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95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22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千石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周梁淑怡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署署長
霍文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
何鑄明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鍾小玲女士

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拓展)
麥齊光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

運輸署署長
霍文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
方志偉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鄧忍光先生

警務處總警司
黎伯熙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
李樹銘先生

運輸署總工程師(道路安全及標準研究)
鄭鴻亮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768/98-99號文件-- 1998年11月27日會議的紀要)

1998年11月27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2.就1998年11月27日會議上有關日後審批渡輪服務加費建議的機制所進行的討論,議
員察悉助理法律顧問已就該事項擬備了一份參考文件,以協助議員研究運輸署署長根
據《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第33(1)條作出的公告是否附屬法例,須經由立法會通過
。該份文件已分發予各議員,並已送交政府當局以徵詢意見。經商議後,議員同意在
下次會議中跟進此事。與此同時,議員要求助理法律顧問 3作進一步研究,就日後如
無法與政府當局就此事達成一致意見,事務委員會將可採取何種跟進行動。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666/98-99號文件--電子道路收費技術實地測試

立法會CB(1)686/98-99號文件-- 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的財務
及營運資料

立法會CB(1)697/98-99號文件-- 九廣鐵路公司(九廣鐵路)就公眾人士因
西鐵興建工程及運作引致的環境問題而
提交的請願書所作回應

立法會CB(1)715/98-99號文件-- 由立法會與中西區臨時區議會舉行的會
議轉介的交通問題)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了上述參考文件。應李啟明議員的要求,秘書將作出安
排,就九廣鐵路所作回應的中文本,提供一個清晰的文本。該回應的中文本已隨立法
會CB(1)697/98-99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

III. 1999年2月24日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769/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

4.議員同意把下次會議的日期從1999年2月24日提前至1999年2月9日舉行,會議時間
仍為上午10時45分。

5.除上文第2段提及的事項外,議員並接受政府當局的建議,同意在1999年2月9日舉
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1. 改善中環、灣仔及西區擠塞情況的交通管理措施(按議員的建議把
    後兩區列入討論之內);及

  2. 泊車轉乘計劃。
(會後補註:運輸局建議把項目(a)押後至3月舉行的會議中討論,以便當局有足夠時間
完成所需調查及擬備文件。經主席同意,該份會議議程為此已告修訂。)

6.至於政府當局建議在下次會議中討論"巴士司機的驗身計劃"及"時代廣場的交通管理
計劃"兩項議題,議員同意要求當局先提供參考文件,供議員作出考慮,然後才決定
事務委員會應否在日後會議中跟進該等事項。在劉江華議員及李永達議員的建議下,
議員亦同意要求當局就地下鐵路與九廣鐵路的現行車站設計提供參考文件,說明當局
就減低列車及維修工程在車站露天範圍產生的噪音,以及為紓緩此等噪音對鄰近居民
構成的滋擾而採取的措施。該項目並會列為待議事項。

7.在提及立法會議員與屯門臨時區議會議員在1999年1月21日舉行的會議時,李啟明議
員對屯門的巴士服務不足表示關注,特別是三號幹線啟用後乘客難以在中途站登車的
問題。他建議要求政府當局查究此事,並就此事供參考文件。

8.就立法會議員與中西區臨時區議會議員在1998年11月5日舉行的會議,主席表示,該
區議會的一名議員關注到,最近經濟低迷,可能導致本港對主要基礎設施(如九號貨櫃
碼頭)的需求有所下降。雖然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跟進有關興建九號貨櫃碼頭的事宜,但
主席仍徵詢議員的意見,以決定事務委員會應否就與交通有關的基礎設施發展作進一
步的研究。經商議後,議員認為事務委員會毋須採取跟進行動。陳鑑林議員指出,鑑
於提供基礎設施的發展計劃所需時間甚長,如有關規劃工作因短期經濟低迷而予以擱
置,實屬不可取的做法。

