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75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3日(星期二)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張文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呂明華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曾蔭培先生

警務處財務、政務及策劃處處長
黃永康先生

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
湯明善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
劉賴筱韞女士

建築署總建築師
袁家達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SD
麥桂培先生

消防處消防總長
郭晶強先生

消防處署理救護總長
陳光楨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張琼瑤女士

懲教署助理署長(審核及管理策劃)
黃玉雯女士

懲教署高級監督(人事)
梁錦有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382/98-99(01)號文件)

議員同意在1998年11月5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警隊服務文化 改善警署的服務;

  2. 警隊的資訊科技策略;及

  3. 批准根據《基本法》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兒童來港定居。
2.主席對警方就按摩場所頒布的新發牌規定感到關注。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議員將
於1998年10月22日與政府當局就此事舉行個案會議,如有需要,她會向事務委員會
作出匯報。主席建議對此事感興趣的議員出席該個案會議。

3.主席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訂於1998年10月22日參觀廉政公署。

4.關於議員較早時提議參觀懲教署轄下懲教機構一事,主席表示懲教署署長建議議
員參觀位於大嶼山的石壁監獄及沙咀勞教中心。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秘書會和
懲教署跟進有關的安排。

II. 警察總部的重建工程
(立法會CB(2)382/98-99(02)號文件)

5.警務處副處長(管理)應主席的邀請,向議員闡述參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現時
的警察總部由堅偉大樓、梅理大樓、警政大樓及警政大樓西翼4幢建築物組成。警
隊曾於1997年4月向當時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翻新梅理大樓的建議。然而,工務
小組委員會認為該項建議並非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案,並要求政府當局重新考慮其
他可行方案。當局在考慮各個重建方案後,認為拆卸梅理大樓,並將該幅用地連同
大樓對出的停車場一併重建成一幢樓高43層的建築物,是既可行而又符合經濟效益
的方案。新大樓除可容納在梅理大樓及堅偉大樓工作的人員外,更可同時容納目前
設於租用樓宇的警察總部單位,以及灣仔警區總部和分區警署。重建計劃完成後,
堅偉大樓的部分用地,以及灣仔警區總部和分區警署及宿舍的整幅用地,均可騰出
作重新發展之用。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強調,該項建議能充分利用有關的土地,並
足以應付警隊目前及日後在運作上的需求。

6.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和建築署總建築師向議員講述該項計劃的規劃目的、
所涉範圍、計劃的設計及規劃,以及是項發展的財政預算及時間安排。警務處總
警司(策劃及發展)表示,拆卸梅理大樓和騰空堅偉大樓及灣仔警署用地的原因是
:對該等建築物進行維修的效用不大,而且維修費用高昂;該等建築物的消防設
備及屋宇設施和裝備已日漸老化,必須作出更換;有關建築物並無擴充的空間,
且欠缺日後作資訊科技發展的潛力;而且有關用地並未被充分利用。他指出新的
大樓將可容納各項輔助設施,例如室內練靶場、多用途禮堂、圖書館等。除可容
納各個警察總部單位外,新的大樓亦可同時容納警察公共關係科、中央交通違例
檢控科、防止罪案科、人事服務科、牌照課、策劃及發展部和服務質素監察部。
該項建議是發展軍器廠街警察總部一帶的全面而又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

7.建築署總建築師表示,新大樓將樓高43層並附有4層地庫,建築樓面面積約為110
925平方米,地積比率則達15。以1997年12月的價格計算,整項計劃的建設成本估
計約達27.55億元。該計劃將分兩期進行。第一期工程將於1999年4月動工,主要屬
預備工程,包括拆卸梅理大樓、進行地基打樁工程,以及興建隔牆和4層地庫。以
目前的價格計算,此期工程所需的成本估計為6.623億元。第一期工程預計可於2001
年9月完成。第二期工程將隨即展開,屆時將進行主要的建築工程。整項計劃將於
2003年11月完成。

