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酒店業主聯會)

(譯文)


香港中區
都爹利街6號
印刷行3樓305室
楊孝華議員


楊議員:

有關:版權問題

酒店業多年來一直致力研究版權問題。業內人士經與各政治團體及立法會議員舉行
會議後,已就此問題達成共識。本會認為當局是為了配合1997年主權移交的日期而
倉卒通過《版權條例》。多個行業均未獲諮詢,而附屬法例則仍在草擬階段。

事實上,本會有部分成員酒店接到錄音製品播放版權(東南亞)有限公司要求繳付
版權費的函件,但本會的所有成員均已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繳付版權費。據
本會了解,不單是酒店業,很多其他行業亦正面對不合理的高昂版權費。因此,本
會希望閣下請立法會其他議員正視版權的問題,並盡快進行檢討。


助理行政總監

(Chan Shuk Fong)

1998年9月28日

CB(1)814/98-99(02)

酒店業對《版權條例》的意見

1.a.《版權條例》在多方面均對酒店業有欠公平。各個版權費徵收組織在釐定收費
水平時,根本並無「指引」。

b.酒店往往會被濫收版權費,原因是版權費徵收組織乃根據本身準則來釐定版權
費,而且每次準則各有不同。

c.版權費徵收組織在運作上缺乏透明度,令工商行業無法知道這些組織如何釐定
版權費,又或是將版稅如何分配。

d.酒店業建議每間酒店向版權費徵收組織繳交一個象徵式的金額,讓這些組織自
行分配。

2.a.「公開」及「私人」性質的演出並無明確「定義」。根據現行法律條文,酒店
房間內播放的音樂亦可被視作「公開」演出。然而,根據國際酒店業常規,酒
店房間應被視作「私人」場所。

b.只有收取入場費的公開演出才應受到《版權條例》所監管。

3.版稅只應從「來源處」徵收,亦即是指進行買賣時。

4.酒店業建議恢復《版權條例草案》第七十八條,根據該項條款,酒店住客不被視
作「付款入場」。

5.a.由於一些作曲家/作詞家已不知去向又或是逝世數百年,所以無法知道版權費
徵收組織在收取有關作品的版權費及版稅方面是否合法。

b.版權費徵收組織聲稱代表作曲家/作詞家。酒店業卻不擁有任何可靠文件以確
定何者為版權持有人。

6.版權審裁處主要由直接或間接與版權費徵收組織有關的律師及人士所組成。然而
,卻並無來自受《版權條例》制約的工商行業如酒店業的代表。

7.酒店業建議當務之急是檢討《版權條例》,然後作出合適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