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29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9月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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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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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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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 署理工商局局長
- 譚榮邦先生
- 工商局副局長
- 張少卿女士
- 電子數據聯通事務統籌專員
- 鐘文傑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 署理工商局局長
- 譚榮邦先生
- 貿易署署長
- 黎年先生
- 貿易署助理署長
- 邱騰華先生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I
- 署理工商局局長
- 譚榮邦先生
- 工商局副局長
- 張少卿女士
- 海關助理關長
- 潘揚光先生
- 署理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 梁家麗女士
應邀出席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 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行政總裁
- 余國雄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145/98-99號文件)
1998年7月22日上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任何資料文件。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10月5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舉行,討論版權物品的平行進口
問題。
(會後補註:有關會議押後至1998年10月10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舉行,以便將工商
局局長就行政長官1998年施政報告舉行的簡報包括在內。)
IV 貿易通
(立法會CB(1)149/98-99(01)及(02)號文件)
4.在開始討論前,主席提醒政府當局有必要在會議舉行前及時向議員提交資料文
件。
5.主席請議員注意由許長青議員轉交事務委員會的一份意見書(CB(1)149/98-99(01)),
該份意見書由香港鑽石入口商會提交。他繼而請許長青議員向議員簡介該意見書。
許長青議員表示,他個人贊成以電子數據聯通取代紙張貿易文件往來,但他認同該
商會所關注的問題,即貿易通是一家半私營公司,經由其處理的商業敏感資料有可
能會外洩。此外,貿易通獲授予專營權為政府推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而提供必需的
電子通訊閘設施,有關的專營權會於2003年12月31日屆滿。因此,該商會對於貿易
通的股東屆時有所改變,以及當局隨後如何處理儲存於貿易通系統內的敏感資料表
示更大憂慮。為取得用戶在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方面的信心,許長青議員認為,
當局應制訂措施,以確保貿易通所收到的資料不會在未經許可下被使用。該商會亦
認為,強制性規定每家登記的公司繳交648元的年費,會對企業構成額外的財政負擔
,特別是那些以多家不同公司名義運作的企業。
保密措施
6.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行政總裁回應時澄清,在韓國、新加坡及台灣等其他國
家,由私營公司為政府提供電子貿易服務亦是普遍的做法。他向議員保證,一如香
港中央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其他許多類似的機構般,貿易通知道儲存於其系統內的資
料必須嚴加保密。為達到此目的,該系統的設計使各電腦之間可直接聯繫,以盡量
減少人手操作。貿易通的系統只會在兩種情況下接達。第一種情況,是用戶在其申
請中犯了某些錯誤,並必須致電貿易通熱線,查詢他可修正該項錯誤的方法。在該
種情況下,用戶必須報上其登記號碼及有關申請的參考編號,而貿易通的熱線代表
可接達其申請的該個部分,以便向有關的用戶提供意見。另一種情況,是貿易通的
技術人員會獲給予貿易通系統有關組件的接達權,以便進行維修的工作。在該等情
況下,所有接達均記錄在案,此等記錄會由獨立的管制及質素管理部門審查,以查
核是否有試圖未授權接達和違反保密規定的情況。售賣電腦的公司為電腦系統進行
維修工作時,同樣的保密措施亦適用。他強調,貿易通的股東若非電子信息的發件