9.議員同意把1999年3月至6月期間的會議定於下列的星期五上午10時45舉行,而7月以
後的會議則會視乎需要而舉行。

    (a) 1999年3月26日;

    (b) 1999年4月23日;

    (c) 1999年5月28日;及

    (d) 1999年6月25日。

IV. 第二次鐵路發展研究的進度報告
(立法會CB(1)769/98-99(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0. 議員對政府當局提交此一議題的參考文件的時間較遲表示關注。政府當局解釋,
該份報告的英文本在1998年12月底才能備妥,而翻譯及製作圖表的工作均需時完成。

11.應主席的邀請,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拓展)向議員匯報第二次鐵路發展研究(第二
次研究)中期報告的要點。他表示,研究已擬訂多條可能發展的新鐵路線,包括北港
島線、九龍南環線、東九龍線、第四條過海鐵路線、第二條連接沙田與九龍的鐵路
,以及一條連接新界東北部和新界西北部的鐵路,以供進一步的研究及評估。在下
一階段的研究工作,顧問公司將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並決定較可取的鐵路網絡拓展
編排、新鐵路線的優先發展次序、實施時間表及分期發展階段。顧問公司並會制訂
長遠的網絡,以及探討不同發展方案對網絡計劃的影響。

東九龍線

12.劉千石議員對延遲興建東九龍線表示不滿,他批評政府當局未能對該區居民的運
輸需求作出回應。他並反對把興建東九龍線的決定與東南九龍填海計劃的發展掛鈎。

13.運輸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鑑於資源有限,政府當局必須在實施各項鐵路建議前,
衡量各鐵路線的商業可行性,有關地區的人口增長及分布情況,其實際需要及發展
步伐等因素,然後才訂出發展的優先次序。他強調,政府當局從來沒有把興建東九
龍線的決定與東南九龍填海計劃掛鈎。不過,九龍城、新蒲崗及土瓜灣等區的現有
人口只有約220000人,以現行車費水平,可能不足以支持興建建議中的東九龍線。
運輸局局長表示,當局曾預計東南九龍發展可容納約320000人的人口。基於預測有
關地區的總人口約達540 000人的假定,顧問公司曾建議可優先考慮興建建議中的東
九龍線。

14.主席亦強調,會否興建東九龍線不應取決於東南九龍填海計劃。她表示,顧問公
司在評估居民對東九龍線的需求時應採用較宏觀的角度,並應把重點放在該區的整
體發展,而不應只集中在填海計劃之上。與此同時,當局亦應考慮到該鐵路線與其
他鐵路線的交匯需求。運輸局局長重申,興建東九龍線取決於東南九龍發展計劃的
發展規模及步伐,而非取決於東南九龍填海計劃。事實上,當局在提供交通方面的
基礎設施時,是希望能配合該區一帶的發展。他就主席對中期報告第33 段(該段指
該項計劃取決於填海計劃 )的意見作出回應,並解釋顧問公司只是強調除非有充分
理由證明有需要興建東九龍線,否則該項建議將是不可行的。

15.劉千石議員堅持其意見,認為有必要興建新的東九龍線,以照顧該區乘客對交通
的需求。他指出,除該區居民外,該區亦會有其他商業或工作方面產生的交通需求;
此外,啟德機場原址的重建亦會帶來新的需求。

16.劉江華議員補充,在評估東九龍線的需求時,政府當局應考慮到該鐵路線與其他
鐵路線交匯的潛在需求。如馬鞍山至大圍支線將伸延至鑽石山並與東九龍線交匯或
連接,便會帶來更多的乘客。運輸局局長察悉劉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政府當局已把
全部有關因素加以考慮。在下一階段的研究工作,顧問公司將按不同的規劃方案,
進一步研究本港的長遠鐵路需求。

17.譚耀宗議員及陳榮燦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訂定策略,致力提供足夠土地作建屋用
途及興建東九龍線計劃,同時縮減東南九龍填海計劃的範圍,以盡量減少對環境的
影響。陳榮燦議員並建議當局進一步探討舊區的重建潛質。

