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平行進口版權物品


引言

本文件旨在闡述香港現行規管平行進口版權物品的法律制度。

版權物品及平行進口貨品

2.版權是產權的一種,指作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所擁有的權利(有關作品指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和藝術作品,也包括聲音紀錄、影片、廣播節目、字體和電
腦程式)。這種權利可阻止他人在未經作者批准的情況下複製或利用其作品,而這種
權利只在有限的年期內適用。法例保障作者的經濟利益和其他權利,和特許持有人
投資於購買作品的進口、複製和分發等的權利。

3.在權利擁有人的同意下於某地方合法製造和售賣的作品或產品,如未獲得權利擁
有人或有關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授權而輸往其他地方,則稱為平行進口的貨品。

4.國際社會並無就處理平行進口的問題取得共識,所以各經濟體系可自行就這問題
制定最切合當地情況的規限制度。

《版權條例》

5.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平行進口版權物品是受《版權條例》所管限。在一方面
來說,版權擁有人及其專用特許持有人享有其作品或產品的權利,另一方面來說,
消費者亦須獲得有秩序和充足的產品供應。法例的基本宗旨,是要在版權擁有人、
專用特許持有人、分銷商和消費者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6.《版權條例》有關平行進口的條文摘錄載於附件,現將主要的條文撮述如下。

7.任何人如在版權物品於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發表或發行之後的18個月內平行進口
該等物品,《版權條例》訂明這是侵犯版權行為,犯者須負刑事和民事責任。有關
罪行的最高罰則是每一侵犯版權製品罰款50,000元及監禁 4 年。至於在版權物品首
次發表或發行18個月後平行進口該等物品的情況,則只可循民事途徑追究。

8.以上的安排,是由前立法局廣泛辯論和考慮過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決定的。前立
法局考慮的論點,是版權作品的經濟收益,通常以緊接着有關作品在市場首次發表
或發行的一段期間最為重要。

9.專用特許持有人如濫用其在市場上的地位,可影響供應給零售商和消費者的貨源
。為了防止這種可能濫用權力的情況,《版權條例》訂明,任何人未獲版權擁有人
或專用特許持有人的特許而輸入版權物品,以致被控侵犯版權,將能以版權擁有人
或專用特許持有人的不合情理的作為,例如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絕供應或在不合理的
條款下始同意供應該等物品,作為免責辯護。這免責辯護適用於在作品首次發表的
18個月後對進口商的民事訴訟。

10.不過,《版權條例》亦確認有真正商業動機而廣為接受的營商手法。例如按先後
次序發行錄像產品的「窗口制度」(即影片先後在電影院、飛機上和有線電視放映,
然後以租賃方式放映,最終才在免費電視上播映)。該條例規定,法院在裁定版權擁
有人或專用特許持有人是否已作出不合情理的作為時,須將個別行業為有秩序地於
市場上分發某類作品而沿用的慣常做法列為考慮因素。

鑑定專用特許持有人

11.合法的進口商和零售商有需要能夠確定某版權物品是否已有專用特許持有人。在
一九九七年年初審議《版權條例》草案期間,有關版權擁有人聲稱,他們已完成或
正在制定有關其作品的專用特許持有人的詳盡資料庫。舉例來說,代表多間電影製
作公司的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以及代表主要世界商業錄音音樂市場的國際唱
片業協會表示,他們一直備存有關其影音作品專用特許安排的詳細資料庫。他們表
示樂意向查詢者提供此類資料,並會因應所需,轉介查詢者向有關的專用特許持有
人查詢。香港影業協會代表本地電影業的利益,並代表其他外國影片的本地專用特
許持有人,該會當時亦聲稱正在制訂類似的資料庫,以便準進口商或零售商易於核
證資料。

徵詢意見

12. 請議員審閱本文件。



工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D1/#10/LB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