8.張文光議員提述政府當局在參考文件內提供的財政預算時指出,在剔除樓宇裝置
的開支後,新大樓的建築成本將為每平方米16,360元。他質疑有關的建築成本是否
過高。建築署總建築師回應時表示,最近,長沙灣政府合署及北角政府合署興建工
程的的投標價分別為每平方米20,200元及20,800元。即使是警政大樓西翼的建築成
本,亦達到每平方米20,200元。建築署副署長應議員所請,答應在提交工務小組委
員會的文件中,就上述各幢類似的政府建築物的建築成本作一比較。他強調,該計
劃的招標工作如能在本財政年度展開,政府當局將可在目前的經濟狀況下獲得較低
的投標價。

9.何承天議員指出,新大樓的建築成本較為昂貴的原因,在於需要進行興建4層地庫
的工程。鑑於該幅用地並無建築物高度限制,他懷疑是否絕對有必要興建地庫。舉
例來說,停車場設施未必一定需要設在地庫。在考慮到有關的建築成本及目前的經
濟狀況下,張文光議員贊同何議員有關興建地庫的需要的意見。此外,何議員亦質
疑拆卸梅理大樓所需的9個月籌備時間是否過長。他詢問建築署會否考慮採取自頂
向下的建築方式興建新大樓,藉以縮短建築時間和降低建築成本。

10.建築署總建築師回應時表示,按照建議中的設計,平台及地庫均設有停車位。除
停車位外,警隊槍械庫和屋宇設施及裝備等均會設於地庫。如取消興建地庫的計劃
,便需要興建最少有6層的平台設施,新大樓的規劃藍圖亦因而需要作出改動。如
此一來,報案室未必可設於地下或平台,而需要設在數層樓以上的位置。無論從運
作及公眾人士的角度而言,此舉皆屬絕不可取的安排。建築署副署長補充,當局亦
明白興建地庫的工程絕不便宜,但在仔細研究各個方案後,當局認為目前的建議是
最合適的方案。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強調,所有支援設施均屬興建智慧型大樓的必
要項目。儘管最近經濟不景,但為了應付警隊日後在運作上的需求,興建新大樓從
長遠而言是一項物有所值的安排。主席建議當局在顧及警隊運作上的需求之餘,進
一步研究可否縮減財政上的支出。

11. 關於採取自頂向下的建築方式一事,建築署副署長表示,當局已對該建築方式
作出仔細的研究。可是,如當局採取該建築方式,所有有關的設計藍圖及招標文件
均須最遲在1999年年初備妥。由於建築署未能在該時間之前備妥所有有關文件,當
局遂認為應首先展開該計劃的第一期工程,以便讓建築署有足夠時間擬備該計劃其
餘工程的所有必需文件。況且,以該幅用地的實際情況而言,採用自頂向下的建築
方式是相當勉強的安排。由於用地上的限制,自頂向下的建築方式不一定可縮短整
項工程的所需時間。因此,當局認為此建築方式對是項工程並無好處。

12.關於為拆卸工程預留9個月籌備時間一事,建築署副署長澄清,第一期工程並非
只涉及拆卸梅理大樓的工程,同時亦包括地基打樁工程和興建隔牆及4層地庫的工
程。第一期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將由一份合約涵蓋。再者,根據現行法例,在拆
卸建築物時必須十分謹慎,因而需要一段較長的籌備時間以便採取所需預防措施。

13.何承天議員建議建築署考慮將第一期工程涉及的工作分拆成數份合約,以便及早
進行拆卸梅理大樓的工程,而建築署又可在同一時間進行其他準備工作。建築署副
署長重申,現時把工程分成兩份合約的建議,已足以讓建築署盡量利用所得時間興
建新的大樓。因此,在進行首份合約涵蓋的拆卸及地基打樁工程時,建築署仍有充
裕時間處理第二份合約下有關上蓋物業的規劃及設計工作。

14.劉健儀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新大樓應盡可能方便使用者。劉健儀議員認為,
新大樓缺乏供公眾人士使用的停車設施,提供予公眾人士使用的4個上落客貨區亦不
足夠。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表示,新大樓所在地點的交通相當便利,市民可乘坐各
種交通工具抵達該處。政府當局預期公眾人士將較少機會自行駕車前往造訪位於新
大樓的各個部門。新大樓的設計已顧及方便公眾人士前往該處的問題。儘管如此,
警務處副處長表示當局會再行研究議員的建議,以確定是否可預留若干停車位供公
眾人士使用。然而,主席表示從保安的角度而言,他對於在大樓提供公眾停車設施
一事有所保留。他強調,在方便公眾人士之餘,當局不應罔顧新大樓在保安方面的
需要。

