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軟件業對1999年6月工商局
向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提交的意見書的評論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額外措施)
1999年6月3日


對於政府提出的3項較短期措施,軟件業對其中兩項表示完全支持:

  • 將盜版及偽冒商標罪行列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之內

  • 澄清把擁有侵犯版權物品以作個人家居使用以外的用途的行為刑事化的法例

軟件業亦支持當局對於在戲院內擁有錄影設備的人士採取行動,但由於這方面並非我
們關注及熟悉的範疇,因此,我們尊重政府的決定及電影業的意見。

正如隨文附上我們在 4 月30日向工商局提交有關各項額外措施的意見中提到,我們完
全支持對版權及商標罪行施加強制性或標準刑罰,以及對於在首次定罪後用以進行盜
版或偽冒商標活動的處所施行封閉令。我們支持該 3 項措施,以便當局採取執法行動
,包括容許就懷疑侵犯版權物品進行隨機抽樣,以作為刑事個案中100%侵犯版權的表
面證據;把證據方面的舉證責任轉移至版權物品發牌的問題上;以及發牌予售賣光碟
的零售店舖。雖然我們察悉政府關注有關設立零售店舖發牌制度所需的資源,但我們
相信,這會是控制此類盜版活動非常有效方法,並希望政府重新考慮將此項建議擱置
的決定。

最後,軟件業一直相信,當局應爭取讓警方正式加入打擊盜版物品零售活動的行列。
此舉將會使當局獲得更多資源處理香港在此方面的盜版問題。有關資源遠較香港海關
所能提供的多。而海關將可騰出資源,集中處理本港其他許多方面的知識產權盜版問
題,例如上述的零售店舖發牌制度。然而,我們必須補充,我們認為海關所執行的工
作非常出色,而海關人員致力打擊盜版活動的精神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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