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0/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7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V

工商局副局長
張少卿女士

署理知識產權署署長
張錦輝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潘揚光先生

議程項目V

署理工商局局長
蔡瑩璧女士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甄美薇女士

貿易署副署長
邱騰華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有限公司

理事長
黃百鳴先生

副理事長
黎幸麟先生

理監事委員兼行政秘書
舒達明先生

香港影業協會

副理事長
利雅博先生

執行總幹事
叢運滋先生

香港電影導演會

執委
張同祖先生

打擊盜版大聯盟

中央委員會會員
林旭華先生

游說小組聯席召集人
黎筱娉女士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

總裁
馮添枝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辦事處副總監
莫光輝先生

美國電影業協會

Vice President
Mr Jeffrey HARDEE

Director, Hong Kong Film and Video Security
何偉雄先生

百視達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蔣維諾先生

商業軟件聯盟

亞洲區主席
唐博生先生

軟件出版商協會

香港區法律顧問
朱慶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將會提交立法會的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報告草擬本
(立法會CB(1)1435/98-99(01)號文件)

議員通過將會在1999年6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的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報告草擬本。議員亦授權主席修訂報告草擬本,以便在有需要時,在報告內加入在當時與1999年6月30日之間有關事務委員會的發展。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會CB(1)1268/98-99號文件 -- 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
立法會CB(1)1424/98-99號文件 -- 應用研究基金
立法會CB(1)1425/98-99號文件 -- 對外訪旅遊業的規管制度)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 主席表示,應政府當局要求,事務委員會會在1999年6月14日舉行特別會議,討論擬設的創新及科技基金。特別會議的議程亦會加入在上一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押後討論的項目:"三間創業資金公司有關應用研究基金的報告"。

4. 議員同意在訂於1999年7月5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定期會議上,與香港政府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的主管會面。

IV 就"打擊香港特區境內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公眾諮詢的報告
(立法會CB(1)1435/98-99(05)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與代表團舉行會議

5. 主席邀請各團體的代表就政府當局有關打擊香港特區境內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擬議長期及短期措施提出意見。

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
(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1315/98-99號文件發出)

6. 黃百鳴先生告知議員,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支持政府當局所提出有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3項擬議短期措施,即載列於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5至8段的措施。他亦認為,政府當局應積極考慮實施其他兩個方案,包括對用以進行盜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頒布封閉令,以及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此等方案會令從事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人須負擔更高成本及面對更多障礙。

7. 黎幸麟先生補充,政府當局會需要修訂其立法架構,其中包括修訂《版權條例》,以便更有效執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執法行動。他希望政府當局會就有關的立法修訂諮詢香港電影製作發行協會。

香港影業協會(下稱"影協")
(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1435/98-99(04)號文件發出)

8. 叢運滋先生表示,影協支持政府當局就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而提出的擬議短期及長期措施,並重點提出下列意見:

  1. 當局建議把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亦即被告需證明其已獲版權擁有人授權售賣版權物品。此舉對部分零售店擁有人而言可能有技術上的困難,因為他們未必與版權擁有人簽訂正式合約。

  2. 影協支持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的建議,因為這是協助海關人員打擊零售店進行侵權活動的有效方法。

  3. 影協希望警方會更積極參與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香港電影導演會

9. 張同祖先生表示,香港電影導演會認為警方應調配更多資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

打擊盜版大聯盟

10. 林旭華先生表示,打擊盜版大聯盟提出下列各項主要的意見:

  1. 香港可參考澳門的經驗,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方面,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肩負不同的責任。就香港而言,在零售店鋪採取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行動,可交由警方負責,作為他們在街道上巡邏的部分職責。香港海關則負責打擊侵權貨品的生產及進出口。

  2. 關於施加消費者法律責任的建議,打擊盜版大聯盟贊成向購買侵權貨品的消費者施加較輕的刑罰,例如在購買地點充公有關物品,而不作任何進一步制裁。施加消費者法律責任亦可教育消費者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3. 對於當局的建議,即倘若充公物品的樣本(例如10%)證實為侵權物品,則可視作表面證據,證明餘下類別的充公物品亦屬侵犯版權,打擊盜版大聯盟認為此項建議過於苛刻。

  4. 打擊盜版大聯盟贊同影協就把有關版權物品的特許事宜的舉證責任轉移所提出的意見:由於部分零售店與版權物品供應商並無正式的合約關係,或會出現技術上的困難。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下稱"國際唱片業協會")
(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1447/98-99(01)號文件發出)