15.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劉健儀議員時表示,在灣仔分區警署隔鄰的宿舍屬員佐
級警務人員宿舍。該宿舍共有40個單位,其中36個單位有人居住。在重建計劃完成
後,該宿舍連同灣仔分區警署均會騰空,有關用地亦會交還政府當局作重建之用。
現時的住戶將會獲得安置。

16.建築署副署長回應劉健儀議員另一項詢問時表示,在新大樓安裝玻璃幕牆,可方
便對室內空氣調節作更有效的控制。鑑於只有約略多於一年的時間興建上蓋物業,
如使用屬預製構件的玻璃幕牆,有關方面將可在建築地盤以外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
。作出此項規劃並不表示整幅玻璃幕牆均須由玻璃組合而成。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補充,警政大樓、警政大樓西翼及鄰近私人樓宇均有安裝玻璃幕牆。

17.朱幼麟議員詢問,鑑於新大樓所在地區經常出現交通擠塞的情況,當局有否考慮
在新大樓頂部興建直升機升降坪。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表示,當局考慮到新大樓所
在之處和位於中環的直升機升降坪相當接近,故此已否決該項建議。建築署副署長
補充,在新大樓興建直升機升降坪須面對兩項技術上的困難。首先,在騰空作日後
重建之用的堅偉大樓現址可能會興建高樓大廈,會對直升機升降坪的運作造成困難
。其次,新大樓的頂部將需安裝不少天線,以配合在大樓內使用現代化的資訊科技
。此外,他指出民航處亦會以附近建有高樓大廈為理由,對該項建議提出反對。

18.主席注意到新大樓將來可能被高樓大廈遮擋,遂建議政府當局考慮可否讓新大樓
同時容納設於其他各處的警察總部單位,以便利用整幅用地(包括騰空作重建用途的
堅偉大樓現址)作是次發展之用。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表示,建議中的計劃可達到
該片用地所容許的最高地積比率,並可滿足警察總部的用地需求,因此並無需要在
該幅土地上興建另一幢建築物。他補充,對於日後如何利用有關的土地,當局現時
未有任何打算。

19.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回應張文光議員時表示,以警察總部內的工作人員約
達5 500名計算,加上將有另外17個單位遷往新大樓工作,建議中可以容納300人的
多用途禮堂不算特別偌大。該多用途禮堂將用作舉辦展覽、進行培訓、舉行會議和
簡報會等。

20.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回應何承天議員時表示,由於位於荷李活道的中區警
區總部及分區警署一直為區內市民提供服務,警方並無計劃將之遷往別處。

21.主席建議政府當局在擬備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文件時,應回應議員提出的關注
事項,以便工務小組委員會委員研究是項重建計劃的撥款申請。

III.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表現指標
(立法會CB(2)382/98-99(03)、CB(2)382/98-99(04)及CB(2)382/98-99(05)號文件)

2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SD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所提交參考文件的內容。他強調,
消防處的緊急救護車服務將由1998年11月1日起,致力以12分鐘召達時間取代現時
的10分鐘行車時間,作為其服務表現目標。新的服務表現目標無須當局投入額外的
資源,亦不會降低有關服務的水平。消防處建議維持其現有承諾,在92.5%緊急召
喚中達到新的服務表現指標的要求。建議中的12分鐘召達時間的服務表現目標,並
不比海外國家所訂標準遜色。

23. 張文光議員從參考文件附件C得悉,緊急救護車服務在約98%的緊急召喚中,可
達到在16分鐘內抵達現場的服務水平。他詢問在餘下2%緊急召喚中,緊急救護車服
務在多少時間內抵達現場。消防處署理救護總長表示,該等個案的召達時間由17分
鐘,以至發生在偏遠地區的個案所需的約30分鐘不等。消防處會對每宗此類個案進
行研究,務求查出未能達到服務表現目標的原因,並會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

