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9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A/1
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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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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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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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吴清辉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所有项目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 苏启龙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 陈伟基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助理局长(环境)
- 高韵芝女士
-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
- 陈锦新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 柏嘉礼先生
- 环境保护署高级环境保护主任(废物政策及技术支援)
- 夏国权博士
-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政策及技术支援)
- 李志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910/98-99及CB(1)966/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8日及12月11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已改期于1999年3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事务委员
会下次例会上,讨论由政府当局提出的下述事项 --
- 建议进一步收紧轻型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和制订电单车废气排放标
准;及
- 扩大政府建筑物创新能源效益器材试验计划的实施范围。
3.议员同意由政府当局提出讨论的另一事项 --"尽量减低建议中的筑路工程对大
蚝河生态影响的措施",将纳入有关"大屿山的自然环境保育策略"的议题內,并
在稍后阶段进行讨论。
4.关于地球之友提交而标题为"重组香港电力供应行业的架构及继续优先处理各
项环境事宜"的意见书,主席建议如地球之友应邀出席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便
在席上讨论有关事宜,议员对此表示同意。
(会后补注:由于经济事务委员会已决定在讨论两间电力公司的联网系统的顾问
研究时,邀请地球之友的代表出席会议以发表其意见,主席决定暂时不会讨论
有关问题。事务委员会将于稍后阶段考虑是否需要从环境角度讨论有关问题。)
5.刘江华议员表示,他从传媒报道得悉香港城巿大学一位学者曾就东江水的水
质进行研究。由于事务委员会将进一步讨论此问题,他建议要求该学者提供有
关的研究结果,供议员参考,并将政府当局就此事提交的参考文件送交该名学
者,请他就文件內容作出评论。
(会后补注:立法会秘书处已分别致函香港城巿大学张汉阳博士及香港公开大学
何建宗博士,请他们提供其研究报告的文本,并就政府当局提供的东江水测试
结果作出评论。)
6.刘健仪议员表示,财政司司长在其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词中指出,他乐意豁免
向汽车用石油气征收燃油稅。除此以外,他并沒有作出任何其他承诺,为鼓励
人们弃用柴油的士而改用石油气的士提供财政上的诱因。刘健仪议员重申,当
局有必要制订财政上的诱因,因为的士业人士表示在目前的经济情况下,实难
以应付更庞大的财政支出以配合石油气的士计划。她要求获得有关此事的最新
情况的资料,并询问政府当局何时可向议员作出汇报。
7.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好准备,可就石油气的士计
划的进展情况作出汇报。尚待解决的主要事项包括石油气补给站的位置及石油
气的价格。石油气价格必须比柴油低廉,以鼓励人们转用石油气。只要燃油公
司愿意降低石油气的价格,政府当局乐意豁免向汽车用石油气征收燃油稅,以
确保石油气的价格可与柴油竞爭。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政府当局
明白的士业人士就有必要提供财政诱因一事所表达的关注事项。至目前为止,当
局并未排除制订此类措施的可能性。政府当局与燃油公司进行的商讨结束后,可
于1999年4月就此作出汇报。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建议于1999年6月讨论石油气的士计划,主席及刘健仪议员
对此表示同意。)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8.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曾发出下列参考文件 --
- 立法会CB(1)930/98-99号文件 -- 由地球之友提交而题为"重组香港
电力供应行业的架构及继续优先处理各项环境事宜"的报告;及
- 立法会CB(1)960/98-99号文件 -- 供环境咨询委员会讨论而标题分别