11. 馮添枝先生重點提出國際唱片業協會的下列意見:

  1. 鑑於海關雖已加強執法行動,但香港特區的零售盜版活動仍然猖獗,國際唱片業協會認為,根絕零售盜版活動的最有效方法,是指派警務人員積極參與反盜版的執法行動。

  2. 當局的方案,即在首次定罪後,對用以進行盜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頒布封閉令,未必達到及時阻嚇的作用,因為由拘捕至檢控及定罪的過程可能需要很長時間。當局在發現零售店鋪用作售賣盜版貨品後,應即時實施臨時封閉令。

  3. 國際唱片業協會察悉互聯網上的盜版活動(主要是非法複製及發行錄音製品)正在香港特區蔓延,該會促請政府採取行動,打擊網上侵權活動。

  4. 政府當局應就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的建議進一步徵詢業界的意見,因為此項建議會對同時售賣唱片及光碟的商店造成不便。

美國電影業協會
(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1447/98-99(02)號文件發出)

12. Mr J HARDEE表示,香港特區內廣泛的侵犯知識產權活動,正玷污這城市的國際聲譽。美國電影業協會認同香港海關就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所進行的工作,以及政府願意引入新法例,加強執法行動的效力。他亦表示,美國電影業協會贊成有關建議,亦即把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附表1之內。儘管當局建議香港海關設立特別專責小組,負責執行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執法行動,但影業協會認為,當局應指派警方直接負責處理香港特區內到處林立的盜版視像光碟零售店。何偉雄先生舉例說,由於警方積極參與打擊元朗區內售賣盜版視像光碟的活動,區內只有很少售賣盜版視像光碟的小販及零售店。他強調,此一個案證明警方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成果。

百視達香港有限公司(下稱"百視達")
(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1447/98-99(03)號文件發出)

13. 蔣維諾先生表示,盜版問題是導致前金獅影視超特店業務失敗的主要原因。百視達作為新加入香港錄影帶租賃市場的經營者,發現本地盜版視像光碟零售店的數目迅速增加,證明香港特區的反盜版行動並不足夠。

商業軟件聯盟
軟件出版商協會
(聯合意見書已隨立法會CB(1)1627/98-99(02)號文件發出)

14. 唐博生先生告知議員,軟件盜版行為是香港軟件業發展的主要障礙。雖然香港海關已加強執法行動,使1997年的情況有所改善,但1998年的軟件盜版率預計為59%,使業界損失約6億8,000萬港元。他表示,商業軟件聯盟及軟件出版商協會支持政府當局在資料文件第5至8段中列明就打擊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而建議的短期措施。他強調,公司機構的軟件盜版行為是最具破壞力的類別,佔行業每年損失的一半以上。他促請政府當局就此方面採取強硬的行動。

15. 關於政府當局現正考慮的較長期措施,朱慶華女士表示,商業軟件聯盟及軟件出版商協會支持在首次定罪後,對用以進行盜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頒布即時封閉令的方案。她亦表示,商業軟件聯盟及軟件出版商協會亦支持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的建議,因為此舉會使業主無需費時找出租戶是否售賣偽冒產品。這兩項聯合實施的較長期措施,可消除搜捕行動與定罪之間的時間差,因為向未領取牌照的零售店作出檢控會是較直接的做法。她認為香港須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法例,以便提供有利的環境,發展各種高科技計劃,例如數碼港計劃。

議員的回應

16. 周梁淑怡議員指出,反對向購買侵權物品的消費者施加法律責任的一個主要論點,是消費者可能以為該等物品是正版產品而購買。她詢問,業界可否嘗試為消費者提供非常清晰的指引,以便消費者區分侵權貨品及正版產品。黃百鳴先生回應時表示,電影業先前曾同意,新電影的正版視象光碟會在電影於本地戲院上映30日後才發行作零售用途,而此項安排已在記者招待會上公布。有鑑於此,消費者應清楚知道,在該30日期限前購買的新電影視象光碟均為盜版產品。利雅博先生補充,在每套新電影放映前,戲院內均會發放訊息,說明該電影的視象光碟在指定期限內不會發行作零售用途。

