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132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P/1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26日(星期五)
|
時 間 : | 上午10時45分
|
地 點 :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
出席委員 :
劉健儀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千石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運輸局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
- 運輸局副局長
- 黎蕙明女士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 利敏貞女士
- 運輸署
- 運輸署署長
- 霍文先生
- 運輸署助理署長
- 程錦昌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運輸局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
- 運輸局副局長
- 黎蕙明女士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 盧世雄先生
- 運輸署
- 運輸署署長
- 霍文先生
- 運輸署副署長
- 陳阮德徽女士
- 運輸署助理署長
- 李胡韋珞女士
- 律政司
- 副民事法律專員
- 賴應虒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運輸局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
- 運輸局副局長
- 黎蕙明女士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 盧世雄先生
- 運輸署
- 運輸署署長
- 霍文先生
- 運輸署副署長
- 陳阮德徽女士
- 運輸署助理署長
- 李胡韋珞女士
- 律政司
- 副民事法律專員
- 賴應虒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1)5
-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 法律顧問
- 馬耀添先生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 李裕生先生
-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1) 953/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22日會議的紀要)
1999年1月22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會CB(1)1005/98-99號文件 -- 有關"北港島綫及東九龍綫"的小冊子的中文本)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了上述參考文件。
III. 1999年4月23日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立法會CB(1)1033/98-99(01)號文件 -- 待議事項
立法會CB(1)1033/98-99(02)號文件 -- 與交通有關的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
數位問題上的進展情況)
3.主席表示,在1999年3月23日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在考慮政府當
局的一項撥款申請時(當局擬在1999年4月14日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該項撥款申請),
對當局是否能適時提供交通網絡以配合將軍澳填海工程的整體發展深表關注;議員特
別關注到建議的西岸公路工程,當局估計該項工程計劃可在2006/07年前完竣。規劃地
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補充,由於建議的填海工程將對該區的交通與運
輸系統有深遠的影響,當局在向工務小組委員會正式提交撥款申請前,較適當的做法
是應先就此事向交通事務委員會作匯報。經商議後,議員同意在定於1999年4月23 日
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跟進此事。與此同時,事務委員會將要求政府當局把原定於1999年
