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 100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9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耀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何敏嘉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 森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II--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康復及支援服務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康復專員
蔡志華先生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
陳肖齡小姐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醫務社會服務)
馮民樂先生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展能就業)
蕭立基先生

醫院管理局行政經理(醫務行政)
蔡啟明醫生

九龍醫院部門主管(精神科)
葉嘉池醫生

議程項目IV--香港長者對社區支援和住院照顧服務需求的顧問研究--與各代表
團體會晤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朱楊珀瑜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
陳美嘉小姐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安老服務)
梁王珏城女士
應邀出席者 :

老人權益促進會

主席
藍宇喬女士

代表
吳煜明先生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安老服務部部門幹事
李迦密先生

安老服務部
安老院舍服務委員會主席
黃耀明女士

家庭及兒童服務部
家務助理服務委員會主席
羅梁維婉女士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誌寶松柏中心
李鳳春女士

香港老年精神科學會

副主席
李兆華顧問醫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確認通過1998年9月14日的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439/98-99號文件)

1998年9月14日舉行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無須修改。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會CB(2)417/98-99(12)號文件)

2.議員同意在1998年11月9日上午10時45分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為青少年提供的服務;及

  2. 社會福利服務發展資金。
3.羅致光議員建議在1998年12月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檢討社會福利署的迅速
擴展及其在直接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擔當的角色";議員贊成這項建議。

III.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的康復及支援服務
(立法會CB(2)357/98-99(01)、411/98-99(01)及450/98-99(01)號文件)

4.建議討論此事項的羅致光議員表示,前立法局曾於1997年4月30日通過一項議
案,促請政府為精神病人增撥資源、改善服務流程及加強服務間的銜接,以便為
他們提供持續及全面的治療、續顧及復康服務,從而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群。他
指出,雖然政府已採取若干項改善措施,但有很多問題仍有待解決。民主黨已就
該等問題提出多項改善服務的建議,該等建議載於立法會CB(2)357/98-99(01)號
文件。

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立法會CB(2)411/98-99(01)號文件
的內容。他指出,文件內載述的各類服務,最終目的是協助精神病康復者重新融
入社會。這些服務由政府、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和非政府機構合力提供。有關精
神健康的公眾教育工作,在精神病患者的社會康復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
政府業已加強有關精神健康的教育工作,以加深市民對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復
者的了解,從而令巿民更樂於接納他們。

6.康復專員補充說,政府在過去5年曾舉行多項公眾教育活動,包括舉行"精神健
康月"活動,希望市民在對精神病有更深的認識後,會較樂於接納精神病康復者,
從而預防精神病康復者舊病復發,亦可及早察覺精神病康復者舊病復發的徵兆。
他表示近期一套由精神病患者演出的電視劇集,獲得巿民好評。

中途宿舍

7.羅致光議員表示,雖然政府已在去年增聘6名善後輔導工作員,協助曾入住中
途宿舍的精神病康復者,但有許多精神病康復者仍未能得到足夠的續顧服務。
康復專員在回應時表示,在1998至99年度增聘6名善後輔導工作員後,現時共有
8名社工負責提供這類服務。由於目前的情況顯示,7名善後輔導工作員已足可
應付現時的工作量,因此,他認為目前的人手足以應付現時及預期的服務需求。

8.康復專員進一步表示,截至1998年10月,全港共有31間中途宿舍,提供1 177個
宿位,而輪候宿位的病人約有500人。由於部分病人會特別要求入住位於某一地
區的中途宿舍,故此,雖然部分中途宿舍仍有宿位可供入住,但部分則已額滿
,並且有相當多的精神病康復者正在輪候入住該等業已額滿的宿舍。政府在過
去3年已增加320個中途宿舍宿位,並已批撥資源,在未來數年增加200個中途
宿舍宿位。