24.張文光議員詢問,現時是否訂有任何機制,以便就行車時間極有可能超逾16分
鐘的個案,評估是否有需要向政府飛行服務隊(飛行服務隊)尋求協助。消防處署理
救護總長回應時表示,消防處會在有需要時要求飛行服務隊提供協助。消防處要求
飛行服務隊派出直升機協助進行疏散行動的個案,每月有 100宗以上。在決定是否
使用直升機時必須考慮多項因素,例如事發地點是否有適當地點供直升機升降。如
有可能出現交通擠塞,消防處會調派救護電單車前往現場處理有關個案。如有需要
,消防處亦會要求水警提供協助。

25.消防處消防總長補充,有關方面會視乎發生意外的地點派出救護車前往現場,
並在同一時間調派飛行服務隊直升機或水警輪前往現場。他指出由於尚有其他任
務在身,飛行服務隊直升機並非隨時可供調派。消防通訊中心的人員會調動最接
近現場並可立即出動的救護車前往處理有關事故。

26.消防處消防總長回應主席提出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建議在92.5%緊急召喚中達到
12分鐘召達時間的服務表現目標,將用作衡量由接獲召喚,以至救護車、直升機或
水警輪抵達現場之間相距的時間。對於在偏遠地區或離島發出的緊急召喚,緊急救
護車服務將無法達到有關的服務表現目標。

27.政府當局在1996年4月舉行的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告知議員,當局會增購31輛
救護車及計劃在北角、上環、葵涌及九龍塘興建新救護站。就此,何敏嘉議員詢問
該等工作的進度如何。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SD表示,當局已增購27輛新救護車及11
輛救護電單車,並已更換72輛救護車。在1997/98及1998/99年度,當局已增設逾
200個新職位,以便實施顧問公司所提建議。有3批救護員已完成訓練課程,其中約
有240名畢業學員現已投入服務。下一批數目約為100人的畢業學員亦將於1999年4月
投入服務。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SD在議員的要求下答應提供資料,闡述在興建新救
護站、更換救護車及招聘救護人員方面的進度,上述各項工作至目前為止分別取得
何種成績,以及當局預期在1999年4月須達致甚麼目標。

28.黃宏發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在1996年告知議員,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調度時間為1
分鐘。鑑於現時的服務表現目標為10分鐘行車時間,消防處建議的新服務表現指標
應為11分鐘召達時間,即1分鐘調度時間加10分鐘行車時間。

29.消防處消防總長解釋,如救護車直接由消防局或救護站出動,有關的調度時間將
約為1分鐘。然而,大部分要求緊急救護車服務出動的召喚是在上午8時30分至晚上
11時30分作出的。在此等緊急召喚中,約有三分之一將無可避免地須由已出勤的救
護車處理,救護車的調度時間亦會因而延長。現時,救護車的位置須以人手不斷輸
入電腦輔助調配系統內。消防通訊中心的人員在接獲召喚時,往往需要透過無線電
系統追踪救護車所在的最新位置,因為調配系統內顯示的救護車所在位置並非最新
資料。基於調配系統存在的不足之處,緊急救護車服務未能達到1分鐘調度時間的目
標。他預計在改善現有調配系統的功能後,救護車將可達到1分鐘調度時間的目標。

