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66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WS

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24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婉嫻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楊 森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2)
何永謙先生

署理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簡何巧雲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羅志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政府當局進行簡報

衛生福利局局長向議員簡報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 )計劃檢討進行公眾諮詢的背
景和結果,以及政府當局擬就原來的建議措施作出的修改;該等建議修改載於立法
會參考資料摘要。政府當局考慮過巿民提出的意見後,作出以下兩項修改:(i)撤回
要求單親家長在他們最年幼子女年滿12歲時必須尋找工作的建議;及(ii)繼續向健全
受助人發放特別津貼以支付殮葬費用。原來的建議及修改後的建議摘要載於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附件C。衛生福利局局長重申,綜援計劃會為真正有經濟困難的人士
繼續提供保障。高齡、殘疾及長期患病人士均不受新措施影響。這套建議措施只是
處理與健全綜援受助人有關的迫切問題,以期鼓勵及協助他們尋找工作,令他們得
以自力更生,並希望把綜援計劃中可能會減低工作意欲的因素消除。政府當局預計
綜援開支於1998至99年度會達到130億元,並會於1999至2000年度持續增加至155億
元。

II. 議員的意見

2.楊森議員表示,他歡迎政府當局所作的兩項修改,但對政府當局堅持取消眼鏡及
假牙津貼等特別津貼項目則表示失望。他指出,這些項目都是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
還給受助人,根本無機會被濫用。他詢問政府當局為何要取消這些津貼,以及可從
中節省多少款項。

3.衛生福利局局長答稱,日校學生可就與就學有關的選定開支項目 ( 如書簿及文具
開支 ) ,獲發劃一金額的津貼,直至高中程度的學生為止。政府當局通常會於學年
開始前發放此項津貼,為數由1,300元至4,100元不等,視乎有關學童所就讀的班級
而定。學生可以利用這項津貼支付購買眼鏡的費用。政府當局現時難以預計可就某
一特定項目節省到多少款項,因為實際上到底可以節省多少款項,端視申請數目的
增長率而定。她表示,倘個案數目維持於現有水平,當局將會透過推行新措施而避
免支出約5億5,000萬元的綜援開支,節省款項有可能增至6億至7億元,但實際款額
視乎個案數目的增幅而定。

4. 羅致光議員提出以下意見 --

  1. 縱然政府當局堅稱,高齡及殘疾人士不會受到建議措施的影響,但他實在不
    敢茍同。他指出,身處人數較多家庭(家庭成員達4人或以上)的高齡及殘疾人
    士也會感受到經濟壓力,因為當局將會削減發放給家庭的標準金額,減幅達
    20%或以上;

  2. 有關把自住物業包括在資產計算範圍內的建議,他指出單親家庭將變賣物業
    所得的款項用罄後,便會再次申請綜援。當他們要求房屋援助或根據綜援計
    劃申領租金津貼,以支付住屋費用時,政府的開支在長遠來說將會更大。他
    質疑政府當局對擁有自住物業的單親家庭採取這項措施的理據何在;

  3. 鑑於就業市場的職位空缺不多,加上工資下調,當局實應放寬豁免計算入息
    的規定,即放寬把"經常工作"界定為"每月入息不少於3,200元而工作不少於
    120小時"的規定,藉以鼓勵失業綜援受助人擔任兼職工作;及

  4. 至於贍養費方面,《扣押入息令規則》生效至今約有一年時間,該規則旨在
    實施法律補救方法,以執行贍養令。鑑於贍養費受款人很多都不能定期取得
    這些款項,他促請政府當局檢討現行把贍養費計作單親家長入息的做法,並
    促請當局考慮成立贍養費局,以協助在追討贍養費方面有困難的單親家長。

5.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答時提出以下意見 --

  1. 高齡及殘疾人士獲發放的綜援金額會維持不變,但發放予其家庭的金額則可
    能會減少;

  2. 他明白擁有自住物業的單親家庭所面對的困難,但物業價值應計入資產之內
    是原則問題。根據現行安排,在計算綜援申請人的資產時,完全不會計算物
    業的價值。這項安排造成一個不合理的現象,就是那些擁有高市值自住物業
    的家庭,可能符合資格領取綜援,而那些擁有其他形式的資產,但資產值明
    顯較低的家庭,則可能得不到綜援。鑑於綜援旨在協助貧困人士,因此規定
    某人或某個家庭須在資產價值( 包括自住物業 )縮減至相當低水平的時候,才
    可申請福利援助,並非不合情理。這項計算資產的規定,只適用於50歲以下
    而又有工作能力的成年申請人,同時其家中又沒有高齡、殘疾或經醫生證明
    為健康欠佳的成員。此外,申請人會獲得12個月的寬限期,以便他們另作安
    排;

  3. 有關放寬豁免計算入息規定的建議,鑑於發放予人數較多家庭的綜援金額高
    於低薪工作的市場工資,這項建議可能會進一步擴大綜援網。此外,這個做
    法或會促使受助人尋找較為輕鬆的低薪工作,既可享用豁免計算入息限額,
    又可長期領取綜援。為鼓勵失業受助人更積極尋找工作,在新措施之下,他
    們在覓得新的全職工作後,可獲全數豁免計算首月的入息;及

