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55/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4月12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1时1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项目III -- 为患有痴呆症长者提供的服务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
陈美嘉小姐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
梁王珏城女士

议程项目IV -- 积极就业援助服务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黎陈芷娟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罗志康先生

署理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社会保障)
郑作民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
周东山先生

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就业)
梁棉章先生

署理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黃锦国先生

议程项目V -- 加强社会保障办事处及特别调查组的人手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黎陈芷娟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罗志康先生

社会福利署总社会保障主任(社会保障)
李觉铭先生

议程项目VI -- 在社会福利署开设1个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乔乐平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
唐陆思娴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12月9日及1999年2月24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664及1665/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663/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一览表

2. 议员同意在1999年5月10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1. 各社会福利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进展;

  2. 外判社区照顾服务中的膳食服务;

  3. 社区复康网络;及

  4. 监护委员会的成员酬金及证人津贴。

3.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告知议员, 由香港红十字会拟备的"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工作报告及改善建议书,由于涉及复杂的问题,政府当局仍未能就此向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主席指出,该份报告在数月前公布,至今已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事务委员会仍未就此进行讨论,她建议在6月的定期会议席上讨论此事项。

    (会后补注 -- 此事项随后押后于1999年7月12日举行的会议上讨论。)

III. 为患有痴呆症长者提供的服务
立法会CB(2)1136/98-99(06)号文件

4.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应主席所请,就政府当局的建议,即为患有痴呆症长者提供特别照顾的建议,向议员讲解各重点如下 --

  1. 由于痴呆症是一种复杂的病症,因此需要为痴呆症病患者提供以社区为本、综合专业的服务。为了照顾痴呆症病患者的特殊需要,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将于1999至2000年期间推行试验计划,在资助的安老院舍及日间护理中心设立痴呆症护理单位,为入住该等院舍及中心的痴呆症病患者提供特别照顾;

  2. 这些痴呆症护理单位会为痴呆症病患者提供专门训练,以提高他们的活动能力及生活起居的独立性,从而延迟病情恶化。护理单位设有多种配置,包括漫步走廊、有护垫的墙壁,以及在走廊和房间设置的定向指示标志,并提供各项特备活动,包括怀旧活动(可帮助病患者回忆过去愉快经历,从而有助建立自我形象)、记忆力训练及其他康复活动。护理单位亦为护老者提供训练及支援服务,提高他们对痴呆症的认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护理单位也提供暂托服务,使负责照顾家中患有痴呆症长者的人士得以稍作休息;

  3. 根据试验计划,当局会首先在5间资助的安老院舍设立6间痴呆症护理单位,并设立两间日间护理中心。安老院舍內的每间护理单位提供24至28个名额,而每间日间护理中心则提供20个名额。院舍及中心会因应个别病患者的情况,让他们在接受训练后出院,并在有需要时为他们作出转介安排,使他们得以接受其他服务;及

  4. 试验计划订于1999年4月展开,为期3年。在3年的试验期內,社署会进行中期及最后评估,以探讨该等计划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并订定日后的发展模式。

政府当局进一步表示,由1998年11月起,当局为资助院舍提供新设的痴呆症病患者补助金,金额以每名病患者每年约4万元计算,使该等院舍得以雇用额外人手,为200名痴呆症病患者提供更周全的照顾。预计到了1999至2000年,将有更多患有痴呆症的长者受惠。此外,当局已从政府奖券基金取得特别津贴,以资助推行上述的试验计划。

议员提出的质询

5. 何世柱议员询问,社署会否在较早的阶段就试验计划进行评估,使更多患有痴呆症的长者在3年期结束前可因该等服务而受惠。杨森议员赞同何议员的意见,并表示由于人口迅速老化,政府当局可能需要备存有关患有痴呆症长者的中央登记册,从而可有效地规划日后提供的服务。

6. 社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答覆谓,社署打算在试验计划推行18个月后,进行一次中期评估。如评估结果证实令人满意,该署不排除提前全面推行该等计划的可能性。她补充谓,根据试验计划,设有痴呆症护理单位的日间护理中心最终会增至4间,使试验计划可提供共228个名额。

