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0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21日(星期三)
時  間 :下午4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呂明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程介南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署理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任達榮先生

警務處總警司(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
梁流安先生

警務處高級警司(職員關係)
鄭慕絲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陳偉基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署理保安局副局長2
黃福來先生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
梁威兒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
周國泉先生

消防處消防總長
林振敏先生

懲教署政務秘書
許智威先生

政府飛行服務隊高級飛機工程師(品質保證)
林潤生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1999年5月13日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2538/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13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政府當局須採取的跟進行動一覽
(立法會CB(2)2537/98-99(01)號文件)

2. 議員同意促請政府當局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回覆。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9年7月22日致函政府當局,要求當局向議員作出回覆。)

建議往訪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

3. 主席建議往訪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議員對此表示贊成。主席進一步表示,事務委員會較早時曾要求政府當局作出安排,以便議員參觀內地公安局辦事處。議員同意促請政府當局跟進此事。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9年7月27日致函政府當局,向其轉達議員的要求。)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2537/98-99(02)號文件)

4. 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在8月份將不會舉行任何會議。議員同意在1999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舉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討論下述事項

  1. 跟進屬保安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在制訂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方面的工作進展;

  2. 跟進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押的問題及政府當局為該等在台灣遇上麻煩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及

  3. 跟進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和審核程序及有關事宜。
III. 警務人員負債問題
(立法會CB(2)2537/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作出匯報

5. 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向議員扼述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的現況。他指出,與1998年上半年的情況比較,最近就1998年下半年進行半年一度的調查顯示,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由107名增至130名,增幅達21.5%。1998年的經濟衰退,對警隊成員造成顯著的影響。在該130名警務人員中,有53名是因為家庭成員或親屬的緣故而負債的。

討論過程

編訂半年一次的調查的報告

6. 主席詢問政府當局何以未能提供1999年上半年調查的結果。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一俟收集所得的數據的整理工作完成後,當局即可向議員提供最新的統計數字。主席促請政府當局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最新的統計數字。

無力償還債務的定義

7. 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倘警務人員在清還債務方面遇到困難,即會被視為無力償還債務。此方面的決定因素並非在於所欠債款的多寡或還款期的長短,反之,有關警務人員的家庭收入及其擁有的資產等,均會被納入為考慮因素。

負債的原因

8. 主席詢問為何家庭成員及親屬的問題,亦成為警務人員負債的原因。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時表示,在1998年下半年,有53名警務人員因家庭問題而負債,他們均需要協助家人償還因種種理由如投資失利而欠下的債務。

9. 楊孝華議員察悉,除過度揮霍及賭博外,生意及投資失利亦是警務人員欠債的主要原因之一。他詢問有關的警務人員在經營生意及進行投資時有否獲得所需的批准。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警隊已就申報投資的事宜發出指引。新招聘的警務人員必須披露其經營的生意及所作投資的詳情。基本上,警務人員不應進行與其日常職務出現利益衝突的投資或活動。倘警務人員認為其所經營的生意或所作投資與其職務有利益衝突,便須就有關活動作出申報。倘他們未有作出申報,即會遭受紀律處分。

處理措施

10. 主席指出,核數署署長(現稱"審計署署長")曾在其1993年報告書中提出警務人員的負債問題,政府帳目委員會亦於1994年指示警方就此事向保安事務委員會作出每6個月一次的匯報。因此,警隊管理當局理應察悉公眾人士對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的問題所感到的關注,而且應已顯示出警方有能力對付該問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回應時強調,警隊管理當局非常重視該問題, 其中尤以警務處處長為然。當局已制訂一套全面的策略,藉以預防、識別及處理警務人員負債問題。

11. 張文光議員對於警隊管理當局處理警務人員負債問題的態度表示失望。一如最新調查結果顯示,約有 4成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是因為賭博或過度揮霍而負債的。鑑於有關問題根深蒂固,張議員詢問警務人員花費金錢購買奢侈品或賭博,在多大程度上屬警隊內的常見風氣。他質疑警隊管理當局是否認為此種現象可以容忍。

12. 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警隊都不會容忍警務人員過度揮霍或賭博的行為。然而,以警隊約達28 500名警務人員的編制員額而言,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在編制員額中僅佔不足0.5%的130人,情況並未達到惡劣的地步。

