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

引言

本文件闡述在審議有關在香港推行光碟零售店發牌制度的建議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背景

2.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的會議席上,議員審議有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而可能增
添的法律工具的文件,其中一名議員要求政府詳細交代暫時不推行光碟零售店發牌制
度建議的原因。

考慮因素

3.上述建議的設想,是當局有權檢取無牌零售店內的所有光碟,而毋須證明這些光碟
的侵權性質。我們同意,假如發牌的目的只為檢取涉嫌盜版光碟,則發牌建議或會有
助加強對付這種盜版活動的執法工作。不過,在決定應否實施有關建議之前,我們需
要考慮多項因素。

4.我們沒有光碟零售店的準確數目,但鑑於光碟相當普遍,相信這類店舖為數也不少
。除了影視店等光碟專賣店會出售光碟外,書店、百貨公司及很多其他的零售店或甚
至報攤等日常售賣的貨品當中,也可能包括光碟。為了確保有關店鋪守法和遵辦發牌
條件,我們需要設立周全的發牌和視察制度,但這樣做需要相當的資源。由於要善用
資源以應付不同的需求,我們或需要更優先撥出資源予前線的執法工作,例如加強對
零售或製造層面進行突擊檢查。

5.另一項考慮因素,是在擬議的發牌制度下,對合法零售商可能會帶來不便及額外的
經營成本。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政府會向持牌人收回發牌制度的營運成本,而持牌
人最終會把這筆費用轉嫁給消費者。(舉例來說,為光碟製造廠申領為期三年的牌照的
費用為5,500元,為一間設有20台遊戲機的遊戲機中心申領一年牌照的費用則為18,400
元。此外,更改牌照上的資料,例如更改地址,也須繳付費用。) 對於要承擔額外的費
用和更大的法律責任,小零售商可能會特別感到對他們的經營成本是另一負擔。至於
盜版光碟零售店會否承擔發牌制度的行政費用,亦實在令人懷疑。因此,我們需要考
慮一下,為遵守有關規定而須付的代價是否合理。

6.此外,須注意的是,發牌制度雖然有助加強執法工作,但只能在毋須調查是否有人
涉嫌盜版的情況下才可發揮作用。如要循盜版罪行方面調查有關個案,當局仍需調查
版權有否被侵犯。一般來說,政府不會因為性質較輕微的罪行比更嚴重的罪行易於證
明,而針對性質較輕微的罪行提出檢控。為了反映盜版活動的整體犯罪行為,被告應
否被控同時犯盜版罪行和違反擬議發牌制度的罪行,是有待審議的問題。如是的話,
則仍須依循《版權條例》的較複雜的檢控程序。

徵詢意見

7. 請議員審閱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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