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秘書處撮譯本,只供參考用)

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法國奢侈品行業的意見
"打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可能增添的法律工具"

組織

我們是一個非正式的聯盟,由在港從事奢侈品行業的法國公司組成。我們與法國領事
共同擬備此文件,並取得Comite Colbert及其成員的支持。

作為法國公司,我們對香港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有獨特的見解。本文件旨在將法國在
此方面的經驗,應用於香港,以期提供一些具建設性的意見。

背景資料

偽冒商標的奢侈品在香港隨處有售,對我們的業務及商標造成嚴重損害。冒牌商品不
僅損害知識產權持有人,更令香港的法治形象蒙上永久的污點。

我們承認香港海關不遺餘力打擊翻版活動,但重點似乎在於錄像光碟、電腦光碟及錄
音光碟。當局在打擊翻版行動中,忽略了奢侈品行業及其他商標行業所面對的困難,
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應同樣重視冒牌商品的問題。

我們知道冒牌商品並非在香港製造,商品主要來自中國內地、南韓、泰國及印尼等地
。香港的冒牌商品問題,主要在於入口、分發及零售。據我們的調查顯示,相當數量
的冒牌商品是由個別人士以手提行李攜帶過境,因此當局應可加強監管。

我們根據在法國保護知識產權的經驗,就工業及貿易局與知識產權署擬備的諮詢文件
提出下列意見。

意見

1. 概要

法國打擊偽冒商標的法例載於《知識產權守則》(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而該守則
是根據《Loi Longuet》修訂。

2. 封閉令

我們支持方案5的建議,即時封閉用作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由於當局無法決定某處
所在某段時間的業務經營者身分,因此唯一可行的措施是封閉處所。

我們建議實施一項與《Code de la Propriete Intellectuelle》第L521-4條相若的條文,規定
將用作偽冒商標活動的整間處所或處所的部分地方暫時或長期封閉。受封閉令影響的
經營者須繼續支付職員薪金及承擔其他責任,但其營業額必定會大幅下降。據我們在
法國所得的經驗,此項條文對從事偽冒商標活動的公司甚具阻嚇力。

3. 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根據法國的法例,消費者如在"不真誠"的情況下,購買或擁有冒牌商品作私人用途,
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法郎及入獄兩年。"不真誠"的規定是指控方須
證實消費者知道涉案的商品偽冒商標。

在決定消費者是否"不真誠"時,執法當局會視乎商標在法國的知名度而定。商標的知
名度越高,則越容易確立消費者是在"不真誠"的情況下違法。

據經驗所得,這項立法措施十分奏效,可阻嚇消費者購買冒牌商品,令需求減少,供
應量便相應大幅下降。

諮詢文件方案8(a)建議制定一項嚴格的法律責任,我們全力支持。對於消費者組織關
注的問題,我們亦很理解,但據我們在法國的工作經驗,該等擔憂並無理據。現就該
等擔憂提出下列意見:

"影響旅遊業"

    - 作為在港營商的公司,旅客來港購物對我們有利,我們亦不希
    望減低他們來港的意欲。不過,旅客來港購買冒牌商品,對任
    何一方均無裨益。旅遊當局應積極勸喻旅客不應來港購買冒牌
    商品,特地來港購買冒牌產品的旅客不受歡迎。
    - 來港購買正牌商品的旅客,不會受該項條文的影響,仍可繼續
    享受購物樂趣。反之,該條文更可確保他們購買的商品均為正
    牌產品,不會因有冒牌商品而價值降低。
"出售正牌產品的經營者將會受累,原因是消費者因擔心買入冒牌產品而不敢在小販攤
檔/街市等地區購物"
    - 如專賣冒牌商品的地區被掃盪後,成為出售正牌產品的專門店
    ,正牌商品製造商及供應商的營業額便會上升,收入亦會隨之
    增加。
"消費者通常難以得知購入的是正牌商品還是冒牌商品"
    - 這說法假設香港的消費者十分無知。事實上,香港消費者以精
    明見稱,相信購買冒牌商品的消費者絕對知道實情。
    - 如罰款額介乎200至400港元,而消費者不會留有刑事犯罪紀錄
    ,刑罰不算過重。雖然或會有一些無心之失的消費者被捕,但
    這類個案為數甚少,權衡之下,我們相信實施該項條文的優點
    更多。
"難以收取罰款"
    - 當局可以將未有繳交罰款的消費者名單交予入境事務處。該處
    可於違例者抵港/離港時,要求違例者繳交費款。不繳交罰款
    屬刑事罪行。
我們相信上述規定必有助解決冒牌商品的問題,因而促請當局實施有關規定。

4. 走私罪行

諮詢文件指方案8(b)是另一方案,但我們認為這是方案8(a)的附加規定,而非一項新方
案。

消費者在香港以外地區(特別是中國內地)購買冒牌商品,並以手提行李攜帶過境,直接
損害在港售賣法國奢侈品的公司的利益。如法例訂明此種做法屬違法行為,消費者便不
會鋌而走險。

另一方面,在街市及小販攤檔出售的冒牌商品,貨源主要來自以手提行李攜帶入境的冒
牌商品。

法國法例規定走私冒牌商品屬刑事罪行,即使只供私人使用亦同樣有罪。該項規定只適
用於商標產品。有關條文的實施方式與方案8(b)大致相若。海關人員有權檢取冒牌商品
,並對違例人士徵收罰款。有關當局的經驗顯示,該等條文十分有效,並無出現諮詢文
件所提及的問題。

對於有意見指檢查工作會減慢過境旅客流量,我們並不同意。目前,香港海關亦會於旅
客/居民通過邊防檢查站時,進行抽樣檢查。海關人員只須在檢查時搜查是否有冒牌商
品便可。

5. 警方參與

我們相信在零售方面,應由警方執行保護知識產權的行動。

香港海關在執行知識產權法例方面,成績卓越。然而海關人手有限,不可能監察市場及
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雖然海關會於明年增聘人手,但作用不大。

知識產權署署長曾表示,海關並非消防處,不能對所有投訴作出迅速的回應。不過,現
時情況十分嚴重,當局有需要迅速採取行動。因此,打擊冒牌商品零售活動的工作,必
須由人手充裕的警隊負責,令海關專注處理保護商標及版權等其他更重要的工作。

以法國為例,保護知識產權的刑事執法行動,是按不同情況交由最適合的執法機構負責
。各有關機構與檢控署緊密合作,提高檢控工作的效率。

在法國,涉及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不會交由特別的執法機構負責,而是當作其他刑事罪
行予以處理。市民因而認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罪行與其他罪行(如盜竊、欺詐等)同樣嚴重
。香港應予仿效此做法。

結論

我們本着合作精神,提出上述意見,希望能有效解決這個困擾香港的問題。我們承認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例已相當不錯,而香港海關的表現亦很超卓。

希望當局能採取適當行動,杜絕香港的翻版活動,令香港社會所有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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