮樣本得出脫氧核糖核酸紋印。當局現
正考慮引入此方面的技術。她補充,抽取毛髮樣本會造成較大侵擾。

30.主席認為假如從疑犯的非體內樣本亦可得出其脫氧核糖核酸紋印,政府當局可考慮
分兩個階段制定擬議法例。在首階段中,當局可考慮從疑犯口腔拭下細胞樣本,以獲
取其非體內樣本。倘此一抽取樣本的方法證實有效,且無接獲指稱執法人員濫用權力
的投訴,當局可進一步考慮把擬議法例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抽取體內樣本。如證明抽取
體內樣本對調查嚴重罪行而言屬必要及關鍵性步驟,當局可強制執行抽取體內樣本的
工作。

海外國家的經驗

31.程介南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參考海外國家為抽取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而訂立的
法例。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脫氧核糖核酸紋印分析技術在近年有長足的發展,以致海
外各國為此而訂立的法例出現極大差異。當局提出的立法建議是根據英國法例擬定的。
按照有關抽取非體內樣本的英國法例,在抽取樣本時無須獲得疑犯的同意。然而,在
某些國家如加拿大,無論是否獲得疑犯的同意,從疑犯身體抽取樣本前均須獲得司法
機構的授權。至於紐西蘭及澳洲的法例,則規定在疑犯拒絕合作時須獲得司法機構的
授權。他指出,當局亦曾研究海外國家所訂法例的規管範圍。例如,澳洲有關抽取脫
氧核糖核酸樣本的法例適用於可被判監禁5年以上的罪行。

脫氧核糖核酸資料庫

3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回應鄭家富議員時表示,當局不會為儲存體內樣本及非體內
樣本建立不同的資料庫。他指出,對取自某人的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的脫氧核糖核
酸物質進行分析,可得出以一系列數字顯示並屬該人特有的脫氧核糖核酸紋印。為免
對有關方面就抽取樣本而選用的技術產生疑問,他表示政府當局可考慮在擬議法例中
明確訂明,將會採用的抽取非體內樣本方法,是在當事人近面頰的口腔內拭下樣本。

33.鄭家富議員提述參考文件第 17(j)段,並詢問對已被定罪的人抽取非體內樣本的理
據何在。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當局會把脫氧核糖核酸紋印資料儲存於脫氧核
糖核酸資料庫內,以作日後協助偵查及調查罪案之用,此做法的理據與備存指紋紀錄
的理由完全相同。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補充,從澳洲及紐西蘭所得經驗顯示,在觸
犯性罪行的罪犯中,約有90%在過往曾因觸犯較輕微但仍屬嚴重的罪行而被定罪。倘
他們觸犯嚴重性較輕的罪行時,當局能將其脫氧核糖核酸紋印資料儲存於資料庫內,
便能在他們觸犯性罪行時輕易辨認出其身份。

34.張文光議員查詢海外國家使用脫氧核糖核酸資料庫的情況。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表示,英國在兩年前開始將脫氧核糖核酸紋印資料儲存於脫氧核糖核酸資料庫內。政
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補充,不同國家基於其本身的法律,其脫氧核糖核酸資料庫的對
象亦有所不同。在某些國家,當某人涉嫌觸犯嚴重的可逮捕罪行時,便須接受抽取脫
氧核糖核酸樣本的安排,但在另一些國家,只有被裁定有罪的人才須被抽取脫氧核糖
核酸樣本。

35.主席認為當局必須審慎處理向已被定罪的人抽取非體內樣本,並將其紋印資料儲存
於脫氧核糖核酸資料庫以供日後參考之用的建議,以免侵犯個人私隱。張文光議員認
為參考文件第17(j)段所載建議的侵犯性過大。政府當局必須考慮有關的立法建議可在
多大程度上獲得公眾接受。

抽取樣本的準則

36.鄭家富議員表示,根據擬議法例,倘疑犯涉嫌觸犯可被判監禁5年或以上的罪行,
當局便可抽取其樣本。鑑於不少罪行的監禁刑期均在5年以上,對於是否適宜以5年監
禁期作為決定是否需要抽取體內樣本或非體內樣本的準則,他表示有所保留。他詢問
當局會否考慮將擬議法例的適用範圍局限於某幾類特定的罪行,例如和色情及暴力有
關的罪行。他亦要求政府當局在提交條例草案時,同時附上一份列明監禁期為5 年或
以上的罪行一覽。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政府當局或會考慮在擬議法例內述明
,任何人如觸犯指明的罪行,將須抽取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

37.主席表示,議員普遍支持採用從口腔拭下樣本的方式抽取非體內樣本的建議。他要
求政府當局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

V. 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擬議註冊計劃
(立法會CB(2)1257/98-99(04)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3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表示,政府當局建議就該等為4名或以上的戒毒者提供自
願住院服務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訂立註冊計劃,上述中心將同時包括為戒毒康復者
而設的中途宿舍。根據新法例的規定,所有此等中心的發牌事宜均由單一發牌當局即
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本港現時約有13個機構提供自願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當局估
計在擬議註冊計劃下將發出約40個牌照。申請人獲接納進行註冊與否,視乎其申請書
所列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是否符合消防和建築物安全規定。持牌人須為"適當"人選
,亦即申請人在註冊前10年內,必須未曾接受任何戒毒治療,以及沒有觸犯與毒品有
關及/或任何其他嚴重罪行的紀錄。她指出,當局已就有關計劃進行為期 6個月的公
眾諮詢。當局亦透過與臨時區議會、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管理當局等舉行會議,以
收集有關方面的意見。從收集所得的意見顯示,各有關方面對於改善戒毒治療和康復
中心所提供服務的水平的建議均表支持。部分中心擔憂在實行註冊計劃後,中心會因
為須進行改善工程而面對財政困難。當局一直有和各慈善基金的管理當局保持聯絡,
預早告知該等中心可能會要求提供財政資助。最後,她表示註冊計劃將分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以現時受政府資助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為對象,第二階段則以現時並未接
受政府資助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為對象。

