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對考克斯報告的回應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闡述政府對考克斯報告所持的立場。
考克斯報告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由共和黨眾議員基斯杜化‧考克斯任主席的美國國會特別
調查委員會發表一份通稱為考克斯報告的調查報告。雖然該報告主要探討中美技術轉
移的問題,但也有提及香港的部份,有關內容令人懷疑香港的戰略品管制制度是否健
全。該報告特別提到以下幾點︰
- 指出有數宗涉及香港公司的非法輸入或輸出戰略品的個案;
- 指香港經常被人利用作非法轉移技術的轉運中心;
- 形容駐軍車輛“不受監管”地進出內地和香港兩地的邊境;以及
- 建議美國政府研究和檢討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現行的海關管制
措施是否足夠及美國處理出口管制事宜時,應否繼續視內地和香港特區為
兩個獨立體系。
3.現將考克斯報告提到香港的部分摘錄於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持的立場
4.政府不同意考克斯報告提出的意見。有關香港被利用作轉運中心的指稱是沒有根據的
。我們現就上文第2段提到的各點回應如下︰
行之有效的制度︰執法收效、紀錄良好
5.香港一向嚴格實施管制戰略品貿易的法例,一切秉公辦理,紀錄優良。如果因執法行
動取得成果而惹來關注,則是不公平及本未倒置的做法。
6.附件二撮錄了香港海關和香港法庭在考克斯報告提及的個案中採取了的行動。有關個
案都是經香港海關竭力調查,提出檢控及/或由香港法庭定罪的。由此可見香港的戰略
品貿易管制制度不但富有成效,而且客觀公正。關於有航空公司因在未領有許可證的情
況下輸入及存有戰略品而遭檢控的個案,該等物品其實是香港海關人員進行檢查時發現
的,而我們之所以能夠要求法庭就此作出裁決,是因為香港有嚴格的許可證規定:香港
許可證制度一個獨特之處,就是即使承運人也有法律責任確保經其處理的物品已申領適
當的許可證。此外,其他個案也反映出香港與美國海關合作無間。事實上,這些個案都
足以證明香港的執法機關在處理個案時純粹是視乎證據是否充分而採取行動,涉案公司
的背景或聯繫並非考慮因素。香港的法律是一視同仁的。
7.報告其他的篇幅亦有提及一些與香港有關的公司。我們並無證據顯示這些公司違反了
香港法例。我們亦沒有收到任何資料或報告致使我們需要進行調查。
本港制度的防禦機制︰利用香港進行轉運會帶來高風險
8.報告聲稱,香港被利用作為非法技術轉移的轉運地。這些聲稱並沒有考慮到我們的制
度已設立有效的防禦機制,防止非法技術轉移。本港的管制制度是以法律為依據的,具
透明度,而且跟隨最嚴謹的國際標準。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供各議員傳閱的文件中,
我們概述了本港管制制度的特點。我們希望強調一點,對於所有敏感物品的進口,我們
會要求進口商申報有關貨品的最終用途和最終使用者資料,然後才准許貨品輸入香港。
香港海關會對輸入作本地用途的戰略品進行有關其處置方式和最終用途的查驗。如有關
物品的用途與申報資料不符,則進口商已違反簽證條件,並會遭受檢控。除了對上述貨
品的進出口實施簽證規定外,我們甚至會要求較敏感物品在過境時,亦須申領許可證。
9.香港的主要貿易伙伴曾多次讚揚香港的戰略品貿易管制制度。他們表示,本港的制度
不但有法律依據、具透明度,並且能夠得到嚴厲執行。現舉例如下:
-
以美國國會議院貝羅伊特(BEREUTER)為首的美國國會香港過渡事宜專
責小組,在該小組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佈的第六份報告中指出
:" 香港繼續執行它那備受推崇的貿易管制。美國政府並無任何証據顯
示中國干預香港的出口管制決策"。報告又提到:"香港的貿易管制制度
在某幾方面是獨一無二地嚴謹。例如它除了有一般的出口許可證要求外
,亦實施入口許可證的要求"
- 在一九九九年四月,美國政府在根據《美國-香港政策法案》而公佈的
一九九九年國務院報告中表示:"港美在出口管制合作方面並沒遇到甚
麼特別的問題。正如 《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所規定,香港繼
續維持其單獨關稅地區的地位,並在出口管制方面維持高度的自主權及
其廣泛地被認為是世界級的管制制度。我們並沒有證據顯示中國中央政
府參與或干涉香港的出口管制決策"。