4月14日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提交撥款申請一事押後進行。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同意押後提交該項目的撥款申請,以便事務委員會進行商議。)
4. 議員並同意在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 與交通有關的機構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上的進展情況;及
- 港島專線小巴運作檢討。
(會後補註:經主席同意,事務委員會已押後討論上述(b)項,以便先討論"就有關隧道
的法例提出的建議修訂"此一議題。)
5.有關"香港電車有限公司進行促進安全和改進服務的措施進度報告"議題一事,政府當
局原擬在 1999 年4月舉行的會議上討論該議題,但議員同意當局應首先提供有關該議
題的參考文件,供議員參考,然後議員才能決定是否有需要在日後的會議上跟進有關
事宜。
6.就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第 330章)下獲豁免的配件,議員認為,考慮到駕
駛人士的實際需要,而且免手提流動電話亦日漸流行,政府當局應把此類出廠產品納
入第 330章下獲豁免的配件之列。他們商定向政府當局提出要求,請其就事務委員會
在此方面提出的要求提供書面回應。
(會後補註:第5段提及的參考文件及政府當局就第6段有關事宜所作回應,已隨立法會
CB(1)1169/98-99(01)及(02)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
有關更改會議時間的建議
7.就有關把財務委員會會議時間改為在星期五上午10時45分的建議,主席徵詢議員的
意見,以了解是否有必要更改交通事務委員會舉行例會的會議時間,以配合財務委員
會在會議時間方面的改變。經商議後,議員同意交通事務委員會的會議時間暫時維持
不變,仍在每月第4個星期五上午 10時45分舉行,待內務委員會就更改財務委員會及
內務委員會會議時間一事作出決定後再作打算。
IV. 紓緩中區、灣仔及西區交通擠塞的交通管理措施
(立法會CB(1)1033/98-99(03)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8.運輸署助理署長向議員簡介該份文件的要點。
9.劉千石議員注意到,自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接替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營
辦巴士服務後,道路上的巴士數目大增;加上巴士上落客次數及輪候情況有所增加,
令中區的交通擠塞的問題惡化。他詢問當局已經採取及將會採取何種措施以解決問題
。何承天議員議員亦注意到干諾道中經常出現巴士長龍,令行人橫過馬路時舉步維艱
,並引致空氣污染情況。由於不少巴士只載有少量乘客,他促請政府當局研究進一步
精簡巴士服務的可行性。
10.陳鑑林議員則認為,新巴提供有所改善的服務,不應被指責為引致中區交通擠塞的
原因。
11.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巴士班次增加並非中區交通擠塞的主要成因。行走中區的巴
士總數只佔總行車量約6%。巴士停站及穿插巴士站的次數均會對交通流量造成影響,
但當局已實施了多項解決問題的措施。此等措施包括巴士改道、重組巴士站(使繁忙時
間內每小時的巴士停站次數減少了約1 100次)、交通改道及調整交通燈號。當局並正研
究其他措施,以期進一步紓緩可能因巴士停站而引致的交通擠塞問題。此等措施包括
縮短巴士路線、開辦短程路線及減少巴士班次。政府當局亦明白到有必要進行進一步
的研究,以盡量減少對巴士乘客的影響。當局會就此與有關的巴士公司聯絡,以確定
在未來一兩個月內推行的具體措施。
12.劉千石議員進一步詢問,交通擠塞問題是否因為多項西區海底隧道巴士服務及新機
場巴士服務開辦後,有大量巴士在道路上行駛所致。他並要求當局就實際和原定的巴
士出車數目提供資料。何俊仁議員亦問及巴士在巴士站的平均等候時間,以及進一步
重組巴士站的建議是否可行。
13.運輸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解釋,巴士服務基本上按行車時間表運作。然而,由於繁
忙時間交通擠塞,巴士公司可能會調配更多巴士以應付服務上的需求。至於西區海底
隧道巴士服務及新機場巴士服務的巴士站的編配,當局是基於實際需要及為應付乘客
的需求而作出編排。事實上,重組中區的巴士站後,繁忙時間內每小時的巴士停站次
數已減少約1 100次,但此一數字卻被西區海底隧道及新機場巴士服務的巴士所增加了
的800次停站次數所抵銷。至於巴士在巴士站的平均等候時間,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
平均等候時間不一,須視乎實際交通情況及巴士站的上落客情況而定。當局會在個別
道路(如干諾道中及灣仔的道路)重新編配巴士站的位置。
14.就中區的交通擠塞問題,運輸局局長表示,鑑於中區主要交通管道的容車量已達飽
