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79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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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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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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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呂明華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 工業署署長
- 何宣威先生
- 工商局副局長
- 張少卿女士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 知識產權署署長
- 謝肅方先生
-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 栢偉文先生
- 工商局副局長
- 張少卿女士
應邀出席者 :
-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I
-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
- 署長
- 盧維思先生
- 助理署長(特別職務)
- 戴淑嬈女士
- 首席管理參議主任
- 葉潘錦瑩女士
- 總行政主任(服務業推廣)
- 湯張惠芳女士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 高級主任(1)3
-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上次會議的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564/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3日上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2.議員察悉,一份有關*預付貨品和服務的收費的經營方式*的資料文件,已於1998
年12月8日隨立法會CB(1)59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I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3.議員同意,截至1999年3月為止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將於1999年1月4日、2月1日及
3月1日下午2時30分舉行。
4.關於1999年1月4日的會議,議員同意討論有關"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及"在戲
院內盜錄電影"的議題。
IV 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貨計劃
(立法會CB(1)605/98-99號文件)
5.對於特別信貸計劃自1998年8月推行以來只批准了小量撥款,議員表示失望。他們
認為,特別信貸計劃的使用率不足,是由於貸款機構在評定申請公司的信用時採用
嚴格的貸款準則,即以申請公司是否擁有抵押品,而不是以其業務前景為準則。製
造界和批發及零售界的成功申請宗數有重大差距,正是一個恰當的例子,因為後者
通常難以提供足夠資產作為抵押。田北俊議員提出警告,指該等評審準則會破壞特
別信貸計劃為協助那些難以從貸款機構取得足夠貸款的中小型企業的原來目的。他
請政府當局考慮一些海外國家的經驗,即由政府設立基金,並作為唯一的貸款人,
而銀行只以處理機構的身份參與處理申請,並收取一定數額的處理費。
6.工業署署長雖察悉議員的關注,但他表示,由於經濟陷於低潮,貸款機構以較審
慎的態度審批貸款以減低風險,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若申請公司所屬的界別具較
佳的復甦前景,並能提供證據證明其還款能力,例如屬製造界別的那些公司,在獲
得貸款機構貸款方面,會較其他界別的申請公司,包括批發及零售界,佔有優勢。
關於提高政府在特別信貸計劃的風險分擔比例的建議,工業署署長強調,當局須仔
細考慮此項建議,以避免出現濫用的情況。由於特別信貸計劃的申請涉及公帑,呂
明華議員同意當局應審慎評審,但他仍認為最有效的方法是成立一間發展銀行,調
動政府資金,以滿足各企業的業務需求。
7.張文光議員認為,除把特別信貸計劃的資金委託予貸款機構外,政府當局亦應考
慮把部分款項委託予私營的創業資金公司,一如應用研究基金的情況。此舉可確保
以公司業績和業務前景,而非是否擁有抵押品,作為評審特別信貸計劃申請的準則
。工業署署長在答覆時認為,將應用研究基金與特別信貸計劃作直接比較並不恰當
,因為前者只限從事技術行業的公司申請,而後者則公開讓各行各業申請。沒有基
金經理可以評估所有這些行業的不同發展潛力。此外,鑑於涉及的申請數量龐大,
並且性質複雜,有關的行政費用會十分高昂。有關部分貸款機構利用特別信貸計劃
的資金抵銷受款人的其他貸款的指稱,工業署署長表示難以證實有關指控,特別是
對於那些以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其信貸限額或會因最近物業價格回落而被削減的
公司。再者,由於受款人通常擁有不同的貸款帳目,這些帳目之間的資金調動,可
能被誤以為是利用特別信貸計劃的資金抵銷貸款。
8.關於特別信貸計劃的檢討詳情,工業署署長解釋,此項檢討會於1999年年初進行
,目的是評估特別信貸計劃是否已達到其協助中小型企業融資的目標,以及應否作
出改善和如何改善。在此期間,政府當局正進行一項意見調查,向金融界、各商會