13. 張文光議員詢問,對於在參考文件第12(a)至(c)段所述情況下負債的警務人員,當局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或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數目分別為何。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時提供下列數字

警務人員數目
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
(至1999年5月31日為止)
非法賭博0001
循不合法來源借貸13123
向朋友或同事借貸2262
因財政出現嚴重問題而影響工作效率2353

在上述警務人員中,有13名被革職或被飭令辭職,另有10名被施以迫令退休的處分。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強調,警隊管理當局非常重視此問題,對於純粹因揮霍無度或沉迷賭博而借貸的警務人員,當局絕不同情。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表示,被革職或被飭令辭職的警務人員數目應為23名而非13名。)

14. 與1998年上半年比較,因賭博或過度揮霍以致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數目,在1998年下半年有所減少。有見及此,周梁淑怡議員詢問警隊管理當局是否知道導致上述情況的原因何在。她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如何能夠清還其欠債。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警方會就每名報稱負債的警務人員開立特別的個案檔案。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所屬的單位指揮官會每月和他們會面,評估他們在償還欠債方面的進展。如有需要,當局亦會為該等警務人員提供輔導服務及意見。

15. 主席對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亦有同感,認為深入了解某一警務人員如何能夠償還其債務,將有助找出問題的解決方法。

16. 呂明華議員認為,只有在警務人員的服務條件中訂明,如他們因賭博或過度揮霍而負債,便會遭到革職,警隊用以對付有關問題的策略才可視為有效。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警隊管理當局採取的預防措施之一,是向新招募的警務人員灌輸審慎理財的觀念。此外,警隊管理當局稍後會推行新的改善措施。首先,警隊管理當局會向所有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改善其財政狀況。倘他們有新的負債,必須通知所屬的單位指揮官。其次,作為警務人員的聘用準則,所有新招募及再獲聘用的警務人員必須申報其未清繳負債。

17. 張文光議員察悉因財政出現嚴重問題而影響工作效率並因而被革職的警務人員,在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中僅佔一極小部分。他詢問當局以何種準則,決定負債的警務人員有否因財政問題而影響其工作效率。因無法預見或值得體恤的理由而負債的警務人員雖值得同情,但他亦詢問當局會否對因為過度揮霍或賭博而負債的警務人員,即時採取紀律處分行動。他又質疑現時可有任何機制,將持續名列於每6個月更新一次的監察名單上的負債警務人員革除,因為他們較容易觸犯罪行及貪污瀆職。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根據所得的法律意見,因財政出現嚴重問題而影響工作效率的警務人員倘被證實不宜執行若干職務如㩗帶火器,當局可對他們施以紀律處分。如有任何警務人員被發現參與非法賭博,他們會在有關的刑事法律程序結束後被 革職。

18. 主席對於警隊管理當局為對付該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成效,表示有所保留。主席及張文光議員認為警隊管理當局只有以堅決的態度,對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將因為賭博或過度揮霍而負債的警務人員革除,才能有效解決有關問題。

19. 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警隊管理當局不能純粹因為一名警務人員賭博以致負債而將其革除,須知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四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均受到保護而不得受到無理侵擾。在最近一宗撤銷對一名違規人員採取的革職處分的司法覆核個案中,法院確立財政出現嚴重問題及工作效率受到影響此兩項要素,均須證明屬實。因此,警隊管理當局必須證明某一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而其負債問題已對其執行職務的效率造成直接影響,然後才可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情況

20. 張文光議員質疑警隊管理當局有否低估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情況。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因賭博或過度揮霍而導致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比率,已由1998年上半年的分別24及28%,下降至1998年下半年的12及22%,這是警隊管理當局努力不懈及不斷批撥資源處理此問題的成果。

21. 主席詢問每6個月一次的調查所顯示的結果,是累積數字還是新個案數字,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每6個月一次的調查所得的結果,是調查工作涵蓋的一段時間內,記錄所得的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數目。周梁淑怡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分項數字,按新個案及從1998年上半年帶來的舊個案,列出1998年下半年因賭博及過度揮霍而負債的警務人員的數字。程介南議員對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表示贊同,認為有關數字將有助評估警隊管理當局為對付該問題而採取的措施的成效。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答允提供有關資料。

22. 程介南議員詢問,將警隊中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情況和其他紀律部隊作一比較,將有何結果。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政府當局並無此方面的統計數字。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就此編訂有關的統計數字。倘所得結果顯示情況不妙,事務委員會或會作出跟進。