- 一九九八年一月,英國政府在首份呈交國會的《香港半年報告書》中
表示,香港特區銳意維持單獨的關稅地區地位,對違反香港嚴格出口
管制規定的公司採取行動。
- 過往兩年,在由不同的國際防止武器擴散組織為非成員國所舉辦的研
討會上,香港獨特及完善的管制制度均得到組織成員的讚許及正面評
價。
10.事實上,維持有效的戰略品貿易管制,會為我們本身帶來莫大的裨益。能夠取得高
科技產品,對本港的經濟和工業發展,實在非常重要。因此,我們一直沿用國際武器
不擴散組織所訂定的最嚴謹管制標準。此外,我們亦與某些地區一樣,率先立法禁止
為大規模毀滅武器發展的交易提供協助。
駐軍人員必須遵守法律和接受海關檢查
11.根據《基本法》,香港繼續維持其單獨的關稅地區地位,有權自行規管各種貨品(包
括戰略品)的進出口。我們繼續維持本身的邊界,由本港的執法人員駐守;在戰略品貿
易方面亦維持一套自主的管制制度,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區法律來管理。
12. 根據基本法第14條,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區負責防務的駐軍須遵守香港特區法
律。所有駐軍人員及其車輛經出入境管制站過境時,均須辦理海關清關手續。事實上,
駐軍進出特區所受的限制比一般市民更為嚴格。其中所涉的程序,包括由駐軍的指定聯
絡員事先提供過關的駐軍車輛及人員的詳細資料。當這些車輛和人員抵達管制站時,香
港海關人員會核對資料,檢查文件和把數據輸入海關的電腦系統。如有懷疑違例情況,
香港海關人員會通報駐軍總部。駐軍會派員到現塲,在香港海關在塲情況下進行檢查及
搜查。如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13.中央人民政府己明確表示,中央駐港機構包括駐港部隊都嚴格遵守基本法及所有特
區法律。他們未曾亦絕不會從事任何違反特區法律的活動。
維持具透明度的體制,並與海外機關保持恆久合作的關係
14.香港的管制制度一直以來具高度透明度的。我們亦與美國維持緊密的伙伴關係,共
同致力確保有效的出口管制得到實施。這種伙伴關係在一九九七年十月透過工商局局
長與美國商務部部長簽訂的討論記錄而得以加強。該討論記錄為兩地就戰略品管制方
面的資訊交流及互相合作提供了架構,並確立了兩地每半年進行一次跨部門的互訪。
至現在為止,雙方共進行了三次互訪。在過往的會面中,雙方均有向對方介紹各自的
許可證制度及執法規管的最新發展,並就技術性問題交換意見和經驗。此外,雙方的
討論範圍亦涉及合作執法的最新個案。其中一些討論過的個案正是美國考克斯報告所
引用的個案。這些個案本身是港美成功合作的範例。雙方下一輪的會面將會於一九九
九年七月初在華盛頓舉行。
15.此外,我們經常與貿易伙伴作出借調人員的安排。一位美國商務部的專家便曾經於
一九九七年在香港貿易署工作了六個月。另一位來自澳洲的專家隨後亦曾經被借調至
貿易署工作。
16.我們隨時均樂意與貿易伙伴在戰略品管制問題上進行建設性的對話。然而,我們反
對任何意圖收緊對香港輸出戰略品的措施。現時,香港在美國出口管制上所享有的待
遇是基於香港擁有健全的管制制度。如美國採取倒退的措施,將損害港美雙邊的貿易
關係及經濟利益,並會向國際社會,特別是那些希望仿效香港建立一套完善管制的經
濟體系,傳遞一個錯誤的訊息。
政府己採取及將會採取的行動
17.政府在回歸前後一直非常努力地向貿易伙伴解釋我們制度的運作情況。其中包括-
(一) |
在國際層面,以單獨關稅地區的身份出席由不同國際防止武器擴散
組織所舉辦的座談會或研討會,藉此機會促進貿易伙伴對香港管制
制度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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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在本地方面,我們一直與駐港的領事保持緊密接觸,向他們提供有
關我們制度的最新資料;
|
(三) |
在美國方面,我們根據討論記錄與美國保持緊密的合作。我們亦安
排美國國會議員及他們的助理到訪,以實地了解我們制度的運作。
我們駐華盛頓的經濟貿易辦事處定期拜訪美國政府官員,國會議員
及他們的助理和美國商界,向他們介紹香港的管制制度,並解釋香
港在美國出口管制方面應獲得較寬鬆處理的原因。每當有需要的時
