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22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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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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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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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工商局局長
- 周德熙先生
- 工商局副局長
- 張少卿小姐
- 知識產權署署長
- 謝肅方先生
- 海關助理關長(管制及知識產權)
- 潘揚光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 陳鈞儀先生
-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
- 杜偉義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916/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4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任何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原定於1999年4月12日舉行的下次會議,已改於1999年4月13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
舉行,將會討論下列議題:
(會後補註:有關"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的新增項目其後納入會議議程。)
IV.打擊盜版活動: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
4.應主席邀請,工商局局長向議員簡介《打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的諮詢文件。他強調,政府就諮詢文件內的各個方案,並沒有既
定的意見。政府當局歡迎議員及市民就此等方案提出任何意見。在收集有關意見後,政
府當局會考慮把具體的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5. 考慮到盜版及偽冒商標活動所帶來的龐大利潤,部分議員關注此等活動可能涉及有
組織或嚴重罪行。因此,他們同意《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稱"該條例")之下的特
殊調查及執法權力,應可用於對付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所需的法
例可於何時生效。工商局副局長表示這需視乎如何草擬有關法例而定。較快捷和在技
術上較為容易的做法是修訂該條例的附表1或附表2,把刑事侵犯版權及商標的罪行列
入該等附表之內。然而,若按照方案2 所述,把該條例有關偵查和充公犯罪得益的複
雜條文納入知識產權法例,會需要較長時間。
6.至於在侵犯版權及商標的罪行納入該條例後,警方會否直接參與該等罪行的執法行
動,工商局局長答覆謂,當局仍未就此作出決定。但他強調,警方在打擊盜版和偽冒
活動方面一直與香港海關 (下稱"海關")保持聯絡。警方會向海關舉報盜版罪行的可疑
個案,並在有必要時,與海關聯手採取大規模的執法行動。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補
充,目前警方會透過其刑事情報科,把有關侵犯版權及商標的情報傳達海關。1998年
,警方曾把384宗個案轉介海關,使424名疑犯被捕。除收集情報外,警方亦會與海關
合作,根據情報進行調查、採取行動及安排訓練。他向議員保證,若警方獲得足夠資
源,會繼續支持海關打擊盜版活動。單仲偕議員認為,鑑於現時售賣盜版光碟的情況
十分猖獗,警方轉介的個案數字實屬極低。他促請警方如打擊危險藥物罪行般採取積
極的執法行動,以打擊盜版活動。
7.周梁淑怡議員提醒當局,鑑於海關並無足夠人手解決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若警方
只把個案轉介海關,而不直接參與執法行動,可能會導致樽頸出現。工商局局長雖然
察悉周梁淑怡議員的關注,但他表示,海關人手緊絀的問題,不能單靠警方參與執法
行動而得以解決。他表示,除非現行的法律程序有所改變,否則海關仍需負起核實已
充公侵權產品的最終責任,而有關工作是一項費時及需要大量人手的過程。為解決該
問題,當局正考慮簡化有關過程,以期騰出海關人員負責前線的行動。
方案3: 就侵犯版權及商標罪行實施強制性或標準刑罰
8.單仲偕議員指出,要實行此一方案會有技術上的困難,因為實施強制性或最低刑罰
屬極不尋常的做法。
9.主席及李華明議員不同意此等方案。他們認為,政府當局向未必清楚知道其租戶的
活動的處所業主及擁有人施加封閉令,是不公平的做法。單仲偕議員亦關注到,若有
關的業主及擁有人不能在政府當局提供的寬限期內終止該等租約,其利益會蒙受損害。
10.海關助理關長(管制及知識產權)答覆李華明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在市場上供應的盜
版光碟中,估計約60至70%是在戲院內盜錄的。為了從來源方面打擊盜版,議員同意
必須制止盜錄的情況。至於如何能在戲院內執行禁止盜錄的規定,工商局副局長答稱
,由於政府當局不可能調派執法人員到全港每間戲院,因此,初步檢查盜錄情況的工
作會由戲院商在警方或海關的支援下進行。不過,政府當局仍未就應由該兩個部門之
中的哪一個作為負責執行的機關的問題作出決定。馬逢國議員認為,禁止在戲院內盜
錄電影未必有用,因為無良的商人可從外國輸入侵權的原版,在香港進行大量生產。
在平行進口非刑事化後,情況更加惡化,因為盜版光碟會偽裝成平行進口產品輸入本
港。工商局局長答稱,當局制定現行有關版權物品平行進口的條文,是要在消費者的
權利和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他表示,根據現行的知識產權法例,在版權
物品首次發行後18個月內平行進口該等物品(包括光碟),屬刑事罪行。
11.工商局局長談及一項相關的事宜時表示,政府關注部分版權擁有人或有從事生產看
似盜版產品的光碟,在有關電影於戲院上映的同時,甚或上映前出售。鑑於此種行為
影響戲院商的利益,政府正考慮有關的擁有人是否須承擔干犯商業詐騙的法律責任。
涂謹申議員及馬逢國議員不同意將版權擁有人定為干犯刑事罪行的建議,因為他們亦
是盜版行為的受害者。他們指出,由於版權擁有人的知識產權未獲適當保障免被侵犯
,他們別無選擇,只好採取如此極端的方法保障本身的利益。馬逢國議員認為,要解
決有關問題,政府當局必須要求製造商在所有光碟加上識別代碼,方便政府當局檢查
及讓市民能確定產品真偽。然而,張文光議員指出,盜版者可輕易偽造識別代碼。
12.周梁淑怡議員察悉,現時戲院商可禁止顧客攜帶本身的食物進入戲院。她認為同
樣的禁制措施可應用於錄影設備。
13.議員普遍反對施加消費者的法律責任的方案,因為消費者可能難以區分侵權物品及
正版物品。但工商局局長認為,消費者應可透過光碟或服飾的價格、包裝及經銷店舖
辨別其真偽。若他們有懷疑,便不應購買該等產品,因為光碟和名牌服裝畢竟並非日
常必需品。然而,李華明議員指出,消費者可透過產品的包裝輕易識別盜版影音產品
,但部分貨品,例如擁有專利設計的玩具則不同,消費者未必能核實其真偽。張文光
議員表達同樣的關注時認為,假如產品只在其他地方聞名,但在本港並不著名,消費
者會由於不知道該產品是否冒牌貨而容易干犯罪行。單仲偕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將盜版
問題與偽冒商標問題分開考慮。工商局局長察悉議員的意見。他亦知悉許長青議員的
關注,即有需要制止市民從國內攜帶盜版貨品返港。
結論
14.張文光議員及單仲偕議員指出,當局在研究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時,應優先考慮該
等會方便當局在製造、分銷及零售層面進行執法工作的法律工具。周梁淑怡議員表達
類似的意見時表示,當局應盡快實施各項無需爭論的方案,例如將盜版行為列作有組
織及嚴重罪行、以及充公盜版交易所得的收益等。有關封閉令和消費者法律責任的方
案則須作詳細研究。工商局局長察悉議員的關注,並表示他個人同意不會優先考慮有
關消費者法律責任的方案,因為此方案難以執行。至於4個月的諮詢期,工商局局長
表示,政府當局必須設立此諮詢期,以便當局可就此等方案的可行性,評估有關組織
(包括各臨時區議會)的意見。不過,他答允考慮把諮詢期縮短一兩個月。關於教育市
民的問題,工商局局長向議員保證,當局會進行有關工作,加強公眾在尊重知識產權
的重要性方面的意識。
V 其他事項
15.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