和,他預期交通擠塞問題仍會持續一段時間。雖然如此,政府當局將繼續研究其他措
施,以解決此一問題。長線的解決方法雖有賴第三期中環填海計劃增建新道路,以增
加道路容車量,以及實施其他交通限制措施(如財政措施)以限制道路的使用;政府當
局亦將研究其他局部改善措施以期解決該問題。舉例說,當局將興建一條雙線臨時道
路,經愛丁堡廣場連接康樂廣場和龍匯道,供車輛單程東向行駛,以紓緩交通擠塞的
情況。
15.對於運輸局局長表示長線的解決方法為增建新道路,陳鑑林議員及何承天議員表示
贊同。另一方面,何俊仁議員要求當局研究一切可以解決中區交通擠塞問題的方案,
包括實施交通限制措施及財政措施。不過,陳鑑林議員則對藉財政措施限制駕駛人士
使用連接港島東西區的一些中區主要道路線有所保留。他並提出警告,減少巴士班次
及重組巴士站可能會對乘客造成影響。主席及陳鑑林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速規劃第三
期中環填海計劃道路擴展計劃,以及提交具體的建議,供立法會考慮。
16.劉千石議員建議,作為長線的解決方法,當局應把興建地下鐵路北港島綫列為優先
考慮項目。運輸署助理署長摘記劉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有關事宜將與第三次整體運輸
研究一併考慮。
17.陳鑑林議員請議員注意,財政司司長已建議增加私家車使用紅磡海底隧道的費用,
從10元增至20元。如該建議付諸實行,將會吸引現時使用該隧道的汽車轉用西區海底
隧道,相應地使中區的交通擠塞情況進一步惡化。他要求當局在制定各項紓緩措施時
注意此一問題。
18.何承天議員表示,既然進一步縮減巴士站的數目可能並不適當,另一可行方案則是
在適當的地點提供巴士轉車處,以改善港島東西區的交通接駁服務。為提高該建議的
可行性,當局應研究設立全球定位系統是否可行,該系統可讓市民獲悉與巴士服務有
關的各項資訊,包括巴士抵達巴士站的時間等。
19.運輸署署長表示,新巴雖正就巴士的運作研究採用全球定位系統的可行性,但該技
術仍未發展至成熟的階段。他補充,政府當局打算提供一個綜合運輸網絡系統,該網
絡系統可促進各交通工具之間(特別是在鐵路沿線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方面)有效及方便
的轉乘服務;有關研究現正由運輸署進行。運輸局局長表示,當局在市區提供轉車處
所遇到的其中一個問題,是缺乏作此用途的適當地點。事實上,九龍巴士有限公司已
推行一項小規模的轉乘計劃;該項計劃只涉及一兩條巴士路線。雖然如此,當局將繼
續研究該項建議的可行性。
20.在回應一名議員的問題時,運輸署署長澄清,提供巴士服務可協助紓緩交通擠塞情
況,因為以載客量而言,巴士是路面上最有效的載客工具。
21.主席在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將繼續監察中區的交通情況,並會在兩個月後,當
政府當局推行改善措施時,決定是否有必要跟進有關事宜。
V. 離島、新市鎮及港內航線渡輪服務的交接安排
(立法會CB(1)1033/98-99(04)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22.民主黨在會議席上提交了一份意見書,該意見書已在會後隨立法會CB(1)1062/98-99
(02)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
23. 何俊仁議員簡介該份由民主黨擬備的文件的要點。他認為香港油蔴地小輪船有限
公司 (油蔴地小輪)近年在屯門提供的渡輪服務未能令人滿意,導致往返中環與屯門之
間的航線乘客減少。然而,就屯門的人口而論,該項服務的實際需求其實並不低。他
提醒當局,為提高新渡輪服務的受歡迎程度,實不應以過去的乘客量作為規劃新服務
的基準。反之,當局應要求接手經營的新營辦商在開始時便提供較頻密的班次,以吸
引潛在的乘客。
24.運輸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運輸署將與新渡輪營辦商緊密聯絡,以確保該等服務足
以應付需求。如有需要,營辦商將會調動更多渡輪,以填補航班服務不足之處。
25.劉千石議員注意到在1999年4月1日,將有約340名油蔴地小輪的員工被解僱,他對
員工的前途深表關注。他詢問當局採取何種行動以協助油蔴地小輪的員工,以及新營
辦商是否打算以該公司現時提供的同等僱用條款接收其員工。
26.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新營辦商已透過油蔴地小輪及兩個職工會的安排,向油蔴地
小輪的員工共提供132個職位。截至目前為止,只有40名職員出席面試,其中有32人符
合資格並獲得聘用。現已有 21名應徵者接納受聘安排。至於其餘的職位空缺,該等公
司會透過其他來源填補該等職位。
27.至於解僱的條款,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該等條款均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並