为"朝著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及"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的文件。
IV. 发展环保政策的工作计划
(立法会CB(1)937/98-99(01)号文件)
9.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应主席所请,简略解释发展新环保政策及措施的
工作计划。他表示早于1989年,当局已发表一份载有环保工作计划的白皮书,
订定了90年代的环保工作安排。随著当局发表减少废物纲要计划及成立减少废
物委员会,有关的工作计划差不多已全部完成。减少由经济活动产生的废气的
旧有做法并不奏效。巿民对个别问题虽有相当认识,但这方面的认知并未促使
他们付诸行动,原因可能在于人们并未全然了解有何种做法可供选择。当局有
必要让更多人参与决定及制订环保指标的过程,以及加深人们对可供选择以改
善环境的各种做法的认识。产生过量废气及过多废物,可反映出社会上的经济
活动欠缺效率。日趋恶化的环境不仅令外商对来港投资裹足不前,而且令部分
生于斯长于斯的香港人不愿留港居住。为照顾本港的经济及社会需要,当局必
须加强进行环保工作,冀能作出更大幅度的改善。作为工作计划的第一步,政
府当局将分别于1999年3月10日及3月11日举行两次论坛,并邀请所有立法会
议员及其助理、各政治团体、商会、社区团体、专业及学术机构出席。当局将
先举行简介会,讲解香港所面对的环境挑战,以及为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而须
作出的改革的一般性质。其后,当局会邀请出席人士参与讨论,研究应为建立
优美环境订立何种目标。出席人士亦会获邀请加入为研究某些范畴的环保工作
而成立的数个工作小组,或向该等小组提交建议书。工作小组提出的建议将成
为拟备新环保政策绿皮书的基础,而该份绿皮书将于1999年11月或之前发表,
以便进行更广泛的公众咨询。政府当局在考虑公众人士就绿皮书作出的回应,
以及从21世纪持续发展研究得出的指标后,将会修改有关的建议并发表一份白
皮书,订定下一世纪的环保工作安排。当局预期可于2000年发表该份白皮书。
10.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他建议成立3个工作小组,研究下述范畴
的环保工作 --
- 改善巿区环境
研究重点是各项巿区问题如城巿规划及废物收集工作;
- 保育一个具生产力及充满生气的天然环境
主要的关注事项是自然保育及保持生物的多样化;及
- 以有效率的方式运用资源
将会探讨废物循环再造、节省能源、采用更理想建筑物设计以减少
所使用的物料等事项。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当局会视乎社会人士的意见而成立更多工
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均有一名统筹人员,而政府当局则会提供文书工作方面
的支援。当局会要求小组成员于1999年3月底至6月底期间举行会议及拟备报告
,以便送交所有与会人士省览。当局随后可举办更多论坛,让各个工作小组汇
报其工作。
11.关于举行论坛的详细安排,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告知与会各人,在
1999年3月举行的两次论坛将分别由行政会议议员梁振英先生及钱果丰先生担
任主席。当局会在论坛的初段讲述香港面对的压力及所需采取的行动。为鼓励
出席人士踊跃参与讨论,对各个范畴的环境问题感兴趣的人士均获邀请论述其
看法及期望达致的成果。部分规模较大的公司及绿色团体的代表亦会在论坛上
陈述意见。环境保护运动委员会的Ronnie WONG先生会就环保意识此项讲题
发言。论坛的关键在于与会人士之间的交流。与会人士已获提供有关的参考文
件及一份让他们作出回应的表格,以供指明其将会提出讨论的事项。当局会向
所有与会人士汇报在论坛中得出的意见。
12.主席询问政府在此等论坛中会有多大程度的参与,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
境)回应时表示,政府所有政策局及部门均获邀委派代表出席论坛。政府当局希
望改变公众人士以为只有环境保护署及规划环境地政局才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观
念。每个政策局及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政策,对环境皆有一定的影响。鉴于每个
政策局及部门均须由1999至2000财政年度起发表环境报告书,政府代表对于出
席论坛相当踊跃。至目前为止,获邀出席的政府代表均有良好的反应。
13.刘健仪议员表示,她支持举行论坛及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环保政策,但
她担忧在切实执行有关政策时会出现知易行难的问题。她认为有必要让受到有
关政策影响的各方在进行规划的初段参与其事。例如,属主要污染者的巴士公
司及货车运输业,应参与有关车辆废气策略的讨论。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
境)同意应让受影响的各方参与有关政策的规划工作,当局在此方面所遇到的困
难是运输业所涉及的组织数量庞大。他证实当局已邀请巴士公司及货车运输业
的代表出席论坛,且有3名运输业代表将会出席论坛。他同意刘健仪议员的意见
,认为在缺乏受影响各方参与的情况下与学者进行讨论,并不能解决环境问题
。
14.陈荣灿议员关注到,当局会否委聘顾问整理及分析工作小组提出的意见,以
供编制环境白皮书。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当局不会委聘顾问参与
制订环保政策的过程。政府当局认为,与其依赖顾问提供意见,不如直接接触社
会各界人士以便取得和所需采取的行动有关的资料,此做法可能更加有用。然而
,工作小组提出的部分意见可能涉及详细的经济分析,届时,当局可能须委聘顾
问就个别建议进行研究。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强调,鉴于香港的情况独
