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會議
供參考之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入境條例》修訂建議:
建築地盤的非法勞工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當局計劃修訂《入境條例》,以提高打擊建築地盤非法勞工
問題的能力。
背景
2.對於打擊非法勞工,政府一向保持警覺並致力解決問題。我們一直監察各項打擊
非法勞工措施和有關法例的成效。儘管非法入境人數在過去數年大幅下降,但近月
拘獲的非法勞工卻有所增加。這主要是在建築地盤非法工作的雙程證持有人銳增所
致。
現行法例
3.根據現行《入境條例》第38A條,如有證明第38(1)條適用的人(即觸犯非法逗留罪
者)被證實處身於建築地盤內,該建築地盤的主管即屬犯罪,可被罰款35萬元。在就
此條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人如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以
防止第38(1)條適用的人處身於建築地盤內,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4.現行的第38A條是在一九九零年引入,目的是打擊建築地盤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問題
。在此之前,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17I條(此條規定,凡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
即屬犯罪 )檢控建築業的僱主是很困難的,因為建築業採用分包承辦制度,一個建築
地盤通常有多名僱主,因此很難確定誰是在該地盤工作的非法勞工的僱主,以根據第
17I條予以檢控。
近年趨勢
5.從下列統計數字可見,現行的第38A條對減少建築地盤僱用非法入境者,效果顯著
。不過,數字顯示了另一趨勢,就是在建築地盤的非法勞工中,雙程證持有人愈來
愈多:
在建築地盤內拘捕的非法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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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地盤內
拘捕的非法勞工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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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者 | 1 930 | 437 | 1 120 | 581 | 358 | 100 | 150 | 27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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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程證持有人 | 57 | 42 | 69 | 239 | 385 | 755 | 422 | 651 |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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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地盤內拘捕的雙程證持有人,由一九九零年的57人,增加至一九九七年的651
人。一九九八年頭五個月拘獲的人數達700人,超過一九九七年全年拘獲的人數。
6.以雙程證持有人來說,在各類工作地點因非法工作而被捕的總人數中,建築地盤被
捕人數所佔比例,不斷上升:
在工作地點拘捕的雙程證持有人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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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建築地盤內拘捕
的雙程證持有人 | 755 | 422 | 651 |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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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工作地點拘捕的
雙程證持有人總數(不
包括娼妓) | 2 324 | 1 435 | 1 461 | 1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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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a):(b) | 32% | 29% | 4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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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和五月二十三日的撲滅罪行
委員會會議,均曾提出這個問題。
第38A條的修訂建議
8.在建築地盤內拘捕的非法勞工類別有變,顯示了第38A條能有效打擊建築地盤僱
用非法入境者的情況,但同時反映出,現行法例不足以對付建築地盤僱用其他類
別的非法勞工這一問題。
9.為了堵塞上述法律漏洞,我們正擬備條例草案修訂《入境條例》,把其他類別的
非法勞工納入第38A條。條例草案會在《入境條例》第38A條增加條文,目的是:
- 如任何不可合法受僱的人違反逗留條件,在建築地盤工作,地盤主管即
屬違法,可被罰款35萬元;以及
- 被控人在法律程序中,如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步驟,以防止不可
合法受僱的人在地盤工作,即可作為免責辯護。
10.必須強調的是,根據條例草案,建築地盤主管不會純粹因為有不可合法受僱的
人處身其地盤而要負上法律責任。他只在該人在地盤工作才須負上法律責任。
時間安排
11.如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我們將於本年十一月四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
草案。有關草擬工作正在進行中。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