18.運輸局局長察悉議員對此事的關注,並答應向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反映議員在規
劃方面的意見。

西鐵

19.李啟明議員對興建由大圍至位於葵涌的港口鐵路貨運站的貨運鐵路有關建議表示關
注。他擔心該項建議最終會令東鐵系統出現負荷過重的情況。他建議另一選擇方案,
就是政府當局應集中致力興建西鐵第二期計劃,從而把客運與貨運服務需求分散。路
政署助理署長 (鐵路拓展)察悉李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政府當局會在下一階段的研究進
一步探討該兩個方案,並會顧及該等建議的實際需要、對環境的影響及成本效益等問
題。

20.鑑於跨境交通日益繁忙,何俊仁議員強調西鐵第二期興建工程十分重要,促請政
府當局加速推行有關規劃工作。路政署助理署長( 鐵路拓展)在回答時表示,上水至
落馬洲延線原為西鐵(第二期)工程的一部分,以提供跨境的客運及貨運服務。雖然
西鐵(第二期)工程是與第二次研究一併考慮的長期發展計劃,但鑑於上水至落馬洲
延線負有新鐵路線的客運職能,政府當局已決定在西鐵(第二期)整體工程有所決定
前,另行研究實施上水至落馬洲延線計劃的問題。

21.李永達議員雖對興建更多鐵路線照顧市民的運輸需求表示支持,但對鐵路網絡的
設計及各項建議的商業可行性表示關注。他詢問當局有否就該等建議進行成本效益
的分析。運輸局局長回答,當局同樣關注此事。除確定鐵路系統的瓶頸地帶及紓緩
措施外,政府當局並會研究各項考慮中的鐵路系統的經濟及財政評估。路政署助理
署長(鐵路拓展)補充,第二次研究至今已檢視過3個人口預測方案對鐵路長遠需求的
影響。下一階段的研究將會探討多個可能出現的策略性發展情況,包括探討目前進
行中的次區域發展。李議員要求當局把探討結果納入研究的最終報告中。

22.鄭家富議員提及中期報告的第37段,該段指本港在2011年前不大需要興建馬鞍山
鐵路伸延至市區的鐵路線。鑑於目前距2011年尚有一段長時間,在此期間可能發生
不少轉變,他質疑顧問公司達致此一結論的理據。運輸局局長答應在會後提供有關
資料。

23.運輸局局長在總結時表示,由於第二次研究的下一階段會進行進一步研究,因此
,現時有關各鐵路線的建議並非最終決定。他感謝議員就本港鐵路未來發展所提出
的多項意見。

V. 加強執行車速限制的措施
(立法會CB(1)769/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24. 議員察悉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下列意見書(已在會後隨立法會CB(1)801/98-99號文件
分發予各議員):

  1. 由46個陸上交通運輸有關團體提交的聯合意見書;

  2. 由貨柜運輸業職工總會提交的意見書;及

  3. 由民主建港聯盟提交的意見書。
關於(a)項的聯合意見書,主席表示,運輸業反對當局向觸犯輕微超速駕駛罪行的司機
施加記分的建議。他們認為該項建議過分嚴苛,將嚴重影響他們的生計。

25.劉江華議員重點介紹由民主建港聯盟所提交意見書的要點。他指出,現時的道路有
多個陷阱:道路的現行速度限制過低;沒有在行車道設置警告標誌,告知駕車人士速
度限制突然轉變;及警方以隱蔽方式在非交通意外黑點執行偵速行動。民主建港聯盟
的成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全面檢討全港所有道路的速度限制,並在速度限制突然轉變的
道路設置預告警告標誌提醒駕車人士。警方並應提高執行偵速行動的透明度以加強阻
嚇作用。與此同時,當局應擱置檢討對超速駕駛罪行所實施的罰則。