類似過往相若情況下所提供的條款。受影響員工將享有多項終止僱傭利益,包括代通
知金及特惠金、遣散費或退休金等。此外,若干員工獲得重新調配至香港小輪集團內
工作。她更表示,在340名員工當中,約有160名已屆退休年齡。
28.劉千石議員問及因何部分油蔴地小輪員工沒有接受新公司提供的職位,並詢問是否
因為新的僱用條款不吸引所致。運輸署助理署長表示,新營辦商提供的基本僱用條款
大致上與油蔴地小輪的條款相若,並與現時市場的水平看齊。不過,以整體薪酬福利
條件而言,現時油蔴地小輪的員工所得薪酬可能較高,因為他們享有更多的超時工作
津貼、花紅及其他來自售賣小食與飲品的收入。此外,油蔴地小輪所提供的退休福利
亦較吸引。運輸署助理署長補充,個別員工享有選擇的自由,政府當局亦已盡力協助
他們找尋工作。
29.劉千石議員注意到,《僱傭條例》並不適用於根據《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所
指正受海員協議規管的人士,或在並非於香港註冊的船舶上工作的人士。雖然油蔴地
小輪為其解僱的員工所提供的解僱條款符合《僱傭條例》的規定,但他認為政府當局
有必要檢討為海員制定的兩套不同法例並存的問題。
30.鑑於普通渡輪與快速渡輪兩者的票價不同,李永達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檢討渡輪的調
配問題,從而使乘客不會被迫在繁忙時間繳付較高票價使用快速渡輪。由於在渡輪服
務交接的首日,各營辦商均會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把其渡輪泊岸,李議員對屆時可能出
現的混亂情況表示關注。
31.運輸署助理署長回答時表示,大部分碼頭已分配予營辦商,碼頭分配計劃亦經由海
事處檢定。各公司亦有安排員工接受訓練課程。為應付任何未可預見的緊急情況,運
輸署將設立一個運作統籌中心,負責監察1999年4月1日的渡輪交接事宜。
VI. 就"日後審批渡輪服務加費建議的機制"動議的議案
(立法會CB(1)1033/98-99(05)號文件-- 劉千石議員提交的意見書)
32.政府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供了一份關於持牌渡輪服務的參考資料,該份資料已在會後
隨立法會CB(1)1062/98-99(01)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
33.運輸署署長向議員簡介持牌渡輪服務的好處,有關詳情載於該份文件。與專營渡輪
服務相比,持牌渡輪服務是一種比較靈活的運作模式,可讓政府與營辦商能對市場因
為陸上交通帶來的競爭及市民乘搭交通工具的模式的不斷轉變而作出迅速的反應。他
強調渡輪服務此一行業現時面對著一個困難的經營環境,如果在釐定船費機制上再加
上其他限制,便會窒礙有意營辦者加入或投資渡輪服務市場;此一情況會影響日後渡
輪服務的質素及穩定性。關於根據第104章發出釐定持牌渡輪服務最高收費的公告,
他表示政府當局的法律顧問認為此等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34.主席建議應首先邀請該議案的動議人就議案發言,然後才就該議案展開辯論。當其
他議員不再打算發言時,主席便邀請當局作回應;議案動議人隨即作出答辯。每名議
員有3分鐘的發言時間,議案動議人則有5分鐘的發言時間。在辯論結束後,主席將請
事務委員會就該議案進行表決。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35.議案動議人劉千石議員指出,立法會的法律顧問已表示,立法會具有以附屬法例形
式釐定持牌渡輪收費的權利。劉議員認為政府當局蓄意剝奪立法會監察渡輪收費的固
有權力。持牌渡輪服務自1999年4月1日起取代專營渡輪服務後,來往中環及長洲、梅
窩、坪洲及榕樹灣等離島的普通渡輪的普通等收費,將由9.2元/9.7元增至10 元,而
南丫島航線的月票則會由400元增至450元。因此,劉議員建議議員應盡一切努力保留
現時法例所賦予的權利,即審議由渡輪服務營辦商提出的加費建議的權利。
36.何俊仁議員表示,由於沒有獨立機構監察交通服務營辦商提出的加費申請,立法會
應在監察加費建議方面承擔一個更積極的角色。政府當局在沒有經過正式的立法程序
的情況下,剝奪立法會審議渡輪服務營辦商所提加費建議的權力,他認為此舉是不能
接受的。因此,他支持該議案。
37.黃宏發議員指出,由於持牌渡輪服務無須面對其他渡輪服務營辦商的直接競爭,故
該服務可說只是另一形式的專營服務。為保障公眾利益,政府當局應定期就渡輪服務
招標,並訂明日後審議加費申請的機制,以及個別航線的最低服務要求;當局並應把
牌照批予在票價方面提出最低標價的營辦商。在全面改革該制度前,立法會應繼續在
持牌渡輪服務的加費申請方面保留某種形式的控制,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因此,他支
持該議案。
38.陳鑑林議員指出,儘管立法會議員須致力代表市民監察公共交通服務的收費,但立
法會議員實不宜釐定此等收費。鑑於現時渡輪服務的發牌制度已存在多年,一向在市