和組織及中小型企業經營者收集意見。該項檢討會考慮到有關調查的結果,最後的
報告預計將於1999年2月中備妥。不過,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把銀行接獲的所有申請,
而不單是隨後提交政府的那些申請,均納入該項調查分析內。
V 商標條例草案
(立法會CB(1)605/98-99(02)號文件)
9.應主席邀請,知識產權署署長向議員簡介載列《商標條例草案》擬稿主要條文的
資料文件。工商局副局長補充,除徵求議員的意見外,政府當局會就經修訂的條例
草案擬稿於1998年12月諮詢各專業組織。視乎諮詢的結果,政府當局計劃在本立法
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商標條例草案》的最後定稿。
10.關於商標註冊的問題,知識產權署署長表示,商標註冊處處長會在收到商標註
冊的申請後進行查核,以確保該商標並未在本港註冊,亦不會由於該商標與較早
時已註冊的商標相似而使市民產生混淆。在接納該項申請後,商標註冊處處長會
在憲報刊登該商標。任何人士均可在訂明的期限內,向商標註冊處處長作出反對
商標註冊的通知。若沒有人提出反對,該商標會獲得註冊,由註冊日期起計,最
初的有效期為14年,期滿後每7年可續期一次,續期的次數不限。政府當局正考慮
把保障期限縮短至10年,每10年續期一次,次數不限。不過,知識產權署署長承
認,由於憲報只限於在香港流通,海外的商標持有人可能不知道其商標與在香港
註冊的商標有抵觸。
11.田北俊議員關注到,可能有人會把外國商標在本港註冊,目的是當原來的商標
持有人在本港開設業務時向其售回該商標。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解釋,根據該條例
草案擬稿,任何人均須真誠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換言之,若有人試圖盜取外國
商標,並在本港註冊,則真正的商標持有人可以該項註冊並非真誠為理由,向商
標註冊處處長提出上訴。關於處理反對所需的時間,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這
會按照個別個案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審核註冊申請期間提出的反對,僅需
時數月;而那些就已註冊的商標作出反對者,則會需要較長時間。田北俊議員指
出,鑑於處理反對的等候時間甚長,若原來的商標持有人想迅速在本港開設業務
,可能會選擇購回該商標。
12.關於取消商標的問題,知識產權署署長證實,根據現有的《商標條例》,任何
註冊商標若連續5年並無真正用途,可以法律程序取消其註冊。政府當局正考慮應
否將該期限縮短至3年,以便更多具吸引力、未被使用的商標可供其他有興趣的人
士採用。但呂明華議員認為,商標註冊處處長在決定取消註冊商標方面獲賦予過
大的權力。他並詢問,商標註冊處處長根據甚麼理由決定一個商標是否並無真正
用途。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在回應時澄清,註冊商標只可在商標註冊處處長收到受
屈人士的申請時才可取消。商標註冊處處長在收到申請後,會向商標持有人發出
通知,以及一份列明取消商標理由的陳述書,而商標持有人可提交反陳述書。當
局會把反陳述書的文本送交提出取消商標申請的人士。然後,商標註冊處處長會
聽取有關方面的陳述及研究有關的證據,以決定應否取消該商標。在聆訊進行時
,如有需要,雙方面可由本身的律師代表出席。知識產權署署長強調,有關人士
可就商標註冊處處長所作的任何決定,向法庭提出上訴。
13.關於公約申請的優先權,許長青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若有兩名人士同時申請在
香港註冊商標,其中一名來自國內,另一名來自巴黎公約締約國,何者可獲得優先
。知識產權署署長表示,在1997年主權移交前,中國政府和英國政府均同意巴黎公
約會繼續適用於本港。根據《商標條例》,任何人士若已在公約國申請註冊商標,
在提交公約國申請保護的日期起計6個月內,會獲得優先權在本港註冊。然而,該
項安排不適用於中國,因為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在該等情況下,不能被視
為公約國。為補救這缺點,政府當局正考慮單方面給予已在中國進行商標註冊的申
請人優先註冊的權利。當局希望,中國在落實其相關的商標法例後,可作出同樣安
排。
14.知識產權署署長雖察悉許長青議員的關注,即會有註冊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士在
國內註冊香港的商標,但他表示,由於根據《基本法》,中國和香港是兩個獨立的
法律實體,因此,政府當局不能在這方面作出干預。為加強在中國保護其商標,當
局鼓勵有關的商標所有人為其商標在中國及香港註冊。
15.關於馳名商標的保障,張文光議員擔憂,可能有人會不必要地受此條文囿制,尤
其是部分商標是在其他地方而非在香港馳名。為消除任何可能出現的灰色地帶,張
文光議員認為有需要為*馳名商標*作出明確的定義。知識產權署副署長答稱,其他
國家曾有一些有關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而產生糾紛的個案,而此等個案可為將來的
侵犯商標個案提供指引。在決定商標是否馳名時,法庭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該商
標在香港的銷售、刊登的廣告及聲譽。不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於1999年2 月就
馳名商標的定義作出定論。政府當局會考慮香港是否亦會採用該定義。張文光議員
雖察悉政府當局的解釋,但他仍認為應修改該項條文的草擬,以消除任何灰色地帶。
16.關於磁區名稱的使用,知識產權署署長表示,此項問題在《商標條例》的範圍
以外。事實上,磁區名稱由美國一家公司集中管理。不過,知識產權署副署長指
出,根據現有法例,若任何人使用註冊商標作為磁區名稱,原來的商標持有人可
根據有關假冒的法例,向法庭申請終止這種做法。知識產權署副署長在答覆一條