討論過程

向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提供的財政資助

39. 鄭家富議員詢問,對於該等不受政府資助但證實能提供有效的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
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當局會提供何種具體的財政資助。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
表示,當局現時對此等中心並未作出任何規管。一所獨立的大專院校於1997 年就非醫
療的自願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提供的服務進行詳細評估後,福音戒毒機構所提供服務
的成效已獲得認同。自 1998 年開始,社會福利署向4所福音戒毒機構提供每名戒毒者
每月4 420元的政府資助。社會福利署正密切監察此類機構提供服務的情況及其服務質
素,並檢討倘其他合資格中心提出經常資助的申請時,是否有必要同時向其提供財政
資助。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青年及訓練)補充,非經常及特別開支方面的財政資助可
由獎券基金提供。

40.主席表示據他所知,部分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因為宗教信仰的關係而婉拒接受獎券
基金提供的財政資助。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向此等中心提供其他資助。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長(禁毒)作出下述各點回應

  1. 政府當局一直有和獎券基金管理當局聯絡,研究可否豁免若干在接
    受獎券基金資助時必須遵守的規定,例如豁免該等中心確認收到基
    金的資助。有關方面認為設立 4年的寬限期,將足以讓該等中心為
    符合註冊規定而循其他途徑尋求財政支持、進行改善工程、或在有
    需要時將中心遷往他處;

  2. 政府當局已預先知會各慈善基金的管理當局,告知未來數年可能會
    接獲若干提供財政資助的要求;及

  3. 有關方面曾接觸地政總署及政府產業署,冀能獲得該等部門承諾協
    助因實施註冊計劃而需要搬遷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當局亦已尋
    求有關的臨時區議會的支持。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指出,在註冊計劃實施後開始經營的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
,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消防及建築物安全規定。

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經營成本

41.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回覆主席的查詢時表示,非醫療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通
常設於新界一些小型屋宇內。故此,因實施註冊計劃而需要進行的改善工程不會造成
數額龐大的額外開支。相反,此等中心的經營成本會因應中心所提供的設施及其所在
處所類別而各有不同。

發給豁免證明書

42.鄭家富議員查詢向現有經營者發給豁免證明書的具體安排為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
長(禁毒)回應時表示,註冊程序詳載於參考文件附件的第10至12段。

在進行公眾諮詢期間收集所得的意見

43.主席詢問在公眾諮詢期內收集所得,和註冊計劃有關的意見為何。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長 ( 禁毒)回應時表示,諮詢過程是公開進行的。政府當局已整理及分析所接獲的所
有意見,並分別於1998年12月及1999年1月諮詢禁毒常務委員會及毒品問題聯絡委員會
。在禁毒常務委員會的支持下,當局已因應收集所得的意見,對擬議註冊計劃若干範
疇作出修改。所涉事項包括

  1. 註冊計劃下的持牌人資格準則;

  2. 所有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發牌事宜由單一發牌當局負責;及

  3. 把為戒毒康復者而設的中途宿舍納入擬議註冊計劃的範圍內。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補充,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的經營者對擬議註冊計劃雖表
支持,但他們對有關法例的條文,以及一般指引及工作守則的細節感到關注。根據註
冊計劃,發牌當局會發出指引及工作守則,詳述註冊計劃的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規定、
其他運作上的要求等事宜。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徵詢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對有關指引及
工作守則的意見。

44.主席在結束有關此事的討論時表示,議員普遍支持有關的建議。

VI. 《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建議
(立法會CB(2)1257/98-99(05)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45. 副行政署長表示,《防止賄賂條例》所訂明的公共機構的僱員及成員均屬"公職人
員"。在研究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期交所"),以及3間結算所列為該條例所訂明的公共機構時,當局必須解
決兩個問題。首先,兩間交易所的普通經紀會員及3間結算所的普通結算會員並無參
與該等機構的控制及管理事宜。其次,負責控制及管理兩間交易所及3間結算所的人
士,並非全部均為該等機構的"會員"。就此,當局在《防止賄賂條例》中"公職人員"
的定義下加入一個新類別,藉以確保"公職人員"的定義並不包括兩間交易所的普通經
紀會員和3間結算所的普通結算會員。

討論過程

46. 主席詢問就《防止賄賂條例》而言,"公職人員"與"非公職人員"所須履行的責任有
何分別。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公共機構及非公共機構的僱員及成員
須受到《防止賄賂條例》不同條文的規管。兩者的主要分別如下

  1.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任何公職人員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接
    受有貪污成分的利益,即屬犯罪;

  2.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獲准在其主事人許可下索取或接
    受任何利益;及

  3. 廉政公署具有向公共機構提供防止貪污建議的法定責任。
47.主席進一步查詢,何以聯交所、期交所及廉政公署須花費較長時間就有關的立法建
議進行討論。廉政公署防止貪污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問題的癥結在於兩間交易所的普
通經紀會員及3間結算所的普通結算會員,不應納入"公職人員"的定義內。當局相信對
《防止賄賂條例》作出的擬議修訂,將可達到此目的。

48.主席表示,議員對上述立法建議並無特別的反對意見。他要求政府當局按照其立法
程序時間表提交有關的法例修訂事宜。

49. 會議於下午4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