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會議
討論文件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
社會福利津貼制度檢討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委員匯報社會福利津貼制度檢討工作完成後,當局所建議的未來路
向。

背景

2.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的臨時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得悉顧
問公司檢討社會福利津貼制度的進展,和建議的未來路向。

檢討

3.檢討工作的四個階段已在最近全部完成。顧問公司的結論是現行制度需要大幅
修訂,並建議採取下列方法解決現有問題:

  1. 訂立更清晰明確的服務表現衡量準則,使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對其服
    務質素加強問責;

  2. 改變以資源投入為基礎的撥款制度,讓非政府機構可更靈活地管理本
    身的資源;以及

  3. 提倡一套新的服務文化,讓福利界認識到,提供服務須切合服務使用
    者的需求、講求成本效益,以及更具競爭性。
服務表現監察制度

4.非政府機構普遍贊成實施服務表現監察制度,以一套清晰明確的標準去評核服務
表現。社會福利署(社署)參照顧問公司的意見,並在福利界協助下,制定了19項服
務質素標準(詳情載於附件A),列明服務質素的管理和監管程序,以及達到這些
標準的指標。此外,社署已編製了服務質素標準的執行手冊。為了評定非政府機構
是否達到這些標準,社署也擬訂一套經福利界同意的服務表現評估方法,目前正得
到福利機構積極參與,以試驗形式推行。我們打算在未來三年分階段實施服務質素
評估機制,第一階段是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最後一季,籌備實行五項服務質素標
準,第二階段是在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零年度最後一季實行另外五項標準,而第三
階段則在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最後一季實行其餘九項標準。

5.此外,顧問公司建議訂立,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載於附件B),列明政府作為資
助者及非政府機構作為服務營辦者各自的職權和責任。在103項受資助的服務中,34
項服務的協議已經擬訂。我們計劃分階段實行,津貼及服務協議》,第一階段的34
份協議會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首季實行,第二階段的37份協議和第三階段的
其餘32份協議,會分別在二零零零至零一年度和二零零一至零二年度的首季實行。

6.服務表現監察制度會於社署和非政府機構的服務單位推行。評估過程共有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由服務單位進行自我評估,第二部分是由社署進行評估。兩部分的評
估工作會包括,津貼及服務協議》列明的三大範疇,即服務質素標準、基本服務規
定和服務量標準。在推行上述制度期間,如果服務單位發現本身未能符合任何一方
面的標準,便須擬訂行動方案,列出會進行的工作,然後加以執行。每個服務單位
每年須向社署報告自我評估的結果,然後社署每隔三年進行一次評估。社署已成立
了服務表現事務組,負責推行這項監察制度,由該組曾受訓練的評估人員審核所收
到的各份自我評估報告,並進行外間評估工作。

以服務表現為基礎的撥款模式

7.關於撥款事宜,顧問公司原本建議以"單位資助撥款"方案取代現行的撥款制度。
根據擬議的方案,服務類型和規模相同的非政府機構,可獲得相同的資助額,金
額按有關服務實際資助額的平均數計算。這些機構可全權決定如何運用本身的資
源,包括訂定員工編制和整套薪酬福利條件。政府不會補足或扣回資助撥款。

8.由於福利界普遍並不接受"單位資助撥款"方案,我們其後亦提出了一個改良方案
,即"固定津貼撥款"方案。根據這個方案,非政府機構的資助額會按認可員工編制
的中點薪金計算(扣減2%以反映自然流失和空缺的人數),另加6.1%作為公積金供款
。這個方案首先有兩年過渡期,然後才落實推行。雖然政府不會在非政府機構出現
赤字時填補不足之數,但會讓這些機構自由運用所得資源,以及保留未用的撥款,
累積款額最高可達每年資助額的20%。非政府機構可自由選擇是否參加新的資助計
劃,不過,新的服務單位全部會按新方案獲發資助撥款。

9. 我們曾徵詢179間非政府機構的意見,只有六間表示可能會參與上述計劃。這些
機構所關注的主要問題,是中點薪金和公積金撥款不足以應付開支,而隨着福利界
不斷發展,領取中點以上薪酬的職員人數逐年增加,上述情況將更為顯著。此外,
職員亦擔心薪酬可能與政府薪級表脫鈎。

10.雖然我們已把有關方案作出改良(使參加新資助計劃或剛投入服務的非政府機
構,可即時獲得98%的中點薪金撥款),同時又修訂原有建議,讓這些機構最多可
保留等同全年開支30%的未用撥款(較早時的上限為20%),然而這個經修訂的資
助方案,相信仍不會令有興趣參與新資助計劃的非政府機構數目大幅增加。