26.何俊仁議員代表民主黨的成員表示,民主黨非常關注道路安全問題,並認為有必要
解決超速駕駛的問題。然而,根據參考文件附件A的資料顯示,雖然在 1997年,在快
速公路及所有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數字比1996年分別下降70%及48%,但同時間在
快速公路超速駕駛的罪行數字卻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按此推論,發生交通意外與超
速駕駛似乎並無直接的關係;反而此等資料只是顯示了速度限制可能過低。因此,他
促請政府當局在重新研究超速駕駛罪行的罰則前,應首先檢討所有道路的速度限制。

27.劉千石議員及李永達議員雖對嚴重超速駕駛罪行施加較嚴厲懲處的建議持開放態度
,但對犯上輕微超速駕駛罪行(例如駕駛比速度限制高出每小時1或2公里) 的司機施加
記分的建議卻有所保留。為免為道路使用者(特別是在現時經濟環境下的專業司機)帶
來不必要的滋擾,他們促請政府當局擱置該項建議,並在決定日後發展路向前,就道
路的速度限制進行進一步的檢討。

28.陳榮燦議員表示,他曾接獲汽車交通運輸業總工會的請願書,該工會亦反對向觸犯
超速駕駛罪行的人士施加較嚴厲的罰則。他表示,鑑於現時的經濟氣候欠佳,該工會
認為擬議的罰則實在會對司機構成威脅,因此,他們認為有關超速駕駛罪行所施加的
現行罰則應維持不變。

29.何承天議員表示,由於道路設計與建造技術推陳出新,同時車輛性能有所改善,本
港若干道路的現行速度限制可能過低。他建議在完成對全港道路的速度限制作出全面
檢討前,暫時擱置修訂超速駕駛罪行的罰則水平。

30.李啟明議員表示,對觸犯輕微超速駕駛罪行(例如超速駕駛每小時1公里)的駕駛人士
實施記分制度,將令道路使用者產生嚴重的緊張情緒。此舉可能在道路安全方面帶來
反效果。作為另一選擇,政府當局可加強有關的宣傳及社區教育計劃,並加強執法,
以產生阻嚇作用。

31.運輸局局長表示,對付超速駕駛的建議,目的在於加強司機及其他等道路使用者(例
如行人)在道路上的安全。他著重指出,近年來在快速公路上觸犯超速駕駛罪行的個案
大幅增加,由1996年的19 635宗,增至1997年的31 333宗及1998年的63454宗。檢討定
額罰款及記分制度只是對付超速駕駛的其中部分措施。政府當局會就未來路向徵詢運
輸業人士、交通諮詢委員會及臨時區議會的意見。

32.警務處總警司補充,超速駕駛的問題在本港仍然十分嚴重。在1996年至1998年期間
,警方就超速駕駛每年平均進行約200000次檢控。在吐露港公路,在1999年1月的其中
一天內,偵速攝影機便已錄得332名司機以超過限制車速駕駛。此等統計數字足以證明
當局有需要提出若干措施,以收阻嚇作用。

速度限制檢討

33.關於速度限制的問題,鄭家富議員建議訂定簡單清晰的限制,並認為速度限制劃分
三層架構已經足夠。

34.何鍾泰議員表示,豎立交通標誌,預先告知駕車人士速度限制有所改變可能並無效
用,因為司機的視線可能被其他車輛阻擋。他建議簡化速度限制,在所有市區道路及
快速公路中只設有兩個不同速度限制。他認為,在推行有關建議前,實在毋須過早修
訂超速駕駛罪行的罰則。

35.關於速度限制檢討的問題,警務處總警司表示,政府當局的確正檢討全港主要道路
及快速公路的速度限制。首兩個階段檢討所提建議已載於參考文件,供議員參閱。他
歡迎業內人士及議員提出把其他道路列入檢討範疇內的建議。就此方面,陳鑑林議員
建議把觀塘道納入檢討名單內。警務處總警司雖同意應盡量在道路上訂立劃一速度限
制,但他強調該速度限制只為當局容許的最高速度,但並不表示以該速度駕駛便是安
全。任何司機(特別是專業司機)均需在駕駛時注意所有情況。