30.黃宏發議員又指出,根據1995年顧問研究的結果,救護車的調度時間為1分鐘。
消防處署理救護總長回應時表示,有關的顧問公司僅在消防通訊中心進行為時一天
的觀察,並僅抽樣蒐集了一段短時間內的數據。計算調度時間的方法是將該段時間
內的調度時間總數除以所接獲的緊急召喚總數,從而得出平均的調度時間。他指出
自1995年完成該項顧問研究以來,調動及調配救護車的工作已變得更為複雜,原因
是當局使用了不同種類的救護車輛,例如救護車、救護電單車、輔助醫療救護車等
。在調配輔助醫療救護車方面,由於需要澄清病人的狀況,調配時間亦因而較長。
當局就調配不同類別救護車輛採取新的追踪系統後,情況當會有所改善。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長SD補充,自從消防處展開試驗計劃,利用集束無線電系統衡量緊急救護
車服務在召達時間方面的服務表現後,為計算調度時間而蒐集的數據的準確及可靠
程度已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31.周梁淑怡議員提述參考文件第10段時詢問,政府當局基於什麼準則選擇用作和
本港緊急救護車服務表現作一比較的海外國家。消防處署理救護總長表示,消防處
曾向11個國家/地區查詢其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表現目標,所得的大部分回應皆
表示他們並無訂定此類服務表現目標。至於訂有服務表現目標的國家/地區,則並
無保留其實際服務表現的紀錄。只有倫敦及新南威爾士的緊急救護服務單位應消防
處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消防處亦曾向泰國、新加坡及日本的緊急救護服務單位索
取有關資料,但該3個國家皆表示未有就緊急救護車服務訂立任何服務承諾。消防處
署理救護總長在主席的要求下答應提供資料,說明消防處曾要求提供其緊急救護車
服務表現資料的國家所作出的回應。

32.消防處署理救護總長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倫敦的緊急救護車服
務的服務表現目標是14分鐘召達時間,其調度時間則為3分鐘。然而,他指出倫敦的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表現目標僅作規劃用途,例如就提供救護車一事作出規劃。
至於新南威爾士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承諾,則是在95%緊急召喚中達到15分鐘召
達時間的目標。倫敦及新南威爾士均未能就其緊急救護車服務,提供有關實際服務
表現的紀錄。

33.主席邀請政府當局就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的來函(立法會CB(2)403/98-99(01)
號文件)作出回應。消防處消防總長表示,緊急救護車服務的服務表現目標並未如
該會在來函中所述,及不上為消防服務訂定的6分鐘召達時間的目標。就緊急救護
車服務而言,10分鐘行車時間的目標是適用於全港各處的標準,而不論召喚者當時
身處何方。然而,對於消防服務則採用不同等級的召達時間為服務表現目標,由巿
區的6分鐘以至偏遠地區採用的最多23分鐘不等。將緊急救護車服務和消防服務的
服務表現目標相提並論並不正確,因為此兩類服務的性質根本不同。將本港緊急救
護車服務的服務表現目標和海外國家緊急救護車服務單位採用的標準作一比較,才
是恰當的做法。

34.議員從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提交的意見書得悉,12分鐘召達時間的服務表
現目標,和世界各地不少巿區救護車服務的目標及實際表現相比均有所不及。為
方便議員就此事進行討論,議員同意要求該會就此點作進一步的闡釋,並提交支
持其論點的有關資料。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8年10月15日致函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要求該會
進一步提供資料。該會作出回應的文件其後已於1998年11月16日隨立法會CB(2)640
/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5.主席詢問政府當局可有制訂任何縮短召達時間的具體計劃及時間表。保安局首
席助理局長SD表示,儘管緊急召喚數目大幅增加,緊急救護車服務在1996、1997
及1998年首8個月的服務表現,均能成功維持在逾89%緊急召喚中達到現行服務表
現目標的水平。在提供額外資源及實施若干管理措施後,1998年7、8及9月的服務
表現水平皆有改善。他預期在新招聘人員於1999年第2季全面投入服務後,緊急救
護車服務的表現可達到在92.5%緊急召喚中,於12分鐘召達時間內抵達現場的目標
。消防處在達到此目標後,將會檢討並研究是否可將服務表現目標訂定在95%緊急
召喚中達到12分鐘召達時間內抵達現場的水平,或將召達時間進一步縮短。

IV. 最近在蔴埔坪監獄發生的騷亂事件
(立法會CB(2)382/98-99(06)號文件)

36.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1998年7月27日在蔴埔坪監獄發生的事件中,共有19名囚
犯及兩名懲教署人員受傷。由於警方正就其分別收到有關懲教署人員毆打囚犯的
投訴進行調查,現時公開調查委員會的全部調查結果,可能會對警方的調查工作
及/或調查工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訴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現時只能提供調查報
告摘要供議員參閱。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在警方完成其調查工作
及調查工作引致的任何刑事訴訟完結後,便會公開整份調查報告(個人資料和監獄
保安資料除外)。