7. 社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续称,痴呆症的临床征状是智力逐步衰退,而衰退过程可划分为数个阶段,由记忆力轻度衰退及性格逐渐改变,到自制力变差,最终甚至可能需要臥床。医学研究结果显示,在65岁或以上的长者中,约有4%容易患上痴呆症。以此推论,香港约有25 000人可能患上这病。香港中文大学的赵凤琴教授曾于1995年进行研究,根据所得结果,在入住安老院舍的长者中,17%患有痴呆症,即现时约有2 800名长者患有痴呆症。根据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所得的调查结果,在入住安老院舍并患有痴呆症的长者中,约40%或实数为1 200人需要特别照顾。另一方面,根据社署去年进行的调查,在入住资助安老院舍并患有痴呆症的长者中,估计约有400名长者需要试验计划所提供的特别照顾。社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表示,所得数据并非如原先以为的令人震惊。

8. 杨森议员表示,他不赞成政府当局在文件第5段提出的意见,当局认为,为免产生标签效应,当局并不建议为痴呆症病患者设立独立的安老院舍及日间护理中心。他认为,政府当局应进一步研究为痴呆症病患者设立独立单位的利弊,以应付该等人士的特殊需求。

9. 社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答称,对香港来说,根据试验计划提供的特别照顾属崭新的服务。在订定服务模式时,政府当局曾研究其他海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洲及新西兰)所采用的制度。政府当局认为,在推行计划的初期,香港应跟随这些国家的做法,不应在一般安老院舍或日间护理中心以外的地方设立独立的单位,以提供特别照顾。至于应否更改提供服务的模式,则会在稍后阶段检讨。

10. 何秀兰议员认为,根据现时入住安老院舍的人数评估患有痴呆症的长者人数,而不顾及现正轮候入住该等院舍的人数,可能并不正确。她并指出,有医学报告指称,痴呆症的发病年龄有下降的趋势。

11. 社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答称,她所引述的统计数字,实际上是近期多项研究所得的结果。虽然患上痴呆症的机会随年岁而增加是既定的事实,但仍然未有有力证据,显示早在65岁之前已有机会患上痴呆症。

12. 主席表示,当局应加强对护老者的训练,提高他们对痴呆症的认识及了解。社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回覆时表示,政府当局明白有此需要,并已承诺在1999至2000年內为护老者及其他从事这种工作的人员提供800个训练名额,使各项试验计划得以顺利推行。此外,从政府奖券基金所取得的津贴,总额达2,200万元,主要用途是为参与试验计划的资助安老院舍及日间护理中心,提供额外的人力资源。

13.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补充谓,政府当局在为患有痴呆症长者提供特别照顾方面,采取有远见的做法。当局已成立一个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医疗界及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及学者。工作小组负责检讨现有服务,就有待改善的范畴作出建议,并会在1999年年中向政府当局提交报告。主席建议待工作小组提交报告后再讨论这事。

IV. 积极就业援助服务
立法会CB(2)1663/98-99(02)号文件

14. 社署署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根据"自力更新支援计划"提供的积极就业援助服务的主要特点。该项服务会由1999年6月1日起,与《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计划检讨报告书》所载的其他建议一并推行。(《综援计划检讨报告书》中有关积极就业援助服务的节录部分载于政府当局的文件附录I)。他表示,积极就业援助服务并非一项实行全面就业的计划,其主要目的在于制订一套综合计划,为综援受助人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藉以协助他们自力更新,不再依靠福利援助过活。根据这项计划,社署、劳工处、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局")、教育署及有关的非政府机构彼此紧密合作,提供多项服务,包括辅导、再培训及就业等服务。

议员提出的质询

15. 社署署长回应李卓人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有工作能力的失业综援受助人,如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持续拒绝寻找工作,则当局可能终止向其发放综援。

16. 李卓人议员表示,政府当局软硬兼施,一方面为综援受助人提供职业辅导,另一方面却以停止发放综援金作为威胁,在角色上似乎混淆不清。他提醒政府应防止无良雇主有机可乘,利用积极就业援助服务压抑工资,以偏低的工资雇用领取综援的求职者。