特,实在难以应用海外国家的经验解决本港在环境方面所面对的压力。因此,当
局必须因应本港的情况解决有关问题,而且须获得香港巿民参与提出意见。强调
咨询及著重取得社会各界人士共识的新处理方法,对于此方面的工作将有帮助。
15.陈荣灿议员进一步询问,是否有可能委聘顾问参与任何一部分的工作程序,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就此重申,在制订环保政策的过程中无需顾问参与
其事。只有在订出具体的工作计划后才需要顾问的协助。在现阶段,政府当局
只在收集公众意见。虽然部分顾问协会成员获邀出席论坛,但他们仅会以个人
名义而非其专业身份行事。政府当局会利用现有资源举办论坛、为工作小组提
供服务,以及拟备有关的绿皮书及白皮书。拟议工作计划不会带来任何资源方
面的影响。规划环境地政局将为发展环保政策提供所需资源。由于作出实质改
善将有赖各人的参与,故此能够取得有关资料是重要的一环。规划环境地政局
会向出席人士提供资料,告知问题所在及可以采取何种改善方法,并会订立改
善目标及提供可协助达到有关目标的支援措施。
16.刘健仪议员注意到当局正持续进行关于可持续发展及运输事务的研究,并关
注到能否把该等研究并入发展环保政策的工作中。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表示,当局在采取综合方式制订有关政策前,有需要了解社会各界人士的期望
。透过进行21世纪持续发展研究,当局可确知各界人士怀有何种期望,并可制
订对每个政策局而言均属有用工具的指标。该项研究可提供意见,说明可如何
结合环境、运输及房屋政策,藉以为本港带来最大的环境、经济及社会利益。
将于本年內从21世纪持续发展研究得出的指标,可用作验证在论坛中提出的意
见。该等指标有助制订环保工作计划,使香港成为更理想的居住地方。
17.主席对进行21世纪持续发展研究的费用高昂感到关注,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
长(环境)回应时同意提供有关所需费用分项数字的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提供21世纪持续发展研究所需费用的分项数字,有关资
料已随立法会CB(1)1097/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8.主席询问事务委员会在发展环保政策的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就此,规划环
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他须向当局反映此项关注事宜。无论如何,立法会
所有议员及其助理均获邀请以其个人身份出席论坛,就发展环保政策提供意见
。在工作小组制订各项建议后,他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各个工作小组的工作。
19.许长青议员表示,他同意有需要实施完善的环保政策,从而改善本港的生活
条件,但对于此举可能会对商界造成财政负担,进而削弱本港的竞爭能力,他
亦感到关注。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政府当局正尝试找出对双方均
有利的方案,使商界可从事对环境及经济均有裨益的业务。商界人士亦明白到
环境污染会带来各种不良影响,他们亦极盼可采取对环境有利的工作方式。事
实证明采取上述工作方式除了对环境有利之外,亦可带来经济上的回报。政府
当局会努力向商界介绍此类可供考虑的措施。当局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远较
作出管制及采取执法行动理想及有效。
20.减少废物是21世纪持续发展研究的主要事项之一,因此,陈荣灿议员要求当
局提供以焚化方式处理废物的进展的资料。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
政府当局正等待有关方面提交关于兴建焚化炉的报告,有关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
。该份报告所涵盖的事项包括融资问题、焚化炉的选址及负责焚化炉营运事宜的
机构的安排。减少废物委员会将就该报告进行讨论,政府当局会在委员会完成讨
论后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
21.陈荣灿议员表示,立法会议员最近曾访问日本,并对当地的焚化设施极表欣
赏。他吁请政府当局在设立焚化设施方面参考日本的经验。
V. 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的建议
(立法会CB(1)937/98-99(02)号文件)
22.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简略解释政府当局所提出修订《噪音管
制条例》(下称"该条例")的建议。有关建议旨在清楚订明如法人团体触犯该条例
所订罪行,该法人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须就该罪行负上法律责任。他表示,该
条例的现有规定未能有效阻吓屡次违例者,原因可能在于法团的管理人员无须
对其公司的行为负上个人法律责任所致。在过去3年內,有44个法人团体曾根据
该条例被定罪5次或以上,其中12个法人团体更有超过10次的定罪纪录。为遏止
屡次违例的行为,政府当局认为有必要修订《噪音管制条例》,明确规定法人团
体的高层管理人员须负起遵守该条例各项条文的责任。建议的修订包括为法团管
理人员订定明确的法定抗辩条文,除非所触犯的罪行关乎在未有有效的建筑噪音
许可证之下进行建筑工程。当局会发出一份工作守则,协助业內人士作出一切应
尽的努力以防止违反《噪音管制条例》的规定。在进一步征询环境咨询委员会的
意见并获得行政会议的批准后,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5月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