37.有關事件的調查報告摘要第10(a)段指出,調查委員會在總結其調查結果時認為
蔴埔坪監獄的懲教人員在1998年7月27日所使用的武力,是必須使用的最低度武力
,而為了控制當時的騷亂,使用這程度的武力是恰當的。周梁淑怡議員就此提出質
疑,在警方仍就有關事件進行調查期間,調查委員會作出上述結論是否言之過早。
即使當時只有一名懲教人員曾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上述結論也會變得不適用。保安
局副局長2表示,調查報告摘要第10(a)段記述了有關事件的始末。調查委員會認為
懲教署人員當日為處理有關事件而採取的策略大致上是恰當的,其目的是避免蔴埔
坪監獄爆發騷亂。一如調查報告摘要第10(c)段所述,調查委員會亦知悉有個別囚犯
點名投訴某些懲教人員使用不必要武力,有關此等人員的調查工作亦已進行。此外,
警方亦分別收到若干投訴,並正在就此等投訴進行獨立調查。

38.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懲教署人員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屬於恰當程
度的武力。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倘當時的情況並無使用武力的必要,則所使用的
武力便屬不恰當。即使在開始時有必要使用武力控制場面,但假如在場面受到控
制後仍然使用武力,則有關行為便屬不恰當。倘指稱懲教署人員向已蹲下的囚犯
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訴查明屬實,此種行為將構成使用不恰當及不必要武力。保
安局副局長2補充,調查委員會亦曾接見約160名當日在場但沒有直接牽涉在有關
事件中的囚犯。他們的供詞未能提供任何佐證,證明懲教署人員向已蹲下的囚犯
濫用武力的投訴屬實。總括而言,政府當局接納有關人員有必要使用武力,以便
全面控制當時的場面。然而,有個別懲教署人員的行為可能受到質疑。署方會暫
緩對有關的懲教署人員進行紀律研訊,以待警方完成其獨立調查工作。

39.劉慧卿議員指出,根據調查報告摘要所述,由於懲教署人員及時採取行動,有
關事件得以避免演變成騷亂。然而,她最近與另一位太平紳士巡視蔴埔坪監獄時
曾接見多名囚犯,他們都表示當時的場面在懲教署人員使用武力後已受到控制。
因此,她質疑當時究竟有否發生騷亂。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
果顯示,在懲教署人員及早作出干預下,當時並未發生大型騷亂。根據調查報告
摘要第6段所載,監獄管方收到情報,指獄中兩批囚犯可能會爆發衝突,遂決定
預備各式防暴裝備。在當日的康樂活動時段,有部分囚犯分開數批聚集並交頭接
耳。在活動時段即將結束時,有一群囚犯被發現步向聚集於操場另一邊的另一群
囚犯。為免囚犯爆發集體毆鬥,懲教署人員立即命令囚犯散開。其後,部分囚犯
被發現企圖搶奪懲教人員的警棍。倘當時不迅速控制場面,便有可能演變成大型
騷亂。調查委員會認為監獄管理人員能夠迅速恢復囚犯的秩序和紀律,令場面瞬
即受到控制。她指出,若囚犯不遵從懲教署人員的命令,即屬違反監獄紀律。

40.劉慧卿議員表示,政府當局過分重視並未牽涉在有關事件中的囚犯所作的證供
,此舉並不恰當。她和另一位太平紳士接見的囚犯均表示,他們曾目睹若干懲教
署人員向囚犯使用不必要武力。她認為必須就此事件進行獨立調查。懲教署助理
署長(審核及管理策劃)表示,調查委員會已進行徹底的調查。當日蔴埔坪監獄內
共有247名囚犯,調查委員會共接見了其中的242人。有5名囚犯因為在事發後已經
出獄,故未有獲得調查委員會接見。在該5名囚犯中,有一人已向警方提出投訴,
警方現正就該投訴進行調查。根據所得供詞,調查委員會得悉當時有超過100名囚
犯步向操場另一邊的一群囚犯。當懲教署人員命令該等囚犯散開時,部分囚犯依
命散開,但約有60名囚犯未有按照指示散開而仍然留在現場。監獄管方其後對違
反監獄紀律的囚犯採取紀律處分程序。結果,只有43名囚犯證實在該次事件中違
反監獄紀律,其中有40人已承認作出違紀行為,另有18人因證據不足而免罪。保
安局副局長2補充,在調查委員會接見的242名囚犯中,有78人已向懲教署提出投
訴,而另外164名囚犯當日亦在現場。此外,調查委員會亦接見了62名懲教署人員
。她表示調查委員會在甄選面見人士時並無採取任何主觀準則,相反,當日身處
操場內的所有人都獲得接見。至於指稱懲教署人員向已蹲下的囚犯使用不必要武
力的投訴,由於在其他就此次事件作證的囚犯所作供詞中並未取得任何佐證,故
未能證明有關投訴屬實。懲教署助理署長(審核及管理策劃)強調,調查委員會經
考慮所有有關人等提供的一切證據後才作出其結論。