9.李卓人議員詢問,不同類別的精神病康復者分別需要輪候多久才能入住中途宿
舍,以及計劃在未來數年增加200個宿位的時間表為何。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解
釋,中途宿舍設有特殊名額,用以收容曾有刑事暴力行為或被評定為有暴力傾向
的精神病康復者(即次對象組別)。在1 177個中途宿舍宿位中,其中110個宿位是
專為次對象組別而設,這些宿位目前尚未額滿。至於其他精神病康復者,如果他
們對宿舍的所在地區沒有特別要求,平均輪候約一個月便可入住中途宿舍。位於
香港仔的中途宿舍現時尚有宿位可供即時入住,但位於沙田的中途宿舍則因有較
多病人選擇入住而令其宿位供不應求。輪候入住中途宿舍的時間,由一個月至半
年不等,視乎所在地區而定。增加200個宿位的時間表如下:在1999至2000年度
增加40個、在2000至01年度增加40個、在2001至02年度增加80個,以及在2002
至03年度增加40個宿位。

10.李卓人議員指出,輪候時間偏長,是由於中途宿舍的所在地區與精神病康復者
所希望入住的宿舍地區出現錯配現象。至於政府當局擬就此採取甚麼補救措施,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表示,除李議員所提出的錯配現象之外,如病人的情況不穩
定,亦會延誤病人入住中途宿舍的時間。她表示,為求能加強向精神病康復者提
供的服務,政府當局將會增加現有中途宿舍的名額、要求房屋署和地政總署撥出
合適的用地來興建新的中途宿舍、致力配合其他支援服務以協助和收容精神病康
復者,以及在來年加強電腦系統,藉以改善中途宿舍所在地區與病人選擇入住宿
舍地區的配對情況。

門診服務

11.羅致光議員關注以下事項:新症患者在精神科專科門診診療所輪候首次診症的
時間、診療所只在日間開診的安排、每名病人的就診時間短促,以及有關評核各
種服務水平的指標事宜,例如再入院的比率。

12.康復專員及醫管局行政經理(醫務行政)在答覆羅議員的問題時提供以下資料--

  1. 新症患者在精神科專科門診診療所輪候首次診症的時間為9個星期
    。然而,由於需求增加,在1998年8月,上述平均輪候時間為9.6個
    星期。醫管局會繼續致力縮短輪候時間;

  2. 關於將精神科門診診療所的服務時間延長至晚上,醫管局對此表示
    有所保留。醫管局已由1998年5月起,於油麻地精神科專科門診所
    推行夜診試驗計劃,稍後會對該試驗計劃的使用率和成效進行檢討
    。初步的評估顯示,由於夜診的使用率偏低,但開設夜診所涉及的
    成本較高,因此不合乎成本效益。此外,由於難以騰出一名醫務社
    會工作者(醫務社工)在夜間當值,以致未能透過夜診服務為巿民提
    供全面的精神科服務。對精神科門診診療所早上診症時段的求診需
    求量為平均20至25宗,但對夜診時段的平均需求量則只有4至5宗;
    因此,從成本效益的角度而言,並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以夜診時段
    代替早上的診症時段。羅議員對精神病康復者不能在辦公時間內請
    假前往覆診的情況表示關注。康復專員指出,就大部分剛剛康復的
    病人而言,礙於本身的工作能力,他們往往只能夠擔任兼職工作。
    假如病人的親屬希望在下班後陪同病人前往診療所就診,因而認為
    夜診時段對他們較為方便,他們便應多使用這項夜診服務;

  3. 除要求延長精神科診療所的診症時間外,亦有人要求延長其他專科
    診療所,例如專門診治長期病患者的診療所的服務時間。然而,在
    各類服務均爭相要求撥款的情況下,若延長某一類服務的時間,便
    難免對其他服務構成影響。因此,當局必須均衡地提供各類服務,
    並確保各項服務能夠以合乎成本效益的模式運作;

  4. 個別病人每次就診時間的長短,視乎病人的情況而定。舉例來說,
    若病人按預約的時間前往覆診的時候病情穩定,精神科醫生自然無
    須拖長診症時間。至於如何安排下次覆診的時間,則視乎病人的進
    展及其需要甚麼程度的醫療服務而定;及