修订建议。
23.在咨询过程方面,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表示,政
府当局已于1999年2月中把有关的修订建议知会建造业,至今尚未接获任何回
应或强烈的反对意见。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补充,规定高层管
理人员为所属法人团体触犯而和环境事务有关的罪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并非
一项新的建议。在其他法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第29条及《空
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47A条,均订有类似的规定。
24.陈荣灿议员指出,除了建造业以外,对于其他在进行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亦会
发出噪音的行业,当局亦应就有关的修订建议征询其意见。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噪音管制条例》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建筑地盘,而
亦同时包括其他发出噪音的活动。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
策)补充,工商业噪音和建筑噪音是分开处理的。任何业务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如
超出规定的噪音水平上限,当局首先会向经办该项业务活动的人士发出消减噪
音通知书。倘他们未能在通知书指明的限期內采取补救措施,当局便会作出检
控。因此,有关的修订建议不会对非建造业的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25.陈荣灿议员就违反《噪音管制条例》的罚则提出查询,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长(环境)回应时澄清,凡触犯该条例所订罪行,不论被定罪的一方属法团
还是个人,均须负上刑事法律责任及可被判罚款。然而,根据现行罚则,被定罪
的一方不会被判监禁。拟议的修订并非意图改变现行罚则,其目的仅在于明确订
明,倘触犯《噪音管制条例》的一方属法人团体,其高层管理人员等于触犯了该
条例所订的罪行。当局会分别向该法人团体及其高层管理人员提出起诉。
26.刘健仪议员认为,拟议的修订具爭议性,且会引起极大反响。她认为有必要
广泛征询受影响人士的意见。以本港每年进行的建筑工程数目而论,刘健仪议
员质疑有关问题的严重程度是否已达到非修订法例不可的地步,因为在过去3年
来,只有44个法人团体曾根据《噪音管制条例》被定罪5次或以上。况且,建造
业采用非常复杂的分包承办制度,建议的修订条文并未清楚说明哪一级别的分包
承建商须就关乎噪音的罪行负责。刘健仪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可考虑采取另一措施
,提高对屡次违例者的罚款,以加强阻吓之效。由于提高罚款会增加工程成本,
法人团体的管理人员会加倍小心行事以避免屡次违反规例。
27.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的
建议并非仅只针对屡次违例者,而是规定法人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须对和噪音
有关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对定罪纪录作出的分析显示,当局显然有必要提出
此等建议。在1998年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定罪的410宗个案中,有199宗属
首次定罪,其余211宗则属再被定罪。在首次定罪的个案中,有118宗或60%个
案涉及法人团体,其余81宗个案则涉及独资经营者或个别人士。在再次被定罪
的个案中,有205宗或97%个案涉及法人团体,只有6宗个案涉及独资经营者或
个别人士。上述数字清楚显示,部分公司的法团管理人员似乎未有充分顾及《
噪音管制条例》的规定,原因可能在于他们无须对其公司的行为负上个人法律
责任。虽然环境保护署继续致力提高法团管理人员的环保意识,但效果并不明
显。因此,当局有必要修订《噪音管制条例》,使之与其他和环保事务有关的
法例一致,规定高层管理人员须为其所属法人团体触犯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
拟议的修订将有助改变法团对遵守各项环保规定的态度,并减低法团屡次违例
的可能性。
28.关于对屡次违例者施行分级罚款的建议,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表示,现行的《噪音管制条例》已采用此种做法。事实上,该条例所订的最高罚
款额已在1994年增加了一倍,但此举并不足以对屡次违例者产生阻吓作用。环境
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补充,该条例所订的最高罚款额是首
次被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元,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则可被判罚款200,000元
。在1998年,法庭就屡次被裁定触犯建筑噪音罪行而判处的最高罚款是160,000
元,平均罚款额则约为26,000元。
29.刘健仪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分项数字,列明法庭在过去数年就根据《噪音
管制条例》首次及再次被定罪而判处的罚款额。她表示,此等资料有助理解何
以法庭判处的罚款未能收阻吓之效。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同意提