17.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倘若當局向購買盜版產品的消費者施加法律責任,舉行記者招待會公布有關發行正版電影視象光碟的安排,未必足以讓當局採取執法行動。她促請整個電影行業進一步研究有關議題,並向政府當局提出意見。黎幸麟先生表示,假如香港設有版權註冊制度,消費者會較容易區分正版產品及盜版產品。林旭華先生表示,他對於以法例規管發行電影視象光碟作零售用途的現行安排稍有保留,因為倘以法例規管商業活動,電影製作人在發行其電影的視象光碟時,處理不同渠道及安排所須的靈活性會被減低。

18. 田北俊議員察悉,業界贊成警方更積極參與打擊侵犯版權行為。他要求業界代表澄清,他們是否要求警方採取行動,搜查從視象光碟零售店離開的市民。林旭華先生、張同祖先生及黃百鳴先生回應謂,警方應以多種形式更積極參與有關行動,包括搜查視象光碟零售店、拘捕在街上及零售店售賣偽冒產品的人士等。此等行動應能有效制止盜版產品的零售活動。林旭華先生表示,他相信警方採取此類行動,會較搜查從視象光碟零售店購物的市民更為恰當。

19. 張文光議員評論兩項應付盜錄問題的方案時表示,他懷疑在戲院內非法藏有錄影設備構成罪行的方案,是否較在戲院錄影上映中的電影或藏有該電影的非法紀錄屬非法行為的方案為佳。他指出,要求顧客在進入戲院前寄存其錄影設備,可能對只是攜帶有關設備作其他用途的市民構成不便。此外,假如在戲院非法錄影上映中的電影屬犯法,當局應較容易採取執法行動。舒達明先生回應時指出,倘若戲院或音樂會場地營辦商會為有意寄存其錄影設備的顧客提供安全的儲物設施,所導致的不便可減至最少。張同祖先生亦表示,在戲院內非法錄影電影的行為一直以非常有組織的形式進行,因此,禁止市民非法藏有錄影設備會是更有效防止盜錄的方法。

20. 關於公司機構內的軟件盜版問題,田北俊議員詢問,軟件公司會否向需要同一軟件的多個複製品的公司提供大批購買的折扣。他亦關注,政府當局建議的措施有否處理公司機構內的軟件盜版問題。唐博生先生表示,軟件公司有為使用多於一個軟件複製品的客戶提供大批購買的折扣。他亦證實,政府建議修改法例,明確規定任何人藏有並非供私人使用的侵權物品即屬犯罪,可令政府當局更易採取行動,打擊公司軟件盜版的活動。

21.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本地市場未能供應部分專門的電腦軟件,會否是導致軟件盜版問題的原因。唐博生先生答稱,他不知道有任何商業類型的軟件是本地市場沒有發售的。朱慶華女士表示,情況剛好相反,部分軟件出版商曾表示,由於本港的軟件盜版活動猖獗,他們不希望在香港發行其軟件產品。

22. 馬逢國議員提及互聯網上的盜版活動時,詢問業界對此類非法活動未來發展的意見,以及政府當局建議的措施有否回應業界的關注。單仲偕議員詢問,在互聯網上提供音樂錄音製品的人士,會否考慮就網上聽取音樂徵收費用。馮添枝先生答稱,網上盜版活動正非常迅速地增加,預計到了2002年,網上盜版活動會佔盜版活動總數量的30%。全球業界現正與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討論各自的責任,以及有關各方在打擊網上盜版活動方面的法律責任。國際唱片業協會希望政府會與其他國家合作研究,找出此項問題的解決方法。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23. 工商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自發出有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而增添的法律工具的諮詢文件後,已收到很多寶貴的意見,並加以研究。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中列明的擬議措施,已考慮到此等意見。她回應業界要求警方更積極參與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時表示,警方及香港海關已就此方面緊密合作。在1999年首季,警方已處理超過100宗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拘捕約140名疑犯,並充公約64萬隻視象光碟。她強調,警方會繼續與香港海關合作,採取反盜版行動。她亦表示,在過去5年,調派往執行反盜版工作的海關人員數目已增加一倍,當局並會設立特別專責小組,初期包括約100名人員,以加強香港海關在零售層面打擊侵權活動的現有執法能力。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是否需要靈活調配這方面的執法資源。關於網上盜版活動,工商局副局長表示,香港特區可能是立例(即《版權條例》(第528章))管制網上盜版活動的首個司法管轄區。然而,網上盜版活動可能涉及在外國發生的事件,而在此情況下,或需考慮有關國家的法例。她強調,反盜版是一項長遠的任務,而要獲得成功,須有賴市民支持。政府當局會調動資源,教育市民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24. 海關助理關長解釋當局需要設立特別專責小組時表示,盜版視象光碟零售店在海關人員進行搜查後數天會恢復營業,這是相當普遍的情況。因此,當局需設立特別專責小組,監察經由海關人員搜查的零售店的活動。在有需要時,當局亦會調派該特別專責小組協助進行大規模的搜查行動。