11.鑑於福利界對此事的關注,加上福利界本身已確立了一套文化和管理哲學,政府
決定不會在現階段實施固定津貼撥款方案。

12. 不過,建議的固定津貼撥款方案,實際上類似政府目前為一項綜合服務試驗計
劃所採用的"一筆過撥款"資助模式。根據該項試驗計劃,政府邀請了有興趣的機構
投標承辦有關服務,並以投標者擬提供的服務質素(而非價格)甄選中標者,然後
按認可員工編制的中點薪酬和其他費用,向中標者提供一筆定額資助。有關機構可
在轄下服務單位的職員薪酬和其他費用項目之間,自由調撥所得資助額,但政府不
會補足虧損之數,也不會扣回該機構的盈餘。

13.政府在一九九七年為東涌綜合服務中心推出這項試驗計劃時,非政府機構反應非
常熱烈,共有七間機構遞交了投標書。中標者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認為,新的資助
模式效果理想,可讓該機構靈活運用資源,從而提高整體服務質素。雖然一筆過的
撥款模式目前只向極小部分的受資助機構實施,但從這次招標的反應看來,這個模
式可加以推廣。

14.為了加強成本效益和提高服務效率,我們曾根據服務的具體性質、運作要求和營
辦模式,研究是否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把某些服務批予外間機構承辦,例如受資
助的非政府機構、非牟利機構或私營機構等。我們打算以試驗形式把某些服務(首
先是家務助理服務單位)外批;由於有關服務隔一段時間後會再次公開招標承辦,
因此會有助推動服務機構的競爭,及提高營辦服務的成本效益。

其他精簡制度的建議

15.在評價固定津貼撥款方案時,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社聯)建議簡化現時的津貼制
度,使沒有參加資助計劃的機構也可受惠。在社聯和一些大型非政府機構的協助下
,社署制定了一套使非政府機構都能受惠的精簡措施(詳情見附件C)。

文化革新

16.現時的津貼制度已經實行多年。為了確保顧問公司在檢討津貼制度後所提出的建
議可以順利實施,我們有需要向福利界的從業員,包括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的
職員,灌輸新知識和提供再培訓。這可有助他們改變固有的觀念和價值取向,從而
為市民提供具成本效益的優質福利服務。

17.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我們會開辦一系列訓練課程,供福利界各級從業員,包括非
政府機構的董事局成員、社署與非政府機構的管理階層、前線督導人員參加,加深
他們對提供優質服務的認識,並共同探討如何達致提供優質服務的目標。我們已從
獎劵基金獲撥款約一千四百萬元,去舉辦十八類不同的訓練課程(共有一百六十八
項訓練班,參加者包括由高層管理人員至服務單位管理人員的超過二萬名人士),
及印製市場推廣及訓練用的資料。這些訓練課程於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第三季開始
舉辦,歷時三年,以配合分階段實施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的安排。有關服務表現監察
制度訓練課程的擬議計劃,載於附件D

中央行政支援

18.政府明白,要推行新的服務表現監察措施,便須向非政府機構提供援助,因此已
撥出二千七百萬元,加強對這些機構的中央行政支援。經研究實施服務表現監察制
度所涉及的工作範圍後,我們認為有必要在督導人手方面加強對非政府機構的支援
。督導人員在協助服務單位達到,津貼及服務協議》列明的服務質素標準、基本服
務規定和服務量標準方面,擔當直接的領導角色。此外,我們也會在會計事務方面
為非政府機構提供額外支援,使這些機構可以加強財務管理。

結論

19.檢討社會福利津貼制度的最終目標,是要確保社署和非政府機構可提供更符合成
本效益、以受助人為本和着重服務成果的服務。雖然政府和福利界未能就新的津貼
撥款制度取得共識,但雙方仍能夠商定和擬訂一套清晰而具體的標準,以及講求服
務表現的,津貼及服務協議》,作為評核服務機構和個別服務單位表現的客觀準則
。實施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可使福利界提供更快捷有效的服務,不斷謀求改善和提
高服務質素,令服務使用者和整個社會都能受惠。

社會福利署/衛生福利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

附件B

津貼及服務協議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

I. 服務定義

前言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提供設施,使殘疾人士有機會參與和舉辦形形色色的活
動,以滿足本身的社交康樂及發展需要*

宗旨及目標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的整體宗旨是協助殘疾人士融入社會。

中心的目標包括:
  • 協助殘疾人士善用餘暇

  • 使殘疾人士有機會發展潛能,促進身心健康

  • 鼓勵殘疾人士培養人際技巧,增強他們與人相處的能力

  • 鼓勵殘疾人士積極投入社會
服務性質

服務的重點視乎個別中心而異。每間中心可根據其服務對象的需要訂定服務重點。

*福利界認為在"前言"部分加入"發展需要"這一點,不會令營運成本增加,也無須動用額外
資源。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一年內籌辦的社交及康體活動總次數:

    視覺受損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240次

    聽覺受損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270次

    肢體傷殘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470次

    弱智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670次

    弱智/肢體傷殘人士體育會為1 500次

  • 在一年內參加中心/體育會籌辦的社交及康體活動的殘疾及健全
    人士總人次:

    視覺受損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5 800及1 930** 人次

    聽覺受損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3 080及1 030**人次

    肢體傷殘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3 380及1 130**人次

    弱智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為9 170及3 060**人次

    弱智/肢體傷殘人士體育會為19 000人次

**代表健全人士的數字傷健人士參加人次的比例訂為3:1(兩間體育會除外,該兩間體育
會沒有訂定這方面的比例)


基本服務規定
  • 服務單位每星期至少開放11節,即44小時(開放時間可以更改,但服
    務營辦者必須向社會福利署報告)

    開放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

  • 必須有註冊社會工作者提供服務**

  • 由於匡智會(前稱"香港弱智人士服務協進會")和香港傷殘人士體育協
    會的服務性質獨特,因此會向該兩個協會實施不同的人手編制規定,
    使其無須聘用註冊社會工作者

服務質素

服務營辦者必須符合服務質素標準的規定。

* 開放時間由每個中心的營辦機構填寫

** 社會工作者須受>條例規管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所負的責任

社會福利署承擔在"社會福利署的一般責任"章節中訂明的職責。

IV. 津貼的基準

[在適當時,本節會訂出社署津貼這項服務的基準。]

附件C

社會福利津貼制度檢討
精簡現行津貼制度的議定措施

1.社署會編製員工委聘手冊,方便非政府機構在審核應徵者資歷和工作經驗時,自行
作出評估。

2.社署會加快職員薪酬方面的有條件撥款發放程序,在非政府機構遞交申請和證明文
件時,即行發放撥款,然後才詳細審核申請。

3.社署會免除非政府機構在申請聘用替工所需的追加撥款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的規
定。不過,非政府機構仍須備妥證明文件,供社署查核帳目之用。

4.社署會撤銷"其他費用"項下的維修、保養及小額購物開支上限,但非政府機構必須
把"其他費用"項下的食用開支和其他開支分開處理。

5.社署會檢討"其他費用"項下的非認可開支項目一覽表,並擬訂更加切合時宜和較詳
盡的一覽表,方便非政府機構把資助撥款恰當地用於認可項目方面。

6.社署會檢討每年申請資助所用的表格,以便簡化資料填報項目,並減少表格數目。

7.社署在每年批撥資助額時,會根據非政府機構的最新人手情況,因應該機構在翌
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出現的人事變動,自動調整職員薪酬方面的有條件撥款(用於懸
空的職位)和無條件撥款(用於已填補的職位),而無須非政府機構自行申請調整撥款
額。

8.至於在財政年度截算日期過後才開始運作的新服務單位,如有關的資助申請是在
截算日期前遞交,社署也會向其批撥資助額。

9.社署會准許非政府機構以文書助理代替打字員,因為這兩類職位的中點薪酬相同
,而且非政府機構也較為喜歡聘用文書助理。

10.社署會准許非政府機構在證明確有招聘困難時,以較低級職位暫代較高級職位。
為免出現濫用情況,社署會擬訂有關暫代職位安排的參考資料。非政府機構如採用
任何暫代職位的安排,須向社署報告,以便記錄或查證。

附件D

推行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及培訓課程時間表

年份1998/991999/20002000/20012001/2002
........推行時間
........及重點
項目
預備階段 第一階段:
首五項服務質素標
準和34份津貼及服
務協議

第二階段:
第二批五項服務質
素標準和37份津貼
及服務協議
第三階段:
第三批九項服務質
素標準和32份津貼
及服務協議

先導計劃 98年8月至
99年1月
(第一階段)
99年8月至
2000年1月
(第二階段)
2000年5月至
2001年1月
(第三階段)

服務表現監
察制度開展
儀式
98年12月


社會福利津
貼制度檢討
結果訓練課
程 -- 優質
福利服務研
討會
98年12月


服務質素標
準有關訓練
課程,單位內
部培訓和實
施工作開始

99年4月 2000年4月 2001年4月
服務單位開
始提交自我
評估報告

99年11月 2000年11月 2001年11月
社會福利署
評估工作開

99年12月 2000年12月 2001年12月


第一階段首五項服務質素標準 :1, 4, 10, 11及18

第二階段第二批五項服務質素標準 :3, 12, 16, 17及19

第三階段最後九項服務質素標準 :2, 5, 6, 7, 8, 9, 13, 14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