23. 呂明華議員查詢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概況,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時表示,1998年下半年紀錄中的130名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其平均年齡是35.11歲,而平均服務年資則為14.99年。在該130名警務人員中,有125人為男警,5人為女警,其中初級警務人員有128名,督察級人員則有兩名。

24. 鑑於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平均服務年資達14年以上,呂明華議員表示警隊管理當局值得就此現象進行研究,特別是探討有關情況是否由警隊文化所導致。他對於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可能會濫用職權的問題表示關注。署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警隊管理當局會考慮呂議員的建議。他補充,警隊最近曾就年資介乎2至3年的初級警務人員進行一項調查,以便取得更多有關其消費模式及其他事宜的資料。警隊管理當局現正研究調查所得的結果,並將於稍後才會公布有關詳情。他強調,警隊管理當局非常重視此問題。

25. 楊孝華議員詢問,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預支薪金的警務人員的數目,與公務員隊伍中其他人員預支薪金的一般情況相比之下有何結果。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在1998年上半年及下半年,獲批准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預支薪金的警務人員,包括文職人員在內,分別有1 753名及1 788名。他指出,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預支的薪金,並非供申請人償還未清繳貸款之用。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表示,在1998年上半年及下半年,獲批准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預支薪金的警務人員分別有1 585名及1 590名。)

26. 主席就名列以扣減薪酬方式追收稅款通知書上的警務人員的情況提出查詢,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回應時表示,在1998年上半年,名列以扣減薪酬方式追收稅款通知書上的警務人員有515名,1998年下半年的有關數字則為130人,跌幅達75%。

27. 由於議員對此事深表關注,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研究警務人員的負債問題,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會後補註:警務人員負債問題小組委員會將於1999年10月5日舉行首次會議。)

IV. 在警署內提供錄像面見室
(立法會CB(2)2537/98-99(04)號文件)

28. 張文光議員表示,據悉法院曾對約115宗案件的認罪供詞的可接納性提出質疑,其中40宗案件的被告人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他進一步指出,獲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通過調查結果的投訴警察個案中,被歸類為"投訴撤回"或"無法追究"、"證據不足"或"無法完全證實"的投訴個案,在1996、1997及1998年分別佔73、64及58%。證據不足個案的數目如此龐大,主要是由於缺乏證人所致。張議員認為在所有警署提供錄像面見室及更廣泛採用錄像面見室進行面見工作,將可增加錄取口供過程的透明度。另一方法是給予疑犯酌情權,以便決定是否將其錄取口供的過程錄影下來。

29. 主席及楊孝華議員認同張議員的意見,認為應更廣泛使用錄像面見室。議員認為面見過程的錄影帶,除用作區域法院及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的呈堂證物外,在有關警務人員濫用職權的指控中大可純粹用作參考用途。在上述後一種情況下,警方無須為錄像面見紀錄擬備逐字原文謄本,因為面見過程的錄影帶主要是作參考用途。

30.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回應時表示,為了實施研究《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建議,當局已在各警署提供錄像面見室設施。此舉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認罪供詞獲法院接納的程度。警隊在1993年開始使用錄像面見設施,當時只設有一間錄像面見室。錄像面見室的數目其後分期增加。到了1998年,裝置完成並可全面運作的錄像面見室已增至60間,而每一主要分區警署均最少設有一間錄像面見室。他補充,設於某一警署的錄像面見室設施並非僅供該警署的警務人員使用。

31.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補充,使用錄像面見室設施的政策目的,是增加錄取口供過程的透明度。在增設錄像面見室設施時,政府當局必須考慮此舉所帶來的財政影響。經考慮到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及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每年約達45 000宗,當局已就有關的財政影響作出估計,詳情載於參考文件第7段。至於是否需要就錄像面見紀錄擬備逐字原文謄本,他表示按照律政司提供的意見,被告人及其法律代表要求取得其供詞的謄本,殊非罕見。

32. 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把錄像面見室的使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刑事案件時,可考慮將其應用範圍局限於嚴重性質的罪行。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一如參考文件第5段所作解釋,所有因涉及嚴重刑事罪行而被捕,並合理地預期會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受審的疑犯,警方均會強制性將其會面過程錄影下來。當局在酌情決定應否使用錄像面見室時所採用的準則,則載於參考文件第5(a)至(c)段。因此,可能會引起公眾人士極大關注的案件,不論其是否會在裁判法院審理,警方向疑犯錄取口供時亦可能會使用錄像面見室。