41.關於兩位太平紳士與囚犯進行的會面,懲教署助理署長(審核及管理策劃)表示
,他們於1998年8月6日巡視監獄期間,先後會見及接獲98名囚犯的投訴。監獄管
方視該等會面為接受投訴的渠道,而並非進行調查工作。調查工作必須同時研究
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然而,她得悉兩位太平紳士已就接見囚犯一事致函政府當局
,有關資料亦已獲得考慮。她指出,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顯示,為了控制當時
的場面,監獄人員使用武力是恰當的做法。成立調查委員會的目的,並非為了證
明指稱懲教署人員使用不必要武力的投訴並不成立,而是根據所得資料及證據,
找出事件的真相。

42.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把兩位太平紳士就有關事件擬備的會面報告,以及懲教署保
存的錄影帶送交警方,以便警方進行調查工作。

43.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主席時表示,事發當日由懲教署人員攝錄的錄影帶已提交警
方。該錄影帶確錄得懲教署人員使用武力的情況。她強調使用武力不一定構成違反
《監獄規則》的行為,關鍵在於懲教署人員有否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向囚犯使用不
必要或過多武力。

44.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政府當局並無關於警方所接獲投訴的
數目及內容的詳細資料。警方首先會就每宗投訴展開個別及獨立的調查,倘在調查
期間發現新的證據,便會視乎是否適當而擴大調查範圍。懲教署助理署長(審核及管
理策劃)補充,據她所知,最少有3名囚犯已向警方提出投訴。其中一項投訴由一名
已出獄囚犯提出,另外兩項投訴則由正在獄中服刑的囚犯的家人代其提出。

45.劉慧卿議員質疑,倘不進行獨立的調查,政府當局怎能恢復囚犯及市民大眾對
監獄管理當局的信心。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除成立調查委員會就有關事件進行調
查外,警方、申訴專員、若干立法會議員及太平紳士亦接獲囚犯的投訴,指稱懲教
署人員在事件中使用不必要的武力。警方現正就點名指稱懲教署人員毆打囚犯的指
控進行刑事調查。申訴專員亦已開始搜集有關此事的資料。鑑於現時正進行數項獨
立調查,她相信當日事發期間的種種事故根本無從隱瞞,且終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46.關於巡獄太平紳士擔當的角色,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根據《監獄規則》的規定,
每所懲教機構每兩星期最少會有一次由一位官守太平紳士及一位非官守太平紳士進
行巡獄。最近兩位太平紳士巡視蔴埔坪監獄一事,實非根據《監獄規則》作出的巡
獄安排。巡獄太平紳士可聽取囚犯提出的投訴並進行調查,以及檢查囚犯的膳食及
懲教機構的衞生情況。由於提供予巡獄太平紳士的資源有限,他們在接獲囚犯提出
的意見或投訴後,一般會將之轉交懲教署署長跟進。倘有關的巡獄太平紳士對懲教
署署長提交的報告感到不滿,可把有關個案轉交申訴專員進行獨立調查。主席建議
政府當局考慮檢討巡獄太平紳士的制度,藉以加強該制度,例如向太平紳士提供資
源以供進行調查工作。

47.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警方已完成其初步調查工作,並已將
調查結果轉交律政司。她希望可於短期內完成調查報告。

48.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警方所作調查的結果。保安局副局長2答應
該項要求。

49. 會議於下午7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