  5. 由於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治療及康復服務因人而異,而病人的康復
    進度亦各有不同,因此難以制訂一套適用於所有精神病患者的評估
    指標。不過,作為一般指標,香港的精神科病人未經預先安排而再
    入院(少於28天)的比率約為3%。這個比率與精神科服務發展完善的
    若干海外國家的情況大致相若。
社康及外展服務

13.在有關5支精神科社康護理小組及12間精神科社康護理服務中心的問題上,何
敏嘉議員詢問當局,這項服務是否足以應付精神病康復者現時對社康護理服務的
需求。康復專員答稱,第五支精神科社康護理小組剛於今年成立,該小組有助減
輕原有4支小組的工作量。

14.何敏嘉議員表示不滿意上述答覆。他察悉在過去數年,當局雖然加強了多項
服務,但卻沒有增撥資源。由於患有急性精神病的人士需要優先獲得治療,以
致巿民對一般精神科服務的需求卻備受忽略。他關注這種情況對服務的質和量
均有所影響。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數據,闡明精神科社康護理服務的供求量。
康復專員證實,醫管局已經在精神科門診診療所實施分流制度,確保即時需要
緊急醫療服務的病人可以盡快獲安排接受診斷和治療。在資源方面,醫管局會
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從內部調配精神科社康護士應付服務需求。如果人力資
源不足,便會向政府當局要求增加撥款。他表示,醫管局雖然難以評估對精神
科社康服務的需求,但會提供資料,載述精神科社康護士所處理的工作量及其
探訪次數,以及精神科社康護理小組和精神科社康護理服務中心的人力資源情
況。

工作量

15.李華明議員察悉,在1997至98年度,每位精神科醫務社工須處理95宗長期個
案和655宗短期個案。他關注醫務社工須承擔沉重的工作量,同時醫務社工亦只
能撥出有限的時間為每位精神病康復者提供輔導服務。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
解釋,李議員所引述的數字把年內的新症個案數字亦包括在內。她指出,以一
位醫務社工在同一時間所處理的個案數目而言,每位醫務社工每月所處理的長
期個案為70宗,短期個案為40宗。

熱線服務

16.何敏嘉議員表示,立法會CB(2)411/98-99(01)號文件第29段所提及的24小時熱
線服務,與他所知的安排有所不同。根據他的理解,由上午9時至下午5時,該
項熱線服務由社康護士負責接聽,但在這段時間以後的電話,則以傳呼服務方
式轉介予當值的精神科醫生。醫管局行政經理(醫務行政)答稱,現時設有多項
熱線服務,其中包括由醫管局及外展隊在地區提供的熱線服務。醫管局的熱線
服務24小時均提供有關精神病、康復服務和精神科服務的資料。應何議員的要
求,政府當局答允以書面澄清熱線服務的安排。

就業服務

17.李卓人議員察悉,那些業已向勞工處展能就業科登記的精神病康復者,在1997
年成功透過勞工處就業的比率為30%,他詢問1998年的情況如何。何秀蘭議員詢
問當局如何處理其餘70%的求職者,以及政府會否發揮帶頭作用,率先聘用他們
。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展能就業)表示,截至1998年9月30日,共有609名精
神病康復者向展能就業科登記求職,其中144人成功就業。他認為這個就業比率
並不理想,因為替精神病康復者求職並不容易。至於其餘70%的求職者,就業主
任會替每名求職者評估技能、了解其問題和需要,更會在需要時提供輔導並安排
他們就讀再培訓課程,以加強其職業技能。他表示政府當局已相當着重舉辦公眾
教育活動,以期加深市民對精神病患者的了解,從而更樂於接納他們。當局希望
在市民加深了解精神病康復者所面對的問題後,會有更多僱主考慮精神病康復者
的求職申請,並進而聘用他們。政府作為香港最大的僱主,已聘用許多殘疾人士
,其中包括精神病康復者。凡殘疾人士合乎職位的最低要求者,政府當局都會安
排面試。