17. 社署署长回覆时向议员保证,当局只会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才终止发放综援金,并已为受屈人士设立适当的上诉渠道。他表示,如工资低于合理水平,政府当局不会强迫失业的综援受助人接受工作,劳工处并会与有关雇主跟进此事。就领取综援的求职者而言,并无证据证实雇主一般把他们的工资压低至低于市价的水平。劳工处辖下的本港就业辅导组在作出转介时,不会向准雇主透露求职者是综援受助人。他补充谓,就寻找工作的动力而言,领取综援的求职者往往较非领取综援的求职者为低。因此,积极就业援助服务所采取的措施亦会旨在解决动力问题,例如辅导综援受助人,使他们明白积极就业及自力更新的价值。

18. 李卓人议员指出,一些身体健全的失业综援受助人曾因生活困苦而心灵大受创伤,以致实际上可能已了无生趣。对这些人士来说,停止向他们发放综援金只会使其家人更为困苦,而不会激发他们工作。他认为,当局应把他们当为残疾人士,为他们提供个人的特别援助。社署署长察悉他的意见,并答称,当局会视乎个别受助人的情况,考虑是否为某些人提供特别服务。

19. 李启明议员表示,如工作的工资低于综援金的款额,失业的综援受助人自然不会考虑接受聘用。他认为,在该等情况下,当局应采取额外措施,鼓励有关人士接受该份工作。

20. 社署署长答称,综援金的金额是根据家庭的认可需要而厘定的。若家庭的总收入低于该金额,则该家庭会符合领取低入息家庭类别的综援金。他表示,根据现行制度,在计算认可入息时,会豁免计算综援受助人所得工资中的1,805元。他补充谓,政府当局已建议扩大这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以致不论工资多少,失业综援受助人在重新就业后首月所得的入息,可获全数豁免计算。

21. 主席询问,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为领取综援的求职者及非领取综援的求职者作出求职转介的成功率分别为何。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表示,在1999年1月至3月期间,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曾为20 332名综援受助人登记,当中0.9%成功觅得工作。至于非领取综援的求职者,在同期的数字则分别为34 909名及19.2%。据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了解,与非领取综援的申请人相比,即使资历及背景相若,综援受助人一般倾向要求较高的工资。

22. 何秀兰议员询问再培训局如何为失业的综援受助人提供再培训。署助再培训局行政总监回覆时表示,由1997年4月开始,再培训局已为3 600多名综援受助人开办专为他们而设、以市场导向为主的再培训课程,协助他们透过提高工作技能或学习新的技能,从而得以重新就业。再培训学员修毕全日制课程后,均获培训机构提供就业辅助。在1998年,在身体健全并领取综援的再培训学员中,54%成功觅得工作;而全部再培训学员的求职成功率合共为66%。他预计,随著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推行,求职成功率会有所提高。

23. 社署署长补充谓,求职成功率并非评估积极就业援助服务成效唯一的评估准则。当局亦会参考其他指标,包括该项服务能否使综援受助人对工作/自力更新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及使失业人士有作出改变的准备和乐于学习其他工作技能。

24. 李启明议员认为,在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登记求职的综援受助人中,只有0.9%的人成功觅得工作,比率低得令人失望。他要求政府当局解释导致此结果的因素。至于经再培训并成功觅得工作的综援受助人,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他们在有关职位工作多久。政府当局同意提供有关资料。

25. 政府当局在文件第5页(c)及(d)点提到,教育署采取措施,使来自综援受助家庭而下课后须留在学校的学生有地方暂时逗留。杨耀忠议员询问该等措施的成效。社署署长承诺就这点征询教育署的意见,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结果。

26. 主席认为,积极就业援助服务所提出的建议,只能零碎地解决失业综援受助人的问题。她认为,该计划只会迫使综援受助人脫离综援的保障网,而并非就核心问题提供长远的解决办法。她促请政府当局考虑议员所关注的事宜,并要求政府当局在事务委员会结束夏季休会并重新展开工作时,向其汇报推行该计划的进展情况。