25. 張文光議員認為,電子遊戲機中心發牌制度成功,證明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的建議應是在零售層面管制盜版活動的有效方法。他質疑政府當局建議暫時擱置此項建議的理由。工商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鑑於本港有大量光碟零售店,當局須動用龐大的資源才可設立有效的發牌及執法制度。她重申,此一方案只是暫時擱置,政府當局會實施其他短期措施,而這些措施在推行上較為直接,並涉及較少立法修訂。應張文光議員要求,工商局副局長同意提供更多詳細資料,說明暫時擱置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的方案的理據。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提供的有關資料已隨立法會CB(1)1629/98-99(04)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26. 許長青議員察悉,有關令購買侵權貨品的消費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建議受到廣泛批評。他亦詢問,政府當局在推行此一方案前,會否進一步徵詢市民的意見。周梁淑怡議員指出,根據影協進行的調查結果,逾6成受訪者支持施加消費者法律責任的方案。她促請政府當局認真考慮此一方案。工商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曾就此一方案收到各類不同的意見。雖然許多人原則上反對此一意念,但部分人相信,倘若其他所有方案失敗,此一方案可能是有效遏止盜版及偽冒貨品需求的唯一解決方法。

27. 單仲偕議員詢問,視象光碟製造商是否須保留生產記錄,以便當局採取打擊盜版視象光碟生產活動的行動。工商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所有視象光碟製造商均領有牌照,而海關人員會視察持牌人的工廠,核實該等工廠是否從事合法的生產工作。海關助理關長證實,海關人員在視察期間會檢查各種文件,包括工廠的生產記錄。

28. 田北俊議員察悉,警務人員在街道上巡邏時會取得盜版視象光碟零售店的第一手資料。他詢問當局有否任何機制,令警方可根據該機制向海關人員發送該等資料,以便搜查該等零售店。海關助理關長證實,當局已設有該種機制。有關資料現時每星期提供一次。

29. 主席詢問當局把有關的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時間。工商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至2000年度的會期提交該等立法建議。主席總結有關討論時表示,政府當局應盡快推行資料文件中列明的較短期措施。當局把該等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時,立法會議員可作更詳細的研究。議員同意應在訂於1999年7月5日舉行的下一次事務委員會定期會議上進一步討論該議題。

V 戰略性物品的出入口管制
(立法會CB(1)1435/98-99(06)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30. 署理工商局局長介紹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時強調,香港對戰略性物品貿易管制一直採用最高的國際標準。香港的戰略性物品管制制度建基於法律,具透明度,並輔以嚴謹的許可證管制,以及嚴厲而有力的執法措施。她根據資料文件第4段中載列的各點,重點提出香港的制度的獨特之處。她亦表示,美國國會香港過渡事宜專責小組於1999年5月公布的報告指出,香港的貿易管制制度非常嚴謹,並且嚴厲執行。關於由美國國會議員基斯杜化·考克斯擔任主席的美國國會特別調查委員會制定的報告(下稱"考克斯報告"),她表示,該份報告列出數個涉及違反香港戰略性物品管制制度的個案,並懷疑該制度是否健全。香港特區政府不同意考克斯報告在這方面的意見。考克斯報告中引述的數個個案,反而反映了本港制度的成效。香港會繼續向美國政府及國會解釋其嚴謹的戰略性物品貿易管制制度。

31. 田北俊議員詢問,香港的法例有否訂明被視為戰略性物品並因而受管制制度規管的產品種類。他亦關注,部分高科技產品,例如可能被視為戰略性物品但主要在香港作商業用途的超級電腦,會否受美國政府的出口禁令管制。署理工商局局長表示,受許可證管制的物品範圍載於《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的附表。這些附表跟隨現行的最高國際標準。貿易署副署長亦表示,《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中列出的許多物品均可作軍事或非軍事用途。由於部分國家認為此等物品可輕易轉作軍事用途,因此,該等物品按照多邊論壇所同意的列於清單上。他補充,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向其貿易夥伴簡介我們的制度的優點,並希望保留現行對香港出口管制的安排。署理工商局局長補充,考克斯報告會否導致美國政府對出口戰略性物品到香港的安排實施較嚴厲的管制,以及倘若美國政府這樣做,香港特區與美國的貿易關係會否受到影響,則仍有待觀察。