18.何秀蘭議員進一步提問,到底有多少名精神病康復者因本身的精神病病歷或因
為須請假覆診而遭解僱。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展能就業)在回答時表示,當局
並無備存相關的資料。他表示,展能就業科並未接獲關於歧視的投訴,但有關人
士可能已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康復專員補充說,假如是經由展能就
業科安排的工作,僱主會於事前得悉該精神病康復者的病情,因此,同意聘用精
神病康復者的僱主大多是較能夠包容精神病康復者的人士。他表示,雖然平等機
會委員會備存與歧視有關的投訴的統計數據,但不一定備有關乎精神病康復者的
分項數字,而該委員會亦肯定不會向展能就業科或社會福利署(社署)透露個別投
訴個案的詳情。

19.由於須討論下一項議程項目,議員建議,如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應在會後
以書面向政府當局提出。政府當局同意這項建議。

IV.香港長者對社區支援和住院照顧服務需求的顧問研究
(立法會CB(2)417/98-99(01至11)、433/98-99(01至03)及443/98-99(01至02)號文件)

20.主席告知議員,事務委員會在報章刊登廣告後,共接到16份意見書,就由德勤
企業管理顧問公司進行的"香港長者對住院照顧及社區支援服務的需求研究"(該研
究)提出意見,其中4個代表團體將於會議席上親自向議員陳述意見。所有意見書
均已轉交政府當局考慮及置評。

與代表團體會晤

21.主席歡迎老人權益促進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誌寶松
柏中心,以及香港老年精神科學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老人權益促進會
(立法會CB(2)417/98-99(01)號文件)

22.老人權益促進會的代表表示,他們已在意見書內詳述他們感關注的事項,但
希望特別指出以下各點--

  1. 該研究於1997年11月完成,但卻延至1998年9月才發表。政府當局
    日後應盡快公布這類研究報告。就此,他們希望知悉,社署及衛生
    署各自就長者身體機能和認知能力缺損程度而進行的兩項研究報告
    ,將於何時公布;

  2. 政府當局應說明,會採納該研究的哪些建議、不會採納哪些建議,
    以及根據甚麼理據作出決定;

  3. 該研究所採用的方法,是集中探討長者對住院照顧及社區支援服務
    的需要。老人權益促進會認為,由於超過一半的長者皆由其年老配
    偶或中年子女負責照顧,而這些護老者本身或許也需要協助,因此
    應擴大研究重點以涵蓋家庭護老者的需要。老人權益促進會的代表
    指出,按照該研究所採用的原則,只有那些缺乏非正式護老者照顧
    的長者才可獲得住院照顧,這樣或會低估了長者對住院照顧服務的
    需要。最近在秀茂坪發生了一宗悲劇,年老的兒子在家中突然逝世
    ,以致其年邁母親因而活活餓死。此事印證了一點,就是上述原則
    忽略了長者及其家人的需要;

  4. 該研究着重控制資源,並根據長者的身體機能和認知能力的缺損程
    度來評估需要,但卻沒有從較寬廣的角度來探討長者的需要,更沒
    有建議為這類需要提供合適的服務。這樣會令長者不敢表明他們到
    底需要哪些服務,亦剝奪了他們的選擇權;及

  5. 該研究建議政府考慮採納一項政策,就是根據長者及其家人的資產
    和入息,來決定長者是否有經濟能力應付正規服務的費用。鑑於此
    項建議會加重長者及其家人的財政壓力,兼且影響深遠,政府應慎
    重考慮該項建議。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
(立法會CB(2)417/98-99(02)號文件)

23.社聯的代表請議員參閱其意見書的內容,並特別提出以下各點--

  1. 社聯贊成"安老有其所"、"家庭的角色"、"持續照顧"及"以不同形式營
    辦服務"這4項原則,但對該研究的其中部分建議則有所保留;

  2. 關於"家庭的角色"方面,該研究強調家庭有責任為長者提供非正式照
    顧,卻忽視家庭成員所面對的制肘。要實踐"安老有其所"的目標,便
    應為長者提供多方面互相配合的服務,包括住宿、醫療及其他社區支
    援服務,但目前提供服務的模式,卻傾向把長者的需要詳細劃分,以
    致各項服務各自為政。該研究提出了一項正確的論點,就是儘管社會
    各界均接納"持續照顧"模式,但沒有甚麼證據顯示這項建議真正付諸
    實行。導致這個現象的其中一項原因是撥款不足,以致窒礙了持續照
    顧概念的發展。舉例來說,受資助機構獲發的療養院照顧補助金只屬
    臨時措施,以致難以吸引專業護理及醫療人員長久投身這項服務,因
    而影響服務質素。此外,又沒有過渡安排,使長者可以由一類服務轉
    往接受另一類服務。過渡安排本應是持續照顧概念的重要一環。政府
    應更加致力加強社區照顧服務,而不是收緊安老院舍收納院友的準則