供有关资料,但他同时指出,罚款额的多寡由法庭决定。政府当局认为问题的关
键并非在于被判罚款的多寡,而是在于法人团体的管理当局无须就有关罪行负上
个人法律责任。拟议的修订可鼓励法团管理人员订立及实行妥善的管理制度,藉
以避免违反《噪音管制条例》。
30.刘健仪议员坚持政府当局应尽量采取其他可行方法遏止违反规例的行为,然
后才以修订法例的方式规定法团管理当局对某一罪行负上法律责任。倘政府当
局认为法庭判处的罚款额,与有关罪行的严重程度相比之下属于过低,当局大
可要求覆核有关刑罚。政府当局亦可告知法庭,有关问题已非常严重。当局亦
可在适当情况下作出修订,以提高最高罚款额。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环境)表示,为使法庭更充分了解噪音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广泛影响,环境保护
署曾向司法人员讲述《噪音管制条例》的重要性、当局的执法情况,以及和噪
音有关的罪行对居民造成的影响。然而,他强调司法机构的独立必须受到尊重
,所判处罚款额的多寡最终仍须由法庭决定。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
音监理及政策)补充,环境保护署曾于1993及1996年向司法机构简报《噪音管
制条例》的实施情况。
31.对于刘健仪议员就哪一级别的管理人员须对某一罪行负上法律责任所表达的
关注,许长青议员亦有同感。他建议屡次被裁定触犯《噪音管制条例》所订罪
行的承建商,应被取消竞投政府合约的资格。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
境)表示,他相信在现行安排下,工务部门已订立机制,评估其承建商在进行环
保工作方面的表现,包括在遵守上述条例规定方面的表现。环境保护署首席环
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补充,根据现行做法,当局会就违反该条例的行为
向主承建商提出检控,因为尽管工程以分包承办方式批出,主承建商整体上仍
须负责建筑工程地盘的管理工作。
32.梁智鸿议员关注到因长期处于高噪音水平的环境下而导致听觉受损的问题。
他要求当局提供资料,对雇员从事工作环境嘈吵的职业前及其后的听觉能力作
一比较。此等资料将有助确定长期处于高噪音水平的环境下,将会受到何种影
响。如能以统计数据确立长期处于高噪音水平的环境下的不良影响,便有理由
收紧对发出噪音的活动所作出的监管。
33.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据定罪纪录显示,法团违反《噪
音管制条例》的情况有加剧的趋势。1996年的定罪个案共有252宗,1997年有
445宗,1998年则有410宗。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补充,劳工处备有工
人因职业关系而听觉受损的纪录,当局可把此等资料提交议员参考。
34.刘健仪议员注意到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5月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法例的建议
,她对当局未有充分咨询业內人士表示关注,而且事务委员会委员亦未就支持
有关的修订法例建议达成共识。主席表示她原则上接纳有关修订建议的精神,
但亦同意议员所提出必须进行充分咨询的意见。议员同意于1999年3月29日事
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进一步讨论此事。
VI. 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的建议
(立法会CB(1)937/98-99(03)号文件)
35.主席请议员注意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新村西医协会的意见书。该会强烈反对建
议中的医疗废物管制计划(下称"管制计划")对提供及使用健康护理服务的人士施
加的严格规限。
(会后补注:有关的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978/98-99号文件送交事务委员会委
员参阅。)
36.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应主席所请,扼要解释政府当局提交的
文件所详载的修订《废物处置条例》(下称"该条例")的建议。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环境)强调,在建议的管制计划下,政府对处置医疗废物所作的管制
并不严格。该项计划将须依赖业內人士的自律。政府当局将会制定规例,对收
集及运送医疗废物和废物处置设施作出规管。医院及医疗机构应按照各个医疗
机构、医务协会及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议定的指引,订定本身的內部安排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由于他在会议举行前才收到新村西
医协会的意见书,他需要时间研究意见书內所提事项,然后才可作出评论。他强
调当局仍未落实拟议管制计划的细则,并欢迎新村西医协会就此提出意见。政府
当局打算在1999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37.梁智鸿议员作出利益声明,表明本身是医学界功能团体的代表。关于参考文
件第15段所载有关管制计划的宣传及公众咨询工作,梁议员表示医务专业人士
普遍支持有必要妥善处置医疗废物,他对于咨询工作的广泛程度亦无一丝怀疑
。然而,医务专业人士及环保署就透过制订工作守则实施管制计划进行讨论时
,却出现了若干问题。双方一致赞成管制计划的第一阶段只会涉及大量医疗废
物生产者,问题是在第二阶段,管制计划将扩展至涵盖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
对于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能否切实遵从工作守则行事,医务专业人士感到关注