相關的問題時證實,現時若有人要求把磁區名稱註冊為商標,商標註冊處會要求
他們放棄採用一些不明確的縮寫,如".com"、".org"或".hk"等。
VI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的工作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FSO/BSPU/4/1/1))
17.在開始討論前,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向議員簡介有關把方便營商計劃主管職
位的職級由現時的首長級薪級第1點升格為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建議。擬議的改變
是考慮到方便營商計劃的重要性有所增加,並使該職位與同是定於首長級薪級第
2點的推廣服務業計劃主管職位趨於一致。此外,該署最近開設了一個首長級薪級
第2點的編外職位,為期6個月,以承擔有關政府部門公司化的研究工作。若當局
認為有必要進行深入的調查,該職位的任期或會延長兩至3年。當局會在適當時
候把有關建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通過。然而,田北俊議員重申,自由黨的
立法會議員對於當局進一步擴大公務員編制持保留態度。他要求工商服務業推廣
署另外擬備文件,詳細解釋這些建議。
18.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隨即介紹資料文件的重點。他表示,確保香港能夠真正
方便營商的其中一個最重要因素,是向公務員灌輸正確的觀念。為此,工商服務
業推廣署已於1997年11月舉辦方便營商座談會,作為政務司司長與部門首長的例
行會議的其中一個環節,並隨後於1998年9月為首長級高級人員舉辦座談會。當局
並會在1999年3月為職級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人員舉辦另一次座談會。工商服務
業推廣署亦在〈公務員通訊〉刊登一篇文章,向公務員灌輸更多有關方便營商的
概念。至於推廣服務業,當局會進行一連串的研究,以評估本港是否已為下一世
紀作好準備;其中包括有關香港是否需要額外的會議設施,以及主要服務行業的
人力及培訓需要的研究。就後者而言,有關旅遊業的首份研究已剛完成,而另一
項有關資訊科技業的研究會在短期內展開。
19.至於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在向公務員灌輸正確觀念工作的成效,工商服務業推廣
署署長強調,這是一個長遠的目標。目前,當局已安排一連串的部門事務研究,
以找出哪些可促進方便營商服務的改善措施,以配合商界的需要。有關貿易署及
海事署的研究業已完成,而有關規劃署的研究則在進行中。為確保改善措施得以
盡快推行,有關部門的主管須在研究完成後3個月內,制定推行計劃,以提交營
商諮詢小組或其屬下的小組,並定期提交進度報告作為跟進。為使香港能真正方
便營商,呂明華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修改現時採用的不干預政策,並應以較積
極的態度協助企業解決其問題。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察悉呂明華議員的意見,
他並表示,財政司司長委任商界的知名人士擔任營商諮詢小組和推廣策略小組成
員的目的,是確保政府當局可對商界提出的關注事項作出迅速行動。
20.就田北俊議員有關各項措施成效的提問,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在答覆時證實
,當局已進行多項調查,以收集商界的回應。根據認可人士的回應,委聘發展商
為未落成物業承辦公共設施接駁工程和車輛出入口通道的新程序,令建造工程可
提早1至3個月完成。發展商亦歡迎新的契約修訂和換地程序,使該等個案的處理
時間縮短30%。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預期,當公眾對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的工作
有更廣泛的認識後,會有更多人直接接觸該署。為此,當局已努力透過各種宣傳
方法,包括在各類業界刊物和互聯網上刊登廣告,以宣傳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的工
作。該署亦會參與工業署在1999年2月舉辦的中小型企業展覽,以提高中小型企業
對該署職能的了解。
21.部分議員對現行的發牌制度表達強烈關注。他們不滿政府當局利用暫准牌照,
以彌補簽發永久牌照所需的長時間。他們指出,由於等候時間頗長,業者被迫非
法經營,特別是飲食行業的經營者,因為他們不能負擔閒置樓宇的高昂租金。議
員促請政府當局設立一個提供全面服務的牌照中心,以縮短處理時間。工商服務
業推廣署署長在答覆時承認,發牌的確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為此,當局已委聘私
人顧問全面研究各部門的發牌程序。該署會採用一個新制度,在短時間內發出暫
准牌照,作為臨時措施。他向議員保證,擬議的新制度不會犧牲樓宇安全、健康
及衛生等方面,因為當局會要求業者僱用認可人士及註冊的服務承辦商,以確保
他們遵守屬規管性質的規定。正式牌照會在有關部門完成視察後發出。但議員認
為,若申請人已符合有關規定,當局應立即發出永久牌照。
22.周梁淑怡議員指出,雖然規則本身並沒有錯,但若有礙營商就會失去意義。她
認為工商服務業推廣署應檢討規管制度,以確保部分規則確有需要。工商服務業
推廣署署長同意各決策局和部門不應忽視規則的原來目標,並應予人最大的彈性
,以達到政策目標,而非遵守規定的細節。至於商界為遵從規定而須負擔的費用
,工商服務業推廣署署長答覆,當局已釐定一套新的規管影響評估方法,以確定
規管措施的成本和利益,包括那些由政府和商界採取的規管措施,以盡量把所致
的成本總額減至最少。
VII 其他事項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