  3. 該研究所採用的評估需要方法,較側重身體機能和認知能力缺損程
    度較嚴重的長者的需要,又高估了義工、家庭成員和私營機構所發
    揮的作用,因而可能低估了長者的需要;

  4. 與受資助機構提供的服務相比,目前由私營機構提供的住院照顧和
    社康服務的質素偏低。因此,對於該研究提出應鼓勵私營機構提供
    照顧服務的建議,政府應加以審慎考慮;

  5. 該研究建議採取用者自付的原則,並提議把樓宇成本納入服務成本
    之內。此舉會加重長者家庭的財政負擔,可能會令長者寧願不接受
    安老服務;及

  6. 該研究採用嚴格的評估方法,以確保長者不會獲得超過本身需要的
    服務,例如只為那些有非正式護老者照顧的長者提供家居照顧及日
    間照顧服務,以輔助非正式的護老者,這樣無疑是忽略了長者的實
    際需要。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誌寶松柏中心(誌寶松柏中心)
(立法會CB(2)417/98-99(03)號文件)

24.誌寶松柏中心的代表闡述該中心對該研究報告的意見,內容載於其意見書內
。總括而言,她關注當局為那些義務為長者提供服務的人士所提供的培訓,又
呼籲當局提供全面的安老服務,以切合長者不同的需要。

香港老年精神科學會(老年精神科學會)
(立法會CB(2)433/98-99(03)號文件)

25.老年精神科學會的代表解釋,老年精神病主要指3類精神病,即有自殺傾向、
情緒抑鬱和癡呆症。癡呆症是一種複雜的精神紊亂情況,特徵是認知能力缺損。
由於很多護理專業人員和家庭護老者在照顧患有癡呆症的長者方面,都缺乏足夠
的知識和技能,以致在提供照顧服務時,往往未能優先為癡呆症病患者提供服務
。就此,他希望加深市民對癡呆症的了解。他提出以下各點--

  1. 許多家庭成員和社康護老者在照顧患有癡呆症的長者時,都感到莫
    大困難,尤其是面對那些已屆癡呆症後期的長者,負責照顧他們的
    人士往往感到求助無門。當局應加強為這些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務,
    更應在必要時為患有癡呆症的長者提供住院照顧服務;

  2. 為患有癡呆症的長者而設的住院照顧服務不足。該研究顯示,鑑於
    受資助安老院舍的入院準則清楚訂明,不會收納被視為不適合群體
    生活的長者,因此,認知能力嚴重缺損的長者在該等住院長者中只
    佔少數。這項入院準則剝奪患有癡呆症的長者接受住院照顧服務的
    機會,應加以檢討;

  3. 為老人精神科病人而設的社區支援服務嚴重不足。他促請政府加強
    支援服務,以達致長者在社區安享晚年的目標,而不是由社區提供
    安老服務。老年精神科學會建議成立獨立的社區老人精神科小組,
    以加強社區老人精神科外展服務。小組成員應包括老人精神科醫生
    、老人精神科社康護士及社康職業治療師;

  4. 雖然對老人精神科日間醫院的服務需求日增,但只有很少醫院提供
    此項服務。老年精神科學會贊成有關成立老人精神科日間醫院的建
    議,同意服務比率應定為一所日間醫院服務5萬名長者;

  5. 應把治療早期癡呆症的藥物引入香港;及

  6. 該研究對防止及應付老人自殺及情緒抑鬱問題着墨不多。
與政府當局會商

26.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向各代表團體致謝,感謝他們提出寶貴意見。他表示希
望提出以下各點,以澄清一些在討論過程中發現的誤解之處--