場力量帶動下運作良好,加上目前渡輪服務的經營環境艱難,而提供渡輪服務亦涉及
龐大投資及漫長的回報期,在釐定收費的機制上再增加額外的限制,將使經營商對渡
輪服務市場望而卻步,或不願投資其中,如此會對日後渡輪服務的穩定性及質素有所
影響。此外,由立法會議員審議所有持牌渡輪服務的調整收費的建議 (據政府當局所
述為數約有100項),是不切實際的。因此,他並不支持劉議員動議的議案。他進一步
建議,為審議由服務營辦商提出的加費申請,應設立一個獨立機構以負責此一工作。
他憶述前運輸局局長蕭炯柱先生曾答應研究此一建議。
39.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儘管立法會議員須致力代表市民監察公共交通服務的收費,但
立法會議員作為普羅大眾的代表,實不宜釐定此等收費,因為任何增加收費的建議,
即使理據充分,就某些層面而言,仍屬有違公眾利益。她認為由署長考慮所有相關因
素(包括營辦商及乘客兩方面的利益)後審批持牌渡輪服務營辦商提出的調整收費建議
,會是較適當的做法。另一方面,政府當局則應就其行動向立法機關負責。因此,她
不支持由劉議員動議的議案。
40.何承天議員贊同陳鑑林議員及周梁淑怡議的意見。他指出,立法會的職責是監察政
府的工作表現,而非審批個別營辦商提出的加費申請。鑑於水上交通十分重要,當局
實有必要建立一個較佳的營商環境以吸引投資。另一方面,他相信當局會致力把渡輪
服務的收費維持在合理的水平。如有需要,當局亦可再次招標承辦該等渡輪服務,以
期為市民維持可靠而有效率的服務。因此,他不支持由劉議員動議的議案。
41.何鍾泰議員認為水上交通對離島市民是不可或缺的。他指出,以目前的經濟氣候而
言,要吸引私營機構投資水上運輸業務,實在相當困難。鑑於現時渡輪服務的發牌制
度運作良好,應繼續予以保留。如此等服務水平下降至低於某程度,議員可要求當局
就該異常情況作出解釋及提出改善措施。因此,他不支持由劉議員動議的議案。
42.運輸局局長總結時表示,由於陸上交通出現的競爭及市民乘搭交通工具的模式不斷
轉變,導致渡輪服務市場經歷了重大改變。由於虧蝕的航線數目日漸增多,以致專營
渡輪服務網絡的運作模式不可行,因此專營制度無法繼續運作。倒是以持牌服務方式
,把渡輪服務分拆為數個較小規模的組合的安排,將給予營辦商及政府當局靈活性,
可以迅速對市場的轉變作出回應。現時的收費釐定機制對持牌渡輪服務最為適用。在
此等服務當中,大多是為個別地區居民提供的"街渡"服務,此類服務可能需要因應市
場力量而就票價與運作安排方面作出頻密而迅速的轉變。
43.劉千石議員在總結時重申,立法會的法律顧問認為持牌渡輪營辦商的加費建議應以
附屬法例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由於議員應享有審議個別營辦商以附屬法例形式提交
加費建議的自由,他並不認為審議營辦商提交的大量申請會令立法會的工作量多至無
法負荷。如議員打算放棄審議渡輪營辦商提出加費建議的現有權利,他不明白議員可
如何代表市民監察公共交通服務的收費。
44. 主席邀請出席的議員就劉千石議員動議的下列議案表明其立場:
"本委員會促請政府當局按照附屬法例程序規定,將日後任何領牌渡輪
服務的船費釐定及調整公告,均以附屬法例方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包
括將於今年4月1日開始經營的新渡輪牌照服務。"
45.何俊仁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啟明議員、黃宏發議員及劉千石議員贊成議案;而何
承天議員、何鍾泰議員、周梁淑怡議員、陳榮燦議員、陳鑑林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反對
議案。主席表示,過半數的出席議員不支持該議案。
46.陳鑑林議員注意到批出的渡輪牌照一般為期不超過10年,他詢問經營期10年屆滿後
,當局會否不管營辦商的服務是否受到市民歡迎,仍會勒令其停止經營。鑑於提供渡
輪服務涉及龐大投資及漫長的回報期,他認為此一安排缺乏靈活性。運輸署副署長表
示,根據現行法例,運輸署署長批出的渡輪牌照通常為期最多 3年,可以續期,但每
次續期不得超過 3年,而牌照期連續合計不得超過10年。10年期屆滿後,如超過一家
營辦商表示有意經營,屆時將需進行公開投標。
47.在回應黃宏發議員的問題時,運輸局局長表示,根據現行法例,並無明確條文禁止
運輸署署長就同一航線批出超過一個經營牌照。運輸署助理署長補充,由於持牌渡輪
服務的性質是為個別地區的居民提供服務,服務需求未必足以支持兩家營辦商提供的
並行服務。
48.主席在總結時表示,事務委員會現已就有關釐定持牌渡輪服務最高收費的法律程序
完成初步研究。她將代表事務委員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會後補註:主席已於1999年4月23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VII. 其他事項
4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