。梁议员表示,工作守则拟稿第3.2段述明,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如能证明本身
已透过自我规管,订立令人感到满意的医疗废物管制措施,当局或会搁置推行管
制计划的第二阶段。这是医务专业人士与环保署就是否推行管制计划第二阶段所
达成的基本协议。然而,政府当局似乎把双方所订协议拋诸脑后,因为参考文件
指出,政府当局有意推行管制计划第二阶段,只不过会在稍后阶段才展开而已。
就此,梁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倘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的自我规管工作令人感
到满意,当局会否搁置推行管制计划的第二阶段。他进一步指出,对于小量医疗
废物生产者而言,管制计划下的工作守则并不切实可行。他们发现某些规定实在
难以遵从,例如必须另行使用可上锁的贮物柜及冰箱把医疗废物贮存起来,以及
必须量度所贮存废物的重量并将之记录下来。
38.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回应时证实,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如能
证明本身可作出令人满意的自我规管,当局将会搁置推行管制计划的第二阶段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政策及技术支援)补充,当局与新村西医
协会及香港医学会(下称"医学会")就推行管制计划一事进行讨论期间,医务专业
人士曾表示有关的工作守则对于大量医疗废物生产者而言是适当的守则,但对
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则不然。双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在管制计划的第一阶段,
有关的工作守则只适用于大量医疗废物生产者。至于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则
可在开始时以自我规管的方式运作。鉴于医学会已发出一套指引供其会员参考
,环保署答应研究该等指引,并就处置医疗废物的妥善方法作出适当的修订。
经修订的指引料可为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提供处置医疗废物的指南。
39.梁智鸿议员很高兴得知如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能以适当的自我规管方式处置
医疗废物,政府当局将不会展开管制计划的第二阶段。他希望政府当局继续与
医务专业人士进行对话,以便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守则。他得悉医学会就
工作守则拟稿提出的若干修订建议,并未获得环保署接纳。他吁请政府当局与
医务专业人士,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属小量医疗废物生产者的病人合作,就处置
医疗废物的问题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环境)答允与各有关方面合作处理此问题。
40.关于参考文件第6及7段,陈荣灿议员关注到输入本港以便再出口或转运往其
他地方以供循环再造的废物,倘基于任何原因滞留在香港并获准弃置在本地的
堆填区,香港可能会成为国际间倾卸废物的场地。陈议员询问可否禁止把废物
输入本港。
41.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目前,《废物处置条例》就有害
或受污染废物装运前的进出口管制作出规定。废物的货主必须在废物装运前向
环保署署长申领许可证。除非废物接收国或原产国的主管当局事先批准接收该
等废物,否则环保署署长不会签发有关的许可证。因此,有害及受污染废物的
进出口已受到严格的管制。然而,对基于环保理由经香港转运往世界各地的其
他废物,在作出管制方面却遇上轻微的问题。此种所涉款额达到每年200亿元
的贸易,当局应予以支持。虽然该条例的现行条文禁止进口废物以供在本地弃
置,但对于为循环再用及再造的目的而进口及出口的废物,却未有实施任何管
制。建议修订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下述情况:进口废物时的原意是作循环
再造用途或将废物再出口至其他地方,但其后情况有变,以致该等废物滞留在
本港。在现行制度下,有关当局通常难以成功提出检控,因为废物的货主在进
口废物时并无企图进口废物以便在本地弃置的犯罪意图。为堵塞此漏洞,当局
建议任何进口无害废物的进口商或货主,均须在本港任何废物处置设施弃置该
等废物前,先行获得环保署署长的批准。倘废物货主在未获得适当批准的情况
下在本港的堆填区弃置废物,他将会遭到检控。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补充,
有关的推定是对付弃置废物的问题。环保署署长只会在下述情况下批准在本港
弃置有关的废物:进口商或货主能够证明其不能把废物运回输出国,而且他已
尝试物色其他途径,以便按照可为环保署署长接纳的方式把废物再使用、再加
工处理或循环再造,但却徒劳无功。
42.主席表示有关处置进口废物及巴塞尔禁令的修订较为简单。然而,有关管制
医疗废物的修订则颇具爭议性。她询问政府当局提交和管制计划有关的修订及
相关规例的时间安排为何。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同意,和管制
医疗废物有关的修订是议员最感关注的事项。由于和管制计划有关的规例的草
拟工作,将须视乎法律草拟专员的工作进度而定,政府当局计划先在1999年6
月提交有关该条例的修订事项。制定相关规例的工作则可望于今夏完成。主席
希望该等规例可于立法会审议该条例的修订事项前备妥。
VII. 其他事项
43.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