  1. 按照該研究的職權範圍,這項研究旨在評估香港長者對住院照顧及
    社區支援服務的需要;就應否改善現有服務或應否以新服務取代現
    有服務提出建議,並就如何改善或取代現有服務提出建議,以切合
    長者的需要;以及就政府、受資助機構和私營機構如何能以具成本
    效益的模式提供已確定的服務提出建議。當局不一定採納該研究所
    提出的建議,因此這些建議不一定會落實成為當局的政策。安老事
    務委員會將會審議該研究所提出的各項建議,並會就制訂全面的安
    老政策事宜提供意見;

  2. 該研究以長者身體機能和認知能力的缺損程度,以及是否有非正式
    護老者的照顧作為其評估需要的依據,這是獲得國際認可的方法。
    顧問公司已清楚指出,難以準確地鑑定不適當的需求和未能獲得滿
    足的需要。該研究所採用的機制,是進行宏觀規劃的有用工具,但
    這並不表示當局會單單以這兩項因素來決定實際上應提供多少住院
    照顧和社區支援服務;

  3. 該研究的結果延至1998年9月才發表,是因為衛生福利局和社署一
    直就此徵詢多個諮詢團體的意見,其中包括安老事務委員會和社會
    福利諮詢委員會。對於一些具爭議性的事項,例如用者自付原則,
    當局有必要先進行深入的內部研究,才可向公眾發表有關資料。當
    局考慮到,其中部分具爭議性的建議影響深遠,兼且不大可能於短
    期內達成結論,因此當局決定公布該研究,以廣納意見;

  4. 關於住院照顧服務不足的問題,安老事務委員會已向行政長官提交
    報告,建議採取一套綜合策略,以改善住院照顧服務。安老事務委
    員會成立了一個專責小組,成員來自不同政府部門及機構、團體、
    專業界別及社會不同階層。該專責小組將於下月舉行會議,討論改
    善現有家居照顧服務的方法;

  5. 安老事務委員會計劃在來年成立另一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為長者提
    供的醫療服務。至於照顧患有癡呆症的長者方面,《1998年施政報
    告》已載述,政府會把發放給受資助安老院的照顧老人癡呆症患者
    補助金的範圍擴大,又會在日間護理中心及安老院推行試驗計劃,
    同時會為前線工作人員提供培訓,讓他們懂得辨別有癡呆症徵狀的
    長者;及

  6. 在1996至97年度,用作提供安老服務的開支約達160億元,醫療及
    樓宇成本不包括在內。鑑於本港人口逐漸老化,政府日後將難以利
    用稅項支付所有安老服務的開支。
27.李華明議員關注由葵涌醫院職業治療部提交的意見書(立法會CB(2)433/98-99(02)
號文件)所提出的各點。該份意見書指出,本港並沒有專為患有精神病的長者而設
的精神科療養院,而且只有一間為長者而設的長期護理院,該院位於港島區,輪
候入住時間約為7年。

28.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答稱,目前共有3間長期護理院提供570個名額,服務
對象為年齡在15歲及以上的病人。李華明議員所引述的安老院舍提供其中170個
名額,目前有1 200名長者輪候這類宿位,平均輪候時間為3年。現時並無特別安
排讓長者優先入住長期護理院。當局將於2002至03年度之前增設兩間長期護理院
,為年齡在15歲及以上的病人額外提供800個名額。她表示醫管局其實亦有為精
神病患者提供療養服務,但這項服務並非專門為長者而設。至於應否特別為長者
提供更多長期護理院,社會福利署副署長(服務)表示,當局需要評估是否有這項
需要。

29.李華明議員詢問,有沒有措施可防止在秀茂坪發生的悲劇重演。衛生福利局
副局長(2)表示,由於死因裁判官現正就事件進行調查,因此現時不宜討論此事
。他只能透露,如果該名兒子有為其年邁母親申請入住護理安老院的話,這名
年邁婦人是可以入住護理安老院的。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向議員保證,如果一
名體弱長者是由另一位年者的護老者負責照顧,該名體弱長者便有資格入住安
老院舍。在這個情況下,護老者只需要向社署求助便可。當局將會在未來4年
,在受資助安老院舍提供8 000個新增名額,讓缺損程度較嚴重的長者得以優
先獲得安排入住安老院舍。