36.運輸署助理署長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的目的,是要就全港所有道路進行全面檢討
。然而,鑑於涉及的道路數目龐大,而且不同道路具有不同的特徵,有關檢討須分階
段進行。此外,由於當局須按每條道路的個別情況衡量其速度限制,並須考慮所有有
關因素,因此無法在所有道路實施劃一的速度限制。

37.李啟明議員對在速度限制突然轉變的地點執行偵速行動表示關注。他認為在沒有設
置預告警告標誌的情況下實施此等安排,實在有欠妥善。李永達議員亦批評速度限制
突然轉變已成為駕車人士在公路上的陷阱。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政府當局亦察覺到
此一情況,當局會設置新型的告示標誌,預先告知駕車人士每小時20公里或以上的速
度轉變。

檢控及交通意外的統計數字

38.就參考文件附件A第III部分所表列有關車速超過速度限制的統計資料分項數字,警
務處總警司作出澄清,目前警方只會在交通意外黑點,才會對車速超過速度限制每小
時15公里或以下的駕車人士採取檢控行動。因此,參考文件載述超速駕駛有下降的趨
勢,並未真正反映實際情況的嚴重性。

執法行動

39.譚耀宗議員建議當局考慮在所有交通意外黑點裝設偵速攝影機。警務處總警司表示
,現時當局已在交通意外黑點豎設交通標誌,勸諭駕車人士小心駕駛。由於已實施此
一措施,加上資源有限,當局可能無法在所有交通意外黑點裝設此等攝影機。

40.至於針對超速的執法行動的透明度,警務處總警司表示,採取執法行動的地點,是
由個別地區的高級警司所決定,並會定期作出檢討。由於資源有限,警方只可安排每
日執行10至15次行動。不過,他強調針對超速的執法行動透明度甚高。何俊仁議員反
對向駕車人士透露有關針對超速執法行動詳情的建議,因為此舉有違法律的精神。

41.鄭家富議員表示,駕車人士在快速公路超速駕駛的數字有所增加,可能因為當局增
加了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如執法行動證實有效,亦毋需向司機施加額外的罰則。他
建議政府當局應全力檢討道路的速度限制。陳鑑林議員補充,由於警方每年採取的執
法行動數目不一,因此,在快速公路超速駕駛的數字有所增加,在統計上可能並沒有
太大的重要性。

42.警務處總警司解釋,參考文件附件A所載列的交通意外數字並沒有代表性,因為要
確定涉及意外的司機在涉案當時是否超速駕駛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司機往往會否認
此等指控。至於執法行動及檢控的數字,他表示,由於警方為此目的而調配的人手及
資源一直維持在大致相同的水平上,故多年來此等數字並沒有出現大幅增加的情況。
不過,作為加強推廣安全駕駛的教育工作之一,警方已採取更積極的態度,透過宣傳
及教育活動,推廣安全駕駛。

43.應主席及鄭家富議員的要求,警務處總警司答應就近年針對超速的執法行動提供統
計數字,並就超速駕駛的原因提供詳細分析,包括道路的設計及情況,以及現行的速
度限制是否定在適當的水平。

44.在總結討論時,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認為現時並非檢討超速駕駛罪行罰則的適當
時機。政府當局應首先檢討全港所有道路的速度限制,並進行簡化速度限制劃分類別
的工作。在完成此一工作後,當局應檢討超速駕駛的問題,以及超速駕駛罪行罰則的
現行水平。如確定有修訂罰則的需要,當局應詳列理由,供事務委員會考慮。

VI. 檢討《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魯莽駕駛的罪行
(立法會CB(1)769/98-99(04)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45.由於時間有限,議員同意把此議題押後至1999年2月9日下次會議中討論。為方便
研究該議題,議員要求當局提供,以供參考。

VII. 其他事項

46.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