人或收件人,均不可獲悉貿易通所收到、處理、發送或存檔的信息內容。許長青議
員仍然擔憂,部分企業可能仍不願透露某些敏感的資料,例如受托人的名稱,他並
詢問,貿易通會否考慮免除企業在貿易文件中填寫此等資料。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
公司行政總裁證實,出口證的申請人有權選擇不向其受托人填報有關製造商的資料。
7.有關適用於貿易通的法例,工商局副局長表示,貿易通的運作由《進出口條例》
(第60章)及《工業訓練(製衣業)條例》(第318章)監管。此外,貿易通所有職員和股東
,均受《防止賄賂修例》(第201章)及《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第456章)管轄,以確
保所收到的資料得以保密。再者,任何人士如懷有欺詐的企圖接達貿易通的系統,
均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遭受檢控。一位議員認為,貿易通應定期發表
報告,介紹為保護所收到的資料而採取的措施。署理工商局局長答允向貿易通轉達
議員的意見,以供考慮。為加強有關人士對貿易通的數據保護措施的了解,貿易通
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行政總裁表示,歡迎個別商會與貿易通直接聯絡。
8.至於貿易通會否利用其系統收集得來的資料,編製有關進出口的統計數字,貿易
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行政總裁認為這是不恰當的做法,因為貿易通的唯一職責,是
為貿易界與政府之間提供一個電子通訊閘。
收費
9.關於服務收費和按金,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行政總裁表示,貿易通採用一套
以用戶服務使用量為計算基礎的彈性收費制度。有關收費的詳細資料,刊載於《貿
易通電子貿易服務收費目錄1998》內。
10.議員察悉,貿易通已為有關投資訂定18%的內部回報率。他們擔憂當局會為達到
此目標而增加收費。一位議員詢問有關計算該回報率的基準。工商局副局長答覆時
解釋,由於推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計劃需作大量投資,而貿易通將須在為期 7年的
專營權屆滿後,把提供服務所需的全部資產交還政府,並不收取費用,因此,貿易
通的股東預期有一個合理的回報率,亦屬正常。工商局副局長補充,18% 是一個上
限,而不是目標。實際的回報率會視乎貿易通的表現而定,而其表現必定與香港整
體的經濟息息相關。一位議員認為,根據其他公共運輸公司的過往經驗,若把回報
率固定在某個水平,加費便屬無可避免。另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政府當局如何
監察貿易通,使其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運作,以確保有關收費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署理工商局局長回覆,政府當局在管理和運作層面上監察貿易通的運作。在管理層
面上,自1996年2月起,工商局局長已擔任貿易通董事局的主席,貿易署署長及一
位來自庫務局的代表亦為董事局成員。最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亦已加入貿易
通董事局成為董事。他們會確保貿易通按照審慎理財的原則運作。在運作層面上,
貿易署與貿易通保持緊密聯絡,確保順利推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貿易通電子貿易
有限公司行政總裁補充,貿易通在成本控制方面非常謹慎。貿易通將其總部由銅鑼
灣遷往九龍灣,以節省間接成本的做法已足以說明此點。工商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
,當局在考慮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收費水平時,會事先與貿易諮詢委員會、紡織業
諮詢委員會及本事務委員會磋商,才把最後建議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核。
11.一位議員指出,與政府申請收費均低廉的大部分海外國家不同,香港採用用者自
付的制度。這些收費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收費會增加其生產成本,並降低其在國
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保持競爭力,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注銷貿易通以前的虧
損,以便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現行收費可維持於低水平。署理工商局局長回覆,由
於以往發給貿易通的貸款是用作發展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因此,貿易通應利用公用
電子貿易服務運作而累積的利潤,償還有關貸款。
12.鑑於許多機構樂於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一位議員認為,貿易通或可在少於指