30.羅致光議員指出,不應由護老者負責決定應否把長者送往安老院舍,而應該
尊重長者本身的意願。他詢問政府當局,現時安老院舍收納院友的的準則為何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表示,她認同羅議員提出的第一點意見。至於收納院友
的準則方面,住院照顧服務的種類繁多,入院準則亦各有不同,但均非常側重
長者的身體狀況。

31.李卓人議員察悉,該研究所提出的若干項建議業已付諸實行。對於政府沒有
在實行這些建議之前先行諮詢各界意見,他表示關注。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解
釋,對於一些得到社會支持而又簡單直接的事項,例如加強家居照顧服務,有
關建議一經安老事務委員會批准,政府當局便會隨即推行。然而,對於一些較
具爭議性的事項,例如用者自付原則,當局會諮詢各界意見。

32.數位議員認為,若實施經濟狀況審查及用者自付原則,會令長者寧願不接受
安老服務。李卓人議員指出,該研究所引述的社區調查顯示,76%的受訪長者
表示,他們的收入僅夠開支、足夠開支或超過開支。他關注長者是否有能力支
付較高的服務費,若子女供養年老父母的金額不足,情況便令人倍感憂慮。衛
生福利局副局長(2)答稱,政府當局在現階段尚未建議任何收費計劃,而安老事
務委員會亦正集中探討如何發展和改善安老服務。有關財政方面的事宜,仍需
再進一步進行商議。

33.主席在提及老人權益促進會的代表在上文第22(a)段所提出的意見時表示,另
一間機構曾指事務委員會沒有及早邀請公眾人士發表意見。她想在此指出,事務
委員會也是到了1998年9月才收到該研究報告。羅致光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告知議
員,社署目前正在進行多少項研究,以及各項研究的性質為何。衛生福利局副局
長(2)答稱,現正進行多項研究,部分屬於內部研究。他向議員保證,當局並無秘
密進行研究,而且對於一些廣受市民關注的事項,當局定會全面諮詢公眾意見。
至於現正進行的各項研究,當局會在有關報告可供發表時,將最新的情況告知議
員。

34.誌寶松柏中心的代表曾經表示關注,當局為那些義務為長者提供服務的人士
所提供的培訓。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表示,許多義工均在老人活動中心協助工
作,為長者提供社交、康樂和教育活動。為義工而設的培訓課程種類繁多,他
們可根據本身的興趣、時間和能力來選擇課程。有關機構可能會邀請經驗豐富
的義工,以義務性質協助收集市民意見。她表示,巿民若期望義工提供定期服
務或取代正式護老者(即常額的受薪僱員)的工作,這樣未免不切實際。

35.老人權益促進會一位代表指出,鑑於在社區生活而可能患上抑鬱症的長者的
比例偏高(該研究顯示,以心理評估標準衡量,22%的受訪長者有不同程度的心
理問題,這結果可能與抑鬱症的診斷相符),而香港的長者自殺比率又是全球最
高之一,因此,該名代表對香港長者的心理狀況表示關注。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2)表示,這個純粹是評估而不是經過實際診斷而得出的百分率。儘管如此,政
府當局亦關注此問題,並已在安老事務委員會之下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該小
組負責研究為癡呆症病人而設的照顧服務,並考慮如何防止及處理長者情緒抑
鬱和自殺的問題。

36.老年精神科學會的代表表示,為加深議員對癡呆症的了解,他會提供一份題
為"香港的華人長者患上癡呆症的普遍程度"的文件,供議員參閱。他亦提供了兩
份題為"癡呆症病人家居照顧計劃"的資料套。每份資料套包括一盒錄影帶、一盒
錄音帶和急救用具。主席指示將資料套存放於圖書館。

(會後補註:上述資料文件(只備英文本)已隨立法會CB(2) 486/98-99(01)號文件
送交議員參閱。)

37.主席向出席會議的代表團體和政府當局的代表致謝。

38.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