侯,他們會勸阻任何企圖收緊對港輸出戰略品的美國國會法案;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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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藉高級官員出訪海外的機會,向貿易伙伴介紹香港的戰略品貿易管
制制度。
|
18.我們正努力地進行以上的工作。此外,政務司司長會於稍後時間出訪美國與美國政
府官員及國會議員(包括考克斯議員)會面。政務司司長將藉此機會向他們講解香港
在戰略品貿易管制問題上的立塲及做法。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c/a1/p/100699]
附件二
I. 港龍航空有限公司
(由香港海關進行調查而導致成功定罪的個案)
1.香港海關空運貨物組於1996年5月24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進行驗貨,發現一批共5箱的
炸彈形狀物件,該批物品經由港龍航空有限公司的班機從北京輸入本港作轉口用途,
在報關文件上申報貨品為'模型貨物'。其後經鑑證專家鑑定箱內載有兩個枚空彈、兩
支火藥管、飛彈尾翼及一件飛彈發射器。貨品的付運人是北京的中國國家航天科技進
出口有限公司。
2.上述戰略物品其後經證實並未申領許可證。有關航空公司於1996年9月4日被檢控,
控罪是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輸入戰略物品,以及未能保留禁運物品的管有,直至
有人出示有效許可證為止。該公司遂被判處罰款共80,000元,而總值335,000元的貨品
則予以沒收,送交警方及海關作訓練用途。
II. 安信公司('吳賓'案件)
(由香港海關進行調查而導致成功定罪的個案)
1.在1992年10月,美國海關截獲兩批準備付運香港的形象強化管。
2.香港海關就此對本港一間名為安信的公司展開調查,發現該公司曾與內地一間安信
(石家莊)電腦科技公司簽訂合約,負責供應150支形象強化管予後者,貨品價值為每
支19,500元。該公司是向美國的吳賓先生訂購有關貨品,惟該批形象強化管的進出口
均未申領許可證。
3.香港海關遂對該公司的經理提出檢控,控以3項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輸入戰略物
品及3項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輸出戰略物品;以及6項呈交不準確的報關單,該名
經理承認控罪,並被判處罰款320,500元。
III. Bentrico Trading
(由香港海關進行調查而導致成功定罪的個案)
1.香港海關根據線報對一間Bentrico Trading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先後於92年
9月2日及93年4月24日,在未取得進口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由貨運公司Express
Border Ltd.、船公司馬士基香港有限公司及航機機主聯合包裹運送服務有限公司從美
國輸入三批個人電腦產品。
2.上述公司的經理被發現曾於92年7月4日,92年8月31日,92年10月6日及93年4月29日
,在未取得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手提方式親自攜帶四批總值182,977元的個人電腦
產品由火車運往中國內地。該名經理被控以7項未取得許可證而輸入/輸出戰略物品的
罪名,並被判處罰款共37,000元。Express Border Ltd. 被控1項未取得許可證而輸入
戰略物品的罪名,並處以罰款5,000元。馬士基香港有限公司被控1項未能在進口後保
留戰略物品的管有,並被處罰款5,000元。聯合包裹運送服務有限公司則被控1項未能
在進口後保留戰略物品的管有,判處罰款5,000元。
IV. 自動系統(香港)有限公司(長沙個案)
(經香港海關進行調查而導致檢控的個案)
1.香港海關根據線報進行調查,發現香港一間公司自動系統(香港)有限公司,未獲
貿易署簽發指定許可證而輸入高速電腦,再由本港出口外地。
2.該公司遂被控以4項輸入及輸出未獲簽發許可證貨品的罪名。
3.該個案於1999年月4月1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該公司代表律師否認全部控罪,案
件押後至1999年7月6日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