V. 加强社会保障办事处及特别调查组的人手
立法会CB(2)1663/98-99(03)号文件

27. 社署副署长(行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的建议,即加强社署社会保障科辖下社会保障办事处及特别调查组人手编制的建议。她表示,该科现时设有33个社会保障办事处及两个特别调查组,已核准的人手编制分别为1 349人及18人。在1999至2000年期间,社会保障办事处及特别调查组的编制会分别增至1 537人及34人。社会保障办事处所增加的人手将须负责推行自力更新支援计划、处理因申领福利个案增加而加添的申请及审核工作,以及加强对个案的调查。在特别调查组建议增加的人手,将须负责加强调查工作,以侦破及防止欺诈综援的个案。

议员提出的质询

28. 何世柱议员指出,由于社会保障办事处普遍过份挤迫,政府当局应确保有适当的地方,供额外人手工作,以免对办事处的运作有负面的影响。政府当局察悉他的意见。

29. 李卓人议员及何秀兰议员认为,由社署履行提供辅导及执法/调查的双重职务,综援受助人将难以建立对社署人员的信任。他们认为把两种职务分开或许更为可取。

30. 社署副署长(行政)答称,自力更新支援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按照顾客的需要,积极提供服务,从而鼓励及协助身体健全的失业综援受助人重新就业。另一方面,当局会调查及防止滥用综援的个案,以确保善用公帑,并只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综援。她表示,由社署履行两种职务,并无角色冲突的情况。她补充谓,特别调查组的调查人员除进行与调查有关的职务外,无须为综援受助人提供辅导。

31. 何秀兰议员从政府当局的文件察悉,为了加强调查有欺诈嫌疑综援个案的工作,特别调查组会在1999至2000年选出10 000宗个案进行调查。她认为,当局耗用的大量人力,调查如此大量的个案,与欺诈综援问题的严重性可能并不相称。

32. 社署总社会保障主任答称, 有欺诈嫌疑的个案主要指财政状况会经常转变的综援个案,例如涉及低入息家庭、单亲及长期失业人士的个案。欺诈综援的个案大多属这个类别,而这类个案的数目正不断增加。他表示,在1996至97年度及1997至98年度,当局分别侦破了17宗及57宗欺诈个案。在1998至99年度,截至1999年2月为止,有88宗此类个案。因此,当局有需要加强调查,打击滥用综援的情况。

VI. 在社会福利署开设1个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
立法会CB(2)1663/98-99(04)号文件

33. 应主席所请,社署副署长(服务)简介政府当局的文件。该文件解释有需要在社署开设一个总临床心理学家新职级的常额职位。该职位属首长级(首长级薪级第1点),负责执行有关的专业管理职务,以应付临床心理服务方面日趋复杂及要求渐高的工作。

议员提出的质询

34. 主席及何秀兰议员质疑当局开设职级相等于首长级薪级第1点的拟议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的理据。社署副署长(服务)回覆时表示,鉴于临床心理学家的编制不断扩大,在过去5年由22个增至41个,加上市民对临床心理服务的需求殷切,实有需要开设一个较高级的临床心理学家职位,主管社署的临床心理服务。现时,本港共有4个临床心理服务课,每课均由一名高级临床心理学家掌管,而高级临床心理学家则须向福利专员负责。在社署总办事处,临床心理服务由助理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利)管辖。由于该等主管人员本身属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并不具备必须的专业技巧,以应付在监察临床心理学家表现方面日益增加的要求,以及提高临床心理服务的生产力及效率。此外,在非政府机构及多个福利服务范畴,临床心理服务亦迅速发展。该等福利服务范畴包括:家庭及儿童福利、安老服务、青少年服务及残疾人士复康服务。建议开设的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会由具备所需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及专业联系的人士担任。该名人员会负责统筹多个服务范畴对临床心理服务日增的需求,并确保与社工、警察、教师、医护及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专业人员合作无间。出任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的人员亦会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全力策划及发展临床心理服务,以期进一步改善服务。因此,政府当局认为,把拟设的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的职级定于首长级薪级第1点,是适当的做法。

35. 何秀兰议员表示,她支持当局采取措施,改善所提供的临床心理服务。不过,她提醒政府当局汲取医院管理局的经验。该局虽有多名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级医护人员,但由于要处理繁重的政策事务及其他一般行政工作,令他们无法尽展所长。她表示,担任拟设的总临床心理学家职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职位工作性质完全相称的资历及经验。

36.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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