32. 許長青議員關注考克斯報告是否有可能導致美國政府在高科技產品出口管制方面以對待國內的方式對待香港特區。署理工商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美國政府已明白,香港在回歸後仍然是獨立的關稅地區,在規管貨品的進出口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而我們仍保留一套全面而嚴謹的制度。因此,香港特區及國內受美國出口管制下不同的處理。她強調,限制高科技產品出口至香港亦會對美國產生不良影響,因為香港是美國高科技產品的主要進口地區。

33. 張文光議員提及考克斯報告所述的兩宗個案,當中涉及兩間"由國內控制"的公司,即港龍及COSCO International非法轉運敏感技術到國內。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調查這兩宗個案,並研究本港的管制制度有否任何漏洞。他亦指出,考克斯報告把駐軍車輛在國內與香港邊境之間的往來形容為"不受監察",他不知道政府當局會如何解釋這方面的情況。署理工商局局長表示,考克斯報告中所述的個案,顯示我們的管制制度有效及公正,因為香港海關已根據所提交的證據的可靠程度,積極調查每宗個案,在檢控有關罪犯時,亦不會考慮涉案公司的背景及關係。貿易署副署長亦表示,該等個案亦反映香港的管制制度嚴謹。根據有關制度,戰略性物品的進出口受許可證管制,而承運人亦負責使有關物品遵守許可證的限制。例如在涉及港龍航空有限公司的個案中,航空公司作為未領取許可證的付運貨品的承運人,由於未能遵守許可證的規定而遭檢控及罰款。關於駐軍車輛在邊境之間的往來,署理工商局局長表示,駐軍在進出香港時所受到的管制,其實較市民所受到的管制更為嚴格,因為駐軍須在事前作出通知,並提供詳細的資料,說明所涉及的人員及車輛。若懷疑有關的車輛往來違反香港特區的法律,香港特區的海關人員會與駐軍總部聯絡,採取適當的行動。

34. 涂謹申議員認為,關於駐軍車輛在香港特區與國內邊境之間往來的問題,香港海關人員在駐軍車輛過境時沒有進行任何搜查,此種情況可能會被用作質疑本港的管制制度的成效的論點。

35. 吳亮星議員提及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第6段所述,根據《大規模毀滅武器(提供服務的管制)條例》(第526章),為大規模毀滅武器計劃提供融資即屬犯法。他關注政府當局有否發出任何指引,協助財務機構遵守有關法律。他亦詢問,當局曾否根據法例採取任何檢控行動。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在該條例於1997年年中頒布後,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發出指引,提醒本港各財務機構在該條例下的有關條文。當局迄今並未根據該條例作出任何檢控。

36. 蔡素玉議員及吳清輝議員指出,考克斯報告亦會影響非商業活動,例如香港特區與美國各間學術機構之間的合作。他們並要求政府當局全面評估考克斯報告對香港的影響。署理工商局局長回應謂,政府當局知道,美國大專院校在考克斯報告發表後取消了兩項訪問香港的活動。她表示,這兩次屬個別事件,以此斷定考克斯報告對本港與美國的學術交流造成影響,則言之過早。

37. 單仲偕議員關注到,香港政府的游說工作,未能成功制止美國公布為香港帶來如此負面形象的考克斯報告。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檢討其游說策略,以達到更佳成果。署理工商局局長重申,政府當局會繼續向美國政府、國會及商業組織解釋香港貿易管制制度的優點。政府當局亦會在多邊論壇上向其他貿易夥伴解釋我們的貿易管制制度。她亦表示,前工商局局長及美國商務部長曾簽署諒解備忘錄,就戰略性物品貿易管制及其他事項制定相互合作的架構。該份備忘錄亦規定雙方面須每半年進行互訪,以交換意見及向對方交代最新的發展情況。香港特區政府會利用兩個政府在7月初於華盛頓舉行的下一次會議,討論有關考克斯報告的事項。

38. 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應在訂於1999年6月14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上進一步討論有關議題。應議員要求,署理工商局局長同意在特別會議舉行前提供資料文件,列明政府當局對考克斯報告的立場,評估該份報告對香港的影響,以及說明政府當局將會採取的跟進行動。

VI 其他事項

3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