定的7年期限內,向政府償還4億2,500萬元的貸款。他促請貿易通考慮在償還貸款後
降低收費。署理工商局局長察悉議員的關注,但他表示,貿易通的一貫目標,是確
保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費用,不會比採用紙張文件的方法昂貴。隨著科技進步,有
關費用有可能會進一步減低。為確保香港不會落後後競爭對手,一位議員認為貿易
通必須承諾控制成本,並以最新的科技推行公用電子貿易服務。
13.工商局副局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提問時證實,由於貿易通是唯一提供公用電子貿
易服務的機構,因此會一視同仁地接受所有公司使用其服務。
未來路向
14.工商局副局長表示,有關貿易通的7年專營權屆滿後的安排,政府當局仍未就此
事作出決定。至於公用電子貿易服務,貿易通已開始為申請產地來源證、貨物艙單
及應課稅品許可證的事宜提供服務。
15.議員同意提前討論對盜用版權活動採取的執法行動。
V 對盜用版權活動採取的執法行動
(立法會CB(1)149/98-99(05)號文件)
16.鑑於在著名黑點售賣盜版光碟的情況依然猖獗,一位議員懷疑政府當局在打擊侵
犯版權活動方面所採取的執法行動是否有成效。署理工商局局長回應時強調,盜版
活動是不可能完全杜絕的。雖然如此,政府當局已從多方面入手,以打擊非法活動
。此方面的工作包括4個基本元素,即完善的法律架構、嚴格和持續的執法行動、
教育和宣傳,以及與版權業和境內外執法機關保持緊密聯絡。此等策略已開始取得
成果,並在國際間取得正面回應。政府當局正考慮採取進一步的措施,包括充公涉
及盜版罪行的非法收益、對多次用作從事盜版活動的處所施行封閉令,以及向最終
使用者施以若干刑責。
立法架構
17.一位議員認為,侵犯版權的現行刑罰不足以阻嚇違法活動。署理工商局局長回覆
,自從新的《版權條例》於1997年6月實施以來,法庭就版權罪行而判處的刑罰已有
顯著的提高。舉例來說,長沙灣一間非法光碟製造廠的東主被判處監禁,價值500萬
元的有關生產機器則被充公。工商局副局長補充,根據新條例起訴的首批案件僅在
法庭開始進行聆訊。當更多同類案件有裁決後,法庭的判處所產生的阻嚇作用應開
始生效。
18.部分議員亦關注盜版物品偽裝為平行進口物品輸入本港的問題。他們促請政府當
局檢討有關法例。
19.有關本地光碟製造商的識別代碼,海關助理關長證實,為避免可能出現濫用的情
況,當局不會容許增補代碼。
執法行動
20.海關助理關長表示,為了從來源方面解決此問題,香港海關已採取更嚴厲的執法
行動,在生產層面上打擊盜版活動;並對各分銷及零售黑點持續進行突擊搜查,在
1998年首7個月,當局已檢取逾3 050萬隻懷疑盜版光碟及53條生產線。
21.一位議員指出,由於部分大型私人屋苑的商業樓宇租金下降,因此,把銷售盜版
光碟的地點轉移至此等處所的情況有增加的趨勢。海關助理關長表示,香港海關知
道有關情況,並已調配人手,突擊搜查此等地點,以便在最初階段遏抑這種趨勢的
增長。
與版權業及其他執法機關合作
22.海關助理關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提問時同意,如無版權擁有人的合作,打擊盜版
活動的工作便不會成功。為此,香港海關定期與版權業交換意見,務求集合業內和
政府的資源,使打擊盜版活動的工作更具成效。
23.由於獎賞計劃下的120萬元初期撥款已經動用或撥作指定用途,一位議員詢問政府
當局會否考慮以售賣被充公的生產機器所積累的收入資助該計劃。海關助理關長答稱
,由於此問題會涉及會計程序及政策考慮,他會向政府當局作出反映,以研究是否可
行。不過,他答允與版權業人士聯絡,研究可否為該計劃提供額外撥款。
24.關於與其他執法機關合作,海關助理關長表示,香港海關與國內及其他國家的執
法機關保持緊密聯繫。當局最近檢取了380 000隻盜版光碟,就是與各執法機關交換
資料的成果。
新措施
25.有關封閉令的問題,一位議員認為,若該等封閉令的申請手續費時和繁瑣,將不
會發揮作用,因為行動迅速是打擊盜版活動的要素。工商局副局長認同該議員關注
的問題,但強調有需要保障私人產權。政府當局正徵求公眾人士在這方面的意見,
才決定是否採納有關建議。
26.有關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的問題,工商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已研究多個外國
司法管轄區的例子,但沒有一個司法管轄區為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提供全面的法律
制度。雖然有證據顯示,許多顧客都可從交易環境清楚知道他們是在購買盜版貨品
,施加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的主要困難,在於有需要在法律上證明犯罪的意圖。因
此,政府當局需考慮,若情況許可,是否可找出一個實際可行的方法,施加某種形
式的最終使用者法律責任。海關助理關長在答覆一項相關的問題時表示,政府當局
察悉,透過互聯網以產品目錄形式選購侵權貨品的活動有增加的趨勢,當局正整理
來自外國的資料。
VI 出售紡織品配額
(立法會CB(1)149/98-99(03)及(04)號文件)
27.由於時間所限,議員同意將此項議題押後至下次會議上討論。
VII 其他事項
28.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