33. 周梁淑怡議員查詢警隊成員對於使用錄像面見室的接納程度,以及現時可有任何機制監察酌情決定使用錄像面見室的情況。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表示,當局於1999年年初發出《總部通令》,強制規定如有關案件預期會在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審理,即須使用錄像面見室。倘有警務人員未有遵照《總部通令》的規定行事,將會遭受紀律處分。在1999年1月至3月期間,警方在322宗案件中使用錄像面見室向疑犯錄取口供。

34. 有關該322宗曾使用錄像面見室的案件,周梁淑怡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按照參考文件第5(a)至(c)段所載準則,提供該等案件的分項數字。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表示,據他所知,使用錄像面見室的大部分案件,均涉及可判處5年或以上監禁刑期的罪行。然而,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答允提供更多資料。

35. 議員認為使用錄像面見室錄取口供,對警務人員及被捕疑犯雙方均有好處。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考慮議員有關更廣泛使用錄像面見室的意見。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表示,在計劃進一步增設錄像面見設施時,政府當局須考慮司法機構、律政司、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因為更廣泛採用錄像面見設施進行會面會對他們的工作帶來影響。此外,政府當局亦須兼顧有關安排對警隊資源所造成的影響。

36.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完成錄像面見室計劃的檢討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結果。

V. 跟進屬保安局職權範圍內的政府機構和政府資助及規管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工作進展
(立法會CB(2)2537/98-99(05)號文件)

37. 署理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上述參考文件匯報了保安局職權範圍內5個政府部門在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方面的工作進展及應變計劃。他指出,該等部門所有電腦系統的修正工作業已完成。

38. 楊孝華議員詢問當局以何種準則,決定各有關部門在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各個關鍵日期的人手需求。他關注到當局如高估了此方面的人手需求,便可能會造成資源上的浪費。主席詢問各有關部門所制訂的應變計劃的詳情。政府當局所作回應綜述如下

  1. 香港警務處

    署理警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表示,為了就過渡至公元2000年作好準備,在1999年12月中至2000年1月中一段時間內,警隊各行動單位的在職人員數目會維持在員額數目95%的水平。至於警隊就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應變安排而制訂主體計劃的工作,已於1999年6月完成。適用於個別關鍵系統的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則會於1999年8月中制訂妥當。

  2. 入境事務處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資訊系統)表示,按照入境事務處的慣常做法,該處全體人員在新年期間均須當值,以應付大幅增加的出入境服務需求。入境事務處的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將於1999年7月中備妥,以供在內部向處內人員公布。處方會設法喚起員工對應變計劃的認識,以及確保他們熟知指揮中心在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各個關鍵日期及時期所提供的支援。桌上測試可望於1999年9月前完成。他指出,鑑於各個出入境管制站辦理旅客出入境手續的工作在多年前已電腦化,前線人員對於在電腦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所需採取的應變程序已相當熟識。

  3. 消防處

    消防總長表示,消防處已完成制訂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的工作。該處曾於1999年7月12日進行演習,評估利用人手調配消防及救護人員和應用集束無線電系統的成效。演習結果令人滿意。消防處將於1999年8月聯同其他亦涉及消防車及救護車調配工作的政府部門、公營機構及公用事業公司,一起進行另外3次演習。如有需要,消防處會因應在進行測試及演習期間收集所得的意見,對應變計劃作出修訂。至於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各個關鍵日期的休假安排,消防總長表示,為了應付任何未可預見的情況,獲批准休假的消防處人員數目不會超過5%。

  4. 懲教署

    懲教署政務秘書表示,在過渡至公元2000年的各個關鍵日期,所有負責處理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人員,特別是電腦組人員均需當值。懲教署將成立一支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緊急統籌小組,並於1999年8月初就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應變計劃進行測試。他向議員保證,在該段時間內如出現任何危機,懲教署亦有能力應付。

  5. 政府飛行服務隊

    政府飛行服務隊高級飛機工程師(品質保證)表示,政府飛行服務隊將會作出安排,在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各個關鍵日期增派工作人員候命,並提早為部門飛機進行定期測試及維修,以便騰出資源應付任何緊急需要。

39.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就各部門應變計劃的測試及演習結果提交綜合報告。

40. 會議於下午6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