  4. 有建議當局應檢討現行把贍養費計作單親家長入息的做法,政府當局將會考
    慮這項建議。他察悉,單親人士需要穩定的入息來源,但贍養費的問題並不
    簡單,無法輕易解決。他呼籲議員寬容忍耐,並保證於過渡期間,綜援計劃
    會繼續發揮安全網的作用。

6.李卓人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既然得出結論,指發放予人數較多家庭的綜援金額比
低薪工作的市場工資還要高,這樣便顯示綜援金額的確是根據工資走勢作出調整,
政府當局不能否認這個事實。楊森議員對這項意見表示贊同。李議員進一步批評,
有關建議會拖低勞工市場的工資,以致即使工資偏低,工人亦只好無可奈何地接受
。他支持羅致光議員的建議,認為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應該予以放寬。他指出,在
現行安排下,任職低薪兼職工作的人士因須負擔交通費等額外開支,其經濟情況較
失業的綜援受助人更為拮据。

7.衛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沒有偏離基本需要分析法,並會繼續為
經濟極為拮据的人士提供安全網。她表示,不同類別的受助人獲發的綜援標準金額
,是根據全港人口中收入較低人士的實際開支模式來釐定的。政府當局雖然曾以低
薪工作的工資作為參考,但並沒有以此作為計算標準金額的基準。對於有 3 名或以
上健全成員的家庭,政府當局建議調低這些家庭的健全成人/兒童可得的標準金額
,是考慮到人數較多的家庭較易於在平均開支上節省支出,並為確保綜援金額的水
平不會減低受助人的工作意欲。她不同意李卓人議員指建議措施會拖低一般工資水
平。她察悉,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找尋全職工作會有困難,並表示政府當局會推
行積極就業援助計劃,以鼓勵和協助失業的綜援受助人自力更生。政府當局會因應
就業市場的情況,檢討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她表示,很多受助人曾表示熱切期望
重投工作行列,不論有關工作是全職還是兼職,即使薪金不高也在所不計。他們了
解,投身工作行列有助他們日後再轉而找尋較高薪的工作,然後便無須再繼續依賴
綜援維生。

8.主席要求衛生福利局局長就檢討豁免計算入息的規定訂定時間表。衛生福利局局
長表示,她需要多些時間考慮此事,暫時無法定出確實的日期。楊森議員建議提出
以下議案 --

    "鑑於目前失業率持續上升及工資下調,福利事務委員會促請政府就'經常工作'
    的定義作重新評估,即將'每月入息不少於3,200元而工作不少於120小時'的規
    定於1999年5月或之前向下調整。"

9.議員一致贊成上述議案。主席指示秘書向衛生福利局跟進此事。

10.對於政府當局表示以恩恤理由才作出上述兩項修改,何秀蘭議員批評政府過於刻
薄。她促請政府當局劃定貧窮綫,又認為除非當局能夠提供足夠的協助予受助人,
否則便不應強迫受助人出外工作。至於單親家長方面,她表示在規定單親家長尋找
工作前,應先為他們提供足夠的幼兒服務及課餘託管服務。她建議政府當局參考由
立法會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題為《海外國家的子女扶養局》的研究報告
。該報告探討負責代收及追收贍養費的海外中介組織的運作情況及成效。她又關注
積極就業援助計劃能否奏效,並詢問該計劃將於何時推行。

11.衛生福利局局長答稱,社會福利署( 社署 )會繼續為單親家長提供幼兒服務及課餘
託管服務。此外,僱員再培訓局及教育署曾分別開辦各類再培訓課程及成人教育計
劃。她察悉,隨着人口結構不斷變化,新市鎮對幼兒服務的需求也不斷上升。她向
議員保證,政府當局定會因時制宜,配合不斷轉變的需求。至於追收贍養費方面,
民政事務局現正就此事進行檢討。由社署、僱員再培訓局及勞工處㩗手合辦的積極
就業援助計劃,將於1999年6月推行。

12.社會福利署署長補充說,政府當局會向積極就業援助計劃的參加者簡述各項鼓勵
工作措施、各種求職方法和途徑,以及由社署、勞工處、僱員再培訓局及各非政府
機構提供的就業、再培訓及其他支援服務。此外,當局亦會透過設於社會保障辦事
處的電腦系統提供職位空缺資料,以便進一步協助參加者尋找工作。社會保障辦事
處的職員亦會協助參加者訂立個人的求職計劃,並會定期與他們面談,了解他們尋
找工作的進展,並在有需要時給予適當協助,幫助他們修訂及實踐求職計劃。所有
綜援受助人均享有報讀僱員再培訓局訓練課程的優先權。衛生福利局局長在回應議
員的意見時承諾,將於日後舉行的一次會議席上,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推行積極就業
援助計劃的詳細推行方案,以及各有關部門如何協調及分工。

13. 會議於上午9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7日

分享此頁
Facebook
Twitter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